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激情综合另类男同-中文字幕一区亚洲高清-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婷婷月色巨-欧美色欧美亚洲另类少妇

首頁 優(yōu)秀范文 依法治稅論文

依法治稅論文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3-16 15:53:5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依法治稅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依法治稅論文

第1篇

【關鍵詞】 增值稅; 稅款抵扣法; 修改建議

一、增值稅稅款抵扣法存在的問題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huán)節(jié)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由于商品或勞務在各環(huán)節(jié)的增加值會增加企業(yè)的計算難度,也會給稅收征管部門帶來征收困難,因而包括我國在內世界各國采用的是間接計稅方法——稅款抵扣法,即先計算出商品或勞務在對外銷售、提供時全部的應繳納增值稅,在扣除從企業(yè)外部購入項目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從而得出企業(yè)實際應該繳納的增值稅,但是這種抵扣法存在許多問題。

(一)不符合增值稅的本質含義

國務院在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本質含義是對商品或服務在某一環(huán)節(jié)產生的增值額進行征稅。從中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負擔人應該是做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進口行為的企業(yè)或者個人。但是如果按照稅款抵扣法,企業(yè)每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的承擔者表面上是企業(yè)自己,實際上卻是最終的產品消費者成為了增值稅的承擔人。因此,本文認為這種抵扣法不符合增值稅的本質含義,不能真實反映企業(yè)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相反容易給最終消費者帶來較大的納稅負擔。

(二)不符合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的要求

歷史成本也成為實際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項財產物資時所實際支付的現金或其他等價物。在此,通過舉例說明,先假定一個企業(yè)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而且采用的是稅款抵扣法計算增值稅。該企業(yè)在購進一批原材料時將所繳納的增值稅直接計入“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借方。而按照我國準則的規(guī)定,存貨、固定資產等應該按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那么,企業(yè)此時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屬于企業(yè)在原材料采購成本的一部分,應該計入“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科目的借方。因此說,現行的增值稅才有的稅款抵扣法不符合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的要求,容易低估企業(yè)資產的價值。

(三)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和配比原則

若上述企業(yè)銷售一批商品,那么,就應該將收取的增值稅稅款計入“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貸方。但根據權責發(fā)生制的要求,企業(yè)應該在確認營業(yè)收入的同時,將收到的增值稅款項確認為當期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中,并按照相應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確認增值稅費用,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因此說,稅款抵扣法不符合準則中規(guī)定的會計基礎。再按照配比原則的要求,銷項稅額是通過銷售收取的,那么與之配比的應是與當期銷售成本相關的進項稅額。但按照稅款抵扣法的處理方式,使得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確認為當期的可抵扣稅額,形成了當期銷項稅額與未實現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錯誤配比;但是暫行條例卻要求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進項增值稅不能抵扣,又導致其銷項稅額失去了與之配比的對象。因此,本文認為我國現在所采用的稅收法律規(guī)定的稅款抵扣法根本不符合會計準則中規(guī)定的權責發(fā)生制基礎和配比原則。

經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本文認為我國現在采用稅款抵扣法對于增值稅進行計算具有很大的缺陷,既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指的增值稅本質含義,又不能滿足會計準則中有關會計核算基礎和原則的要求。因此,本文建議停止使用增值稅的稅款抵扣法,稅務部門應探索一種更為合理的計算增值稅的方法,財政部門應尋求一個更為科學的方式對增值稅進行會計處理。

二、有關增值稅內容的修改建議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應當修改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若要真正體現出增值稅的本質含義,我們就要先計算出某一商品或勞務在特定環(huán)節(jié)的增值額,再按照稅法中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出應繳納的增值稅,這樣也能保證企業(yè)是增值稅的直接納稅義務人。那么,為了符合配比原則的要求,企業(yè)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本期已經實現的增加值×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比較廣,包括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的行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行為、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以及兼營非應稅勞務等行為,但是其基本上可以歸結為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兩大類。在此,本文先對這兩類進行分析。

1.本期已經實現銷售商品的應繳納增值稅的計算

對于工業(yè)企業(yè)而言,已實現銷售商品的增加值就等于商品的銷售價格扣除這些商品所消耗材料價值和生產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后的金額。商品的銷售價格可以確定,所消耗材料價值=單位商品消耗材料的價值×商品的銷售數量。單位商品消耗材料的價值指企業(yè)在生產制造單位產品過程中所耗費的直接材料以及制造費用中所含的材料費用,而且生產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在成本核算中是在生產車間的制造費用中體現的。然而,實際中,會計人員通常在進行成本核算時所編制的產品成本明細表只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三部分的內容,而不能直觀地反映制造費用中所包括的材料價值和折舊費用,這就要需要將產品成本明細表進行細化,使其能夠方便增值稅的計算。這樣,增值稅的計算就顯得比較簡單了,可以直接通過“應繳納的增值稅=[單位商品的售價-單位商品所消耗的(直接材料費+制造費用的材料費+生產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商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計算。

商業(yè)企業(yè)不像工業(yè)企業(yè)那樣有較繁瑣的生產制造過程,其商品成本中不包括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人工費等支出,因而其增值稅的計算也很簡單。所銷售商品的增加值直接就等于商品的售價減去商品進價后的金額。那么,應繳納的增值稅=(單位商品的售價-單位商品的進價)×商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2.本期已提供勞務的應繳納增值稅的計算

對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yè),勞務成本中包括生產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因而已提供勞務的增加值就等于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價款扣除所消耗材料價值和折舊費用后的金額。同工商企業(yè)一樣,消耗的材料價值和折舊費需要從勞務成本清單中獲取,也要求在進行成本核算時將勞務成本清單細化到制造費用的內容。該類企業(yè)生產出的是無形產品,其勞務只能按次計算,那么,應繳納的增值稅=(每次提供勞務收取價款-所消耗材料價值-生產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二)會計準則中應當修改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因為商品或勞務的增加值只有在實現銷售或已經提供時才能體現出來,企業(y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也應該是收入實現的當天,那么企業(yè)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應繳納的增值稅。本文支持通過計算商品或勞務的增加值直接計算增值稅,認為設置“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核算企業(yè)應繳納的增值稅,這樣明確地將其與“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已交稅金)”、“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等相關科目區(qū)別開來。增值稅與消費稅、營業(yè)稅同屬于流轉稅類,而且都是由于企業(yè)的經營活動產生的,本文認為有必要將企業(yè)發(fā)生的增值稅以費用的形式通過“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因此,企業(yè)在計算出應繳納的增值稅后,應該借記“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

三、結論

由于現行的增值稅稅款抵扣法與增值稅的本質含義、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的要求以及權責發(fā)生制和配比原則相背離,因此,此文主張停止使用稅款抵扣法,并對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會計準則中有關增值稅計算和會計處理的內容提出了修改建議。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S].2008.

[2] 黃爽.增值稅會計核算方法探析[J].財會研究,2009(6).

第2篇

論文摘要:稅收收入計劃管理作為我國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時調動各級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促進征管水平的提高,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稅收收入的大幅增長以及客觀環(huán)境的發(fā)展變化,稅收收入計劃管理中的弊端也日益顯現。本文通過對我國現階段稅收收入計劃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

稅收收人計劃管理是稅務機關為保證稅收收人計劃的實現,對稅收收人計劃的編制、分配落實、執(zhí)行情況的分析檢查和考核、收人統(tǒng)計預測以及經濟稅源調查、稅源監(jiān)控等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活動所進行的綜合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稅收收人計劃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其職能作用,對于加強組織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稅收任務,推動整個稅收工作的開展,具有重大意義。就我國目前而言,由干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人們法治觀念尚待加強,稅收執(zhí)法環(huán)境欠佳,稅法不完善,征管體制弊端及稅務人員自身素質等原因,取消稅收收人計劃顯然不切實際。我國應在稅收收人預測和監(jiān)控的基礎上建立涵蓋經濟、稅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稅收收人管理體系。稅收收人計劃要制定得科學合理,才是明智之舉。

    一、我國目前稅收收入計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編制方法不科學

    從稅務機關內部計劃的編制來看,過去很長時期內稅收收人計劃編制一直采用基數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數乘增長系數加減特殊因素)。這種方法比較簡便,確定的計劃指標也具有較好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其缺點主要是由于基數與依照稅法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數主要考慮增加稅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特殊因素考慮的不全面、不準確,使得所確定的計劃指標與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依法征稅的結果存在較大差距,造成實際稅收制度對法定稅收制度的背離,扭曲了稅收政策,也造成了稅收管理的畸形發(fā)展。

    從稅收收人總量的編制來看,自1994年“利改稅”以來,我國每年稅收收人計劃的安排一直是財政預算的重要內容。預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財政部制定,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經濟增長和財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納稅人方面的基礎資料,未充分考慮各地稅源現狀,稅收收人計劃與實際稅源相差較大。

    (二)稅收收入計劃考核缺乏科學性

    長期以來對稅收收人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稅收收人任務作為惟一標準。這種方法對干確保稅收收人,保證財政預算雖然有積極意義,但是由于稅收收人計劃本身在編制方法和計算依據等方面存在著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僅用稅收收人計劃完成情況這一指標作為衡量標準,難以準確考核各級稅務機關組織收人工作的情況,甚至會帶來負面影響,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質量。另外現行的稅收計劃考核辦法不能正確引導人們認真分析研究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更好地鼓勵人們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型管理轉變,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的工作方式進行積極探索。

    (三)稅收收入計劃管理未能有效地與依法治稅相結合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立足點和靈魂,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本質上并不矛盾。但在現實中由干存在對稅收計劃認識的偏差,在稅源充裕之年稅務機關考慮來年稅收計劃的完成,壓減當年的稅收基數,有利于為來年稅收任務打造一個較低的平臺;而在稅源較緊的情況下,少數征收單位往往通過征收“過頭稅”來完成稅收任務。這樣就使稅收收人計劃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這種方法使基層稅務部門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稅”的治稅理念,要么弱化了稅收任務的剛性。

二、改革和完善稅收收入計劃管理體系的幾點設想

(一)改革稅收收入計劃的編制方法

    1.優(yōu)化稅收收人計劃的編制方法。根據經濟稅源的實際情況采取“綜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數參考gdp增長比例,同時認真考慮稅源變化、稅收政策調整、產業(yè)結構變化、地方稅種增長特點、gdp增長、市場變化、稅收虛增及不可預測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稅收收人計劃??梢猿浞掷孟冗M的計算機技術,研制各種稅收收人計劃編制方法的操作軟件,并賦予各綜合因素或各編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權數再加以調整,得出切實可行的稅收收人計劃并且此計劃為彈性計劃而非指令性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變可隨時調整,使稅收收人計劃建立在科學、可靠的稅源基礎之上,與依法治稅最大限度的吻合。

 

    2.實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核算的稅收收人計劃管理體制。我國稅收計劃管理可實行財、稅分別核算。財政部可根據所掌握的稅源情況及財政支出需要,參考稅務機關意見編制預算。國家稅務總局首先接受財政部預算方案,努力確保完成。同時根據各地稅源狀況、征管水平編制出分地區(qū)稅收計劃,匯總得出全國稅收計劃,并按自身制定的計劃考核各地完成情況,逐月與財政部預算中的稅收收人完成進度進行比較分析。若存在差異,查找出原因報財政部。若因經濟中客觀原因而非稅務機關征管造成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財政部可將預算調整方案報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核,決定是否修改。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fā)行國債或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機關。此種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稅收收入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二)建立以考核稅收征管質量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稅收收人計劃考核制度的目標,應由考核稅收年度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轉移定位到依法治稅、應收盡收上來。上級考核驗收工作時,要把嚴格稅收執(zhí)法、嚴格執(zhí)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慮稅收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更要考核執(zhí)行政策和征管質量情況。按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七率”(《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辦法》中規(guī)定考核的指標為登記率、申報率、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申報準確率和處罰率,簡稱“七率”。)嚴格考核征管質量,以科學合理的稅收收人計劃促進依法治稅和征管質量的提高。另外,還應改革稅收收人計劃考核制度的主要內容、基本條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預期效果。

    (三)完善稅法體系,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納稅意識。不斷提高征管水平,為依法治枕創(chuàng)造技術條件

第3篇

論文摘要:建立規(guī)范化稅收秩序,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既是現代稅收發(fā)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同志指出,在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發(fā)展的歷史進程中,要扎扎實實做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各項工作。落實到稅務部門,就是要不斷推進和諧稅收的建設。

一、建設和諧稅收的重要意義

(一)建設和諧稅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稅收是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財力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法律法規(guī)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稅收征管籌集財政收入,參與社會收人分配,可以緩解分配不公,促進社會公平;通過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可以推進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等等。因此,和諧稅收建設得如何,稅收征納關系怎樣,直接關系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效。

(二)建設和諧稅收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必然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必須統(tǒng)籌兼顧、協(xié)調發(fā)展,正確處理稅收與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稅收與社會和諧發(fā)展、依法治稅與優(yōu)質服務共同發(fā)展、稅收事業(yè)與稅務人員全面發(fā)展等問題。稅收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必然涉及和諧稅收問題。

(三)建設和諧稅收是稅收事業(yè)發(fā)展的必由之路。不斷增強干部職工的發(fā)展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和創(chuàng)新意識,逐步樹立起科學的稅收發(fā)展觀。加強和改進基層建設;推行以能定級、以崗定責、崗能匹配、績酬掛鉤、動態(tài)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基層單位稅務人員能級管理,構建起科學的稅收質量管理體系。

二、建設和諧稅收的內涵

(一)公正執(zhí)法。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理念,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全面落實稅收政策,落實好國家制定的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文化發(fā)展、救災防疫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切實落實好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農民銷售農產品和扶貧開發(fā)等方面的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緩解就業(yè)壓力,推動收人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縮小城鄉(xiāng)差距,維護社會的公平和穩(wěn)定。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既不“寅吃卯糧”收“過頭稅”,也不能有稅不收。切實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辦事,避免因稅收執(zhí)法不當產生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

(二)誠信服務。把聚財為國、執(zhí)法為民作為稅務工作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不斷改進納稅服務工作,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稅收環(huán)境,健康良好的征納關系。堅持稅法公開、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稅,促使市場主體在現代市場體系中平等競爭,使經濟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實現最優(yōu)。方便納稅人辦稅,通過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法、正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滿足納稅人的合理要求,增強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利,為納稅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稅收環(huán)境。

(三)科學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體系,實現稅收管理制度的標準化。按照精確、細致、規(guī)范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優(yōu)化業(yè)務流程,完善崗責體系,加強協(xié)調配合,抓住稅收征管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有針對性地做好稅收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按照一體化的要求,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廉潔奉公。堅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深化稅收改革,完善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完善制度體系,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證。加強監(jiān)督制約,規(guī)范稅收權力正確行使,保障人民群眾特別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團結奮進。堅持以人為本,大力倡導與人為善、和衷共濟、平等友愛、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社會風尚,使和諧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成為稅務干部的核心價值觀。堅持從嚴治隊.推行能級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競爭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和激發(fā)稅務人員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提倡公正執(zhí)法、熱情服務、規(guī)范管理、團結協(xié)作的稅收文化,形成團結奮進的稅收工作氛圍。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yè)務熟練、作風優(yōu)良、執(zhí)法公正、服務規(guī)范的稅務干部隊伍,樹立稅務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建設和諧稅收的舉措

(一)發(fā)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fā)展。一是助推經濟發(fā)展。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作用,落實好稅收優(yōu)惠政策,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二是支持社會進步。落實好環(huán)境治理、生態(tài)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政策,促進循環(huán)經濟的發(fā)展。三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切實落實好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涉農優(yōu)惠政策等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推動就業(yè)、收人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會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wěn)定。四是依法組織稅收收人。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人原則,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可靠的財力支持。

(二)推進依法治稅,營造法治公平競爭環(huán)境。一是嚴格稅收執(zhí)法。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執(zhí)行好各項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切實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二是認真落實稅收執(zhí)法責任制。完善稅收執(zhí)法崗責體系,健全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執(zhí)法責任,加大評議考核和獎懲力度。積極開展稅收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三是嚴厲查處偷稅、騙稅行為。整頓和規(guī)范稅收秩序,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社會公平,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huán)境,維護社會正義。

(三)優(yōu)化稅收服務,建立良好的征納關系。一是樹立現代服務理念。做到納稅服務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由職業(yè)道德要求向具體行政行為轉變,由注重形式向內容、形式、效果相統(tǒng)一轉變,由有償服務向無償服務轉變。二是健全納稅服務制度。完善稅務公開制度,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所有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納稅人辦稅事項全部公開;完善服務責任制度,公開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時限標準,對違規(guī)行為嚴肅處理;完善服務便捷制度,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盡可能簡化辦稅環(huán)節(jié)和程序,提供多種辦稅途徑。三是優(yōu)化納稅服務方式。按照深化“一窗式”管理服務的要求,積極推進納稅服務信息化,探索預約服務、辦稅綠色通道等個性化服務,通過語音電話、網絡等開展征納雙向互動服務。

第4篇

XX年年,是實施新余地稅“十一五”發(fā)展規(guī)劃的關鍵之年。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在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市社科聯的指導下,在各設縣、區(qū)地稅局重視關心和各地研究會配合支持下,在全市地稅系統(tǒng)廣大干部職工和會員的積極參與下,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各項得到了省局和省地方稅務研究會領導的肯定。XX年,全市調研文章質量與數量都取得了歷史最好成績。經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定,有7篇文章被評為全省地稅系統(tǒng)XX年年度優(yōu)秀科(調)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會科學優(yōu)秀論文評比中獲獎。同時,市地方稅務研究會被評為全省民間社會團體先進集體,新余市社會科學XX-XX年年度先進集體。尤其可喜的是,我們通過了省社聯的“十五”規(guī)劃項目《我國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稅有機統(tǒng)一研究》的課題鑒定,這是我市地稅組建以來第一次通過省級規(guī)劃立項鑒定。可以說,我市XX年年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無論是在全省地稅系統(tǒng)還是在全市社會科學理論系統(tǒng)均已經步入了先進行列。

(一)加強地方稅務研究會自身建設

研究會是地稅部門聯系社會各界熱心地方稅收學術研究的非營利性群眾社團組織,要充分發(fā)揮好研究會的職能作用,重在加強自身建設,關鍵是加強組織和管理。我們進一步加強了領導,思想上重視,工作上支持,人、財、物上給予保障,為研究會工作開展創(chuàng)造了良好工作環(huán)境,極大激發(fā)和鼓勵了廣大地稅調研工作者和會員的積極性,增強了做好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的信心和決心。市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偉華同志經常過問地方稅務研究會的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從經費和人員上對地方稅務研究會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稅務研究會按照省地方稅務研究會的要求,真正實現了有機構、有固定場所、有專職人員。應該說,地方稅務研究會各項工作已經逐步走向規(guī)范化道路。

(二)成功舉辦全省地稅系統(tǒng)第三片區(qū)研討會

我們緊緊圍繞XX年年全省地稅總體工作思路,結合新余地稅工作實際,突出地稅調研重點。我們按照贛地稅發(fā){XX年}29號文件關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點調研課題的要求,認真牽頭做好第三片區(qū)重點調研課題的各項工作。市局專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課題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須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認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區(qū)的課題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們在全市抽調了調研骨干人員,集中精力,重點抓好《發(fā)揮地稅職能,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創(chuàng)新地稅系統(tǒng)工作管理機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稅系統(tǒng)三個服務水平研究》、《加強地稅文化的研究》四個課題具體調研工作,定期召開課題研討會,認真討論提綱,確定調研方向。同時積極主動與課題成員單位省局直屬分局、南昌市地稅局溝通,認真把課題落實到每個成員單位。為增加全市重點課題的領導力和科室參與的廣泛度,推進全市調研工作深入開展,我們把省局重點調研課題擬實行市局領導掛點制和機關科室參與制:每個重點課題將由市局領導親自掛點;每個重點課題實施牽頭單位領導負責制,每個牽頭單位指定一名局領導具體負責;相關業(yè)務科室全程參與相關重點調研課題調,切實做到人員、經費、時間三到位。同時,把全省重點課題的調研情況列入今年績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區(qū)論文推薦會上,與會人員對我局提交的論文高度評價,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區(qū)薦會上予以推薦。另一方面,精心組織了兩次全省第三片區(qū)地方稅收課題研討會議,對第三片區(qū)地方稅收課題進行編印成冊。整個組織協(xié)調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稅務研究會領導的高度評價。

(三)積極推進調研成果轉化

我們十分注重調研成果的轉化,特別是各級地稅局領導重視提高地稅調研質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氣,從突出地稅收入中心和地稅實踐急待解決的問題入手,潛心研究事關經濟與地方稅收宏觀協(xié)調發(fā)展的關系與政策理論問題,力求調研成果能為領導決策參謀服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全市國民經濟發(fā)展趨勢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對未來地方稅收的影響程度,經實事求是預測分析和判斷,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0年地稅收入預測分析》專題調研,針對全市地稅收入連續(xù)幾年高速增長,地稅收入增長已經大大高于全市經濟增長速度的現狀,明確了提出了今后幾年全市地稅收入增長會稍慢于我市經濟增長速度,地稅收入應該建立經濟可持續(xù)增長的基礎之上,從而為我市科學制定經濟發(fā)展目標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建議。

(四)不斷提高調研文章質量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地稅系統(tǒng)稅收科(調)研成果評選工作,鼓勵全系統(tǒng)干部職工積極投身稅收科(調)研活動,繁榮學術研究,大力推進地稅科(調)研精品戰(zhàn)略,使科(調)研成果更好地圍繞地稅中心,指導地稅實踐,促進全市地稅事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我們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稅收優(yōu)秀科(調)研成果評選辦法》。同時,我們在11月組織了全市地稅系統(tǒng)優(yōu)秀論文評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參加了此次評比。在評比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客觀公正、擇優(yōu)公開、逐級負責、嚴格篩選”的原則,為體現評選工作的獨立、公正,規(guī)定評審人員原則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在市級(含)以上地方稅務研究會常務理事中產生,必要時可以邀請地稅系統(tǒng)外有關財稅理論專家作為評審組成員。本單位評審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評審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同時論文作者不得作為評審人員。通過評審,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稅收工作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有積極指導意義的論文及其他調研性成果推薦上來進行獎勵。由于工作機制的創(chuàng)新,全市調研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1  

XX年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成績的取得。是各級領導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與支持的結果,特別是凝聚了廣大地稅系統(tǒng)科研人員的辛勤汗水。在成績面前,我們要高興,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稅系統(tǒng),我市的地方稅務研究與贛州等一些起步比較早的地市還有一定的差距,與外省一些稅務部門的差距更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員調研的氛圍不行。少數部門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重視程度不高,認為地方稅務研究是務虛的,甚至認為地方稅務研究就是地方稅務研究會的事。二是稅收理論調研人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素質上都比較薄弱。目前,全市地稅干部熱愛稅收科研工作幾乎寥寥無幾,一些從事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理論素質較差,遠遠不能適應新時期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經費保障經費嚴重不足。一些地方對省市局下達的重點調研課題在財力難以得到保障,我們有的課題組成員為了確保課題質量,自行出錢購書,一些地方對課題組所開展的必要的費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稅收科研經費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響了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開展。四是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對地方稅務研究下達的課題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一些科室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存在抵觸現象。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對策,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研究,爭取市局黨組對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重視,進一步提高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0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要點

2010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戰(zhàn)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實施“十一五”規(guī)劃承上啟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稅務研究工作,意義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稅務研究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緊緊圍繞“辦會政治方向,圍繞地稅中心,相對前瞻研究,貼近地稅實際,立足應用對策調研,促進地稅事業(yè)發(fā)展”的工作宗旨,不斷加強研究會組織、思想、作風和制度建設,努力把我市地方稅務研究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推上一個新臺階,為促進新余地稅事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作出新貢獻。

(一)圍繞“兩個中心”,力求在調研上下功夫。要進一步強化地方稅務研究服務地方經濟發(fā)展和地稅事業(yè)發(fā)展“兩個中心”,使地方稅務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于地稅事業(yè)發(fā)展。今年省局提出的全省地稅主要工作是深入推進“兩項建設”(規(guī)范化建設、地稅文化建設)著力提升“三個水平”(依法治稅水平、稅源管理水平、隊伍建設水平),推動全省地稅事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在促進江西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更大作為。全市各級地稅部門要圍繞地稅中心開展工作。按照“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機關與基層相結合;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相結合;群眾性調研與專項調查相結合”的要求,積極組織開展基層群眾性地稅學術調研活動。著力抓好專項調研活動,積極謀劃開展以實現新余“兩個率先,一個努力發(fā)展規(guī)劃目標題的專項地方稅收調研活動,為實現全市地稅“十一五”發(fā)展規(guī)劃的各項目標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

(二)狠抓成果轉化,力求在應用上見成效。調研的目的,全在于應用。要注重理論指導實踐的實際效果,強調調研成果的轉化應用,充分體現調研成果的價值和生命力,不斷提高地稅調研成果轉化應用水平。根據我市地稅工作實際,立足微觀政策層面,結合地稅基層實際,注重政策操作實務,加大科研成果的轉化,力爭解決全市地稅工作中幾個實際問題,切實體現科(調)研工作對地稅收實踐的理論指導作用。抓住重點課題攻關,多撰寫具有理論深度,指導地稅實踐有價值的調研論文,為全市地稅事業(yè)新發(fā)展多獻計獻策。

第5篇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稅收流失”日益成為各國家不得不共同面對的全球性問題。在對外開放的格局下,稅收流失不僅使經濟運行的秩序紊亂,更主要的是它威脅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因此,防范稅收流失已成為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稅制改革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國受稅制條件、稅收成本、公民納稅意識普遍淡薄等因素的制約,稅收流失現象還依然存在。稅收流失已成為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嚴重障礙。稅收流失作為稅收征管當中的難題,一直在困擾著稅務工作者,同時也威脅著國家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因此,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綜合運用系統(tǒng)研究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就這一問題展開深入研究,既是加強我國在這一領域學術研究的需要,也是指導治理我國稅收流失實踐的需要,更是落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的“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以及“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工作方略。有鑒于此,本文正是在借鑒中外學者和我國稅務工作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稅收流失概念入手,對稅收流失的規(guī)模、影響與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并且列舉了一些造成稅收流失的渠道,借鑒國際上治理稅收流失的經驗,對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對策。

本文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將文章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章是緒論,介紹了本文的寫作背景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以及論文研究框架、方法。

第二章是稅收流失概述,就稅收流失的定義、分類和測估方法進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現狀和稅收流失規(guī)模的測算。首先就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其次,從地下經濟和地上經濟兩個方面測估了我國稅收流失的規(guī)模。

第四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的原因和影響。首先從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法律不完善、納稅環(huán)境惡化、稅收征管不嚴、處罰不力等方面分析了稅收流失的原因;其次,就稅收流失的影響從對經濟影響、納稅人的影響和稅收法制方面進行了分析。

第五章是我國稅收流失的治理對策分析。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稅收流失實際,就稅收流失對策進行了探討。從完善的稅收制度,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嚴厲的稅收懲罰并重,合理的機構設置,分工明細的制度設計,廣泛、充分的稅收宣傳和高素質、高操守的中介機構,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借鑒國外經驗;

結合我國實際優(yōu)化治理措施從優(yōu)化納稅環(huán)境,強化稅源的監(jiān)控和管理,加強稅收立法和征管,調整現行稅種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稅收流失;規(guī)模測算;納稅;對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ax-losinghasbeenemergingasacommonglobalissueconfrontedbyvarioussovereignties.Undertheopen-uppolicy,itnotonlydisorderseconomybutalsothreatenseconomicsafetyaswellassocialstability.Sopreventionoftax-losinghasbeenafocusoftaxreformsinvariouscountries.Thisthesistriestogiveadeepinsightintotheeye-catchingproblem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andcomeupwithasetoftentativesolutions.

Alongwiththecontinuousdeepeningofeconomicreform,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China''''staxsystemreformhasachievednoticeableresults.However,duetoChina''''staxsystemconditions,taxcosts,weakcivictaxsense,andsoon,thelossofrevenueisalsostillexists.Taxlossesalreadybecomeaseriousobstacleto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lossofrevenueasone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difficultproblemswhichnotonlyhavebeenplaguingtheInlandRevenueworkers,butalsoathreattothecountry''''ssustainedeconomicdevelopment.Therefore,fromtheintegrationoftheoryandpractice,integrateduseofsystematicresearchandempiricalanalysismethod,doingthisstudiesoftheissue,notonlycanstrengthenChina''''sacademicresearchinthisareaneeds,butalsoguideourtaxlossespracticegovernanceneedsanditistoimplementtheStateCouncildepartment’sstrategyofthe"taxesaccordingtolaw,andstrictlyrunteam,technologyandmanagement,"and"plugtheloopholes,punishingcorruption,recoverunpaidtaxes".

Followingtheusualway"raisingquestion,analyzingandthensolvingit",thethesismainlyconsistsoffiveparts.

Thefirstchapterisanintroductionwhichintroduces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currentresearchsituationathomeandabroadandtheframe,methodofthispaper.

Thesecondchapteristaxlossessummary,whichcoversthetaxlossesdefinition,classifiesandmeasuremethodofhowtoestimatetaxlosses.

Thethirdchapteri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inourcountryandtaxlossesscalecalculating.Firstly,itanalyzestaxlossescurrentsituation;secondly,fromgroundeconomyandgroundeconomy,twoaspectsmeasuresthescaleofourcountrytaxlosses.

Thefourthchapterisourcountrytaxlossescauseandeffect.

第6篇

[論文摘要]企業(yè)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yè)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yè)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yè)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yè)稅收籌劃

稅收是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無償向政府支付的一種費用,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企業(yè)作為獨立經營的主體,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納稅額,使稅收負擔率達到最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yè)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qū)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么進行稅收籌劃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這是企業(y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wěn)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階段,這點尤其要重視,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所以,企業(yè)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及調整,并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

稅收籌劃由3個操作層次組成:①初級稅收籌劃:避免企業(yè)超額稅負。②中級稅收籌劃:優(yōu)化企業(yè)稅務策略。③高級稅收籌劃:爭取有利的稅收政策。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yè)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yè)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yè)稅收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yè)的稅收負擔。

一、房地產企業(yè)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聲企業(yè)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tǒng)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fā)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fā)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fā),從而避免開發(fā)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yè)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guī)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guī)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yè)稅。企業(yè)可充分利用這些優(yōu)惠政策,實現共贏。

2開發(fā)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fā)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yè)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yè)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fā)兩處位于城區(qū)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guī)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guī)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yè)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x50%-400×15%=240(萬元),營業(yè)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x30%=150(萬元);營業(yè)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guī)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yè)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yè)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fā)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yè)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2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開發(fā)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yè)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不考慮企業(yè)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10%=6(萬元)。不考慮企業(yè)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yè)稅收負擔134-85=49(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yè)開發(fā)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

(1)針對房地產開發(fā)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可以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計人開發(fā)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企業(yè),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

(2)針對房地產開發(fā)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yè)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對實現企業(yè)價值最大化有利。

3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房地產企業(y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稍加變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

三、房地產企業(yè)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銷售方式的選擇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好方式,通過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不僅可以直接減少稅負,而且可以間接地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的好處。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

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可以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

例3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①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②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③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fā)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yè)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82.5=1250(萬元),其增值率為16.67%<20%,免納土地增值稅。從全局來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yè)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167.5+77)=255.5(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55.5-232.75=22.75(萬元)。

2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

(1)開發(fā)企業(yè)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xù)費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xié)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yè)稅。

(2)將原來由開發(fā)企業(yè)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yè)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fā)企業(yè)承擔,以避免上述費用因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3)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fā)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xié)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時再確認收入并納稅。

參考文獻

[1]蓋地,企業(yè)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蘇強,房地產企業(yè)如何進行稅收籌劃[J],市場論壇,2006(2)。

[3]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fā)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規(guī)定[s],國稅發(fā)[2003]83號,財會月刊,2003,(21):61-62。

第7篇

1 稅收征管效率

稅收征管是稅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fā)揮稅收對經濟和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作用的根本保證。稅收征管效率是稅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標。稅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稅收行政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社會效率。稅收征管效率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就是稅收行政效率,是指國家征稅取得的稅收收入與稅務機關征稅支付的費用之間的對比關系,是稅收稅收征管效率的一個重要方面。廣義的稅收征管效率是指稅收的征管活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益影響。稅收征管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經濟稅源因素、稅收制度因素、稅收征管因素、財稅管理體制因素和稅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環(huán)境下,稅收征管因素是影響稅收征管質量的關鍵因素。稅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稅收征管過程的投入水平與產出水平之間的關系。在稅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稅收成本占實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稅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應當盡可能降低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或者盡可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效率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在稅制建設、稅收征管、管理手段、隊伍建設、稅法宣傳、納稅申報等各個環(huán)節(jié)貫徹效率原則,需要社會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特別是需要決策人、征稅人、納稅人和用稅人從自身的角度出發(fā),樹立提高效率的責任意識。

2 稅收制度因素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它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稅收制度的內容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二是不同的稅種構成稅收制度。簡單而嚴密的稅收制度,能使稅收征管成本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完善稅收法制,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這是推進依法治稅的基礎。為了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許多國家制訂單獨的稅收基本法,將稅收征管的基本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很多國家也注重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有的國家甚至把納稅人的權利寫進了憲法。

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稅收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證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會主義經濟的發(fā)展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稅收收入卻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時期稅源的制約,這就要求對二者合理兼顧,以求得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平衡。同時,社會主義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根本利益的沖突,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國民收入的創(chuàng)造和國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條件。稅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載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稅收法律和稅收管理體制等。從法律角度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征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從稅收制度的形式來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照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結構簡單的稅制主要是指稅種單一、結構簡單的稅收制度;而結構復雜的稅制主要是指由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制度。一個國家要發(fā)揮稅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財政收入,調節(jié)生產、消費、分配和不同經濟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須制定理想的稅收制度和有效率的執(zhí)行稅收制度。

3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jiān)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guī)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yè)務規(guī)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3.2 收監(jiān)督不到位

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當前的突

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辦法,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yè)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jiān)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guī)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tǒng)計指標的失真。企業(yè)負責人的腐敗問題在部分地區(qū)和企業(yè)還很嚴重。盡管企業(yè)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4 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類管理就是針對納稅人方方面面的復雜性和納稅申報方式多樣化的實際設立的一種能使稅收征管建立在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情況、經營方式、核算方式和稅源變化基礎的一種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類管理是從管好源頭開始,所以應從各個方面加強管理,包括將所有納稅戶納入稅務登記的范圍內,對納稅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發(fā)票領用存表等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計,并有針對性的開展各種日常檢查和稅源調查工作,切實掌握納稅戶的稅務登記增減變化情況、發(fā)票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納稅情況、減免緩退情況、違章處罰等情況,掌握納稅人全部納稅事宜的全過程,并能通過管理及時而準確地收集整理、傳遞各種涉稅信息、資料,建立健全納稅戶檔案。把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作為加強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稅收宣傳力度,提高納稅意識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稅收債權 保全 代位權 撤銷權

稅收債權保全制度是2001年我國稅收征管法修改之后稅法對合同法上債權保全制度的移用。稅收債權保全制度由稅收代位權制度與稅收撤銷制度兩部分構成。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稅收撤銷權制度是指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我國現階段,學者們對稅收債權保全制度進行理論性研究居多,鮮見進行實證調查與分析的。因此,筆者試圖立足于實務角度,考察新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稅收債權保全現狀,針對人們的稅法意識、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認識以及在實踐中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的現狀三個方面分別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通過調查并分析稅收實踐現狀,發(fā)現問題并尋找原因,提出解決方法,為稅務執(zhí)法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稅款提供全面、客觀的分析,為司法機關審理涉及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與咨詢,使其能夠在稅收債權與一般民事債權、經濟活動相遇時,協(xié)調好國家利益、納稅人利益與第三人利益的關系,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維護經濟活動安全。

一、問卷調查基本情況

依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們對于稅收債權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權、撤銷權的現狀問題產生了巨大關注,我們利用三個月時間在寶雞市范圍內,分別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司法工作者(包括律師、法律顧問、法官等)以及其他與經濟或者法律有關的其他人員等就對稅收債權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權、撤銷權的有關問題展開了詳細的調查,我們共發(fā)出《稅收債權保全制度問卷調查表》500份,收回430份,其中無效問卷39份,有效問卷391份。

二、調查內容及其統(tǒng)計分析

從已經收回的有效問卷看,分別有稅務人員156人,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137人,法律工作者42人,其他人員56人。

(一)在稅法理論基礎方面

此項內容旨在考察調查對象在理論上對稅收征納關系的本質認識,數據如下:

1.對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地位的認識方面:認為是A、平等關系的有215人;認為是B、不平等關系的有115人;認為是AB兩種關系都有的有33人;認為說不清楚的有16人。

2.對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的認識方面:認為是A、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的有121人;認為是B、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的有110人;認為是AB的有77人;認為說不清楚的有68人。

3.關于稅款的本質認識問題:認為A、稅款是債的有29人;認為B、稅款不是債的有27人;認為C、是國家權力的體現的有96人;認為D、稅款的征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認為E、稅款從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債;是行政權力的體現的有81人;認為F、其他的有26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稅收法律及其原理認識模糊,無論是稅務工作者還是相關人員都不夠重視稅法基本理論的學習,不熟悉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內容,不夠深入理解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深刻內涵,也有一定數量的稅務干部不能正確理解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擺正位置,也不能正確看待稅款的債權性。

(二)在對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適用方面

此項調查目的在于了解調查對象對于稅收債權保全制度的具體掌握情況。

第一,對于是否知道稅收代位權,撤銷權以及知曉的途徑上,可以看出:

1.對于是否知曉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位權上,認為A、知道的有220人;認為B、不知道的有89人;認為C、聽說過但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

2.對于是否知曉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合同法規(guī)定的撤銷權上,認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認為C、聽說過但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

第二,在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立法目的的認識上,認為是:

A、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順利征收,維護國家利益的264人;認為是B、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49人;認為是C、維護與納稅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31人;D、說不清楚的3人。

第三,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

認為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稅收撤銷權、代位權體現了稅務機關的A、行政權的有71人;認為體現了B、公法債權的有49人;認為C、既體現了行政權力又體現了公法債權的有207人;認為是D、其他的有15人。

第四,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具體條件和行使方式,期限問題的認識不足:

1.對于稅收代位權的具體條件上,全部選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

2.稅收撤銷權的具體條件上,全部選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

3.對于稅收撤銷權、稅收代位權行使方式問題,認為A、運用行政權力行使的83人;認為B、只能向法院提訟的126人;認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認為其他的有48人。

4.對于稅收撤銷權行使期限問題,認為應該為A、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的有160人;認為應該為B、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的有50人;認為應該為C、運用一般訴訟時效2年內的有141人;回答為D、其他的有13人。

5.對于稅收代位權行使期限問題,認為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期限性質應該是A、訴訟時效的有228人;認為是B、除斥期間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

第五,對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的效力,認為:

1.對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稅收撤銷權、代位權會不會影響到與納稅人有關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認為A、會的有124人,認為B、不會的有133人;回答C、說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

2.對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稅收強制措施的看法,認為A、能的有83人;認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3.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勝訴后有無直接受償權的看法,認為A、能的有150人;認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于現有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理解得不夠深刻,稅務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者中存在著較多懂法者不懂稅,懂稅者不懂法的普遍現象,而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都能準確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稅收法律及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從而導致對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具體操作認識比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的現狀

此項調查目的在于調查稅務機關實施撤銷權、代位權的實踐情況。

第一,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中的現狀是:

1.是否行使過;A、沒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

2.具體原因A、沒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

第二,在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中的現狀是:

1.是否被行使過;A、沒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

2.具體原因A、沒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

第三,針對法律工作者熟知稅收代位權的情況: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

以上一系列數據表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在實踐中很少實施,情況并不夠理想,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務機關對于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稅收債權保全制度重視不夠。這主要表現在:(1)在稅收宣傳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宣講,深度不夠;(2)絕大多數稅務干部對稅收優(yōu)先權能夠理解,對稅收代位權、稅收撤銷權沒有理解,更談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稅務機關從來沒有查處過這類案件,不是說這類問題沒有發(fā)生,而是主客觀原因造成的。

二是所調查到的稅務機關均沒有行使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幾乎90%的稅務人員不知道或回答沒有行使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對于沒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

三是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也不知道;四是絕大多數審判人員沒有辦理過代位權、撤銷權案件,都沒有辦理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五是絕大多數律師和法官沒有辦理過代位權、撤銷權案件,在已經辦理過代位權或者撤銷權案件的律師或法官中也都從來沒有辦理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

三、思考與建議

第一,在立法上稅收優(yōu)先權,代位權、撤銷權制度是否屬于“虛置”問題?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法律并無絕對的優(yōu)劣或價值,凡是適合國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表現尤為明顯。由于稅收廣泛而深入地存在著,而稅法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現代社會有大量具有財政目的和社會政策目的的稅法規(guī)范,因其政策性經常發(fā)生變動,再者為解決稅法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稅法解釋層出不窮,紛繁復雜,各種通知答復意見等經常發(fā)生。致使我國的稅收實體立法層級多、層次低,而程序立法層次較高,但是過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在稅法中缺乏具體規(guī)定,致使有關部門無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程序復雜。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只能也必須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而并非由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其他執(zhí)法行為來直接實現,這一手段較其他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進行的措施比較復雜,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F行稅法的不具體,使得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專門抽出時間,投入精力學習民法、合同法等部門法的知識才能對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層稅收任務的繁重,致使稅務人員在學習稅收業(yè)務知識,都難以保證,從而使得對于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無法保證,致使無法學習也疏于學習,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實踐中運用該制度追繳稅款者為數極少,讓人不得不懷疑該制度正在處于“虛置”的尷尬地位。

為此,建議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舅悸肥牵航⒁远愂栈痉槟阜?,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盡快研究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在稅收基本法沒有出臺之前,不妨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及與此相關的民事行政法律規(guī)范通過制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方式予以規(guī)定,以解決學習難以保證和在實踐中操作性差的問題。

第二,在培訓上,應注意將業(yè)務培訓與法律培訓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從調查情況看,目前稅務機關重視業(yè)務培訓,輕視法律培訓,尤其是與稅法相關的其它部門法知識的學習。在學習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系統(tǒng)、不扎實、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問題,部分稅務人員對法律知識、稅收會計、稅收政策、企業(yè)情況,學習不夠,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鑒于此,應該加強稅務干部的稅法教育與培訓工作。稅務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強,業(yè)務技能要求高,執(zhí)法程序要求既規(guī)范又嚴格,《稅收征管法》對民法制度的借鑒給稅務人員愈發(f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加強稅務干部對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和培訓,提高稅務干部執(zhí)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學習稅法,了解稅法,掌握稅法,認清自己作為依法治稅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依法征稅。

為此,我們建議稅務人員不僅要掌握稅收法律規(guī)定,更應當熟悉稅收相關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使其對稅收債權保全的操作有全新的認識和掌握;要采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等有效方法,促進學習,提高水平。

第三,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制度,彌補稅務機關相對于納稅人,信息缺乏的現狀。從目前稅務部門的征管力量看,征管力量相對不足,一個管理員管理幾百戶的企業(yè),對企業(yè)經營情況的了解是有限的。就納稅人而言,其債權債務、資金運轉以及財務情況既屬于企業(yè)內部機密也與其他企業(yè)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企業(yè)欠稅原因更是復雜多樣。因此企業(yè)為了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總是想法設法對稅務機關隱瞞財務實情。而現有立法規(guī)定的稅收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比較特殊,這種征納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一清欠手段的運用。

從立法機關對稅收撤銷權、代位權制度的規(guī)定看,目的顯然在于要有效防止國家稅收人為流失,切實保障國家稅收,稅收代位權的目的應該是強調納稅人對其稅收債務應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而為一般擔保的,同時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也應納入納稅人的責任財產范疇。

為此,國家應考慮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制度,包括財務信用和經營信用兩個方面,不僅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對納稅人財務狀況的有效監(jiān)控,還要盡可能實現對其經營狀況的了解,對于后者可以通過設立企業(yè)重大經營事項和財產轉移向稅務機關備案制度加以實現。

第四,進一步提高整個社會的納稅意識和護稅觀念。從納稅人的角度講,欠稅的原因多樣的。既有可能是由于資金緊張,其為保障持續(xù)經營而出現拖欠稅款現象,還可能是因貸款利率與滯納金加征率的懸殊,利益驅動使然。從社會角度講,全社會尚未形成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和依法納稅的一種社會氛圍。但是歸根結底在于納稅意識的淡薄。從稅務部門講,僅僅靠對稅法的宣傳,并不能使納稅人的意識提高到相應的高度,而護稅時使用的清欠的手段與力度也還遠遠沒有跟上,因而稅收代位權從2001年5月隨著稅收征管法下發(fā)后,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更多的時候體現在一種宣傳的層面上。

因此,針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社會加大宣傳稅收法規(guī)政策的力度,不僅使廣大納稅人熟悉掌握稅收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增強廣大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更應當使司法部門、法律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政策,加大對稅收工作的監(jiān)督、配合與理解力度,以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共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稅收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