發(fā)布時間:2023-03-29 09:22:4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植物檢疫執(zhí)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 傳承人 生命健康權 刑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1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生命健康權特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包括刑法在內的許多部門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生命健康權保護,只是停留在將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階段上,還沒有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特殊身份進而構建更為有效的保護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認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嚴格性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認定傳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惡意對傳承人的生命或身體機能進行損害導致其無法進行傳承或無法進行有效傳承,都將對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將剪紙藝術文化的傳承人的巧手砍掉,這樣無疑使該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無法更好地體現(xiàn)其社會價值,甚至最終導致傳承的斷裂。
關于生命權。政府在認定傳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為對傳承人資格的侵占或阻礙傳承而對傳承人進行殺害,雖有刑法的故意殺人罪進行保護,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對傳承人的殺害所導致的后果不僅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中某項獨特技藝的失傳。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獨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單單對傳承人進行一般的保護,并不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與國家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保護不相吻合。
關于健康權。政府在認定傳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惡意對傳承人的身體進行損害導致其無法進行傳承或無法進行部分,如對剪紙藝術文化的傳承人的巧手砍掉,這樣無疑使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傳承斷裂。
2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生命健康權侵害的刑法保護路徑
2.1將其確立為特殊罪行并適用單獨罪名
應考慮將部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確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毀滅罪單獨予以處罰。實踐中,部分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可能會符合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主觀上知道對方是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知曉自己的殺害或傷害行為可能會對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效果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其傷害或殺害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目的動因就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喪失其傳承功能;第三,其殺害或傷害行為直接造成傳承人不能履行其作為傳承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當某一行為符合上述特征時,無疑構成犯罪,在確定罪名時課以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毀滅罪是可行的。以該罪對其進行處罰其體現(xiàn)了主客觀相一致的法律原則,既能夠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良好氛圍。對于符合上面條件的傳承人生命權的損害,我們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條款,在故意殺人罪中增加一項對傳承人這個特殊主體予以特殊保護,
2.2 視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節(jié)從重處罰
當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侵害行為符合前述特征時,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毀滅罪盡管是適當?shù)?,但從立法和實踐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這涉及到對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對刑法進行修正,技術上認定該行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時,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人身權傷害行為適用單獨罪名,還可能涉嫌違背平等原則,即將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實行特殊保護。因此,應該考慮,適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但加重處罰。
在考慮對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人身權行為施行刑法處罰時,將其視為加重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量,則同樣能夠起到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人身權的功效。對于應否從重處罰的判斷也必須考慮以下幾點:一是行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是否明知行為會或者可能會發(fā)生更大的危害結果;二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喪失其傳承功能或者其傳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為人最終結果是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傳承構成重大危害,即是否發(fā)生行為人所希望的結果。當然,不應僅靠刑法上加重處罰,還應由多部門法聯(lián)動,如從民事賠償角度導致傳承人喪失或部分喪失傳承能力的,其賠償金還應包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損害賠償,從行政處罰角度,還應考慮此行為主觀惡性及較大社會危害性,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 韓雪冰.談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傳承人保護問題[J].遼寧經(jīng)濟,2011(7).
論文摘要 分析了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解決對策。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園林綠化事業(yè)有了長足的發(fā)展,但由于城市經(jīng)濟總量和決策者重視程度的不同,各地城市園林綠化的發(fā)展極不平衡,特別是多數(shù)中小城市經(jīng)濟相對欠發(fā)達和環(huán)境意識不強,城市園林綠化投入不足,致使城市園林綠化中出現(xiàn)不少問題。筆者通過觀察分析,總結出普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發(fā)展對策。
1存在的問題
(1)城市園林綠化與城市建設規(guī)模發(fā)展不同步,無長遠規(guī)劃,侵占綠地、濫伐林木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還有些城市的規(guī)劃綠地被挪作他用。近年來大規(guī)模的城市改造工程,使得成年樹木被大量砍伐,砍了栽、栽了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2)綠地結構單純,生物多樣性體現(xiàn)不充分。一些城市綠化樹種雖然較多,但植物景觀單調,在色彩、季相上無多大變化,缺乏生機活力,難以體現(xiàn)其園林藝術風貌。如常綠喬木和常綠灌木,僅占全樹種的15%,不能實現(xiàn)季季有花、四季常綠的目標。另外,綠地結構層次不豐富,綠量不足,人工植物群落景觀單調,如樹種單一,喬木、灌木、草坪的比例搭配不恰當?shù)取淠径嘁詥畏N成片的形式出現(xiàn),缺乏運用多種植物來造景,如大片的牡丹、桃林、國槐林、楊樹林等,色彩單一,給人枯寂無味的感覺,綠化美化效果不盡人意。園林樹種配置形式上,所采用的植物模式以叢植、片植、孤植為主,而列植、垂直綠化等其他植物應用模式少。
(3)存在一些不科學的傾向性。不考慮當?shù)氐膶嶋H、當?shù)氐乩憝h(huán)境特點和樹木生物學特性,盲目引進外地樹種和重名貴品種輕鄉(xiāng)土品種,重人工造景輕自然景觀,重草輕樹,造成引種失敗和病蟲害大發(fā)生。
(4)管理水平低。忽視了“三分建,七分管”的園林綠化建設原則,無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經(jīng)營管理措施,粗放養(yǎng)護管理,技術含量低。該修剪而長期無人修剪、該除草而長期無人除草,致使花園、綠地雜亂無章,病蟲害無人防治,并且許多該間苗的苗木因沒有及時間苗,導致種植密度過大,樹木嚴重生長不良。單位、居民法制觀念淡薄,城市公用綠地被侵占、花草樹木被攀折、草坪被踩壓、景觀遭毀壞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此外,還存在著如城市園林執(zhí)法隊伍不健全,管理技術力量薄弱,缺乏景觀造景技術,管理手段滯后,賞罰不明等問題,這些都是造成我國城市園林綠化事業(yè)目前落后于城市發(fā)展、落后于世界先進國家水平的主要原因。
(5)綠化格局的調整改變了原有有害生物的結構。不同國家、不同地區(qū)園林風格不斷傳入我國,植物配置和種植方式更加多變,如疏林草地、規(guī)則綠化等,打破了我國傳統(tǒng)園林格局。園林植物種類、數(shù)量經(jīng)過引種,外來物種綠化面積大幅度增加,改變了城市中原有有害生物的種類、結構和危害程度。如今,蛀干害蟲、食葉害蟲(如蚜、螨、蚧、粉虱、薊馬)和生態(tài)性植干病害已成為城市園林植物的主要病蟲害。另外,綠化植物的不合理配置為病蟲害的發(fā)生提供了先決條件,害蟲與寄主、天敵在長期進化中,有一定的比例關系,不合理的種植結構打破了這一比例關系,破壞了生態(tài)平衡,外來生物無天敵,致使病蟲害嚴重發(fā)生和蔓延。
(6)城市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惡化、氣候異常等促進了病蟲害的發(fā)生。城市環(huán)境是由人工建造起來的特殊生態(tài)系統(tǒng),而地上部分城市空氣和生活污水污染嚴重、光照條件不足以及人為破壞嚴重;地下部分往往是填埋的建筑垃圾,土壤堅實、透氣性差、土質低劣、缺肥少水、生長空間狹窄,這些直接導致樹木生長勢減弱、抗逆性降低,為有害生物的大發(fā)生提供了有利條件。而且養(yǎng)護管理又長期跟不上,園林植物病蟲害容易暴發(fā)成災。此外,氣候異常導致的凍害、抽條、旱災、澇災、煙塵、酸雨等自然災害,會使林木生長勢減弱,導致病蟲害暴發(fā)成災。據(jù)國家林業(yè)局報道,1999年柳樹爛皮病大發(fā)生,2003長春大面積樹木死亡以及2008年發(fā)生在云南省、貴州省等地的凍害,都是由災變性氣候引起的。
(7)園林植物檢疫環(huán)節(jié)薄弱,外來病蟲害猖獗。隨著國際、國內植物的頻繁交流,由于進貨方式不同,園林植物檢疫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致使侵入型病蟲害不斷傳入我國的不同地區(qū)。這些侵入型害蟲比我國本地害蟲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近年從國外傳入的毀滅性食葉害蟲美洲斑潛蠅,嚴重危害我國100余種花卉植物,并在短短幾年時間就遍及我國22個省區(qū)。黃斑星天牛原先發(fā)生在華中地區(qū),短短的十幾年時間,蔓延到我國十幾個省份,對我國楊樹類植物造成嚴重危害。這些都是由植物檢疫環(huán)節(jié)薄弱和引種不當引起的。
2發(fā)展對策
(1)城市園林是一個社會-經(jīng)濟-自然復合生態(tài)系統(tǒng),不同城市因氣候、立地條件不同,生長植物種類也不同。因此,依據(jù)城市類型,對各城市植物群落進行詳細調查研究,探索樹木、花草、野生動物、微生物與環(huán)境的關系、適應性、生存、生長發(fā)育規(guī)律,提出科學決策,選用合適樹種。
(2)規(guī)劃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點,風格多樣,量力而行”,尊重當?shù)卦械牡匦巍⒌孛?、水體和生態(tài)群落,盡量采用和保留原有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引入植物要與當?shù)靥囟ǖ纳鷳B(tài)條件和景觀環(huán)境相適應。
(3)在城市建設設計上采用多種類型,不僅可以植樹、種草、種花、種果、種藥,還可利用江、河、湖、海等水面養(yǎng)魚、養(yǎng)鴨,在林中養(yǎng)鳥,并引進天敵,使人、動物、植物、鳥類、魚類、微生物和諧相處,形成良性循環(huán)的能量、物質的轉換。園林規(guī)劃設計不僅限于觀賞為主,不能只顧眼前的效果,還要有長遠發(fā)展目標,要從城市長期發(fā)展考慮,留出基礎設施用地,避免栽了砍、砍了栽而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實現(xiàn)城市生態(tài)系統(tǒng)穩(wěn)定。因此,園林綠化規(guī)劃設計要有所轉變,要以建筑為主轉變?yōu)橐苑雷o功能和觀賞并重、植物造景為主的新的觀念上來。
(4)我國植物資源十分豐富,可供選擇的耐污染、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植物種類,包括有花植物近30 000種、樹木近8 000種,可擴充造景材料。樹種配置時要采取以喬木為主,喬灌藤、花草相結合的復層混合配置綠化模式。還要通過垂直綠化實現(xiàn)陽臺、屋頂、院墻、圍欄的全面綠化,并鼓勵巿民養(yǎng)花、植樹。為增加“綠量”,應多種葉大濃蔭的大喬木,增加喬木比例,喬木下面種草皮,并適當點綴灌木,搞復層立體綠化。此外,要以“林蔭型”綠化為主導,加大道路、小區(qū)、游園及廣場的遮蔭效果,增加綠化地的色彩,為市民提供距離合適、景觀優(yōu)美、綠化充分、環(huán)境宜人的生活和工作環(huán)境。
(5)加強宣傳教育和園林綠化法制建設,提高全民綠化意識和創(chuàng)建意識。創(chuàng)建園林城市需要領導重視,加強領導是園林工作的保證,特別在目前市場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要開展廣泛的領導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實行單位評比和考核一票否決制,加大投入,加快建設。同時,建立健全園林綠化的執(zhí)法隊伍,依據(jù)《城市園林管理條例》,加大執(zhí)法檢查力度,嚴懲侵占綠地、亂砍濫伐等破壞綠地的行為,依法維護和鞏固城市綠化成果。此外,還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綠化意識和創(chuàng)建意識,爭取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培養(yǎng)全社會愛護共同生存環(huán)境的自覺意識,樹立不以犧牲環(huán)境為代價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念,形成全社會自覺愛護環(huán)境的良好氛圍。
(6)抓好園林隊伍建設,提高園林隊伍素質,推動全民養(yǎng)護管理水平。為把綠化工作抓到實處,真正實現(xiàn)綠化目標要求,一是配備高素質綠化專業(yè)隊伍。按城市園林綠化三級管理辦法規(guī)定,市、區(qū)、街道等三級都應配備、完善綠化設計、管理人員。對現(xiàn)有的人員,要與高等院校和職業(yè)技校聯(lián)系,抓緊對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人才培訓,特別是既懂園林設計又懂建筑設計的復合型人才培養(yǎng)。二是各街道組建護綠小組,督促行人愛護綠草、樹木。三是加強養(yǎng)護工培訓。要與高等院校和職業(yè)技校聯(lián)系,抓緊對城市園林護綠人才培訓,特別是既能修剪又能造景的復合型人才培養(yǎng),以適應養(yǎng)護的需要。 四是推動全民養(yǎng)護管理。實行包干分區(qū),把綠地管護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實行獎罰制度,每年拿出一定資金獎勵在養(yǎng)護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而對在養(yǎng)護管理工作中不問不管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論文內容摘要:瀆職行為,是《刑法》中瀆職罪的重要內容。從根本上說,瀆職犯罪是權力腐敗的一種極端表現(xiàn)形式,是一種權力的異化和變質現(xiàn)象,其本質就是對權力運行與責任的背離。對瀆職行為的類型加以研究,對于解決實際問題和理論困惑,具有一定的意義。
瀆職行為,是《刑法》中瀆職罪的重要內容。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概括和司法實踐中問題的復雜,對于瀆職行為的類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有多種不同認識。對瀆職行為的類型加以研究,對于解決實際問題和理論困惑,具有一定的意義。
一、瀆職行為的概念和本質
本文所說的瀆職行為,是刑法意義上的瀆職罪的視野中來展開的,因此,要理解瀆職行為的概念,就要首先準確把握瀆職罪的概念。
按照關于瀆職罪概念的通說,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然而,當我們對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加以研究就會發(fā)現(xiàn),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總體上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兩類行為,而徇私舞弊不是與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既并列又沒有交叉關系的獨立的行為方式,因此,瀆職罪,我們認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根本上說,瀆職犯罪是權力腐敗的一種極端表現(xiàn)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國家官員對人民賦予的權力的嚴重玷污和褻瀆行為,是一種權力的異化和變質現(xiàn)象。瀆職犯罪的本質,就是對權力運行與責任的背離。[2]基于此,我們認為,瀆職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上規(guī)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國家機關的正?;顒优c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密切關聯(lián)。國家機關的活動,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執(zhí)行國家職能、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的活動。這種活動除了必須具有合法性之外,還必須具有客觀公正性,故國家機關的正?;顒?,實際上是指合法、客觀公正地執(zhí)行國家機關職能的活動。國家機關的活動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所以,公眾信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客觀公正性,這種信賴又有利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公正地從事職務活動。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犯的瀆職罪,從內部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顒?,也侵犯了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依賴。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的《刑法》將瀆職罪規(guī)定為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3]
我們認為,《刑法》上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根本特征是瀆職性。犯罪的發(fā)生,與主體所具有的權力和職務有著內在、必然的聯(lián)系;在很多情況下,主體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利用工作之便利進行了犯罪活動(如走私、偷稅、抗稅等),但并不屬于瀆職犯罪,因為犯罪的發(fā)生與其職權的內容沒有內在、必然的聯(lián)系。
誠然,瀆職行為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具有其自身屬性。在現(xiàn)階段,瀆職行為表現(xiàn)為一定范圍的權力蛻變現(xiàn)象,其外在表現(xiàn)是:權力官僚化和權力商品化。更進一步說,瀆職行為往往具有與經(jīng)濟體制和社會結構雙重轉換時期特征相聯(lián)系的特點。如伴隨新舊體制轉換,許多社會行為尚未通過法制形式得以嚴密規(guī)范,瀆職呈現(xiàn)出較強的易發(fā)性特點;伴隨改革的深化,瀆職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長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點;伴隨市場經(jīng)濟的建立,瀆職往往選擇經(jīng)濟領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環(huán)節(jié)作為其鉆營舞弊的場所,帶有一定的聚集性特點;瀆職滋生、蔓延的領域及表現(xiàn)形式,會隨著客觀情況的發(fā)展變化而不斷轉換和變化,具有多變性的特點等等。但無論瀆職表現(xiàn)為何種形式,其根本屬性,就是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對公共信任的褻瀆,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失。而這,也正是腐敗的特征,因此我們說,瀆職就是腐敗。[4]
二、瀆職行為的類型
(一)現(xiàn)有的瀆職行為類型的劃分標準
瀆職行為的類型的科學、合理的界定是建立在對現(xiàn)有的分類標準的認知和合理評析的基礎之上,并結合司法實務認定瀆職行為的需要。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中,關于瀆職行為的類型的劃分標準和內容有不同的觀點。具體來說,瀆職犯罪現(xiàn)有的劃分標準和類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依照《刑法》對瀆職罪采取的立法形式和法條的性質進行分類
根據(jù)此分類標準,瀆職可分為普通瀆職罪和特殊瀆職罪。所謂普通瀆職罪是指采取普通法條形式規(guī)定的瀆職罪。此類瀆職罪僅包括《刑法》第397條規(guī)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所謂特殊瀆職罪是指采取特別法條形式規(guī)定的瀆職罪。此類瀆職罪包括我國《刑法》第398條至419條規(guī)定的具體的瀆職罪。[5]
2.依照瀆職行為客觀表現(xiàn)的不同進行分類
根據(jù)此分類標準,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和徇私舞弊型瀆職行為。一般說來,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處理公務或者超越職權,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如:濫用職權行為、故意泄漏國家秘密行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行為、私放在押人員行為、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行為、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行為、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行為、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行為、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行為、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行為和幫助犯罪行為分子逃避處罰行為。
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如:玩忽職守行為、過失泄漏國家秘密行為、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傳染病防治失職行為、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行為、商檢失職行為、動植物檢疫失職行為、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行為。
徇私舞弊型瀆職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中,徇私行為和舞弊行為是犯罪行為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有學者又將徇私舞弊型瀆職行為分為兩類: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和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6]此類瀆職行為包括徇私枉法行為、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行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為、放縱走私行為、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行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行為、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折抵稅款、出口退稅行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行為、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行為、商檢徇私舞弊行為、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行為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
3.依照犯罪主體進行分類
根據(jù)我國《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體現(xiàn)了此類犯罪主體內涵的同一性的特征。同時,瀆職罪的犯罪主體又具有多樣性的特點。針對不同的具體的瀆職罪,犯罪主體具有不同的要求?;诖耍覈谭ɡ碚摻鐝臑^職犯罪主體的不同屬性出發(fā),對瀆職行為進行不同的分類。
根據(jù)瀆職罪對犯罪主體的身份的要求進行分類,在刑法理論界多數(shù)采用二分法,即是根據(jù)瀆職犯罪主體的不同屬性將其分為普通瀆職行為和特殊瀆職行為。普通瀆職行為,即一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利用其職權實施的犯罪行為。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所謂特殊瀆職行為,是指只有特殊身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實施的瀆職行為,包括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瀆職行為。
4.依照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進行分類
根據(jù)罪過形式的不同,瀆職行為可以分為故意的瀆職行為和過失的瀆職行為兩類。
故意型瀆職行為是指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瀆職行為。如:濫用職權、故意泄漏國家秘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私放在押人員、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縱走私、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折抵稅款、出口退稅、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商檢徇私舞弊、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等。
過失型瀆職行為是指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的瀆職行為。具體包括:玩忽職守、過失泄漏國家秘密、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傳染病防治失職、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商檢失職、動植物檢疫失職、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等。
(二)瀆職行為的類型的劃分標準及其分類
1.瀆職行為的劃分標準
在理論研究中以何種標準對瀆職行為進行分類關鍵取決于對瀆職行為進行研究的著眼點和主旨,運用的分類方法能揭示瀆職行為的實質,并能指導司法實踐中對瀆職行為的認定。權衡上述瀆職行為的各種分類標準的利弊,并結合本課題理論研究的主旨,認為瀆職行為的類型的分類標準是行為與權力、職責的關系。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以行為與權力、職責的關系作為瀆職行為的劃分標準體現(xiàn)了瀆職罪的本質。
如前所述,所謂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對瀆職行為本質的理解必然涉及到對權力的理解和界定。所謂權力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和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7]在國家和社會中,權力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影響他人的能力。權力具有權威性。權力的權威性來源于其公信力,具體說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其行使職權的行為在整個社會形成的一種正面影響力,包括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客觀公正性的信任,對權力的自覺服從,以及對權力應有的依賴等。[8]因此,為了獲取權力的公信力,樹立權力的權威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行為時應恪盡職守,客觀公正地從事職務活動。然而,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私利出發(fā),不正確行使其職權或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從而損害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公正性的信賴,侵犯了權力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嚴重褻瀆了權力。因此,瀆職犯罪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對權力和職責的背離和褻瀆。為了有效地懲罰瀆職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具體的瀆職犯罪行為??傮w上說,瀆職犯罪行為就是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 轉貼于
第二,以行為與權力、職責的關系為標準對瀆職行為進行分類,劃分后的瀆職行為的范圍是各自獨立。根據(jù)邏輯學的原理,按照某一標準對一事物進行分類,分類后的子項是并列的關系,不存在交叉關系。依照行為與權力、職責的關系可以將瀆職行為具體分為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由此可見,根據(jù)此分類標準所進行的瀆職罪的分類是并列的關系,不存在交叉或重合關系。利用此分類標準是符合邏輯學原理的。
第三,以行為與權力、職責的關系為標準對瀆職進行分類有利于具體瀆職犯罪行為的認定和預防、減少瀆職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瀆職行為包括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這些行為方式的準確界定有利于正確地區(qū)分具體瀆職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另外,從行為與權力、職責的角度對瀆職罪進行分類可以揭示瀆職犯罪的本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權力與責任的背離和褻瀆。瀆職犯罪是權力腐敗的一種極端表現(xiàn)形式,是那些以“公仆”自居的國家官員對人民賦予的權力的嚴重玷污和褻瀆行為,是一種權力的異化和變質現(xiàn)象。通過此原因的分析,可以從對權力的背離和褻瀆的行為方式的角度闡明瀆職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析權力異化的原因,實施相應的社會預防機制和制度預防機制,保障權力有效運作的條件,從而有效地預防、減少瀆職犯罪行為。
2.瀆職行為的類型的劃分
根據(jù)瀆職行為劃分的上述標準,考慮到瀆職行為方式的不同,我們認為瀆職行為可以分為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和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
一是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
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9]濫用職權型瀆職罪有以下特點:
——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實施的違背職權的行為。濫用職權型的瀆職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導致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里狀態(tài)。我國刑法理論界對于濫用職權行為的行為罪過形式存有不同的觀點,有過失說、復合行為過失說和模糊行為過失說等主張,基于我國《刑法》將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與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加以區(qū)分的角度可以看出,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的罪過形式是故意。
——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客觀上表現(xiàn)為違背法定職責的濫用職權的行為。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當方法行使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從行為方式角度分析,徇私舞弊類型的瀆職行為不是一種與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和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相并列的一種瀆職行為類型,因此,將徇私舞弊型的瀆職行為分別歸于濫用職權型瀆職行為和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鑒于此,濫用職權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超越職權,是指行為人擅自決定或處理其沒有決定或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不正確行使職權,是指行為人違反的職責處理公務或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隨意處理公務或者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行使職權包括以不當方法、程序行使職權和以不當目的行使職權。
二是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
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瀆職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具體地說,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行為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在國家的管理活動中,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人應恪盡職守,盡心盡責,在公務活動中行使職權時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然而,行為人違反職責的要求,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的。玩忽職守型瀆職行為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玩忽職守行為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具體包括不履行職責和不認真履行職責兩種類型。不履行職責是指根據(jù)職責的要求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擅離職守。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擅離職守,致使在押的罪犯趁機逃跑的。不認真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的要求,馬虎大意、敷衍草率,具體表現(xiàn)為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認真、細致,履行職責
時出現(xiàn)錯誤,發(fā)現(xiàn)問題后采取措施不當?shù)取?/p>
注釋:
[1]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頁。
[2]關福金:《談談瀆職及其本質》,《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2006年12月30日。
[3]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8頁。
[4]參見關福金:《瀆職,社會不和諧的誘因》,載《檢察日報》2005年6月2日。
[5]張俊霞、郝守財主編:《瀆職罪的理論與司法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頁。
[6]龔培華:《瀆職罪立法及司法適用研究》,載《犯罪研究》,2000年第5期,第1頁。
[7]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1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