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20 1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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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提單 電放 國際貿易
近年來,隨著遠洋運輸業(yè)務的發(fā)展,尤其是班輪運輸?shù)钠占?,集裝箱運輸和造船技術不斷進步,船舶航速加快,裝卸港口速率提高,在某些近洋航線上出現(xiàn)了"貨等單"的情況。而在國際航運的實踐中,通常是,承運人憑借經(jīng)過適當背書的正本提單而放貨,船公司的一般原則是"認單不認人",如此,由于提單未到,貨物滯期港口,對承運人和收貨人都造成了損害。在這種情況下,電放操作應運而生。
1."電放"的含義以及操作
何為電放呢?電放是指應簽發(fā)或已簽發(fā)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代公司根據(jù)托運人的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在不簽發(fā)提單或收回已簽發(fā)的全部正本提單前提下,以電子郵件、傳真、電報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將貨物交付給給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
電放的主要操作過程是托運人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電放保函后,表示因"電放"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由托運人承擔。一旦承運人接受申請及保函后,則向卸貨港承運人的人發(fā)送電放通知書,再由托運人向收貨人傳真電放通知單,收貨人憑收貨人公司蓋章的"電放提單"傳真件或憑身份證明提取貨物。
"電放提單"在法律中至今未有定義,只是實務中的稱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人簽發(fā)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的提單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
在電放中,通常采用prepaid。貨物如果有不良情況,電放信上要打上大副批注。電放日通常在貨抵目的港前。電放放貨并非不出B/L,只是不出正本提單(若已出,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單復印件或MEMO件,通常是復印件為最好方式。電放操作通常不適用于以信用證或者托收為付款條件,而對于提示提單或空白提單也不適用。
通過此流程可以看到,電放實質上就是無單放貨,其產生的基礎就是買賣雙方良好的信譽和合作關系。由于省去了交付提單等結匯單據(jù),為收貨人和承運人都節(jié)省了不少時間和費用,電放具有迅捷(非常適用于近洋運輸,對于我國東南亞一帶貿易交易尤其方便),簡便等特點,對于承運人來說,由于托運人出具了保函,承運人承擔的風險小,對其貨物承擔的責任也小。但是提單一經(jīng)"電放"處理,其"準流通證券"的性質,即提單可以通過背書或交付來轉移物權的性質即歸于消滅,違背了提單制度的規(guī)定,所以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包括我國的《海商法》)無"電放"的定義。
2."電放"操作的風險以及注意事項
電放業(yè)務雖然有很大的優(yōu)勢,但在實際業(yè)務操作過程中,由于電放提單僅是提單副本或復印件,不具有物權效果,這樣就為買方炸貨提供了可能,同時也不排除船方偷貨的可能。在無正本提單放貨過程中,實際承運人憑保函放貨,提取貨物的不一定為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很大。同時電放提單目前既無專門的國際法律、慣例規(guī)范,也無相應的國內法規(guī),使電放業(yè)務成為無法可依的操作行為。所以電放業(yè)務中一旦未處理好,就會引起極大的糾紛。
①.托運人(賣方)在"電放"操作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注意事項
在電放業(yè)務中,托運人的風險是最大的,尤其是在FOB的條件下。第一,面臨貨財兩空的困境。"電放提單"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fā)的,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不能成為其收取貨款的保障。一旦電放后,賣方將不再掌握貨權,如果采用D/P和信用證交付,就無法得知買方是否已經(jīng)向銀行付款贖單。若"電放"指示放貨之后仍未收到貨款,賣方將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能向貨物保險人提出索賠(這種情況下不是因外來風險遭受的損失),只能與買方交涉,買方可能提出降價或減少貨款等苛刻條件,或者干脆拒絕商談,賣方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一定會面臨高昂的律師費、繁瑣的訴訟程序和判決的執(zhí)行程序。第二,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托運人必須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承運人未簽發(fā)正本提單,在某些情況下,如主管機關檢查要求提供或者與承運人發(fā)生爭議時,托運人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影響其自身的權益。第三,由于托運人會向承運人提供保函,則在貨物損害的情況下,無權利向承運人追究責任。這使得承運人脫逃了其責任的承擔。
因此,托運人在申請電放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充分了解"電放"的知識。第二,充分了解"買方"。賣方必須詳實地了解買方的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防止貨物被欺詐。第三,最好尋找聲譽較好、實力強且操作規(guī)范的公司作為,這種大公司一般有一套自己的貨運規(guī)則,這樣使貨物更加安全。第四,盡量簽訂CIF、CFR條款,以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也防止FOB下貨代與收貨人相互串通。第五,盡量爭取安全有效的支付方式,如T/T,先全額收取貨物貸款,再選擇"電放"。
②.承運人在電放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在"電放"下,由于承運人已收回了所簽發(fā)的全套正本提單或應托運人的要求并未簽發(fā)正本提單,并如約交付貨物,承運人已經(jīng)履行了提單所規(guī)定的應對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因而承運人也不會承擔"無單放貨"的風險。再加上托運人出具的電放保函,承運人的風險變得更小。但由于電放屬于異地交單放貨,倘若承運人處理不慎,也會帶來風險。第一,被買方故意炸貨而利用。第二,"電放"情況下,托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公司是否會承擔交錯貨物的責任,或者無船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時,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第三,船公司與船舶人之間授權不明現(xiàn)象的發(fā)生及其責任的承擔問題。
因此,承運人在承諾電放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承運人應要求貨代提供書面電放通知,在該通知中,應指明貨物究竟放給誰的詳細名稱。第二,承運人在已簽發(fā)正本提單下,承運人必須收回所有的正本提單。第三,必須識別保函的來源及出具的主體,不能接受"非托運人"的"電放"請求。第四,承運人需注意貨物的提取人與副本提單上指定前是否一致,并且注意保存提貨記錄。第五,實際承運人(船公司)與船舶人應明確職責,使船舶人不能超出授權范圍執(zhí)行不當操作,甚至與他方共同密謀損害船公司的利益。
③.收貨人(買方)在電放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注意事項
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洽談買賣合同時,通常處于主導地位,但作為運輸合同中的收貨人時,卻常處于不利地位。第一,承運人依照托運人的指示來確定收貨人(記名提單除外),收貨人的名稱可能改變,憑"電放提單"傳真件前往提貨的可能不止買方一人,這對于買方極為不利。第二,同發(fā)貨人,收貨人若先付款后收獲,則也將面臨財貨兩失的困境。第三,即使買方能提取貨物,但是若出現(xiàn)貨損貨差,賣方可能以"電放提單"上貨物外表狀況的記載以及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拒絕賠償,若轉向承運人主張權利,其是否有索賠權就成了問題,即使請求賣方出面向承運人索賠,賣方基于已經(jīng)收到貨款而無動力向承運人索賠,所以買方將陷入無計可施的狀況。第四,"電放"情況下,收貨人同樣不能取得提單,當出現(xiàn)糾紛時,也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可能無法維護自身權益。
因此,收貨人在接受電放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貨人需要詳實了解賣方的經(jīng)營業(yè)績、財務狀況等,防止無貨可提的情況。第二,在洽談買賣合同的時候,收貨人往往可以與賣方簽訂FOB價格條款的貿易合同,由自己來負責指定承運人,從而降低風險。第三,在無法達到有利于己的條款時,爭取不采取"電放",防止貨款兩空或者受傷無正本提單來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文獻:
[1]《電放的風險及海運單的應用》,姚新超,載《對外經(jīng)貿與實務》2008年02期。
[2]《提單電放下貿易方對承運人訴權主體問題研究》,劉葉丹,大連海事大學研究生論文,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