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10-02 08:56:4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有關離婚的法律常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公平正義;婚姻;繼承
民法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價值理念,就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然而,正義的含義從來就是抽象和不確定的,不同的社會、不同的利益集團在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理解。由于利益的復雜性和利益主體的多元性,在一個大的集體里,要實現(xiàn)正義,這種深蘊的價值理念就只能是要法律最大限度地滿足“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利益”。不合理的法院判決總也能滿足一部分人的利益,即在個案上迎合了他們對公平、正義的期許。但,這樣做的直接惡果是:法的安定性遭到了極大的破壞。
法律在人們心中卻從此變得模糊起來,因為對大多數(shù)的普通民眾來說,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做到像法官、律師等職業(yè)人員那樣,從復雜理論的高度去看問題。讓他們學習具體的法律條文,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識,才是我們這樣的發(fā)展中國家走向法治的有效途徑。
在本案中,實際上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遺贈法律關系和侵害配偶權的法律關系。前者為《繼承法》規(guī)制的內容,也就是當事人在法庭中爭執(zhí)不下的東西。而后者傳統(tǒng)屬《婚姻法》管轄的范疇。當然,有關配偶權為抽象的人身權,則只能從《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四條中尋找依據(jù)了。[1]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得十分明確具體: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钡谖鍡l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钡谑鶙l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問題的關鍵在第二種法律關系上。與第一種法律關系不同的是,張學英此時變成了受譴責對象。不論張學英對黃永彬的愛是建立在一種什么樣的基礎上,也不管她對他有多少的愛憐和照料,他們的同居行為是有違社會主義公德的,也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抵觸。既發(fā)生抵觸,依很自然理解,那她就得低下頭來接受大家對她的責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在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上,1980年的《婚姻法》并沒有作出相應的規(guī)制,修訂后的《婚姻法》雖說在第四條確立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但也不至于說要剝奪不忠者的財產(chǎn)權,頂多也只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而已。既然是這樣,人們的期許變成了失望,一個應受懲處的人竟還可以從一個受同情的人那里獲取利益!這也就是人們?yōu)槭裁炊略诜ㄔ洪T口,以渲瀉其不滿與憤懣的原因。法官也認為,“如果我們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支持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主張,那么也就滋長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會風氣,而違背了法律要體現(xiàn)公平、公正的精神。”從而作出了如此判決。
首先,此判決有悖于繼承法的基本原理。試想,本案中的黃永彬將受遺贈人換成另外一個人,那還會有什么爭執(zhí)發(fā)生嗎?或許那樣,大家也就覺得沒什么討論的必要了。而本案之所以釀成糾紛,原因只有一個:黃永彬和張學英此前的不道德行為。那在《繼承法》中,對受遺贈人的道德水準是否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是否受遺贈人道德水準的低下就可以排除其依法所享有的繼承權? 其次,在物權法上,這個判決也遇到了難題。繼承權為財產(chǎn)權,這是法學界通說。而這種財產(chǎn)權利乃是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之上的,為所有人對其財產(chǎn)處分的一種當然結果,體現(xiàn)了所有權神圣。我們的《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也規(guī)定了“財產(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痹诒景钢?,如果不能實現(xiàn)遺囑的內容,那所有人(黃永彬)享有的具排它性的處分權又體現(xiàn)在什么地方?這樣,社會上還有誰會去殫心積慮創(chuàng)造、積累財富?那社會還談何發(fā)展?再次,以利益衡量論,本案判決實際上剝奪了一個“二奶” 的財產(chǎn)權,表明了對不良社會風氣不妥協(xié)的態(tài)度,這是其有積極意義的方面。但其本身并不能起到抑止“第三者”、“包二奶”現(xiàn)象的作用,作奸犯科者完全可以通過生前贈與來達到其目的。然而,由本案判決而引發(fā)的公眾對公權的畏懼以及對法律的迷茫和不信任,卻將使中國的法治之路蒙上陰影。從社會整體利益來考慮,得失孰大孰小盡在不言中。
中國要實現(xiàn)法治注定充滿艱難,它前行的路上還有很多的曲折,《民法通則》所倡揚的“保護合法的民事權益”要為社會普遍遵從,還須我們實實在在去努力。但往往真理也就是從如此種種爭議中開始的。
丈夫病危中,妻子忙轉錢
2000年,江蘇省宜興市27歲的男青年柏文華與小自己一歲的女子龔鑫鑫登記結婚?;楹蠛芸焐慌?,一家三口的小日子雖過得普通,卻也稱得上其樂融融。2011年2月,厄運突然降臨到這個小家庭,柏文華不幸被醫(yī)生確診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同年3月3日,因病情不斷加重,柏文華不得不轉入遠近聞名的專業(yè)白血病治療醫(yī)院——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以下簡稱蘇州醫(yī)院)——住院治療。
丈夫生病了,龔鑫鑫自然十分焦急,她把孩子托付給娘家人,自己在病床前衣不解帶地服侍丈夫,并積極和醫(yī)生討論治療方案,鼓勵柏文華樹立戰(zhàn)勝病魔的信心。龔鑫鑫還不惜花費25000余元為柏文華購買了肯定報銷不了的進口藥品,期待這些“靈丹妙藥”可以拉丈夫一把。然而,金錢像流水一樣地砸進醫(yī)院,柏文華的病情卻每況愈下,不是醫(yī)院無能,而是這個病確實非常難治,龔鑫鑫慢慢失去了信心和耐心。
2012年1月13日,因柏文華病情惡化,蘇州醫(yī)院一天內兩次發(fā)出病危通知。柏文華的生命如風中殘燭,隨時都有熄滅的可能。而這時的龔鑫鑫已經(jīng)全無心思為丈夫治病,認為這種病治愈率很小而且即使治愈也很容易復發(fā),自己還年輕,今后的路還很長,決不能再傻乎乎地把所有的錢都投進醫(yī)院了。而丈夫的家人還在不斷地要求她拿錢搶救,丈夫銀行卡中還有好幾十萬元,如果聽任他們的要求再交到醫(yī)院,萬一發(fā)生不測,豈不是人財兩空?
在這樣的思路導引下,龔鑫鑫悄悄躲著病榻上的柏文華及其家人,先后于2012年1月13日至15日期間,三次從柏文華所屬的農行卡中取款,將總計59萬元匯入自己的哥哥龔品品所屬的建行卡內。2012年1月14日,龔鑫鑫從龔品品卡中轉取40萬元;2012年1月16日,龔鑫鑫又將龔品品卡中的19萬元匯入自己的建行卡中。這樣,經(jīng)過一番“旅游”,柏文華名下的59萬元變到了龔鑫鑫名下。
2012年1月18日,龔鑫鑫將柏文華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108510元,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局)辦理報銷手續(xù)。龔鑫鑫不僅將報銷款悉數(shù)收入囊中,還再次從丈夫柏文華的工資卡上支取現(xiàn)金1萬元。
萬幸的是,經(jīng)醫(yī)務人員全力搶救,幾天后柏文華終于轉危為安,病情有所緩解的他暫時回到家鄉(xiāng),邊治療邊休養(yǎng)。2012年1月22日及1月30日,龔鑫鑫兩次合計支付柏文華醫(yī)院醫(yī)療費兩萬元。
2012年2月1日,龔鑫鑫又瞞著柏文華,將登記在柏文華名下的汽車以105000萬元價格出售給他人,并辦理了車輛權屬變更登記。
不久,柏文華就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子不見了,一問妻子,居然已經(jīng)變成別人的;打算取款買藥時,又驚見自己卡上竟然一分錢都沒有了!柏文華讓龔鑫鑫把錢還給他,龔鑫鑫一再推托。當柏文華需要錢買貴重藥品時,龔鑫鑫推三阻四,不愿意掏錢。
丈夫上法院,婚內求析產(chǎn)
2012年2月14日,無奈的柏文華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嵩A,將妻子龔鑫鑫和妻兄龔品品一起告上了
法庭。
就在柏文華之后,龔鑫鑫又于2012年3月8日、3月12日借用龔品品的建行卡,分別存入28000元及10萬元。
法院對這件婚內財產(chǎn)析產(chǎn)案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柏文華提出,妻子龔鑫鑫將他賬戶上的錢全部轉走,同時也將社保局報銷的醫(yī)療費全部據(jù)為己有。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的三分之二,具體金額以法院查證的金額為準。
龔鑫鑫為自己辯護說,她提取的款項是用于支付柏文華醫(yī)藥費及歸還親戚朋友的借款,還用于家中日常開支,已全部花掉了,柏文華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jù)。她求法院駁回柏文華的訴訟請求,如果要分割共同財產(chǎn),也應該夫妻平均分割。
龔品品很委屈,說自己只是將建行卡借給妹妹龔鑫鑫用了幾回,匯入的59萬元及2012年3月12日存入卡中的10萬元,都與其無關,況且那筆59萬元已經(jīng)被龔鑫鑫全部轉走了,龔鑫鑫存入的10萬元現(xiàn)在卡中隨時可以提取,其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依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求法院駁回柏文華對他的。
審理中,龔品品、龔鑫鑫均確認:2012年3月8日、3月12日分別存入的28000元及10萬元中,10萬元是龔鑫鑫賣車的款項,28000元是因龔品品家中裝修給龔鑫鑫用于幫助購買裝修材料的款項,由龔鑫鑫存入卡中的。柏文華則認為,因該卡一直由龔鑫鑫掌控,故該28000元也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審理中,根據(jù)柏文華的先予執(zhí)行申請,法院作出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將柏文華銀行卡中的48000元扣劃交付柏文華用于支付醫(yī)療費用。同時,法院查證,龔鑫鑫實際根據(jù)醫(yī)保規(guī)定僅報銷了108510元。
法院定妻錯,判決少得產(chǎn)
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有互相撫養(yǎng)的義務,龔鑫鑫在柏文華患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在蘇州醫(yī)院兩次收到病危通知書后,未經(jīng)柏文華同意,分三次從柏文華農行卡中取出59萬元及將登記在柏文華名下的小轎車擅自出售給他人的一系列行為,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guī)定,柏文華在這種情形下有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
對于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2012年3月8日龔鑫鑫存入龔品品建行卡中28000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法院認為,從本案龔鑫鑫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一系列行為,及所涉龔品品建行卡均被龔鑫鑫掌控,應認定該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綜上,法院認定柏文華與龔鑫鑫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龔鑫鑫三次從柏文華農行卡轉匯的59萬元,龔鑫鑫從社保局報銷的醫(yī)藥費108510元,從柏文華工資卡中取得的1萬元,存入龔品品卡中的128000元(含賣車款10萬元),柏文華銀行卡中的4.8萬元,未提及存入的賣車余款5000元,共為889510元,扣除龔鑫鑫三次支付柏文華的醫(yī)療費45728元,還有843782元。柏文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的三分之二,因龔鑫鑫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可以少分共同財產(chǎn),因此法院酌情確定柏文華可分得共同財產(chǎn)的60%即506269元,扣除柏文華工資卡中已取得的48000元,故龔鑫鑫還應支付給柏文華458269元,因龔品品的建行卡內有原被告128000元的共同財產(chǎn),其應在該款項的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龔鑫鑫提出其轉匯的款項已全部支付柏文華的醫(yī)藥費及所借親朋好友借款、家庭開支,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柏文華也不予認可,因此法院對該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2012年5月14日,宜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下:龔鑫鑫自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柏文華人民幣458269元,龔品品在128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終審維原判,析產(chǎn)未變更
龔鑫鑫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判決,于2012年7月3日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龔鑫鑫是否存在故意轉移、隱匿、變賣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原審法院分割共有財產(chǎn)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龔鑫鑫在明知柏文華罹患白血病且醫(yī)院通知病危的情況下,未經(jīng)柏文華同意,單方轉移柏文華銀行卡上59萬元存款至龔品品名下、報銷取得醫(yī)療費108510元,以及將柏文華名下轎車出售給他人等一系列行為,結合其之后未將所得款項用于支付柏文華醫(yī)療費用的事實,應當認定龔鑫鑫存在轉移、隱匿、變賣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拒不履行夫妻間互相扶養(yǎng)義務的情形,故對柏文華要求分割在龔鑫鑫處共同財產(chǎn)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龔鑫鑫稱其僅是為取用方便才將柏文華名下的財產(chǎn)由其保管,并非轉移、隱匿、變賣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觀點,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關于龔鑫鑫稱存入龔品品建行卡上的28000元系龔品品委托其購買裝修材料的款項,未有證據(jù)證明,且龔鑫鑫認可該28000元系其本人存入且卡由其掌控,應當認定該28000元亦系共同財產(chǎn)的一部分。龔鑫鑫一審中稱所轉匯款項已全部用于治療、還債、開支,二審又稱59萬元尚保管在其處,前后陳述矛盾且無相關證據(jù),因此對龔鑫鑫的上述陳述,法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對訴爭的龔鑫鑫處屬柏文華、龔鑫鑫共同財產(chǎn)的數(shù)額認定正確,所作分割比例恰當,判決內容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
維持。
綜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婚內析產(chǎn)案,執(zhí)行有原則
這一判決之所以成立,是由于我國201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之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這就標志著為克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的弊端,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首次引入了非常夫妻財產(chǎn)制。所謂非常夫妻財產(chǎn)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中,因發(fā)生特定事由,適用通常法定財產(chǎn)制或約定財產(chǎn)制難以維持正常的夫妻財產(chǎn)關系時,依據(jù)法律之規(guī)定或經(jīng)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須終止原來的財產(chǎn)制而適用分別財產(chǎn)制。
法律界人士認為,審判實踐中,法官在準確理解法條和妥善處理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要準確把握法定情形。訴請析產(chǎn)只限于該解釋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除此不得適用,而且每一種情形必須同時滿足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方能獲得支持。
她的前夫西南某市最大的民營企業(yè)的董事長,財大氣粗不說,頭上還有著數(shù)不清的榮譽光環(huán),這讓連寫封申訴信都要幾天的柔弱女人怎么辦?
前夫暗設陷阱,騙走價值千萬股份
2005年7月的一天下午,離婚快一年的柳素芬突然接到大兒子李林的電話,說他父親要過來看看。自從離婚后,前夫李一金就從沒過問過她半句,突然說要來見她,柳素芬感到有些驚訝。
不一會兒,李林匆匆開車過來接柳素芬去他家。到了大兒子家,卻不見前夫身影,倒是二兒子李兵在。李兵大學畢業(yè)后就到父親的分公司做經(jīng)理,結婚后他妻子又被安排在父親總公司的財務部任職。
柳素芬剛一坐下,兩個兒子就爭相訴起苦來。李兵說:“我們公司就要參加一個大項目奪標了,卻從銀行貸不到款……媽,你還是把你的股份讓出來吧……”
“讓出股份?為什么呀?”柳素芬仿佛被針扎了,驚恐得一下子從椅子上跳起來。
李兵有些不耐煩:“你占那么多股份,不懂企業(yè)管理卻亂干預……如果把公司搞垮了,有關部門就要來查賬。公司做的全是假賬,這一查我爸說不定就要坐牢,我們也要跟著失業(yè)啊!”
柳素芬一扣,不禁十分疑惑:“你爸公司的資產(chǎn)達5000多萬元,怎么可能垮呀?少來嚇唬我喲!”見母親不信,李兵激動得脖子上青筋暴綻:“不是給你說了嗎?公司的賬全是假賬,資產(chǎn)根本沒那么多!”這時,李林也在一旁幫腔:“再說,你這么大年紀了,拿那么多錢有什么用?”
聽兩個兒子都這樣說,柳素芬有些生氣:“這是我辛辛苦苦一輩子換來的,是我應得的!”
正在這時,李一金急匆匆地進來了。一年不見,他全然沒了往日董事長的威嚴,哭喪著臉坐在那里,一言不發(fā)。李林見狀,繼續(xù)說:“公司這個樣子我們怎么辦?我工作也辭了,老婆又沒工作……”
李兵也賭氣地大聲嚷:“我明天也不到公司上班了,反正公司早晚要垮的!”李一金不失時機地重重嘆息一聲,說:“是我這個當?shù)臒o能喲……”
看著父子仨這凄涼情形,柳素芬有些坐不住了……
1968年,20歲的柳素芬認識了比她小一歲的技校同學李一金,并相互產(chǎn)生感情。畢業(yè)后,他們雙雙被分配到西南某市一家機械廠工作。柳素芬在技術科,能說會道的李一金被分到銷售科。1970年他們結婚后,先后生下了兩個兒子。
1991年冬天的一個早上,柳素芬替剛出差歸來的丈夫收拾旅行包時,突然發(fā)現(xiàn)里面有盒,她腦袋“嗡”的一下,感到渾身的血往上涌:“他怎么有這個?我們從沒用過呀……”
其實,早在一年前被派到分廠工作時,李一金就開始嫌棄人老珠黃的妻子,有在外面尋花問柳的傳聞了。這回被妻子逮住包里的東西,李一金一再保證要悔改,加上兩個兒子苦苦哀求,柳素芬和丈夫吵鬧后收回了離婚的要求。
1993年3月,李一金下海辦公司。一次,他承接了一項大工程,但要預交20萬元風險抵押金,公司籌不夠款。柳素芬飯也顧不上吃,穿梭似的挨個拜訪親戚,終于借到了10萬多元,幫助丈夫渡過難關。
很快,李一金的事業(yè)發(fā)展順暢起來。為支持丈夫的事業(yè),柳素芬提前退了休,在家照料父子仨的飲食起居,讓他們專心工作和學習。
萬萬沒想到,企業(yè)發(fā)展壯大后,日漸風光的李一金又一次偏離家庭軌道。2004年中秋節(jié)前,柳素芬再次發(fā)現(xiàn)丈夫在外面有了女人。他們爭吵時,李一金竟?jié)M不在乎地嚷道:“兇什么兇?受不了就離婚唄!”
為了讓柳素芬同意離婚,李一金幾乎天天纏住她談判,最后還提出要將他所持的公司股份分一半給她:“這樣你就是千萬富婆了啊!為什么非要守著沒有愛情的婚姻受折磨呢?”
在李一金催逼下,2004年10月18日,他們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李一金自愿放棄家庭共同財產(chǎn),并將他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歸柳素芬所有。柳素芬委托律師查明丈夫公司的注冊資金是5006萬元,李一金的股金為3902.15萬元,分給她50%股份,她就應有1951萬余元。
離婚第二天,一個比柳素芬小21歲名叫劉梅的漂亮女子進入李一金公司財務部上班。第22天,李一金與劉梅結了婚。
但李一金答應給柳素芬的股份,卻遲遲沒進行交接轉讓。為此,前一個月柳素芬就到當?shù)貛准毅y行打招呼:李一金所持的公司股份有一半是她的,不經(jīng)她同意李一金不得擅自貸款……
現(xiàn)在,看到父子仨特別是李一金惶恐不安的樣子,柳素芬的心里也有些難過。那些曾經(jīng)美好、甜蜜的往事又浮現(xiàn)在眼前,特別是有一年冬天,有家小廠請李一金幫忙安裝設備,吃飯時,李一金竟趕了50多公里路回來接她一起去吃飯,并在席間不停地給她夾菜……想到這兒,柳素芬的眼睛濕潤了。
見柳素芬動了情,李一金趁機解釋說,雖然公司注冊資金為5000多萬元,但那是為了申辦資質證虛報的。公司實際資產(chǎn)只有1000多萬元,其中銀行貸款就有800多萬元,公司凈資產(chǎn)最多只有200多萬元。
思來想去,柳素芬決定在這危急關頭放前夫一馬,畢竟做了30多年的夫妻啊,而且兩個兒子也都來勸。
于是,當天下午他們重簽了協(xié)議:除家庭共同財產(chǎn)全部歸柳素芬所有外,李一金另外補償她26萬元;在保障公司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下,柳素芬有權優(yōu)先無償使用公司車輛;柳素芬自愿放棄李一金所持公司股金的50%的股份。
最后,在李一金要求下,對這份新協(xié)議進行了公證。
不屑強盜邏輯,抗爭何懼眾叛親離
一個月后,柳素芬到公證處對李一金轉給她的一處房產(chǎn)進行公證。剛走到門外,她就聽見里面的工作人員正在議論她和前夫的事:“那個女人真是傻啊,李一金才給了她26萬元,她就放棄了價值1900多萬元的企業(yè)股份。而李一金給他的新歡買了棟別墅,單是裝修費就花了20多萬元啊……”
這話像晴天霹靂在頭頂炸響,柳素芬沖進去想問個清楚,可里面的人卻一下子都閉了嘴,誰也不說話。柳素芬再也無心辦理房產(chǎn)公證了,她找到李一金,大吵大鬧:“你在外面亂來,本來就對不起我,還伙同兩個孩子用這么卑鄙的辦法套走我的股份……”
原來,自從柳素芬向銀行打過招呼后,銀行就立即卡下了李一金公司的貸款。李一金這才意識到,離婚的股份分割承諾給他帶來了極大麻煩。于是,他把兩個兒子叫到辦公室,商量的結果是必須讓柳素芬放棄她所持有的股份。兩個兒子在父親承諾各給他們10%股份的情況下,同意幫助父親實施這樁股份“轉移”計劃……
現(xiàn)在,無論柳素芬怎么爭辯,父子仨都是那句話:“你都是快60歲的老太婆了,要那么多錢也沒用啊……再說,我們會養(yǎng)你老的,爭這些干什么呀?”
第二天,柳素芬紅腫著眼睛來到公證
處,以協(xié)議是自己在受蒙騙情況下簽訂的為由,請求撤銷公證。公證處的人告訴她,沒有證據(jù)支持是不能隨便撤銷公證的。
倍感受騙又孤獨無助的柳素芬,每天躲在家里哭。有時,她也想放棄算了,但更多的時候她感到無比的憤怒和憋屈。如果前夫是以坦誠的態(tài)度和自己商量,如果公司真的到了危險地步,自己也會把股份給他們的??伤麄冞@樣干,分明是欺負人啊……
思想斗爭了幾天,柳素芬覺得必須把自己的股份爭回來,哪怕用它去做善事也好!于是,一有空她就往司法局跑,四處打聽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多次上訪。
柳素芬頻頻上訪的消息,李一金很快就知道了。他氣急敗壞地打來電話:“告訴你,要是壞了我的大事,我不會讓你好過的!”兩個兒子也打電話來勸,勸不了就發(fā)牢騷數(shù)落她。
2005年9月的一天早晨,柳素芬剛起床,就聽到陽臺上有異常響聲。她打開窗戶一看,竟是一只血肉模糊的死鴿子。從小就怕見殺雞、怕見血的柳素芬嚇得一哆嗦,好半天才定下神來……
這個危險信號讓柳素芬膽戰(zhàn)心驚。之后,她甚至不敢輕易出門。晚上睡覺時,她一定要反復檢查,確信把每道門都反鎖好了才放心。
這天,柳素芬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新聞:一名婦女被暴富丈夫拋棄后,堅持不懈地斗爭,終于維護了自己的權益。那一刻,柳素芬感到精神一振。她想,現(xiàn)在社會上有不少“陳世美”,自己變心給另一方帶來無盡的痛苦不說,還要拼命在財產(chǎn)上打鬼主意……和前夫相比,她知道自己太弱小。但是,正是前夫的恐嚇和兒子的背叛,激起了她的憤怒,也讓她更堅定了維護自己權益的決心。
于是,柳素芬開始給相關部門寫信申訴。
自從技校畢業(yè)后,幾十年來她很少寫文章了。現(xiàn)在提起筆來,她都不知道該怎么下筆,一些法律常識也記不住。她把漢語詞典、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書全部搬來堆在桌上,邊學邊寫。時間稍長一點,她就頭暈眼花,腦門直冒汗。1500多字的申訴信,她足足寫了一星期。
然而信郵寄出去,很久都沒有回音。她又把信復印多份親自到各級相關部門上訪。有一次,她竟中暑暈倒在開往北京的列車上……
2006年2月6日,公證處打來電話,說以公證時審查不嚴為由,撤銷了那份公證。聽到這個消息,柳素芬捂著話筒就哭了起來。雖然律師說過,就算撤銷了公證,他們所簽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也還在,但她還是很高興,畢竟這是一個小小的勝利啊!
接下來,柳素芬準備向法院,要求撤銷不公正協(xié)議,但在律師前往李一金公司取證時卻遇到困難:公司保安堅決不讓進。柳素芬火了:“我?guī)闳?,就算他那是鬼門關我也要去闖一闖!”
柳素芬領著律師準備進去,但無論怎么說,保安就是不讓進。柳素芬就領著律師圍著公司的圍墻轉,在一無人處她竟不顧危險,爬上圍墻翻了進去,然后打開一道小門將律師引進去,終于取得了李一金公司資產(chǎn)狀況方面的資料。
2006年3月29日,柳素芬正式向法院提交訴狀。
當晚,二兒子就氣呼呼地跑來大嚷:“你瞎折騰什么呀?難道你非要把公司搞垮才安心啊?”母子倆沒說上幾句,大兒子也趕來數(shù)落她。
柳素芬痛心地和他們爭辯:“李一金在感情上已經(jīng)對不起我了,難道在財產(chǎn)上我還要讓他欺負嗎?難道我是老太婆,我就沒有權利了嗎?你們這是什么強盜邏輯?”
兩個兒子氣哼哼地走了,柳素芬躺在床上號啕大哭。她不停地問自己:這樣做錯了嗎?鬧得眾叛親離值得嗎?痛苦中,她真想放棄??梢幌氲角胺虻乃魉鶠椋筒唤饾M腔。
得知柳素芬和前夫打官司,親戚朋友更多的是反對。他們認為李一金有錢有勢,而且兩個兒子也站在他那邊,和他爭太不自量力了。
就在柳素芬倍感孤獨、絕望時,她那教過私塾的老父親的一番話激發(fā)了她的斗志:“這不是錢的問題,這是人格和尊嚴的問題啊!”
第二天,因害怕兒子糾纏和前夫報復,柳素芬悄悄搬到親戚家住。4月15日,柳素芬的老父親臨終顫抖地握著她的手說:“素芬啊,以后你要小心,保護好自己……”跪在父親床前,柳素芬抹了一把淚水,悲憤地說:“爸,您放心吧!我一定要和他斗到底!”
7月中旬,柳素芬終于等來法院的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在不了解公司資產(chǎn)狀況的情況下,輕信他人,在僅得到極少補償?shù)那闆r下與被告簽訂的放棄股份分配的協(xié)議,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判決撤銷原告被告簽訂的放棄50%股份的協(xié)議。
聽到這個判決,柳素芬激動得當場放聲大哭……
險中連環(huán)詭計,親自辯護終見曙光
李一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
這次,不但開庭時間一再被推遲,而且審理后左等右等都等不到結果,柳素芬心里越來越不安,她怕李一金在其中搞什么名堂。
200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柳素芬忍不住給一名法官打電話咨詢。果然,這名法官閃爍其詞地表明了一個意思:李一金公司的注冊資金有水分,他其實沒有那么多錢。柳素芬分辯時,對方又勸她不要太過較真,畢竟曾經(jīng)是夫妻嘛。
至此,柳素芬確信事情有些不妙。她立刻給相關部門頻頻打電話追問。
一天,一個老鄰居打來電話,說李一金出了個小車禍,頭上碰了條血口子,回家后,劉梅卻對他不冷不熱,這讓李一金覺得還是結發(fā)夫妻好。這話聽得柳素芬心里有些酸。
當晚,李一金突然打來電話:“好久不見了,你還好嗎?要多保重身體啊……”盡管心里別扭,柳素芬還是有些感動……
過了兩天,柳素芬到一家茶樓喝茶時,碰到一名老同事。老同事問了幾句他們打官司的事后,說前幾天見到李一金了,人瘦了很多,簡直就是憔悴。
“老柳啊,你看出來沒有?老李他終于醒悟了,想和你破鏡重圓啊……”老同事的勸解讓柳素芬心里七上八下、心情復雜。老同事迫不及待地說:“我覺得,你們那個官司還是和解算了吧。給雙方都留條退路,不要鬧得太僵了……”
這話如一記重錘讓柳素芬頓時清醒:這名老同事一定是李一金請來的說客。不過柳素芬怎么也沒想到,后面還有更惡毒的。
12月初的一天,柳素芬在菜場買菜時,邂逅了一名50多歲的儒雅男子。他非常熱情地自我介紹說他叫陳坤,和柳素芬聊上后顯得特別熱情,還陪著她走了很遠的路。第二天,他倆又在菜場相遇。陳坤告訴柳素芬,他老伴出車禍去世幾年了,自己一個人退休在家很無聊。
第三天,陳坤主動約柳素芬到一家茶樓喝茶。其間,自稱會算命的陳坤給柳素芬算了一通,逗得她她十分開心。這以后,陳坤對柳素芬不再出好感,并開始追求她。這讓柳素芬覺得太突然,感到心里很不安,開始對他若即若離。
半個多月后,陳坤再次給柳素芬算命時說,她和李一金的官司不宜打,如果打必輸無疑,并振振有詞地分析:“一開始法院遲遲不開庭,現(xiàn)在審了又遲遲不下判決,這意味著什么?你啊,趕緊爭取和解,
免得全部輸?shù)?”
當天下午,柳素芬把陳坤說的話告訴了一個親戚。親戚在仔細問清陳坤的外貌后,立刻大叫:“那個人不叫陳坤,叫陳開順,是劉梅的表叔……”“天啊!”柳素芬驚得瞠目結舌。很快,她和“陳坤”斷絕了一切往來。
沒多久,柳素芬的兩個兒子再次來到她家,反復勸她放棄股份。可柳素芬始終不為所動。沒想到,她這次的“一意孤行”非但沒激怒兩個兒子,他們反而變得對她好起來了。今天大兒子請吃飯,明天二兒子請吃飯。
見兩個兒子對自己這么好,柳素芬的心逐漸軟了。也許是孩子們意識到他們過去做錯了,現(xiàn)在來彌補了。她想,我爭那么多錢來干啥?給了兒子也不錯啊!但一想到前夫的可惡,她幾次話到嘴邊又硬生生地咽了回去。
2007年1月14日,柳素芬患了重感冒,躺在床上動不了。兩個兒子聽說后,立即趕來送她上醫(yī)院,并輪流守著她輸液,連班也沒去上。兩個兒媳婦也三天兩頭提著大包小包禮品來看她。
看著兒子、兒媳婦在病床前忙碌的樣子,柳素芬感動得好幾次淚濕眼眶。她心里對兩個兒子的不滿和怨恨也漸漸消失了,經(jīng)常拉著他們的手親昵地聊天、拉家常。
出院那天,兩個兒子攙扶著柳素芬下樓,柳素芬正想對他們說把自己的50%股份各給他們20%時,兩個兒子卻先開口了:“媽,你就把股份讓給爸爸吧,他公司現(xiàn)在遇到困難了……再說,你爭那么多股份有啥用呢?”
柳素芬立刻明白了,原來兒子的“孝順”也是假的,他們是當“臥底說客”來了。
看著兩個兒子,柳素芬悲痛地流下淚,她突然抓住他們的手說:“你們太不了解媽了啊……我不是要爭那些財產(chǎn),實在是你父親太不講情義了啊……我跟他打官司,是為了我的權利。我得到那些錢,我會帶到棺材里去嗎?最終還不是你們的?你們父親干了那么多荒唐事,難道你們?yōu)榱隋X就要昧著良心幫他嗎?你們這樣是非不分,萬一他以后把所有財產(chǎn)都給了那個女人,你們就好受了嗎?”
聽了母親的哭訴和數(shù)落,兩個兒子愧疚地垂下了頭。在柳素芬一再追問下,他們證實了“苦肉計”、“復婚計”等一系列詭計都是父親一手策劃的。
聽著這天方夜譚般的“歷險”,柳素芬真是感慨萬千。她覺得自己在短短一年多時間里學到的東西,比她前幾十年學到的還要多,覺得自己逐漸由一個單純、懵懂的弱女子,變成了一個“身經(jīng)百戰(zhàn)”的“將軍”,不但掌握了許多法律知識,還增加了許多識人辨事的社會閱歷。
Q1:王律師,你好!
我在2011年4月,通過中介承租上海市東體育會路的某處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與張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當時張女士出具其身份證稱其是該系爭房屋產(chǎn)權人的母親,因產(chǎn)權人在美國,故由其系爭房屋的相關出租事宜。簽約當天,我付給張女士定金人民幣3000元,及中介費人民幣2200元,張女士遂簽署收條一張。根據(jù)租賃合同的約定:“張女士將其合法擁有的上海市東體育會路的房屋出租給本人使用,租賃期限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止,出租方應保證所出租房屋權屬清楚,無共同人意見,無使用之糾紛?!?/p>
為此本人要求張女士出具產(chǎn)權人同意其出租房屋的委托書,張女士未出具。次日,本人為系爭房屋物業(yè)管理費的繳交事宜找張女士溝通,并再次提出要求張女士出具房屋出租的委托書,張女士僅出具了系爭房屋的產(chǎn)權證復印件,且該產(chǎn)權證復印件上的權利人并非張女士,本人表示若張女士不能提供委托書,本人將拒絕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張女士始終沒有向本人出示權利人同意其處理有關系爭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權委托書。
不久張女士將系爭房屋出租給了第三人,本人也沒有繼續(xù)支付房屋租金。我現(xiàn)在想咨詢一下王律師,張女士在無法提供系爭房屋權利人授權證明的情況下對外出租房產(chǎn),本人是否可以認為張女士欺詐并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張女士雙倍返還定金,并返還中介費?
求助人:王女士
A:王女士,你好!
首先,財產(chǎn)應由擁有該財產(chǎn)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這種處分權可以是因獲得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自然獲得的,也可以是由權利人授權給予第三人的。張女士并非系爭房產(chǎn)的權利人,其處分權只能通過合法有效的授權獲得,我們常常將其稱之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分為三種形式:
(一)法定?;诜傻闹苯右?guī)定而產(chǎn)生的為法定。
(二)指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門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為指定。
(三)委托。委托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產(chǎn)生的。委托是中適用最廣泛、最普遍的一種形式,除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民事活動外,一般民事活動都可以實行委托。
就你所說的情況,張女士對于系爭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權應當是委托的形式。在民事活動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證明委托的資格,委托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因此,為了避免張女士無權所產(chǎn)生的爭議和糾紛,你提出張女士出具系爭房屋權利人同意她處理其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的要求應該是合理的,張女士應當出具。
那什么是無權呢?就是無權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l)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jīng)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范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關系終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間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fā)生效力。
王女士與張女士就系爭房屋簽署了租賃合同,若該系爭房屋權利人并非張女士,那么張女士主張受該系爭房屋權利人的委托出租系爭房屋的話,她負有舉證的責任。若張女士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她對系爭房屋擁有處分權的,即表明張女士出租系爭房屋系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張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在該系爭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而非合同無效狀態(tài)。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將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從本質上講,無權行為也具有某些的特性,如無權人具有為本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簽訂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3)無權合同經(jīng)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我們再來看看本案,王女士是否可以以欺詐主張而與張女士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況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我們說,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其陷于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如果該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應屬于無效合同,否則為可撤銷合同。就本案而言,即便張女士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但其行為并未損害國家的利益,因此不屬于無效合同的范疇。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若是欺詐,王女士也只能主張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欺詐與履行能力的有無沒有必然聯(lián)系。所以,在實踐中不宜將無實際履行能力的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一概認定為有欺詐行為,只有那些無實際履行能力也不打算履行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只是為了騙取定金、預付款、貨物、貨款等行為才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在系爭房屋權利人沒有站出來提出異議,且該系爭房屋目前已經(jīng)被出租的實際情況下,此種情況是否可以定性為合同欺詐是值得商榷的。我個人認為,本案更合理的定性應為權須明晰的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欺詐。
而且,王女士基于對張女士和中介方的主觀信任,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未核實張女士委托手續(xù)的做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F(xiàn)王女士要求主張租賃合同無效、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張女士應將收到的定金返還王女士。此外,中介未能對于系爭房屋的權利人進行審核并取得相關的委托授權材料,也存在過錯,應當根據(jù)中介居間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前,無房屋處分權人假造房屋產(chǎn)權證和各類證照,以房屋出租的名義騙取承租人的租金和押金的案例很多,通過上述案例,本律師提醒廣大擬在外借房的各位朋友,大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和押金前,務必要確認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該房屋的資格。擬承租人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產(chǎn)交信息,然后核對房屋產(chǎn)權證原件與出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并將兩者的復印件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以免日后因出租人不適格或房屋權屬有瑕疵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法律支持: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王棟律師現(xiàn)為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專職執(zhí)業(yè)律師,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務運作、房地產(chǎn)、國有產(chǎn)權交易、經(jīng)濟合同糾紛處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礎培訓等法律業(yè)務。在房地產(chǎn)方面,王棟律師作為主辦律師曾為多個大型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提供從土地開發(fā)、工程建設與管理直至商品房銷售的全程法律服務。作為眾多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的法律顧問,王棟律師負責了十多個高檔住宅、寫字樓、商鋪、工業(yè)園區(qū)各類房地產(chǎn)的租賃、銷售、物業(yè)管理的法律服務。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棟律師對于《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專項的研究,對于離婚及家庭財產(chǎn)分割的處理有著獨到的見解,成功辦理了數(shù)十起數(shù)額巨大,財產(chǎn)分割復雜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為上海法治頻道《熱點》欄目的嘉賓及報紙雜志的采訪,對婚姻家事、房產(chǎn)糾紛等熱點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和評述,受到了廣大觀眾和讀者的好評。
A:王女士,你好!
首先,財產(chǎn)應由擁有該財產(chǎn)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這種處分權可以是因獲得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自然獲得的,也可以是由權利人授權給予第三人的。張女士并非系爭房產(chǎn)的權利人,其處分權只能通過合法有效的授權獲得,我們常常將其稱之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分為三種形式:
(一)法定?;诜傻闹苯右?guī)定而產(chǎn)生的為法定。
(二)指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門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為指定。
(三)委托。委托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產(chǎn)生的。委托是中適用最廣泛、最普遍的一種形式,除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民事活動外,一般民事活動都可以實行委托。
就你所說的情況,張女士對于系爭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權應當是委托的形式。在民事活動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證明委托的資格,委托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因此,為了避免張女士無權所產(chǎn)生的爭議和糾紛,你提出張女士出具系爭房屋權利人同意她處理其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的要求應該是合理的,張女士應當出具。
那什么是無權呢?就是無權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l)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jīng)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范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關系終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間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fā)生效力。
王女士與張女士就系爭房屋簽署了租賃合同,若該系爭房屋權利人并非張女士,那么張女士主張受該系爭房屋權利人的委托出租系爭房屋的話,她負有舉證的責任。若張女士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她對系爭房屋擁有處分權的,即表明張女士出租系爭房屋系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張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在該系爭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而非合同無效狀態(tài)。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將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從本質上講,無權行為也具有某些的特性,如無權人具有為本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簽訂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3)無權合同經(jīng)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我們再來看看本案,王女士是否可以以欺詐主張而與張女士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況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我們說,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其陷于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如果該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應屬于無效合同,否則為可撤銷合同。就本案而言,即便張女士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但其行為并未損害國家的利益,因此不屬于無效合同的范疇。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若是欺詐,王女士也只能主張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欺詐與履行能力的有無沒有必然聯(lián)系。所以,在實踐中不宜將無實際履行能力的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一概認定為有欺詐行為,只有那些無實際履行能力也不打算履行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只是為了騙取定金、預付款、貨物、貨款等行為才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在系爭房屋權利人沒有站出來提出異議,且該系爭房屋目前已經(jīng)被出租的實際情況下,此種情況是否可以定性為合同欺詐是值得商榷的。我個人認為,本案更合理的定性應為權須明晰的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欺詐。
而且,王女士基于對張女士和中介方的主觀信任,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未核實張女士委托手續(xù)的做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F(xiàn)王女士要求主張租賃合同無效、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張女士應將收到的定金返還王女士。此外,中介未能對于系爭房屋的權利人進行審核并取得相關的委托授權材料,也存在過錯,應當根據(jù)中介居間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前,無房屋處分權人假造房屋產(chǎn)權證和各類證照,以房屋出租的名義騙取承租人的租金和押金的案例很多,通過上述案例,本律師提醒廣大擬在外借房的各位朋友,大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和押金前,務必要確認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該房屋的資格。擬承租人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產(chǎn)交信息,然后核對房屋產(chǎn)權證原件與出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并將兩者的復印件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以免日后因出租人不適格或房屋權屬有瑕疵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