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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經濟案件的訴訟

經濟案件的訴訟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7-06 1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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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的訴訟

第1篇

關鍵詞:刑民交叉;經濟犯罪案件;先刑后民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9-0230-02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分類

所謂刑民交叉案件,又稱刑民交織、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質既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相互間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或根據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1]。

1.廣義的刑民交叉案件。廣義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有“質”的交叉,如某一行為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罪,是股權糾紛還是職務侵占罪,是技術糾紛還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也有“量”的交叉,如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規(guī)定表明,在交通肇事僅造成財產損失而又無力賠償時,數額多少將成為罪與非罪的界限,無力賠償的“量”在30萬元以下時,不構成刑事犯罪,僅作民事處理;在30萬元以上時,則構成刑事犯罪,將定罪處罰,但在造成的損失“量”或行為人的賠償能力尚未確定時,該行為是民事行為還是刑事行為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這也是一種刑民交叉。同時,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發(fā)展,刑民關系還存在轉化的可能,如過去將騙取貸款用于生產未歸還而產生的爭議界定為民事爭議,但在《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騙用貸款罪”,則將該種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貸款欺詐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2],即民事糾紛向刑事犯罪轉化。又如經濟領域的投機倒把行為,過去大多作為犯罪處理,現在基本上作為民事爭議處理,即刑事犯罪又向民事糾紛轉化。此外,在刑法規(guī)定的追繳與退賠中,也存在刑民交叉問題。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講,追繳與退賠都是通過刑事訴訟,對遭受財產損害的被害人合法權益進行恢復,是由司法機關主動采取的一種損害賠償措施,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刑民交叉問題[3]。

2.狹義的刑民交叉案件。狹義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具體表現為同一主體實施的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導致法律事實的牽連而成立刑民交叉[3]。二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而成立的刑民交叉。

二、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面臨的困難和障礙

1.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在中國,受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影響,一切從國家本位出發(fā),倡導國家利益至上,個人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二者發(fā)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讓位于國家利益,體現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就是刑事第一,民事第二,以刑事案件為主導,民事案件服從于刑事案件,這種“重刑輕民”、“刑主民從”的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司法機關常以刑事優(yōu)先于民事,民事部分的審理應服從于刑事部分的審理為由而對民事部分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如銀行審查不嚴導致存款被犯罪分子冒領;停車場疏于管理致使停放的汽車被盜竊;雇員為雇主服務期間交通肇事逃逸等等。該種“先刑后民”的處理方式過于強調公共利益的維護,忽視了社會利益的多元性和矛盾性,忽視了被害人獨特的利益要求[4];同時阻斷了對被害人民事權利進行司法救濟的正當渠道,也阻礙或延后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民事部分的不受理或中止審理,必然導致案件的久拖不決,使被害人的民事權益長期處于擱置狀態(tài)。由于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容易造成被害人的第二次傷害,使被害人滋生強烈的情緒,甚至由被害人角色向犯罪人角色轉換。因此,對刑民交叉案件,不能一味以“刑優(yōu)于民”、“先刑后民”的單一模式處理,而應當根據個案情況區(qū)別對待。

2.法律方面的障礙。為保證刑事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規(guī)定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即將“打擊”放在第一位,“保護”放在第二位。因此,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面前,被害人的個人權益應作出讓步和犧牲,其無須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權利要求,國家對犯罪的追訴,即是對其民事權益的最好保護。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條是刑事訴訟法從立法角度,對通過刑事訴訟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確認和肯定,但僅適用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適用范圍狹窄,遠未反映刑民交叉案件的整體范圍和法律特征[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fā)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zhí)法的通知》均規(guī)定,為打擊經濟犯罪,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經濟犯罪時,民事案件應絕對服從刑事案件的需要,即在實體上要求“重刑輕民”,在程序上強調“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針對經濟犯罪領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在固守“先刑后民”的同時,也作出了可以“分案審理”的例外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司法解釋形式,針對經濟領域內的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作了較為全面而具體的規(guī)定,使司法機關對經濟領域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有章可循,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其適用范圍仍然有限,即只適用于經濟領域內的刑民交叉案件,而對大量的其他領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如何處理,仍然存在空白。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斷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該條規(guī)定了當民事案件的處理須以刑事案件(當然也包括其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該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中止審理,即“先刑后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1款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該條規(guī)定了當行政案件的處理須以刑事案件(當然也包括民事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該行政訴訟案件應當中止審理,即“先刑后行”。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款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該款規(guī)定了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以及后被告人脫逃的,才應當中止審理,而對是否須以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未予明確,但從第2款“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的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如該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應當視為“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之一。此種情形下,刑事訴訟案件應當中止審理,即“先民后刑”。如某甲、某乙就生產某一產品的商業(yè)秘密產生權屬爭議。某乙以某甲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發(fā)現某甲、某乙正就該商業(yè)秘密的權屬爭議,在另一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由于權屬的確認對某甲是否構成犯罪影響重大,此種情形下,等待人民法院作出確權裁判后,公安機關再決定是否繼續(xù)偵查,更為妥當。

綜上,三大訴訟法均規(guī)定了當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出現相互交叉情形時,在處理方式上,是“先刑后民(行)”,還是“先民(行)后刑”,抑或“刑民分離”、“刑民合一”,其判斷的唯一標準只能看刑事訴訟案件(或民事訴訟案件)的順利運行是否以另一民事訴訟案件(或另一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如刑事須以民事結果為依據,則“先民后刑”;如民事須以刑事結果為依據,則“先刑后民”;如刑事結果與民事結果互不為依據,則可“刑民分離”或“刑民合一”。因此,“先刑后民”只是在刑事訴訟中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而非唯一模式,只有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情形下,民事訴訟案件才應中止審理[6]。在理論上,固然可以說犯罪行為就是嚴重的侵權行為,但司法實踐中,定性的不同必然也帶來管轄與處理機制的不同,刑事公訴案件應由公權偵查機關先行偵查,刑事自訴案件應向刑事審判部門提起,民商事糾紛則應由民事審判部門受理,各部門發(fā)現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主動建議當事人變更救濟渠道[1]。因此,簡單以“先刑后民”方式處理,不僅在法理上講不通,而且也會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混亂。

參考文獻:

[1]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25-27.

[2]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3]黃太支.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與適用下[J].人民檢察,2006,(8).

[4]龍宗智.相對合理正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56.

[5]劉紅.審理刑民混同案件的幾點思考[J].四川審判,2008,(4):23.

第2篇

現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規(guī)定的過于籠統(tǒng),存在一定的缺陷。審判和執(zhí)行實踐中,各地法院作法比較混亂,存在問題突出。諸如,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程序到位了,案件判決了,但糾紛解決不了;在立案環(huán)節(jié),立案流于形式,把關不嚴;在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案件來了,執(zhí)行不了,強制執(zhí)行權利異化成了執(zhí)行義務,執(zhí)行法院和執(zhí)行法官被申請執(zhí)行人牽著鼻子走,申請執(zhí)行人不信法,不信執(zhí)行法院和執(zhí)行法官,反而相信,相信大領導。件滿天飛,執(zhí)行法官忙于寫回復,寫報告,甚至還有相當多的當事人胡攪蠻纏,你上班他上班,你下班他下班,非哭即鬧,嚴重妨礙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大體有如下幾種:即故意傷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財產所有權、債權和人身權利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而轉化為刑事案件。由山林土地糾紛或相鄰關系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糾紛能及時化解,即訟爭平息。反之,則矛盾激化。導致出現故意傷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發(fā)生。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及案件審理特點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所提出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其所要解決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到的物質損失的賠償。所以,從解決實質問題的性質來說,它屬于民事訴訟,因該賠償與犯罪行為有關,所以把它歸屬于刑事訴訟中?!缎谭ā返?6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薄缎淌略V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叭嗣穹ㄔ涸诒匾臅r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是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刑事犯罪派生出民事賠償問題,此種案件中的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二者相輔相成,是一個有機的統(tǒng)一體,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從我院近幾年所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看,此類案件多以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案為多。在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只有將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通盤考慮,才能科學地進行量刑工作和賠償工作,實現司法公正。如將二者割裂開來,孤立量刑和孤立賠償,就會破壞刑事附帶民事這一有機整體,破壞量刑與賠償之間存在在的必然聯系,從而損害司法公正。這是因為賠償是否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不同的悔罪態(tài)度,賠償得充分與否必然影響到量刑的輕重。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帶民事訴訟,這種案件侵犯的客體為人身權或財產權。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過程中,受害一方當事人會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合并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后,不受民訴法及法釋的有關條款的限制,體現刑事優(yōu)先于民事的原則。在決定普通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必須超過答辯期限或舉證期限后才能確定,但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為主,隨著刑事的審判而一并審判。

要抓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在閱卷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如下幾個問題。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主要證據來源必須合法。如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種有關證據,即可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反之,則視為無效證據。

2、審查主要證據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實。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我們認為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鑒定結論都屬主要證據,這些證據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因果關系,說明這些證據客觀真實,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使用。反之,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審查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否有疑點。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確有疑點、不調查不足以認定案件的事實,審判人員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職權收集核對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審判人員應主動調取,為案件的正確裁判打下可靠基礎。

4、審查民事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主體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般為被害人或財產被害一方的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即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這些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質量,因此,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以刑事為主,民事為輔及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如果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體不合格,可在開庭前告知其進行調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負連帶清償責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滿釋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償;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結果與其它未被的同案人有關,我們一般不主動追加,以免導致刑事部份審理的過分遲延,損害刑事優(yōu)先原則;如果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與案件事實不符,經告知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不肯變更,繼續(xù)堅持要訴的,即可依法作出判決。

5、審查定性是否準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必須做到定性準確。如果定性錯了,整個案件都將成為錯案。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故意傷害人身一般比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壞生產經營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案件中,有時不好區(qū)別。因此,在閱卷時,必須根據兩者的情況及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對比,從中確定案件的屬性。這樣,才能做到穩(wěn)、準、狠打擊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檢察機關定性錯誤案件的操作有兩種情況。一是及時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由檢察機關撤回并改變定性后重新;二是由法院開庭審理后直接改變定性。很明顯,第二種做法比較直接簡便,但實為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做法比較妥當,有利于保護控、辯雙方的抗辯權。

在開庭審理時,必須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審理,而是刑事和民事兩個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因此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在開庭審理的順序必須先審理刑事后審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開庭后,在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讀書、法庭訊問、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的發(fā)言、辯論等都應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開展,把刑事優(yōu)先原則作為主線,貫穿于庭審活動的始終。要積極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發(fā)生在農村,且占刑事發(fā)案總數的比例大,為了多審快結,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懲治農村的違法犯罪,打擊鄉(xiāng)霸村霸,必須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同時,也是庭審方式改革發(fā)展的方向。必須抓好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這類案件多數是由民事糾紛得不到及時調整而上升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也要承擔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如果被告人的違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補償,將使本來已經存在矛盾的雙方當事人雪上加霜。重刑輕民,不注重附帶民事賠償的調解工作,輕率下判,達不到定紛止爭的效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調解,才能進一步改善民事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才能有利于民事糾紛的進一步解決。、在量刑時,要與被告人經濟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成正比。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訴訟便利和更好實現對被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能夠體現訴訟對效率的追求,即通過訴的合并審理,能夠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效率,有利于爭議迅速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附帶訴訟,對兩種不同性質爭議的解決都更有利,特別是因公權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介入了民事賠償事項,會更有利于賠償問題的解決,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觸的裁判。長期以來,很多人由于觀念上奉行國家本位主義,過于強調公益優(yōu)先,未能正確認識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乃民事訴訟,而錯誤地將刑庭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視為刑事訴訟的附屬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叭珖ㄔ壕S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guī)定,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的情節(jié)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于那些積極賠償的被告人,說明其確有悔罪表現,應兌現政策法律,從輕判處;對于那些有明顯過錯的被害人,在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時也應得到從輕處罰。如果賠償與不賠償一個樣,被害人有無過錯責任一個樣,不但違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損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則。判決說理要充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多數是由人身、財產權受到侵害而引發(fā)為刑事案件,刑、民雙方的積怨都比較大。如果我們在判決時,能運用案件的主要證據,對案件的起因、經過及結果在簡單、扼要歸納的基礎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違法犯罪,從而導致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據刑、民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說理,使雙方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錯在那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當事人看完判決書后,從中得到相應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認罪服法和改過自新。實踐中,如果我們在判決說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訴率都比較低,如果我們只求數量不求質量,不對案件加予分析說理,即使實體處理很恰當,但多數案件當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必須樹立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統(tǒng)一整體觀念,堅持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同步審理,恰如其分地解決好量刑問題的賠償問題。二者同步審理能充分體現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一)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實體上有利于公正處理案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是衡量其社會危害程序的一個重要標準;如果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應視為減輕彌補了犯罪后果,屬悔罪表現,法院在量刑時應作為考慮情節(jié)。因此,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的賠償情況,既有利于正確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又有利于刑事案件的準確處理。(二)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利于貫徹訴訟經濟原則。把兩種訴訟活動合并一起審理,簡化訴訟程序,不僅節(jié)省法院的辦案時間和人力、財力,對于被害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來說,也可以避免參加兩個法庭的審理所帶來的訴累。

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訴訟便利和更好實現對被害人的民事權利救濟。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能夠體現訴訟對效率的追求,即通過訴的合并審理,能夠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效率,有利于爭議迅速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附帶訴訟,對兩種不同性質爭議的解決都更有利,特別是因公權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介入了民事賠償事項,會更有利于賠償問題的解決,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觸的裁判。長期以來,很多人由于觀念上奉行國家本位主義,過于強調公益優(yōu)先,未能正確認識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乃民事訴訟,而錯誤地將刑庭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視為刑事訴訟的附屬程序。。

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預防。

1、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村委、居委調解組織的建設,健全調解機構,配備足夠調解人員,把大量的、發(fā)生在農村的山林土地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化解在鄉(xiāng)鎮(zhèn)的各級調解機構。

2、各級調解組織在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負起職責,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積極為民排難解紛,把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3、中心人民法庭,必須加強對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的指導,選擇一至兩個調解組織作為常年的聯系點,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yè)務素質,以點帶面,逐步推廣。人民法院應把中心法庭的這項工作納入年終考評。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層,積極開發(fā)案源,爭取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使各種民事糾紛案件及時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斷減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發(fā)生。

第3篇

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guī)定還不夠詳細目前訴權規(guī)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zhàn)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fā)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guī)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guī)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fā)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guī)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wěn)定執(zhí)行。(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zhí)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在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fā)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guī)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guī)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jiān)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fā)展。(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執(zhí)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第4篇

(一)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行政公訴權的必要性

1.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各種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不斷出現,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也隨之增多。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要求民事、經濟活動法制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迫切需要檢察機關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jiān)督,保證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依法進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提起和參與訴訟是加強法律監(jiān)督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可以通過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和訴訟行為實施法律監(jiān)督,有效地保障案件的依法審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推進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

2.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種種原因,當前日益增多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一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無人行使訴權。二是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一些需要特殊保護的案件。如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造成嚴重環(huán)境污染,或者有重大環(huán)境污染隱患的事件,即公益案件;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侵害國家文物,或者對國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隱患的案件;在婚姻、撫養(yǎng)、繼承、債務糾紛等案件中,老人、婦女、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的案件;沒有主體的民事案件;其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等等。對此,盡管法律規(guī)定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支持受損害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加以解決,但從實際情況看,由于種種原因,并未收到預期效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權益的維護者和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保障國有資產權益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這就是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進行監(jiān)督,保障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活動正常進行,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害,制裁對國有資產侵害的犯罪行為,對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的非法民事、行政行為予以糾正。因此,立法機關應對檢察機關對這些案件提訟予以明確和規(guī)定。

3.進一步加強審判活動監(jiān)督的需要。當前審判人員執(zhí)法不嚴、裁判不公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審判人員自身素質的原因,如業(yè)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等。另一方面腐敗現象也在侵襲著審判人員,有些審判人員在金錢和利益的誘惑下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明目張膽地搞錢權交易。在審判活動中還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等等。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單靠審判人員的自我約束和法院內部的監(jiān)督機制,遠遠不足以保證審判人員的清正廉明和審判權的公正行使。對此,迫切需要負有法律監(jiān)督職權的檢察機關通過參與訴訟的方式,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jiān)督。

(二)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公訴權的現實可行性

1.從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來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能夠最大限度地排除非法的行政干預或其他干預,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檢察機關行使權力的特點和目的來看,檢察機關的公訴權不具有實質處分的性質,案件的實質處分,須經人民法院以嚴格的審判程序作出判決,從而不會因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造成對行政權的不當干預。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范圍內,因此也不會由于檢察機關行使民事公訴權,造成對公民個人訴訟權利的侵害。

2.與社會團體或個人等弱勢群體相比,檢察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修養(yǎng)和訴訟能力,為行使民事、行政公訴權提供了便利條件,同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能夠站在國家、社會的角度以及公平的立場上,按照法律的統(tǒng)一標準,結合社會利益、被害人及被告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使國家、社會及有關個人利益都能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較公民個體訴訟更具優(yōu)勢。檢察機關有嚴密的組織機構,享有人力、財力和物力的國家保障。從經濟學的角度講,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行政訴訟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而由代表國家的檢察機關提供公共產品則要比私人更加有效,這是經濟學的基本要求。

3.雖然目前對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公訴權無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但是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檢察實踐中已經做了有益的探索。各地檢察機關在通過民事、行政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共利益方面與審判機關密切配合,探索出了督促、支持等監(jiān)督方式,也不乏檢察機關直接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如1997年12月3日,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國家利益提訟的案件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已經證明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職責是必要的、可行的。資料顯示,2002年以來,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共提起公益訴訟案件79起,其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案件56起,環(huán)境污染案件12起,壟斷案件9起;利用非訴訟辦法辦理51起。通過積極穩(wěn)妥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初步改變了公共利益無人保護或保護不力的現狀,使國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行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河南省檢察機關探索和實踐,對我國民事、行政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二、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公訴權的范圍

檢察機關的公訴權畢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自訴權,不能沒有限制。因為檢察機關過多地介入民事案件可能影響公民自主行使權利,過多地介入行政案件可能造成對行政權或審判權的不當干預。因此,應明確限定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行政公訴權的案件范圍。結合國外的相關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的檢察機關能夠行使民事、行政公訴權的案件應當限于嚴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參與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不得違背民事、行政訴訟法理,且符合國際慣例。

(一)關于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

1.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不斷深化,個別國企負責人、利用新舊體制交替或破產改制之機,單獨或者伙同他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對此類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公害案件。近年來,環(huán)境污染案件明顯增多,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和環(huán)境的嚴重污染,而由此引起的訴訟卻寥寥無幾,檢察機關對這類案件提訟,可以使公眾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3.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案件,如損壞公共設施、侵占公共資源尚達不到犯罪程度的案件。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此類案件只有極少數人享有權,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對這種行為均無權,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作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體,向法院。4、沒有主體的民事案件。在民事糾紛中,有些沒有主體,無法向法院提訟,而受害人的利益又需要給予法律保護。如:對于已經破產的國有企業(yè),在清算中遺漏了債權,無法繼續(xù)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對此,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原告,代表國家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關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1.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或者即將造成對多數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可以或無力的行政案件。

2.行政主體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或者即將造成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案件。

第5篇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邊沁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上的價值功能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正確處理刑事案件,實現訴訟公正

訴訟公正是個永恒的話題。美國哲學家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種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痹诜审w系內部,訴訟法律制度與公正的關系最為直接,因為訴訟法律制度是具體落實、實現公正的,任何一種公正的法律目標都必須經由一個理性的程序運作過程才可轉化為現實形態(tài)的公正。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將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合并審理,從而有利于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損失、損失的程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如何對待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是否真正認罪、悔罪等問題,正確執(zhí)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準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科以民事責任,實現訴訟公正。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訴訟效益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損失賠償,而不是讓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把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兩種案件簡化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對于司法裁決的整體而言,可以盡量保持對同一事實刑事、民事裁決的一致性;對司法機關來說,可以避免刑事、民事分離審理時所必然產生的調查和審理的重復,從而大大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現了平民化的精神,在這些案件中,既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也往往無需支付律師費聘請律師,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審,在迅速、減少費用成為正當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實現訴訟效益的價值尤其明顯。所以,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置于社會這一大環(huán)境中加以審視,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也將成為我們思考問題的重要要素。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規(guī)定與現實的巨大反差

根據我國立法的規(guī)定,刑事被害人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其二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上,由于民事訴訟部分對于刑事訴訟的“附帶性”,導致我國當前實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無論是法院做出無罪判決、檢察院撤回、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還是被告人逃脫,由于被告人刑事上的無罪、不予追究或者難以追究,直接導致被害人民事賠償請求的難以實現。既然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明顯低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刑事部分被告人可因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但并不代表被告人對于民事部分就不承擔責任;盡管被告人逃脫,但如果法院認為法律關系簡單的,是可以對民事部分缺席判決的;檢察院撤回的,意味著國家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放棄追究,但并不意味著被害人就放棄了民事賠償的請求。可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模式中,由于民事賠償對于刑事訴訟的“附帶”性質,導致法院的刑事審判對民事判決直接發(fā)揮了決定性的影響,當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很難實現,這也意味著在此種情況下,被害人既無法實現復仇和懲治犯罪人的欲望,也無法實現獲得民事賠償的訴求,從而突出暴露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制的內在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又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同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同一審判組織成員確實無法繼續(xù)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睆姆ɡ砩险f,以追求效率為己任的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而無法同刑事訴訟一并審結時已喪失了存在的價值。不能為刑事被害人提供較一般民事訴訟更及時有效的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屬于重復立法,有害無利;立法涉及成本問題,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另外,由刑庭法官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不會比專業(yè)的民庭法官高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審判后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更是與審判權行使的親歷性原則相左。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上述規(guī)定使設置該制度的初衷難于實現,應該具有的制度整合功能在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沒能得到充分體現,對被害人的救濟只能是口惠而實不至,訴訟程序無法發(fā)揮定紛止爭的作用,不利于保護社會秩序的安定,立法在實然與應然之間出現巨大反差,導致民事賠償請求很難實現。

二、沖突與協(xié)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分析

理性地研究法律,當前的主宰者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來屬于統(tǒng)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

——[美]霍姆斯

(一)程序效益分析的兩個基礎理論

1.科斯定理及其交易成本理論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如果存在實際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結果就不可能會在每個法律規(guī)則下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合意的法律規(guī)則是使交易成本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序的法律規(guī)則。這些影響包括交易成本的實際發(fā)生和由避免交易成本的愿望誘使無效率的選擇。

將科斯定理運用于對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我們必然會有這樣的推論:訴訟程序的設計和選擇適用都應充分考慮訴訟成本對訴訟效率帶來的影響。為了實現有效率的訴訟結果,立法者、程序參與者都不得不重視訴訟參與各方合意的作用,以期減少訴訟成本。如果訴訟各方能夠通過合意達成對爭議事項的解決,無論是參與各方本身還是公安、司法機關的訴訟投入都將實現最小化,即實際訴訟成本最低。實際訴訟成本越低,則所獲訴訟的結果就越有效率:訴訟各方均在各自的自愿同意下解決了糾紛,最大可能避免因二次訴訟的發(fā)生導致的新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新的訴訟成本的增加。無論從個人利益還是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考量,均達到了效益的最大化。

2.波斯納財富極大化理論

波斯納在他的財富極大化理論中提出了兩個重要概念,即自愿和協(xié)商。他認為,一種促進或助長自愿性和協(xié)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們的偏愛。借助于理假設,每個人都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斷者,因而在自愿和協(xié)商的條件下,每個人都想通過交易來改善自己的福利,增加自己的財富。促進或者助長自愿性和協(xié)商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一個追求財富極大化的制度。而且,波斯納對“財富極大化”進行了解釋,其中的“財富”指一切有形和無形物品和服務的總和。波斯納對“財富”的此種解釋,在將要進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中,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解釋為經濟性和非經濟性的收獲的總和。

用波斯納財富極大化理論分析訴訟程序,至少可以得到一種指導思想的啟發(fā):要通過訴訟程序實現財富極大化,在設計程序之初就應當充分注重程序參與者的理性選擇,為程序參與者提供協(xié)商的機會,盡量使程序能夠保證并促進參與者的自愿與協(xié)商。在程序的實際運用中,執(zhí)法者則應指引和幫助程序參與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有效協(xié)商。

(二)程序效益的基本要素

1、訴訟程序的成本

經濟學中對成本問題的思考有一個角度是在機會集合范圍內以替換的形式進行的,即獲得某物品而不得不放棄的另外一種物品的數量。從這個角度出發(fā),訴訟程序的成本應是指程序主體為實施訴訟行為而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每一訴訟過程,其中所耗費的司法資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人力資源。進行訴訟程序活動既需要相當數量的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法警、陪審員等,還需要訴訟當事人、律師和證人、鑒定人等參與訴訟活動。(2)物力資源。表現為法院為進行正當的訴訟活動所必備的法庭設施、通訊及交通設備,以及當事人和有關機關為被采取強制措施、被查封或扣押的物品、文件、財產等。(3)財力資源。通常包括法官、陪審員、書記員等的薪金,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公共費、翻譯費、律師費,以及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保證金與實際支出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4)時間資源。訴訟中時間的浪費或者訴訟周期的拖延,往往意味著程序主體在單位時間內訴訟活動效率的降低,并同時造成人力、物力或財力資源耗費的增加,因此在訴訟程序中,時間也是一種與經濟耗費直接相關的司法資源。這種成本包括私人成本和國家支付的公共成本兩部分。

2、訴訟程序的收益

作為追求財富極大化的主體,從事任何活動都預期獲得最大收益。所謂收益,就是一定的投入產出的成果。訴訟程序的收益除了物質性收益,更多地體現為非物質性收益,如倫理性收益,即理性主體讓渡司法投入而追求糾紛的解決、社會秩序的回復、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正義的弘揚等等。對法院而言,如果其進行訴訟活動存在經濟收益,那么該經濟收益一方面是指其收取的訴訟費用的數額,另一方面則是解決提交到法庭的爭議,恢復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對訴訟各方來說,則是指預期利益的實現或者預期不利益的避免。可見,訴訟成本與效益涉及經濟和非經濟兩種價值體系,所以對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不僅要考慮訴訟程序投入的經濟合理性,更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產出能否滿足程序參與者的愿望和目的,以及訴訟產出的社會效果。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實踐分析

作為單純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本來享有在訴訟時效內選擇管轄法院和時間的便利,而且案件審理期限可長至6個月,可以更加從容地進行訴訟活動;雖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申請緩、減、免并得到批準。而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則必須在一審宣判前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訟,審理期限短,對當事人的訴訟經驗和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決定了刑事部分的審理左右著整個案件的審理進程,而民事部分又受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局限,不能嚴格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期間和送達、證據交換、時效等規(guī)定被迫根據刑事訴訟的特點相應調整、簡化,甚至不再適用。反過來,刑事部分的審理進程,也不能不受所附帶的民事案件進展情況的影響。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復雜而延長審限的絕對數量不多,但是因附帶民事訴訟而延長審限的比例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兩倍,其對案件及時審結存在負面影響是不爭的事實。另一方面,絕大多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被壓縮到一個半月內審結,相對于普通一審民事案件6個月的審限來說,審理速度過快,是否過于強調效率優(yōu)先而影響實體公正的擔心并不多余。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調點、認證規(guī)則等與民事案件差異很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往往具有雙重身份,從而享有刑事、民事兩種不同的訴訟權利,承擔兩種不同的訴訟義務,加上當事人在法律知識、文化素養(yǎng)、語言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使庭審節(jié)奏很難把握。從司法成本看,我國刑事普通程序由于其程序的嚴謹性和被告人通常被羈押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所消耗的公、檢、法等機關的各項訴訟資源本身就比民事訴訟多,在重罪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全部民事賠償也不夠經濟。即使不考慮上述成本,就減輕當事人訟累的作用而言,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亦有限。

法律限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并規(guī)定未在該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不能再提起,避免了刑事程序頻繁被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打斷,致使審判拖延,有利于刑事訴訟成本的降低。但是,僅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期間限制,并不能保證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實現。原因是我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刑優(yōu)于民”,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審理順序。向民庭提起民事訴訟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關系問題上,在刑事訴訟沒有提起之前,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向民庭提起民事訴訟。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則不準單獨向民庭提起有關民事訴訟,此前向民庭提起的有關民事訴訟除非已經審結生效,否則或者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應當根據人的申請撤銷向民庭提起的有關民事訴訟,而由他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且一旦啟動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部分的審理沒有結束,附帶民事部分是不可能先行判決的。這就意味著,如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出現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期間潛逃或消失后,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將刑事訴訟暫時停止,待上述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因素消失后,再恢復進行后面的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要求不能及時甚至長期得不到解決,其為進行附帶民事部分的訴訟成本只得隨著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起伏,被害人沒有別的手段將自身訴訟成本降至最低,反而被無限擴大。這對于被害人而言,過于不公,除非放棄要求賠償,被害人甚至沒有選擇的余地,不僅要被拖進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而且還要承擔高額訴訟成本的風險。這種情形下的被害人,即使能夠判斷怎樣的程序對他是有益的,也沒有辦法去追求更有效益的程序結果。

三、廢除與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改革的價值選擇

在理論轉變?yōu)閷嵺`的時候,于每一個轉折點都會出現棘手的問題。

——安德魯•卡門

(一)改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1、兼顧訴訟程序的經濟效益與非經濟效益

訴訟程序的效益除了經濟效益,還包括非經濟效益,如社會秩序的恢復、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全社會公正信念的堅定等。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并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唯一目標,更多的時候必須重視非經濟效益的實現。只有在程序和實體公正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談論程序的效益才有意義可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公正和效益的關系上處于怎樣的立場,決定著司法資源的主要流向,是制約程序效益提高的重要因素。可見,在訴訟效益和訴訟公正之間如何側重,是研究訴訟程序效益首先要確定的基調。在刑事訴訟價值中,公正處于首要地位。只有在正義得到實現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訴訟效率;對訴訟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礙公正價值的實現。如果為了實現訴訟效率而無視訴訟公正,就有本末倒置之嫌。因此,在改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時,無論是采用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方式還是以增加訴訟收益的途徑提高程序效益,都不能以之為終極目標。當然,對程序和實體公正的強調也不能成為忽視訴訟程序經濟效益的借口。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兩個方面都應當兼顧,以程序公正為首要目標,以盡可能少的司法投入實現公正。

2、以人為本、尊重程序參與者的自由意志

不論附帶民事訴訟如何進行,其本質上還是一種民事訴訟,因此民事訴訟的各種原則在沒有特殊情況下,都應當適用它。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無論是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處分原則還是法院調解原則都可歸結到一點:以人為本、尊重程序參與者的自由意志。而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這方面有很多缺陷,一旦要求損害賠償就被拖進了整個刑事訴訟的進程,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進行賠償訴訟的形式,甚至不能決定自身訴訟投入獲得收益的最大化。對此,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引進民事訴訟中的體現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調解和處分兩項原則。

3、平衡被害人、被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訴訟,但由于其適用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的民事案件,涉及諸多利益關系,必須作出平衡,以保證該程序不違背公平理念,無損正義的實現。一方面應重視被害人與被告人利益的平衡。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利益平衡,主要考慮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和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另一方面應重視被害人、被告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對于訴訟程序設計上的重要性,正如一些學者認識到的,是“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是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而言,社會公共利益也是其賦予被害人、被告人權利,限定其權利范圍的界限。“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chuàng)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比绾渭葘崿F被害人、被告人利益,又不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實際損害或者形成損害的危險,是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不能忽略的一環(huán)。這種平衡能否建立,直接決定著對該程序是否正義的評價。

(二)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之路徑

1、從訴訟成本的角度提高程序效益之設想

(1)限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基礎的刑事案件有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之分,由刑事侵害引起的民事損害情節(jié)也有輕重繁簡的差異,同時被害人的請求內容有精神損害賠償和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的不同,請求的對象有針對刑事被告人和非刑事被告人之別,若對此不加以區(qū)分,都規(guī)定可以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僅不能保證被害人得到公平的民事賠償,更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的混亂、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因此,應對不同的案件進行梳理,繁簡分流,區(qū)別對待,限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具體而言,對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院應予以審查:如果案情簡單,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則將其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渠道;如果案情復雜,不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案件,則應限制被害人的選擇權,告知其向民庭或者將案件轉交民庭處理,將復雜的民事訴訟排除在外,以此簡化附帶民事訴訟,提高受案范圍內進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具體來說,這兩類案件的界限是:一是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應當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二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是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三是是否屬于特殊領域的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嚴格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否涉及舉證責任的倒置等情形。

(2)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被害人的積極意義在于:“使其因刑事公訴人為證實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動中得到便利。特別是在被害人由于貧窮或無知,沒有條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時,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钡?,如果被害人有條件為自身利益而的時候,或者被害人希望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得到更專業(yè)維護的時候,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就可能不再是被害人的首選。因此,應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讓其自主決定請求賠償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制定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中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睆亩谒痉ń忉屩写_立了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作為解決犯罪被害人刑事損害賠償的兩種重要方式,同時確立附帶民事訴訟與犯罪后獨立的民事訴訟制度,允許被害人行使選擇權,即當事人可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權是有重要意義的。

筆者認為,允許被害人就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被害人選擇附帶民事訴訟方式的,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法院一審判決之前提出;二是被害人選擇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改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先刑后民”的審理順序,重新界定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被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追訴程序啟動之前,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或者刑事審判之后向民事法庭提出,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進行審查,如果決定受理的,可以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民事證據規(guī)則依法判決,沒必要等到刑事案件審理或審理終結以后,這樣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才不會形同虛設,訴訟成本才不會加大;當然,法院如果認為為審理民事案件所必要時,可以先中止民事程序,待與此案有關的刑事訴訟審結后再繼續(xù)進行。對于民事判決或調解結案后的執(zhí)行,應完全遵循民事執(zhí)行的要求。

(3)全面引入刑事訴訟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xié)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理兩個程序過程。發(fā)揮刑事和解制度兼顧并平衡公正與效率的功能,能夠及時達成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與履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要求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加害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社會危害后果,這為刑事和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和廣闊的法律空間,而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也契合了和諧司法的內在要求,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刑事審判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有力武器。但應注意不要過分固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階段,在整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都允許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進而結束關于損害賠償的審理活動。

(4)健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機制。借鑒民事調解的成功經驗,發(fā)動各種社會資源,擴大調解人的參與面,充分利用民事訴訟中訴調對接的相關梁道,鼓勵和確認社會調解在附帶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支持一切合法的調解結果,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格局,徹底扭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法院單打獨斗的局面。在刑事案件的各個階段都應提倡涉及民事賠償事宜的調解,立案偵查過程中的偵查人員、審查時的公訴人都有權依法對附帶民事賠償事宜進行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xié)議,即便進入訴訟,法院均應支持。對于人民群眾、社會機構、其它國家機關參與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只要不違法,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應視為有效的處理結論。為此必須加強業(yè)務培訓,特別針對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和民事審判政策方面的業(yè)務培訓,提離刑事審判隊伍的民事審判索質和調解能力。從根本上扭轉以案尋法,被動辦案,對相關民事法律及其精神理解不準不透而適用有誤情況的出現,提高調解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同時審判業(yè)務能力的提高也可以有效提高調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克服審判人員對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畏難情緒,扭轉調解、執(zhí)行上的被動局面。在日常的審判管理中,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質量作為審判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特別是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納入到審判調解的整體布局中,作為法官審判業(yè)績的考核依據之一。借鑒民事調解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和刑事政策的相關要求,制定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規(guī)范流程,具體規(guī)范和指導相應的調解工作,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更有效地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

2、從訴訟收益的角度提高程序效益之設想

首先,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而《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均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相互之間嚴重沖突。其次,將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一種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受經濟等各方面因素影響,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有能力請律師來幫助保護自己的權益,被害人如果錯過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機會,就要承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所引起的心理之痛與經濟之重,而明確法院的告知義務則可以減輕被害人的負擔。最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充分體現“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全面確立財產犯罪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對被告人同時處以財產刑和對被害人給予民事賠償時,民事賠償應優(yōu)于財產刑執(zhí)行。現時,財產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帶也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損失,并可根據生效判決,請求原處理的司法機關幫助執(zhí)行。

可以說,從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角度考慮,改革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完善一個程序的操作,讓被害人有選擇的機會、使其對程序后果能夠形成明確的預期。而如果希望通過增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收益,達到提高程序效益的目的,著力解決好每一樁被害人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的關于損害賠償的訴訟才是增加程序收益的做法。新晨

【結語】

托馬斯•福勒說過:“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蔽覈F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確立的初衷,在于“有效保障公民、國家、集體財產不受犯罪侵犯、維護其合法權益,便利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及時有效懲罰犯罪”。就我國國情而言,這對于那些迫切需要獲得損害賠償,而自身各方面又無法支持進行多次訴訟的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在確實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好的途徑。

第6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47-02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re puzzled b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In the present credit and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of Chin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their advantage of vertic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ispute cases by integrating man power resources, explore the innovative approaches of specialized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rientation management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low benefit of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Key words:stat-owned commercial bank; non-performing assets; legally clearing & 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yè)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yè)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xié)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zhí)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yè)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yè)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fā)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yè)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yè)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tǒng)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huán)節(jié)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yè)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guī)、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yè)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yè)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tǒng)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zhí)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zhí)行不力,需提級執(zhí)行或異地執(zhí)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guī)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xù)、保證期間執(zhí)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zhí)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zhí)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xié)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xié)議或修改協(xié)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guī)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yè)化、全程化、規(guī)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xù)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zhí)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guī)、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jiān)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yè)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huán)節(jié)。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huán)節(jié)。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tài),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xié)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guī)部門。

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zhí)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yè)化、全方位、立體型執(zhí)行模式,加大對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zhí)行、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定員集中執(zhí)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zhí)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zhí)行主體,主張優(yōu)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huán)節(jié)。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xié)調執(zhí)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zhí)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zhí)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zhí)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huán)節(jié)。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guī)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系統(tǒng)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xié)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tǒng)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fā)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zhí)行費等規(guī)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tǒng)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tǒng)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fā)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第7篇

關鍵詞: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公益訴訟;必然性

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改革工作正式啟動并進入具體實施階段,這次改革的主要舉措就是撤銷經濟審判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由于經濟審判庭不復存在,使得經濟法責任實現的司法途徑變得異常狹小,引發(fā)了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責任實現機制的進一步反思。針對經濟法案件訴訟程序的空白,筆者對經濟公益訴訟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并給出完善建議。

一、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在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可能或實際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為維護社會經濟利益對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企業(yè)或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經濟公益訴訟不可能被行政公益訴訟,也不可能通過民事公益訴訟來解決,因此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首先,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具有憲法理論基礎。我國憲法的主要原則是權力屬于人民、保障公民權利、依法治國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為這些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切實的途徑和司法保障。由于傳統(tǒng)的訴訟理論對公共利益的保護較少,使損害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因此,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符合憲法的要求。

其次,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具有實體法理論基礎。經濟訴訟作為經濟法的內部生命的表現有效地體現了經濟法律法規(guī)所內含的強制約束力,維護了經濟法的切實實施。

近年來,有關保護公共利益的案件越來越多,這些訴訟因其社會性和公共性,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我國,比較突出的是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環(huán)境保護案件等有關公共利益的經濟法案件。由于訴訟制度的不完善,合法的公共利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傳統(tǒng)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建立經濟公益訴訟。

二、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現狀及構建的障礙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傳統(tǒng)的法律訴訟理念對現實的束縛還很大,這使得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困難重重。而現實中,不法經營者卻利用國家尚沒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訴訟機制這一漏洞,從事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的無端流失等現象都使得社會整體利益遭受到了極大的損害。盡管國家出臺了很多這方面的實體法規(guī)范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濟機制,還很難保障社會整體利益。

分析我國目前的訴訟機制,不難發(fā)現要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必須要對我國現有的訴訟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革。現有的訴訟制度成為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障礙,筆者以為最突出的障礙有:

(一)當事人適格理論的限制

當事人適格,即我國所說的正當當事人,是指當事人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被告,即受本案判決約束的當事人。我國公益訴訟遇到的最大的障礙就是傳統(tǒng)當事人適格原則要求原告必須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這使得使得在大量的社會公益遭受不法侵害時,社會組織和公民難以成為訴訟的主體。社會整體利益能享受到司法保護的機會十分渺茫,公益訴訟制度亦難以建立。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

對經濟法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不明確,特別是缺乏對經濟調節(jié)主體(主要指政府)相關責任的規(guī)定。經濟法貫徹著經濟民主的理念,不能只將經營者規(guī)定為義務主體,也應將政府和其他經濟調節(jié)管理主體的社會責任法定化,同時強制性地要求履行這些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公益訴訟失去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保護手段,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三、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設想

經濟公益訴訟,是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這一特征相適應的,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特性,與傳統(tǒng)的訴訟制度有很大不同。然而,作為一種訴訟機制,它與傳統(tǒng)的訴訟制度又不乏相似之處,因此對其構建的思路應當是在現有訴訟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突破和創(chuàng)新。

(一)突破當事人適格理論,放寬原告的資格

在經濟關系日益復雜的今天,特別是在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僅依靠利害關系人來解決利益保護問題,有時是不充分的。為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吸收我國民事法律中“為了維護死者的名譽允許社會其他人(主要是檢察機關)提訟”的規(guī)定的優(yōu)點,放寬原告資格,允許與社會公共利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體、社會團體和國家特設機關為維護公益提訟,以糾正公共性的違法行為,救濟被侵害的公共利益。

(二)創(chuàng)新經濟法的責任制度

經濟法作為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tǒng)法律部門基礎之上的新興法律部門,其法律責任制度的發(fā)展當然應建立在傳統(tǒng)法律部門調整的基礎之上。經濟法的發(fā)展可以看出,在傳統(tǒng)法律責任制度的基礎上,經濟法責任制度越來越表現出了獨立發(fā)展的傾向。鑒于此,經濟法責任應當歸為獨立的部門法責任,它主要包括經濟責任或財產責任、經濟行為責任、經濟信譽責任和經濟管理責任。在經濟公益訴訟案件中,需要救濟的損害和需要制裁的違法行為與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因而在法律責任制度上也必須要有新的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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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鵬,劉源.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思考[J].科學教育家,2008,(4).

[4]陳穎.論經濟法責任的理論框架與制度構建[J].今日南國,2008,(3).

第8篇

本文作者:、王長軍 查字典原創(chuàng)投稿

淺談民商事關于經濟糾紛的審理及舉證

王長君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種障礙而不能及時向法院提供證據,且這種障礙是否會消除以及在何時消除均無法確定。如證人出國一時無法與之聯系,持有重要書證的人下落不明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究竟延長多長時間為好,可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但應以不過分延遲案件的審結為準。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后,自國家立法以來,已走過半個世紀的蒼桑立法歷程,至今沒有一部專門關于證據的法律。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刑事訴訟還是改革開放后的民事訴訟,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問題,證據問題占了較大比例。證據問題不但是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都較為頭痛的問題,也是法官們感到非常棘手的問題。20xx年,經過無數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以立法的形式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xx]33號,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自《若干規(guī)定》起施行以來,總的來說適應中國國情的發(fā)展,訴訟中當事人基本上能及時舉證、質證,符合現行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適用該規(guī)定的過程中,除仍存在一些問題外,還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都需要進行實際、全面與深入的探討。

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發(fā)現的經濟犯罪的嫌疑和線索如何進行處理,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對于犯罪行為的偵察、起訴與審判,涉及到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部門,而民商事審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進行。由于涉及的部門多,認識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難復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近年來,這類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勢,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當事人和社會各屆的極大關注。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座談和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資料,總結了經驗,找出了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F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基本區(qū)分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交叉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水平,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均處理了一批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由于統(tǒng)計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糾紛案件,雖然涉及經濟犯罪,犯罪線索已經移送或發(fā)出了相關的司法建議,但由于未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故在案件統(tǒng)計上未能顯示。有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見未被合議庭采納,在民商事案件統(tǒng)計上也未能顯示。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借款擔保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此類案件如:涉及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存單、借款擔保案、涉及滎陽中行的存款及存單糾紛案、涉及百花集團、三星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存貸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資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案件等。這些案件,既涉及到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又涉及到與公安、檢察機關及法院內部刑事審判庭的協(xié)調與配合,程序復雜,認識上往往并不一致,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案件處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況,致使一些案件審理周期長,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民事權利的及時實現,誘發(fā)了一些新的矛盾,當事人反映強烈?!度舾梢?guī)定》對于舉證時限一般規(guī)定為: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法發(fā)(20xx)2號)中規(guī)定了《舉證通知書》的格式與內容。在民商訴訟中,訴訟當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提交證據。但在司 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簡易案件應當快審,一般未通知訴訟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舉證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確定。此時法院一般希望答辯期屆滿就開庭,不少案件法院確定的開庭日為答辯期限屆滿的次日。而答辯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顧及《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規(guī)定,舉證期限一般規(guī)定為答辯期相同,或開庭日的前一天。這種“簡易”作法顯然是不符合《若干規(guī)定》,如果說,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解釋屬于我國法律范疇,那么這種作法就是法院違法的。對于這類情形,上級法院或一審法院一般不予理會,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法官們往往采取自由實用主義態(tài)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適用。這種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體個案中,表現非常普遍與突出。這也是我國不立法,而通過司法解釋造法的嚴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釋應對此作限制規(guī)定,以程序法來體現公正、公平,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保障審判的合法性與正確裁決。

關于現行的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以下幾點予以明確規(guī)定或配套實施細則,以更好地完善我國的相關的證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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