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08-27 06: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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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政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糾紛調解工作。糾紛雙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qū)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負責。
第三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系指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汽車維修業(yè)戶與托修方因維修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質量產生糾紛,雙方自愿向道路運政機構申請進行的調解。
第四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以下簡稱糾紛)調解,應堅持自愿、公平的原則。道路運政機構進行調解應當公開,做到依據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公開調解、公平負擔。
第二章糾紛調解申請的受理
第五條糾紛調解的范圍是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當事人雙方所發(fā)生的爭執(zhí)。在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方遇有汽車維修質量問題或者發(fā)生機件事故,應首先與承修方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當事人各方可向當地道路運政機構申請調解。
第六條申請調解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調解方(當事人單位或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單位、地址、電話;
(二)當事人的名稱、單位、地址、電話;
(三)糾紛的詳細經過及申請調解的理由與要求和書面報告;
(四)汽車維修合同、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費用結算憑證等其它必要的資料;
第七條申請調解方(當事人)應如實填寫《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附件一)。道路運政機構應在按到申請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復意見。
同意受理的,道路運政機構應將《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自接到申請書后十個工作日內轉送另一當事方。另一當事方同意調解的,應在自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書所涉及的內容寫出書面答辨材料,并做好參加調解準備。另一當事方不同意調解的應及時表明態(tài)度,道路運政機構則按不予受理的程序處理。
道路運政機構不受理調解的,應在自接到申請書后或另一當事人不愿調解的答復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
第八條參加調解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責任,并對舉證事實負責。
第九條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tài)的義務。拆檢車輛有關部位時,當事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一致證實拆檢情況。
第十條托修方或駕駛操作人員認為維修質量造成車輛異常,應保護好車輛原始狀態(tài)并找承修方進行拆檢。如承修方拒絕派人或事故現場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車輛停駛地道路運政機構提出拆檢申請。
車輛停駛地段道路運政機構接到拆檢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拆檢,填寫《汽車現場拆檢記錄》(附件二)。并及時將車輛現場拆檢記錄與有關證據送達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
第三章技術分析和鑒定
第十一條技術分析和鑒定由各級道路運政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或委托有質量檢測資格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參與技術分析和鑒定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道路運政機構審定并聘用。參加鑒定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二條技術分析和鑒定人員應依據現場拆檢記錄、汽車維修原始記錄和《汽車維修合同》、車輛使用情況以及其它有關證據,分析原因,做出結論,并填寫《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附件三)
第十三條技術分析和鑒定是進行糾紛調解的基本依據,出具技術分析和鑒定的部門應對所做的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需要做專項試驗分析鑒定的,其費用按當地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承修方不按技術標準、有關技術資料和維修操作工藝規(guī)程維修車輛或不按使用說明規(guī)定選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承修方因裝配使用有質量問題的配件、油料或裝配使用托修方自帶配件、油料且未在維修合同中明確責任的,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第十六條承修方在進行總成大修、小修和二級維護作業(yè)時,未對所裝(拆)配件進行鑒定或雖發(fā)現相關配件質量不符合技術要求但未與托修方簽訂責任協(xié)議,在質量保證期內確因該零部件質量引起的質量事故由承修方負責。
汽車維修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確定。
第十七條因托修方違反駕駛操作規(guī)程和車輛使用、維護規(guī)定而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托修方違反駕駛操作規(guī)程和車輛使用、維護規(guī)定而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托修方負責。
第五章糾紛調解
第十八條調解員由道路運政機構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調解員應熟悉業(yè)務,實事求是,公正廉潔。
調解應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當事各方應對調解過程中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第二十條調解員根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資料、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及當事方的陳述、質證、辯論,分析事故原因,確定糾紛雙方應負責任,調解各方應承擔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經濟損失應由責任人按過失比例承擔。
對不能修復或沒有修復價值的零部件按車輛折舊率和市場價格計算價值。
第二十二條經濟損失主要指直接經濟損失,包括:
(一)在質量事故中直接損失的機件、燃潤料及其它車用液體、氣體、材料;
(二)返修工時費、材料費、材料管理費、輔助材料費、委外加工費、檢測費;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政機構在調解維修質量糾紛的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應向當事人雙方宣布終止調解。
(一)當事人雙方對技術分析和鑒定存在異議;
(二)受條件所限,不能出具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
(三)案件已由促裁機構或法院受理。
第二十四條向道路運政機構申請調解的質量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愿調解的,應向道路運政機構遞交撤消調解的書面申請,并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隨即終止。
第二十五條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道路運政機構應填寫《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附件四),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并經道路運政機構蓋印確認,調解協(xié)議書應交當事人各持一份,道路運政機構留存一份。調解即告結束。
第二十六條質量糾紛調解過程中拆檢、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由責任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質量糾紛已經受理并在調解過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調解,應由其負擔調解過程已發(fā)生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七條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各方應當自動履行。達成協(xié)議后當事人翻悔的或愈期不履行協(xié)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guī)定。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按屬地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圍:(1)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yè)、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與非廣州市城區(qū)戶籍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廣州市城區(qū)戶籍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3)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4)本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問: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答: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企業(y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復?。◤椭疲┘白C據清單,證據及證據清單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如委托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訴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訴人為企業(yè)的,提供“企業(yè)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區(qū)體育西橫街1號)(4)被訴人為事業(yè)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省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號潤粵大廈,乘233路公共汽車至動物園南門,天河立交橋腳)(5)被訴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
三、問:當事人在勞動仲裁過程中享有和職責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申訴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反駁申訴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第二條 對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簽訂過程中有關糾紛的裁決,均應遵守本規(guī)則。
第三條 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裁決;核發(fā)許可證的房地局是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條 在房地局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達不成協(xié)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第二天起,在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期滿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已開始履行,一方或雙方反悔,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搬遷期限未滿,或者已超過拆遷期限,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條 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發(fā)生糾紛的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符合本規(guī)則第四條關于可申請裁決事項和期限的要求;
(五)屬于接受申請的裁決機關管轄。
本規(guī)則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產權人或者租賃合同標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戶口登記簿標明的戶主。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七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
(四)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裁決機關收到載決申請書1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后,認為裁決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九條 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后,應當及時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后,可以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應當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后3日內提交。被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裁決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應當事先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裁決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時;應當召集拆遷當事人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由裁決人員主持。
裁決機關在調查詢問時,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達成協(xié)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
第十五條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已有的證據認定爭議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十七條 裁決人員應當將調查詢問情況記入筆錄并簽名。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裁決人員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1個月內做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裁決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的,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起訴期間和起訴法院;
(六)作出裁決的日期。
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執(zhí),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送達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發(fā)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裁決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zhí)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收發(fā)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直接送達裁決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超過裁決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地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zhí)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zhèn)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zhèn)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zhèn)轄區(qū)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fā)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zhèn)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fā)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fā)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qū)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guī)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xié)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xié)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qū)仲裁機關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zhí)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zhí)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xié)助執(zhí)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xié)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分擔。
第四十一條 仲裁費收取標準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再審申請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钡谝话侔耸畻l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xié)議,認為確有錯誤,而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以期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發(fā)現法院裁判確有錯誤時,只能通過或申訴制度加以糾正,而不能依法申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準予提出再審申請的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和范圍的限制。如果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雖已生效,但屬于法定不準提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边@是因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不能靠用強制的方法使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的男女再結合在一起。況且,進行再審,還可能出現再審判決與現實婚姻等一系列無法解決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的二年之內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防止當事人無休止的纏訟,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管轄法院的限制。其立法本旨在于防止因當事人到處申請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費,以及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擾。同時,明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還可以避免法院之間互相推諉,影響當事人再審申請權的行使。
5.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事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這一點與二審程序不同。在上訴審中,只要當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均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針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必須符合下述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即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否定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的證明力,從而使案件事實完全改變或者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判決、裁定的結論無法繼續(xù)成立。比如,原證據系偽造、變造、偽證等。
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主要證據決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方面。缺乏主要證據,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至少是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有兩個方面含義:其一,原判決、裁定根本沒有能夠證明案件主要的、關鍵性問題的證據經當事人提交到案。其二,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不實或經合法改變,如偽造被查實,或所依據的刑事、另案民事判決被依法撤銷等。
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適用程序法錯誤,或是應適用此法而適用彼法,或是應適用此條款而適用了彼條款。法律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準繩,適用法律上的任何錯誤都屬重大錯誤,必將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都應當再審糾正。當然,只引用某條而未具體指明款、項的,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操作規(guī)程,是保障判決、裁定合法、正確的必要形式。當然,并不是所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必然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所以,這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必然條件。只有人民法院違反重要的、關鍵的法定程序,如回避、質證、合議等,可能影響核實證據、調查認定事實、作出評斷時,才應當進行再審。
第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清正廉潔、公正斷案是審判人員最起碼的職業(yè)道德。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受賄后,必然、枉法裁判。但是,這里要求具備的僅僅是審判人員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而并不一定要證明審判人員因此進行了枉法裁判。至于審判人員基于親情、報復、嫉妒等卑鄙心理實施了、枉法裁判行為,一經查實,即應再審。應當強調的是,此處的貪污受賄是有其特殊含義的,即指審判人員貪污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財物,接受本案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賄賂。如果審判人員貪污其他財物或者接受其他人的賄賂,則不是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和理由。另外,這里的審判人員既包括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還包括參加討論研究該案的審判委員會委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才可能實際引發(fā)再審程序:(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2)有證據證明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上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幾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申請再審才能成立。
【文書樣式】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再審申請書”。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本文書是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的,所以,當事人只有申請人一個方面。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
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2)有法定人或指定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審申請的原因。寫明不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依次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原終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的制作日期、文書編號、文書名稱。表述為:“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3.請求事項。是要求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再行審理。
請求事項應寫得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4.事實與理由。這是本文的關鍵部分,應根據法定內容來寫。
再審申請,是針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比狀、上訴狀復雜得多。既要寫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又要寫二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如何把理由寫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復、贅疣,這是個寫作技巧問題。要把理由部分寫好,首先應從整體內容上思考,明確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然后,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歸類。具體制作時,可劃分為以下幾個大的層次:
第一層,綜述案情??梢韵绕查_一、二審的裁判,將民事糾紛的發(fā)生、原因、經過、結局情況寫出來。這一層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有事實、有相關的確鑿的證據證實。如果不先綜述案件事實,直接批駁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就會覺得缺乏總體感。因為,從邏輯學上說,綜述案情,是先舉出正確的結論。下邊的批駁,是運用論據進行分析論證的證明過程。但這一層不必寫得十分具體、詳細,簡明扼要地寫明案情即可。
第二層,具體分析論證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或者違反了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可能是一個方面的,也可能是多個方面的。不論什么情形,在批駁認定事實錯誤時,要注意運用證據;批駁適用法律、違反程序錯誤時,要注意引用法律原文,尋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證據,而且這些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就要將事實的發(fā)生、原因、經過、結局的真實情況如實寫出,并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說明證據的來源。
這一層次要求寫得具體周詳,論述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不要空發(fā)議論,泛泛而談。
第三層,總結全文,闡明進行再審合乎法律規(guī)定。這一層次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繩,衡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錯在哪里,為什么錯;當事人申請再審,為什么正確,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p>
2.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
(1)物證 (名稱) 件;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zhèn)房屋管理,及時處理房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zhèn)發(fā)生的房屋糾紛。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屬物。
第四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設立貴陽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市城鎮(zhèn)房屋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屋糾紛案件,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在處理中,必須堅持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屋糾紛案件,實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由仲裁委員會任命,并可聘請若干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由具有專業(yè)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屋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二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較大的案件,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
當事人發(fā)現仲裁員、記錄員、鑒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十四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記錄員、鑒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請客送禮。
仲裁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仲裁范圍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屋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買賣、贈與、分割、典當、抵押等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房屋租賃、使用、互換、修繕等發(fā)生的糾紛;
(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受理的房屋糾紛;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房屋糾紛。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屋糾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了的房屋糾紛;
(二)因離婚、繼承、析產發(fā)生的房屋糾紛;
(三)涉及尚未落實政策的房屋糾紛;
(四)涉及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房屋糾紛;
(五)單位內部分配、調整房屋發(fā)生的房屋糾紛。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屋糾紛,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請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應當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確需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仲裁庭對受理的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和審查有關證據。各種證據經驗證核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和仲裁的依據。
仲裁委員會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有關案件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材料,協(xié)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現場勘驗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可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xié)助??彬灩P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驗鑒定結論,由參加勘驗、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托單位應按照委托鑒定的項目、標準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作出仲裁決定之前,通知有關部門對有爭議的房屋停辦過戶、轉讓和改擴建等手續(xù)。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予以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期間,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委員會的協(xié)助通知書后,應積極協(xié)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
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事實,協(xié)議內容和仲裁費承擔;調解書應由當事人簽名,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后不履行的,應當由仲裁庭進行仲裁。
需要開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zhí)幚怼?/p>
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當事人,出示和宣讀有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人發(fā)言;
(四)被申請人或其人答辯;
(五)雙方辯論。
雙方辯論終結,仲裁庭按申請人、被申請人順序征詢最后意見,并可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二十九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四)仲裁決定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決定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記錄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決定,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重新處理的,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遵守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員執(zhí)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標準由市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經仲裁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五條 調解書和仲裁決定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權屬關系需要變更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分別辦理手續(xù)。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和諧平安的目標,整合力量,完善機制,強化調解,切實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以促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事業(yè)平穩(wěn)快速發(fā)展。
二、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成立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業(yè)糾紛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1.辦公室。負責受理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2.綜治辦。負責辦公區(qū)、家屬區(qū)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3.文化股。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經營單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以及文物保護等違法違規(guī)案件查處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4.廣播電影電視股。負責“三電”違法違規(guī)案件查處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負責非法銷售、安裝、使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案件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負責有線電視安裝、維修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5.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行政執(zhí)法權屬爭議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6.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大隊。負責全縣演出和娛樂、網吧及互聯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行政糾紛調解;負責全縣違法安裝和設置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和傳遞境外衛(wèi)星電視節(jié)目及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等行政糾紛調解;負責全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行政糾紛調解。
行政調解領導小組負責全系統(tǒng)行政調解的組織、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
行政調解中心負責組織調解涉及多個業(yè)務部門綜合性行業(yè)矛盾糾紛的牽頭工作,收集整理有關調解工作資料;負責研究制定行政調解規(guī)章制度、行政調解行為規(guī)范,文書的統(tǒng)一制作,牽頭組織調解人員培訓,收集整理調解資料,并負責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相關組織和部門的銜接工作等。
三、行政調解目標
通過行政調解,及時化解爭議糾紛,維護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穩(wěn)定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秩序,預防行政責任過錯,遏制侵權糾紛,化解與行政執(zhí)法、秩序管理、非行政審批有關的,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調解原則。行政調解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調解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背離國家法律、政策,無原則地調解,片面追求調解率。
2.堅持自愿調解原則。在調解工作中,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3.堅持公正公平原則。調解人員在調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關聯的,要主動回避,另擇調解人員,以保證調解的公平公正。
4.堅持積極主動原則。加強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對矛盾糾紛早發(fā)現、早調解,確保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5.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哪項業(yè)務發(fā)生的行政爭議、糾紛,由該業(yè)務主管機構負責具體的調解工作。牽涉多個業(yè)務部門的,由行政調解中心牽頭組織調解工作。
五、調解范圍
(一)受理范圍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糾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糾紛。
(二)不予受理范圍
1.當事人(被申請人)不愿接受調解的;
2.已向人民法院的;
3.已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的;
4.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申請人與申請調解事項無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的;
6.調解已無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義的。
六、調解工作流程
(一)申請、受理
1.申請行政調解,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
③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調解范圍,具備調解條件可以進行行政調解的。
2.申請行政調解應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調解申請書;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③申請行政調解事項的所有相關材料。
3.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也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4.被申請人同意接受調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視為拒絕調解。
5.調解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
(二)調解
1.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同意調解回執(zhí)后5個工作日內,口頭或書面通知調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告知調解雙方實施行政調解的時間、地點及組成人員。
2.在行政調解過程中,行政調解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2個。調解主持人由具體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或受委托的調解員擔任,負責主持行政調解工作,調解員具體承擔調解準備、記錄和調解工作。
3.調解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機構應當于7日內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經爭議雙方簽字確認并加蓋本局機關印章后送達。
4.在調解過程中一方或雙方要求不再調解的應終止調解;經調解兩次以上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當終止調解并告知雙方其他解決途徑。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機關主動啟動調解程序的應參照上述程序進行,調解時間不能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結案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
情節(jié)簡單,法律關系清晰,爭議不大的調解,可以采取口頭申請,口頭通知,及時調解的快捷方式進行,但調解人應當書面簡要記錄相關調解事項、過程、結果,并由多方簽字認可。
(三)回訪
1.已成功調解的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一個月之內對當事人進行回訪。
2.回訪方式包括:電話回訪;實地回訪;信件郵寄等其他方式回訪。
3.回訪情況包括:協(xié)議履行情況;協(xié)議履行是否發(fā)生糾紛;糾紛是否有激化的情況;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四)結案歸檔
行政調解案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按年度歸檔,做到一案一卷。
七、行政調解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相關單位、股室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行政調解各項職責。充分認識做好職能范圍內行政糾紛調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嚴肅性。加強對《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立足崗位,站在服務群眾,穩(wěn)定大局的高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
2.落實責任,積極化解。相關單位、股室負責人為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積極組織調解工作,視行政糾紛調解為已任,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做到“零矛盾”上交。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條農業(yè)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專門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行使對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受理管轄范圍內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章組織
第七條市、縣(市)、區(qū)設立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向市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仲裁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仲裁員的資格由市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定,符合條件者,由市仲裁委員會發(fā)給仲裁員書證。
第三章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發(fā)包方所在地的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fā)生在縣(市)、區(qū)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條例》范圍內的合同糾紛;
(二)當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經終結,當事人又申請仲裁的。超過仲裁時效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條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被訴方的人數提交副本。
第十六條申請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必須有明確的被訴入,具體的請求和主要的事實依據。
第十七條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訴的理由、證據和要求;
(四)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請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直接影響當前生產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時,可以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由兩名以上仲裁員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
簡單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應事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并說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受理后,被指定辦案的仲裁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農業(yè)承包合同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農業(yè)承包合同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并回復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在處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xié)議內容和費用承擔。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六條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應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在開庭前應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按缺席裁決。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開庭時,首席仲裁員應核對雙方當事人,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仲裁庭紀律,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出示有關證據;
(二)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辯論時應引導當事人將辯論集中在必須解決的糾紛事項上;
(三)辯論結束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以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
(四)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時,仲裁庭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員署名。
第三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內作出裁決,在特殊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可適當延長仲裁時間。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應制作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申訴的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四條裁決書至少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仲裁委員會二份(縣、區(qū)的裁決書,另應上報市仲裁委員會一份)。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巳送達的調解書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的,開仲裁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