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22 17:39:5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施工合同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1.合同管理持續(xù)時間長
合同的形成和履行是一個持續(xù)過程,因此,合同管理必然在項目周期內長時間連續(xù)地、不間斷地進行,它不僅包括施工期,還包括招投標和合同談判以及保修期,一般時間持續(xù)1—2年,長的可達5年或更長時間。
2.合同管理對工程經濟效益影響很大
由于石油工程項目規(guī)模大,合同價格高,合同管理對經濟效益影響很大。據相關統(tǒng)計,對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成功和失誤對經濟效益產生的影響之差能達工程造價的20%。
3.合同管理影響因素多、風險大
由于石油管線及站場類項目的復雜性,使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合同管理受外界環(huán)境的影響大,并且許多因素難以預測,不能控制,容易造成經濟損失,使合同管理極為復雜、繁瑣,也充滿風險。
二、石油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要點
1.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
石油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在決定對某個項目投標之前,要對該項目進行徹底的了解,了解內容大致包括業(yè)主資質、項目資金、項目立項、業(yè)主需求、資金給付等。在對項目的基本情況了解并決定投標后,為了獲得更高的中標率,造價人員首先要對工程所需當地主要材料、勞動力供應數量及價格、社會化協(xié)作條件和當地物價水平等做到準確了解、掌握,這樣有利于投標書的編制。其次,造價人員應到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對項目所在地的經濟、文化、法規(guī)等進行全面的了解。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對業(yè)主提供的招標文件進行仔細研讀,因為招標文件中包含業(yè)主針對合同總價風險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結算方式、質保金及保修服務條款等等內容分,總承包方掌握這些內容后,就可以從業(yè)主的要求出發(fā),編著投標書、確定工程預算,只有符合業(yè)主的要求才能中標,簽下合同。
2.合同談判與鑒定階段的管理
合同的談判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甲方的談判,一方面是與供貨商或服務商的談判。以公司瑞麗站項目為例,在與甲方(中緬EPC第五合同項目部)簽訂瑞麗站樁分包合同時,本著“為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態(tài)度選擇適合我方的合同類型(綜合單價),在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上與甲方人員多次磋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互惠共贏,并及時向公司匯報溝通。在與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和技術服務商簽訂現(xiàn)場材料、機械、服務合同時,嚴格執(zhí)行上級公司和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細則。堅持做到所有款項的支付都以合同為依據通過公司財務,如超過固定金額的支付限額時及時簽訂相應補充合同。截止2014年5月,公司所承建瑞麗站總圖部與業(yè)主方共簽訂2份合同;與分包商簽訂共計簽訂合同140份(含10份補充合同),其中技術服務合同5份,材料采購合同125份,租賃合同3份,供電合同1份,加工定做合同1份,其它合同5份。
3.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
(1)建全合同管理臺賬和歸檔制度建全合同管理臺賬和歸檔制度,對合同編號、標的類別、標的名稱、雙方當事人、標的的規(guī)格和數量、交付期限、執(zhí)行記錄等情況進行登記,以便隨時掌握合同訂立及履行情況;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與合同有關的文書也要附在合同卷內歸檔;履行完畢的合同按檔案保管期限保管。(2)通過合同管理實現(xiàn)成本控制目前項目進場的所有供應商和服務商都是通過單一采購、競爭性談判、多家比選等方法確定。作為現(xiàn)場經營管理人員,全程參與公司瑞麗站項目物質采購定價,服務商比選等工作。選擇服務商或供應商在談價時,嚴格以公司與業(yè)主簽訂合同中的綜合單價為準繩,結合實際人、材、機的測算后,在保證公司利潤的前提下再尋找最優(yōu)合伙商,最后對合同細則進行談判。加強與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溝通,做好合同內、外工作量的界定,定期到工地巡視并核對。每天歸集入場材料和定期更新各服務單位的工程進度(統(tǒng)計一手資料),為撥付進度款和后期結算提供依據。在施工前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的目標綜合單價,定期將目標綜合單價和實際綜合單價定期對比、分析、如出現(xiàn)偏差,及時制定方案糾偏、通過現(xiàn)場精細化管理,準確收集數據分析進而提高成本控制力度。(3)簽訂補充合同瑞麗站項目特殊性、施工和設計同時進行等原因,前期施工圖紙未能及時到位,加上石油單位合同定理繁瑣,為不影響資金撥付和工程進度、部分合同的簽訂都是暫定工程量,導致后期大量服務合同都簽訂了補充合同。(4)加強合同變更管理瑞麗站的初設與竣工圖紙差距太多,公司所承包的總圖與建構筑物部分存在很多的現(xiàn)場變更及合同外變更,需要做好現(xiàn)場簽證單并收集好各項附件。如瑞麗站的初設地基處理為灌注樁,施工前變更為振沖碎石樁,作為這類金額較大的設計變更需要多次配合業(yè)主代表、監(jiān)理代表等相關人員上報變更預算、變更施工方案,做好變更合同的解釋工作。
4.協(xié)助做好供方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
協(xié)助公司其他管理職能部門收集產品信息和選擇產品供方。合同立項前期要求供方提供生產經營資質,證明是經國家工商部門批準、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瑞麗站采購范圍主要有鋼材、水泥、砼、機磚、砂子、石子、防水材料、主要裝飾材料及安裝用零和電料、電器、五金、工具、計量器具、電焊條及一般裝修材料等,對各類物資供方的供貨和服務情況作記錄(包括產品質量、價格、服務等),同時便于今后在其他項目中對同類供貨商進行比選。
5.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收尾管理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對施工過程進行嚴格的合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般來說,發(fā)包方都會委托專門的機構來書寫招標文件、招標合同,在合同中詳細地記錄了任何對于承包商的制約,防止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利用合同的漏洞巧立名目來刻意提高工程的造價。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明確規(guī)定了施工工期,對于工期拖延的要求承包商向發(fā)包方支付工程延期罰款,那么就能有效杜絕承包商后期拖延工期來提高工程造價情況的發(fā)生。在合同中明確對施工過程中零件的品牌以及型號進行規(guī)定,以避免承包商對上述的部件進行掉包,影響工程的質量。對于合同進行嚴謹的編寫,需要工作人員具備相當豐富的實際經驗,對于施工過程中各種潛在的情況都能夠進行考慮。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建設部已經推出了《施工合同的標準》一書,該書詳細地介紹了在對工程造價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與工程造價緊密相關的各種條款。這些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對承包方的施工進行了有效的約束,然后對工程造價進行了有效的控制。這些條款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明顯的工程造價條款、經濟責任條款、隱含的經濟條款等。這些條款規(guī)定了施工過程中的標準,條款清晰、簡潔,對承包方的制約性比較大。這些條款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施工合同價格的固定方式必須明確是固定總價、固定單價還是可調價格。由于在招標的過程中,中標的企業(yè)和業(yè)務之間的合同并沒有明確中標的價格是否是上述價格的哪一種固定價格的合同方式,一般使用的工程情況是施工周期短、施工規(guī)模比較小的工程。對于工期較長,并且施工規(guī)模龐大的工程主要采取的施工方式為可調價格的方式,因為這種情況下有很多可變的因素。所以在確定是利用哪種價格方式的時候,要根據工程的實際來確定到底采用哪種定價方式,目前電網工程大部分是采用固定總價及固定單價合同,確保工程造價可控。
其次,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條款,這些條款一旦確定就無法更改。由于電力工程在施工的具體過程中很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實際情況,幾乎所有的工程項目都出現(xiàn)現(xiàn)場簽證以及設計變更,所以在合同中一般要對這些情況加以考慮,來應對施工過程中各種實際的情況。
最后,由于施工階段幾乎占到整個施工過程中的99%以上的時間,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對于工程造價控制最好的方式就是工程撥款的方式。對其撥款的形式可以按照其進度,也可以按照時間節(jié)點,但是必須是在合同的規(guī)定之下采用多節(jié)點控制來對工程施工造價進行控制,撥款的方式、撥款的時間都應該在合同上具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樣不僅能夠維護發(fā)包方的利益,也能夠維護承包方的利益。此外,合同還應該對質量違約、工期違約以及環(huán)保違約等情況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建立合理的獎懲制度。具體的合同控制應該嚴格掌控好簽證的價格控制,計價方式嚴格按照合同進行,要做到及時防止承包方利用一些潛在的簽證來提高工程的造價。簽證以及變更必須明確,要留有記錄,最好將其明確到圖紙上。作為業(yè)主要加強自身從業(yè)人員的專業(yè)與技術素養(yǎng),來對合同進行更好的控制。
2合同管理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在電力施工過程中,合同的簽訂是進行造價控制的源頭與關鍵,只有各項影響工程造價的條款都在合同中進行了有效的約束,才能夠使得工程造價得到有效的控制。作為施工企業(yè)的工程造價預算人員,更要對合同進行仔細的研究,結合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來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的預算,并且充分利用合同中的條款對企業(yè)的施工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由于事前對合同條款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工程的造價。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對整個工程現(xiàn)場進行控制可以有效地減少工程造價,具體的舉措如下:在施工的過程中一般都會出現(xiàn)較為隱蔽地增加施工造價的工程,這個時候造價工程師以及業(yè)主和施工方監(jiān)理等都要及時地進行記錄測量。對于測量的結果,造價工程師檢查無誤后進行簽字。如果工程造價師能夠很好地理解合同以及施工過程,就能夠避免施工過程中不必要的簽證,進而避免造價的升高。施工的過程一切按照當初的圖紙規(guī)定,如果圖紙不發(fā)生變更就無需進行簽證,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施工單位或者業(yè)務提出了簽證,那么工程造價師確認之后再進行簽證,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變更的情況,工程造價師根據實際情況來對這些責任進行明確,然后確定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保證施工正常地進行。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施工單位利用項目管理人員對于圖紙以及合同的不明確來獲得簽證的,造價工程師可以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不給予這些簽證認可,比如在電纜溝施工的過程中要對其做五遍以上的防水措施而施工單位只做了一次。在包簽證的過程中,按照原始的圖集而沒有進行相應的變更,對于這種情況要明令禁止,還有的施工單位在多雨的季節(jié)多報簽證費用,由于之前在合同中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這些簽證應不予以簽字。除了注意簽證或變更增加的工程量外,工程造價工程師應關注由于客觀原因減少的工程量(尤其是隱蔽工程),如線路樁基礎、變電站地基處理等實際工程量比施工圖開列量減少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并要求設計單位及時出版變更。如果有些項目單次報價有利于業(yè)主,那么造價工程師應該及時地將這些信息上報建設單位并進行綜合的預算測評,為業(yè)主確定工程承包造價的單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用好四項造價業(yè)務指導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tài)監(jiān)控,利用工程變更及簽證一覽表及時分析工程變更原因,及時制定有效措施進行糾偏,同時可動態(tài)、全局地分析工程造價情況,提升工程造價管理水平。
【關鍵詞】水利工程 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一、前言
水利工程花費大、工期長、施工程序復雜、牽涉面廣,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都比較繁雜而且有難度。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前提,所以一定要側重合同管理,才能確保工程的質量取得投資效益。
二、目前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1)合同簽訂階段。合同的主體選擇的不適合。合同主體合格,是能夠有效確立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合格的主體,首先應該是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民事權利能力的合同本人。合同簽訂時,應該杜絕兩種狀況:一是即使擁有以上兩種能力,可不是合同的本人,也就是當事人出錯,也就是合同的主體不對;二是即使是合同的本人,但是卻沒有以上兩種能力,這也是合同的主體不對。
合同上的文字表述很含糊。按照法律制定的有效應的合同,就應該表達出雙方的真實的意思,字面寫的含糊不清的,容易出現(xiàn)分歧和誤會的,就會使合同很難實施或者會引發(fā)爭議。
合同上的條款以及內容有缺失,而缺失的常常是有可能違約的那一部分。有的合同只說好話,不說丑話;不明白 “先小人后君子”的簽合同秘訣,一旦出現(xiàn)了違約的現(xiàn)象,在合同中就不能找到違約應該怎樣解決的條款了。
(2)合同履行階段。本來應該更改的合同卻沒有得到更改。合同更改有合同內容的改變以及合同主體的改變這兩種形式。按法定程序對原來的合同進行的修改是合同更改的目的,確保合同能夠更好實施以及相應目的能夠完成。作為承包方,更應該注重的是確保自己的合法的權益,重點是要及時地進行相應更改。簽證在履約過程中的是十分正常和重要的??墒怯幸徊糠脂F(xiàn)場管理人員對這件事卻不注重,當出現(xiàn)矛盾的時候,因不能拿出有力的憑證致使敗訴。工程結束卻不能及時拿到工程款的狀況還是有存在的,但卻沒及時維權,當時才發(fā)覺已經超出了訴訟期限,導致不能追回相應的賠償。
能夠使用的權力卻沒有使用?!逗贤ā方o予了合同的本人反抗辯駁的權力,可是很多的施工單位不會使用。如果發(fā)包方不能依照合同上所約定工程進度付款,施工單位就能夠使用反抗辯駁的權力停止繼續(xù)工作,可是卻沒有使用,因為害怕一方面停止工作會擔負違約的責任,所以在客觀上導致了自己墊錢施工,導致發(fā)包方的欠債越來越多,問題就越來越難處理。同時應當注重擁有法律效應的憑據卻沒有非常重視,真正有效應的字據,應該是有真實的內容、相應的原件、有簽名以及蓋章、沒有超過限定日期等相關的程序。沒有法律效應的書面字據僅僅是沒有用的紙一張罷了。
(二)市場行為不夠規(guī)范,合同管理形同虛設
招投標過程中還有非常多的問題產生,例如:發(fā)包方特意用不合理的條件來減少得標的價錢,可是更多的承包方為了企業(yè)的利益和自己的生存,就不得不接受發(fā)包方這樣苛刻的條件;還有承包方為了得到標而與其他的承包方串通,來增加得標的價錢,或承包方中途不繼續(xù)進行投標,所以導致了發(fā)包方損失了一定數目的X財。這些不正規(guī)的做法侵擾了建設市場的經濟秩序,也使發(fā)包方招投標根本無法成功,施工的項目就不能順利的完成,也就不能確保工程的質量。
(三)水利工程合同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
在水利工程的合同中缺少束縛的力度,工程招投的規(guī)則相對簡單,對應該重視的地方沒有重視,而使合同在簽約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的問題。有的也會因為沒有足夠的經驗而不能對工程進行深層次的探索,合同不能提前知道事物的發(fā)展狀況,所以在合同施行的過程中產生問題的時候,雙方又要再次商議,導致在工程建設上出現(xiàn)了很多的麻煩。不能確保工程的質量,而且也使工期變得更長。
(四)合同雙方不按合同辦事,影響工程的順利實施
在施工的過程中,有的發(fā)包方不能做到像合同上所寫的那樣,不能及時給予本應給予的資源條件,甚至根本不能給予,導致了工程的作業(yè)不能按時的開工,或者實施的過程中進行十分的慢,有的時候由于開始的工作還沒有好好地準備就急忙地開工了,致使工程的問題陸陸續(xù)續(xù)的產生,而且也導致了項目的工期被長期的推脫,不能完成所有合同中所寫的,導致了項目根本就不能順利進行。
(五)違法轉包等現(xiàn)象
在合同的法律上有確切的規(guī)定:承包方不能把自己承包的所有工程轉讓給其他人,或者是把自己承包的工程通過分解,而以分開承包的方式來轉讓給其他人。并且也不允許承包方把自己的工程轉讓給一些沒有法律效應的建設單位。但是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卻依舊有非法轉讓的現(xiàn)象,并且越來越嚴重。這就會導致在實施合同上有很大的困難,就會很難確保工程的質量,致使產生一些錢財上的矛盾,而影響了工期。
三、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認識根源
(1)對市場與合同的關系缺乏認識。隨著市場經濟慢慢地向前發(fā)展,合同與市場兩者存在著一種相互依靠的關系。由于市場的運行要有合同的存在,《合同法》制定合同存在三種方式:書面、口頭以及其他方式。
(2)這種認識也是一種兩者相互依靠的關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更改、終止、談判、或者簽訂等整個過程的治理。合同出現(xiàn)比合同管理的早一個時期。
(二)法律根源
(1)合同法律滯后。如:我國的《經濟合同法》直到1981年12月才出臺,到1985年3月出臺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6月出臺了《技術合同法》??墒且陨先亢贤▍s都不能跟上市場經濟的腳步,很多新的合同問題在法律上都是沒有的。到了1993年又修改了《經濟合同法》,可是這次的改動卻僅僅是暫時性的,而且沒有除去合同法等其它法律共同存在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相互矛盾的現(xiàn)象。一直到1999年3月才制定了統(tǒng)一的合同法?,F(xiàn)代水利工程管理復雜,法治建設要與時俱進。
(2)合同法律意識滯后。最顯眼的做法是不明白合同和合同法律的關系,制定和實施合同常常與合同法律分離,想如何寫就如何寫,想如何簽就如何簽,沒有依據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意識,而導致出現(xiàn)了問題,造成了很多的失誤和損失。合同法律是合同制定和實施整個過程中的法律準則,換句話說就是合同要依據法律來制定。
(三)部分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責任感,是合同正確履行的人員要素。合同管理人員要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知識和相關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識,方可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妥善解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人員除了要有學習能力外,還要有不斷提升能力的內在動力,積極探索、提升素質,方能保證工程合同管理科學、規(guī)范。
四、結語
目前我國的水利行業(yè)正在飛速進展,管理制度也在慢慢地提高,建筑行業(yè)的生產模式和其單位人員內部管理都有了很大的變化。自從我國成為WTO一員以來,在我們面前出現(xiàn)了更多的挑戰(zhàn)以及機遇,要想讓企業(yè)在經濟上取得更大的利益,更好的貢獻于社會,就一定要更加側重工程合同的管理,緊跟時代的腳步,和全球頂級技術相連接,把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參考文獻:
[1]任玉振,艾明明.淺析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J].東北水利水電,2010 ,(04).
[2]王宇,張玲霞,李世光.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的探討[J].科技信息,2009,(9).
[關鍵詞]勘察施工業(yè)合同管理效益
隨著地勘行業(yè)走向經濟市場,與省內省外、國內國外市場接軌,勘察施工業(y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如何及時掌握市場動向,承攬優(yōu)質工程,完成勘察施工項目,提高單位盈利,同時力爭避免施工中和施工完畢后各項損失,最終使整個工程項目取得成功。合同管理作為一項重點管理工作,日益成為勘察施工業(yè)在市場上謀發(fā)展、求生存的一項舉足輕重的內容?,F(xiàn)結合我院合同管理工作,對勘察施工業(yè)合同管理中洽談、起草、審核、執(zhí)行、匯總分析等幾個重點組成部分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勘察施工合同洽談階段
在勘察施工業(yè)市場中,很多時候存在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地位不平等現(xiàn)象。發(fā)包方利用自身有利的競爭地位和在簽訂合同中的主導位置,在施工合同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使得條款對包發(fā)方和承包方義務和責任顯失公平性。而承包商因為市場上“僧多粥少”,而自身又不具備顯著競爭優(yōu)勢條件,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xié)議中對自身權利受到傷害不敢據理力爭,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敢提出過多意見,為了搶占市場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簽,甚至有時急于求成,簽訂了被騙的合同。針對這種情況。我院組織懂業(yè)務的專門人員負責經營工作,承擔與發(fā)包方聯(lián)系承攬業(yè)務的工作。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幾次前去發(fā)包方單位、施工現(xiàn)場,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施工項目的真實性、發(fā)方包單位的資信。對發(fā)包方資金運作情況、行業(yè)信譽、銀行信譽等進行充分估計。同時利用經營人員具備的業(yè)務知識,將我們專業(yè)隊伍的技術能力和完工項目的質量情況展示給發(fā)包方,與對方建立初期平等關系,確立自身的地位,避免在洽談中顯示大的差距。
二、勘察施工合同起草階段
由于發(fā)包方在起草合同中,經常會存在附加在合同以外的約定或協(xié)議,而承包商出于對合同著重施工質量要求及付款條件約束,對其它一些諸如雙方其它義務、違約、索賠權等方面缺乏嚴格的分析,當合同條款不完全,不公正,不具體,沒有據理力爭去修改或完善它。同時對發(fā)包方起草的合同條款或是“口頭承諾”、“君子協(xié)定”予以確認,先行將施工設備運達現(xiàn)場開展工作,最后在履行合同時受到損失。
針對這種情況,我院在合同起草階段做好兩件事。一件是有國家或地市規(guī)范文本的,采用規(guī)范文本。有時會遇上發(fā)包方提供打印的規(guī)范合同文本,洽談合同的經營人員一一對照條款,看發(fā)包方是否有更改事項,有更改事項的弄清更改哪些責任義務。第二件事是針對目前我院主要開展的地熱井施工合同、基礎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根據行業(yè)性質結合通用條款自行起草規(guī)范文本,并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顧問把關,使合同質量提高。經營人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也容易把握住重點,從而降低合同風險,最終簽訂一個平等互惠、堅持“利益原則”的有利合同。
處于勘察施工市場弱勢現(xiàn)狀,遇上發(fā)包方對合同提出明顯強權條款,經營人員在洽談合同時對發(fā)包方可以講明厲害,說服發(fā)包方修訂某些過于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我院權益的條款,從而使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盡量減少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做為承包方,雖然我們已基本規(guī)范合同條款,也僅限于對公共條款的約定強一些,面對省內省外,因地域不同、地質結構不同、采用工藝設備不同、發(fā)包方當地經營條件和經營市場不同等種種原因,一些雙方約定條款也是靈活掌握。所以經營人員起草合同后,合同的審查也成為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在我院基本上是通過部門審核、分管院長或院長審批這樣的程序。從工程設備的要求、技術條件具備、合同條款約定、法律追訴權、工程資金回收等方面對合同進行風險分析。對一些發(fā)包商要求高,要采用特殊技術、新工藝和大型施工設備的施工項目,還要集體論證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是否能保證按時完成任務。合同審查不僅要保證施工隊伍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同時還要最大化的創(chuàng)造社會效益。
四、勘察施工合同的執(zhí)行階段
很多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很重視,但一旦合同簽訂后,合同往往被放在經營人員手上,其它人員只知其相關工作職責,而對合同總體情況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體內容,給日后的合同糾紛埋下的隱患。針對這種對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工作不夠重視,產生合同簽訂與合同執(zhí)行脫節(jié)的現(xiàn)象。我院以合同交底的形式由經營人員把合同具體執(zhí)行條款與項目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交底。合同交底做到層層交,最后達到項目施工人員成員熟悉合同的全部內容,并對合同條款有一個統(tǒng)一的理解和認識,以避免不了解或對合同理解不一致帶來的工作上的失誤。
在正常施工過程中,發(fā)包方變更合同的事情經常發(fā)生,因為施工人員對合同條款做到心知肚明,所以對變更事項及發(fā)包方未按合同履行約定事項均做出正確反應。對于變更事項,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會及時對變更內容、時間進行記錄,并請發(fā)包方予以確認。對于發(fā)包方應盡義務沒有按時履行,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會及時通知經營負責人,由經營負責人與發(fā)包方及時聯(lián)系,解決處理問題。這樣對于合同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做出了很多的基礎工作。也很好的做到既履行了合同,也保證了發(fā)包人的滿意,同時為自己創(chuàng)造良好效益和聲譽。
五、勘察施工業(yè)合同匯總分析階段
關鍵詞:用電合同;企業(yè)法律風險;合同履行率
一、代位代權在供用電合同中的應用
案例:某鋼廠欠某市供電公司電費300萬元久拖未還,某物資公司拖欠該鋼廠貨款500萬元,已逾期一年,鋼廠多次催討未果。現(xiàn)供電公司得知物資公司剛收回400萬元的貨款,就打算轉而向物次公司討債。是否可行?應該如何具體操作?這就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位權制度。
(一)代位權的定義
所謂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權利,而影響了全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現(xiàn)有債權的權利。其中,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代位權具有以下特征:(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于權;(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3)債權人代位權在內容上是為了保存全債權,此點不同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4)債權人代位權體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
(二)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且已逾期;(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亨有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例如財產繼承權、撫養(yǎng)費請求權、離婚時的財產請求權、人身傷害的損害請求權等均為專屬性債權;(4)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債權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要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債權而影響其償還債權人的債權,都視為“怠于行使其債權”。(5)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為,已經對債權的給付造成損害。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能,無論供用電雙方是否有約定,只要構成以上五個條件,供電方就可行使該項權利。
(三)供電方行使代位權的注意事項
(1)供電企業(yè)在行使代位權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禁止債權人的私力救濟;(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在必要范圍內,可以同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對一項債權行使代位權已足以保全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3)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的規(guī)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4)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叢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公證程序在供用電合同中的應用
案例:某焦化廠是某供電公司的欠費戶,該廠是重點企業(yè),該廠自持重要,認為供電公司不敢對其采取停電措施,從2000年1月至11月,共欠電費達80萬元。為保證電費足額回收上交,供電公司采取特專遞郵寄方式向該廠送達了《停電通知書》,該廠竟將《停電通知書》郵件原封不動退回,供電公司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對該焦化廠采取公證送達《停電通知書》的方式。該措施的實施為供電公司收回電費在程序上和固定證據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證。
(一)應用公證的方式來送達一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有關文書必須依法制作,內容要完備,形式要規(guī)范。
2.送達的各環(huán)節(jié),從文書制作、送達過程到送達完畢,均應有公證人員參與,體現(xiàn)在公證書上應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不可脫節(jié)。
(二)供用電合同是否要公證的問題
1.公證具有作為證據的效力,在訴訟過程中,公證書能直接證明公證所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是真實的、合法的。它對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是一個有力的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2.公證證明具有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即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某項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生效,只有經過公證,該項法律行為才能成立,并發(fā)生效力。但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公證作為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的只是少數的法律行為,如域外委托、域外收養(yǎng)、繼承權證明書等。公證不是供用電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是否公證不影響其效力,特別對格式合同,公證的法律意義不大,反而增加了合同管理成本。
3.關于經公證的供用電合同是否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218條規(guī)定,從上面的規(guī)定可知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的《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zhí)行有關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的規(guī)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xié)議;(五)以給付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xié)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從上面的規(guī)定可知供用電合同不屬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雖然供用電合同公證不具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但是作為供電方與用電方(下轉第69頁)(上接第63頁)約定的一些清還電費款協(xié)議還是可通過公證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
三、在供用電合同中對解決爭議條款的理解
(一)關于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的問題
在供用電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調解解決方式,實踐中常用的是政府協(xié)調方式。但這類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在履行前可以返悔。因而,一般效果并不理想。
(二)雙方可按司法程序解決
是指或申請仲裁,根據我國法律提訟或申請仲裁只能選其一,不能同時適用。申請仲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必須事先訂有有效仲裁協(xié)議或事后達成了仲裁協(xié)議,一個效的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擇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四、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供用電合同的規(guī)定
(一)合同法對供用電合同規(guī)定為
《合同法》用了八個條款從供用電合的各方面作了規(guī)定,其中包括供用電合同的定義、履行方式、履行地、供電人安全供電義務、停電通知義務、用電人繳電費義務等。具體為第一百七十六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八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第一百八十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二)電力法律法規(guī)對供用電合同的規(guī)定為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文簡稱《合同法》)是在2008年的元旦進行實施的?!秳趧臃ā方o當前的勞動者進行了各項相關法定權益,比如工作報酬、工作休假、社會福利以及保險等方面進行了維護和保證,并且在細節(jié)上進行具體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具體內容以及相應的勞動時間等等各項權益,從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保障。這是繼《勞動法》頒布以來,我們國家社會保障和勞動保障上的又一個嶄新基石。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頒布之日起就雜音紛呈。當前的主流觀點認為這部法律維護了人權的地位,但是還有人認為這部法律增加企業(yè)成本,影響企業(yè)發(fā)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什么會引發(fā)了國內經濟學界及法學界的軒然大波,褒貶不一,毀譽參半,是惡法還是良法呢?普遍認為該法的實施可能會對當前的就業(yè)以及經濟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但是其他人認為《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加大了企業(yè)成本,削弱了企業(yè)競爭力。實際上,這種觀點只看到了《合同法》在落實之后所產生后果中最膚淺的一層,而沒有注意到《合同法》本身立法的用意和這部法律的本質,也就是說這些人是對《合同法》的誤讀。不可否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初期,的確會對企業(yè)的用工成本產生較大的沖擊,但長期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確立的各項制度不僅有利于保護勞動者,也保障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正如參與立法寫作的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所形容的一樣,《合同法》最本質的目的就是在保護當前勞動者最基礎需求的基礎之上,在社會層面構建出一個和諧的企業(yè)勞動關系,使得企業(yè)和其自身的員工共同進行發(fā)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不會顯著增加正規(guī)守法企業(yè)的勞動用工成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一般會從下面的三個角度來進行影響:經濟補償款、企業(yè)職工的社保,還有企業(yè)違法的成本。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規(guī)定更加合乎法規(guī),不會對企業(yè)成本進行實質性的增加。經濟補償款本身并不是《合同法》實施后才產生的勞動成本,在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當中已經有著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隨后的勞動部頒發(fā)的一項建議及勞動部辦公廳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當中關于補償款的請示相關部分,也曾經做過專門的復函。正是在基于這兩份官方文件以及對應的其他附屬文件的基礎上,以及其他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規(guī)章中均有相應的規(guī)定。所不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應發(fā)放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七類共十八種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與此前的規(guī)定相比較,新增了兩種情形:一是僅對當前種植固定期限環(huán)境構建下的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情況分析。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當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當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或者是根據當初約定的勞動合同自身的終止條件已經達成的前提下,勞動合同就會終止,用人單位就可以不必支付對應的經濟補償錢款。而《合同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用人單位進行針對勞動合同進行續(xù)簽或者是勞動者自身不愿意進行合同的續(xù)簽,合同期滿之后用人單位應該繼續(xù)支付補償金。二是特殊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出現(xiàn)經營不善等情況導致破產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以及關閉等情況下,勞動合同盡管被終止,但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和傳統(tǒng)的規(guī)定進行比較的話,成本似乎增加了,但要看到,對于第一類,除非企業(yè)降低了原有的的工資標準,并且主動對原有的勞動合同進行終止的時候才會發(fā)生。因此覆蓋面相對較小。對于第二類,則屬于特殊情形,勞動者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情合理。與以往的規(guī)定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方面還有二點細微的變化:一是不再限定對應的補償年限。舊有的相關法律曾經做過相關規(guī)定,如果是經過協(xié)商之后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是勞動者經過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是培訓之后仍然沒有辦法勝任當前的工作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了對應的勞動合同,那么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取消了這種限制。二是工資計算基數?!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
在這二點細微的變化中,第一點沒有了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限制,也會增加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第二點針對勞動者的不同工資收入水平發(fā)放經濟補償金,更趨合理,客觀上會降低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傮w上看,這二點變化不會顯著增加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新規(guī)定有利于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成本。一是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經濟補償年限的視同標準分為二檔計算,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時限,可以按照一年計算;如果任職期間長度不滿六個月的,則按照半年計算,這樣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為一年的規(guī)定更公平合理。二是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同時規(guī)定了對應的高薪水員工的補償金額封頂線,這樣對于那些薪水很高的企業(yè)或者是企業(yè)高管的對應經濟補償金來說,企業(yè)的總體勞動成本反而呈現(xiàn)出下滑趨勢。三是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的第24條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的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話,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依此解除的應給予經濟補償?!秳趧硬哭k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則直接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跟當前在職的職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雙方協(xié)調一致的,就需要向勞動者進行支付經濟補償款,但是如果提出解除合同的是勞動者本人,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免除支付補償款。
由于法的效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凡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均給予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該規(guī)定使過去飽受困擾的問題得以明確。跟我們國家1995年實行的《勞動法》進行比較,上述的勞動成本并沒有被免除,但是由于《勞動法》規(guī)定相對來說比較含糊以及概括,因此在執(zhí)行的時候十分困難,這就導致一些企業(yè)或者是不正規(guī)的用人單位經常回避執(zhí)行《勞動法》,并且理所應當的吧那些不執(zhí)行法律帶來的灰色收入看作是必然結果。對于這些企業(yè)來說,不執(zhí)行《勞動法》而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之后,成本上升是必然的事實。但是對于那些大多數已經在原本的經營中很好執(zhí)行了《勞動法》的正規(guī)企業(yè)來說,實施的新法律《合同法》不僅不會對當前勞動成本的增加產生負擔,反而還將給這些企業(yè)帶來前所未有的發(fā)展機遇。
參考文獻:
[1]上海人民出版社熊春景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與應用》.
[2]人民法院網唐正旭《法律的美好初衷為何適得其反》.
[3]張沐《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激起社會廣泛爭議》.
[4]張車偉《澄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嚴重誤讀》.
[5]新華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
安全設施是公路交通工程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想提升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整體質量,就要深刻意識到安全設施的重要性。道路通行者的安全主要是取決與安全設施的設計是不是科學合理,假如設計不合理,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限速與護欄以及標志牌等道路安全設施,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與此同時,提升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識也是至關重要。完善的交通設施可以在第一時間通知道路使用者的路況信息,讓道路使用者能夠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提升了道路交通整體的安全性。
1、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作用
1.1引導車輛行駛
交通信號與標志以及實現(xiàn)誘導標志等交通設施能夠很好的指導車輛的行駛位置,為車輛在誅仙與匝道以及交叉口如何行駛提供有效的指引。只有不斷的向使用者提供道路的相關信息,車輛才能咋道路上安全與正確的行駛。
1.2提高行車速度
要想在高速公路上發(fā)揮車輛的性能,快速且安全行駛,需要完善交通管理,讓道路指示標志提供道路信息。確保公路有良好的幾何線性,合理設置點、線、面控制中心。通過對國內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交通設施如果管理到位,道路使用者的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速度提高30%是完全可能的,同時也將節(jié)約20%~25%的行車時間。
1.3保障行車安全
高速公路上的行車速度是非常快,只是一味的重視道路本身的形狀與線路的完整度是遠遠不夠的,就必須要建立健全且完善的安全設施。只有建立健全的交通控制系統(tǒng)與完善的交通設施以及較好的交通環(huán)境,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來保護行車與行人的安全。
2、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特點及發(fā)展歷程
2.1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特點
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是公路交通工程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使車輛充分發(fā)揮自身性能,并將效益最大化。從這方面來說,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也是公路智能化與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路面標示、公路護欄、交通標志等構成了公路交通工程的安全設施,整個交通工程質量取決于交通安全設施的完善與否。為了提前給駕駛員提供公路的路況信息,人們建立了交通安全設施,以此來提升車輛行駛的舒適性,降低事故的發(fā)生概率。交通工程管理制度能否順利執(zhí)行的關鍵因素在于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是否得到科學合理地建設。
2.2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發(fā)展歷程
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是國家重點研究的科技項目之一,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就已經開始了系統(tǒng)的研究,經過多年的研究與開發(fā),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建設日漸完善。機電交通設施和安全交通設施迅速發(fā)展,同時,快速提升設施設計和施工技術是當前大多數公路安全設施的發(fā)展方向。例如,加強車輛檢測與修理等。此外,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覆蓋面廣,涉及到電子工程、道路工程以及光學、電學等知識。這就意味著從業(yè)人員不僅僅要熟練掌握各學科知識,還要有一定的動手能力和專業(yè)技能,為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發(fā)展奠定基礎。
3、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建設的內容
3.1護欄
根據護欄在公路中擺放的位置,可以將其分為路側護欄和中央分隔帶護欄,其主要作用是防止車輛失控,避免碰撞道路兩側構造物。根據護欄的結構分類,可以分為混凝土護欄、波形梁護欄和纜索護欄。波形梁護欄主要用于路側護欄和中央分隔帶護欄,其防撞性能良好,養(yǎng)護成本較低,并且比較美觀,可以用作道路裝飾。
3.2交通標線
施工單位在建設交通標線時,為保持其流暢度,應該盡可能地讓標志線貼合道路線性。同時還要使用較為鮮明的顏色,保持其醒目度,以此來保證標志線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引導車輛行駛。
3.3路側發(fā)光標志
在雨雪、清晨以及黃昏等光線昏暗不足的條件下,可視度較低,利用熒光材料和反光膜結合的發(fā)光標志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我國交通工程中也廣泛應用發(fā)光標志,車輛及行人很容易看到發(fā)光標志,能夠對接下來道路的方向準確地進行辨認,有利于提高行車的安全性。
4、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建設的質量控制對策
4.1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原材料質量好壞對安全設施的影響非常大。因此,需要對原材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測與監(jiān)督,提高安全設施的有效性。要對材料供應商的生產資質及原材料檢測報告等進行檢查與監(jiān)督,防止生產廠家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避免安全設施不達標的情況發(fā)生。還要對生產材料進行抽樣檢測,隨機不定期檢測,保證原材料達到工程施工的技術標準。
4.2對專業(yè)人員加強管理
需要提升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施工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在個人資質和技術水平方面。對施工專業(yè)人員進行考核,并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只有當施工人員對建設目標和質量要求有足夠的了解,對施工進行嚴格操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工程建設質量。
4.3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
只有建立科學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工程建設過程才會有據可依,有章可循,也讓工程施工有制度保障。根據公路交通的特點與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嚴格的施工技術標準。安排專業(yè)人員對工程施工進行監(jiān)督與指導,對施工建設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耐心指導工人采取措施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施工效益,促進其作用的有效發(fā)揮。
1、所選統(tǒng)計方法脫離了資料的性質
不同的資料類型和不同的研究目的采用不同的統(tǒng)計方法。按照資料的性質測定指標的多少,確定資料是計數資料還是計量資料,應用單因素分析還是多因素分析。
1〃1多因素資料是對每個研究對象測量的多個指標同時進行的綜合分析,其分析計算過程相對復雜。常用的有回歸分析;相關分析以及判別分析、聚類分析、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 析等。多因素分析多用于計量資料。
1〃2 單因素分析應用較多,按獲取資料的方法,分計數資料和計量資料。首先,計數資料主要是針對要求某現(xiàn)象的頻率和比例,利用率或比的相應計算方法。如做不同樣本問的比 較則采用計數資料的顯著性檢驗,樣本率與總體率的比較用u檢驗;兩個樣本率的比較可用u檢驗或四格表的x 檢驗,多個樣本率的比較可用行乘列的卡方檢驗或2XC表的卡方檢驗。其次,計量資料要結合研究目的確定相應的統(tǒng)計方法。對于顯著性檢驗通常有T檢驗和F檢驗,T檢驗是用于兩個均數問的比較,按研究設計與比較內容的不同又分為樣本均數和總體均數的比較,兩個樣本均數差別的檢驗,配對資料的顯著性檢驗。F檢驗用于多個樣本均數的比較,按設計類型分完全隨機設計的方差分析、隨機區(qū)組設計的方差分析和組內分組資料的方差分析。
2、根據研究目的選用統(tǒng)計分析方法
不同的統(tǒng)計方法說明不同的問題,同樣不同的問題要應用不同的統(tǒng)計方法來分析和表達。研究者在做統(tǒng)計分析前,首先要明確資料分析的目的、意圖是什么,通過分析最終達到什么樣的期望,臨床工作者科研通常的目的主要有:
2〃1某現(xiàn)象發(fā)生的頻率或比例如人群中重復癌的發(fā)生率,
采用頻率指標,構成指標或相對比,可計算發(fā)病、患病、感染、陽性頻率或構成等。 2〃2某人群的特征值,如平均身高、體重、血壓等,采用平均水平和變異的統(tǒng)計指標。 2 . 3 臨床正常值范圍如血紅蛋白、血糖、尿鉛含量,多采用中位數法或平均數法。
2〃4 臨床診斷方法效率評價,可分別計算各種診斷方法對某病診斷的準確度和可靠度,如x線對肺癌的診斷。
2〃5 臨床療效分析比較 如幾種藥物療效的比較,視資料性質作顯著性檢驗。
2〃6 現(xiàn)象間關聯(lián)情況分析如眼PSRT與屈光度的關系,用線形相關和回歸分析。 2〃7 人群的歸類、評價,可選用判別分析、聚類分析、主成分分析等。
臨床研究和實踐中決不能通過統(tǒng)計學方法去實現(xiàn)自己的想象。根據已確定的結果刻意去套用某種統(tǒng)計方法,用目的去規(guī)劃統(tǒng)計過程,只要分析比較,就一定要求結果顯著等 等現(xiàn)象,只能使文章更為空洞,有失科學性。
3 嚴格把握統(tǒng)計方法的適用條件
各種統(tǒng)計分析方法都有其適應條件,在選用統(tǒng)計方法時,應嚴格把握,充分考慮所分析的資料是否符合其適用條件。對于計量資料在計算均數或顯著性檢驗時,其基本條件
是正態(tài)分布、方差齊性,在資料分析時要通過圖示或檢驗看是否符合這些基本條件,若不符合則需要做相應的處理。計算集中趨勢指標可使用中位數或幾何均數。做統(tǒng)計學檢驗
可通過數據轉換使其成為正態(tài)分布,常用的轉換方式有對數轉換、冪指數轉換、平方根轉換等,或者改非參數檢驗。計數資料各種方法均有其自身的適應條件,如上列舉的方法其基本條件是某一事件概率不會太小,若發(fā)生概率太低,則改用小概率事件顯著性檢驗。 4 充分理解資料樣本含量的概念
統(tǒng)計學是對研究樣本進行抽象歸納的科學,沒有足夠的樣本量就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而且統(tǒng)計方法也有其樣本量的要求。如四格表的卡方檢驗要求樣本量大于40,方格中理論數大于5(n~>40,t>5),若不符合則用校正卡方檢驗或精確概率法。行x列表的卡方檢驗要求理論數均大于1且小于5者不超過表中數的1/5,若不符合則改用其它方法(合理合并)。 5 合理控制混雜因素的影響
任何一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都不是單純的,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當分析比較不同人群某現(xiàn)象的發(fā)生或存在狀況時,要考慮除研究因素以外比較組之間其它條件是否相同,內部構成是否一致,其它因素對研究現(xiàn)象的影響如何。例如,有人研究文化素質對生育水平的影響,按年齡分組,發(fā)現(xiàn)50歲以上年齡組比20歲以上年齡組生育水平高而文化素質低,因而結論是文化素質與生育水平呈負相關。這一結論的錯誤就在于做缺乏資料的綜合分析認識能力和混雜因素對研究現(xiàn)象的影響,忽視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對不同年齡婦女生育的作用。
混雜因素應在研究之前通過研究對象選擇、設立對照、隨機、匹配、雙盲法等控制,但如果事先沒有良好設計,則通過統(tǒng)計方法可以控制。若資料內部構成不同,存在混雜因
素,簡便方法是分組比較或標化處理。若樣本量不允許分組,則對計數資料可用組內分組的卡方檢驗、卡方值分割法、加權卡方檢驗法等,計量資料的比較可用協(xié)方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