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4-06 18:40: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法律責任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社會責任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guī)定或因行政法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guī)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二)對現有法律責任的分析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另一種說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huán)境法,軍事法這部門法。那么,是否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應該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呢?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基礎上增加經濟法責任、社會法責任或者環(huán)境法律責任呢?首先,違法經濟法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這種責任是具有獨立性的。目前,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主要觀點分為三類,即固有與援引說,綜合責任說和徹底獨立性說。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我認為不應該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責任形式的簡單綜合,但是,僅基于此就設立一個經濟法法律責任,這種觀點是否妥當呢?這是令筆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認為,將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出于對違法行為或者不合法行為進行糾正時法律所代表的主體以及其法益目標兩者進行衡量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立場上,其法益目標是維護公平、平等,因此大多為補償性措施,比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道歉等等;刑事責任我認為是法律以國家的名義,在強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標是對公正、正義的追求,通過懲罰犯罪而達到預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懲罰性手段,比如罰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責任則是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目的是政府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一般是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查封等行政行為。而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代表的經濟法主體是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的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第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不是單一的,在接受刑事責任的懲罰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違反經濟法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該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性責任。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必然存在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學界觀點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責任的認識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其含義大致有法律后果說、應付代價說、強制義務說、義務后果雙重說、后果義務措施說等。
在經濟法責任的外延上,最為典型的是石少俠教授提出的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規(guī)定的責任區(qū)別開來。依這種觀點,經濟法責任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包含于經濟法規(guī)定的責任形式種類之中,除了經濟法責任之外,經濟法規(guī)定的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他們相互之間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關系。與之針鋒相對的,是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guī)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的觀點。在這種觀點下,經濟法責任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包含在內。
有人從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待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方式.提出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包括經濟制裁、經濟行政制裁以及經濟刑事制裁三種。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統(tǒng)一性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概述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guī)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學界對于經濟法律責任的特征也有爭論,如有人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兩個特征:1.違法者對損失的利益主要表現為經濟利益;2.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主體更多地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yè)法人。有學者認為相互分離性、雙重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特征是:1.經濟法責任的法律依據是經濟法;2.經濟法責任的形式具有明顯的復合性;3.經濟法責任具有直接、顯著的社會公益性;4.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
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特征是:1.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2.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3.功能因主體不同具有差異性;4.形式具有適用范圍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現為一種組織(團體)責任。
我認為經濟法責任應具有以下特征:1.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2.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qū)別于民法和行政法側重于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3.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guī)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后果,凸顯政府責任。4.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5.責任形式的多樣性?;诖?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但僅有這三種形式是不夠的,還需要一種新的責任形式存在。
三、社會責任的引入作為法律責任的第四種類型
民事責任是私人之間的糾紛引起的,是處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擔的責任;當行為人的行為引起公權力的主動介入時,產生了刑事責任;而行政責任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政府發(fā)揮效用時,才會產生的。不難看出,現有的法律責任體系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逐漸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現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現在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現象很難用這三種責任進行規(guī)之,或者說有一些規(guī)制的手段難以劃入以上任何一類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等。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引入一個新的責任形式———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存在。
(一)概念
社會責任的產生是基于填補經濟法法律責任承擔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經濟法主體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的目的,而對經營者采取的一種限制性責任。它是以公平誠信原則為基礎的,對整個社會法律環(huán)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產經營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會促進社會的法制進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一起,構成了經濟法法律責任形式。
具體而言,社會責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視性待遇。公示是指通過某種方式為大眾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時間和范圍的要求;歧視性待遇是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業(yè),比如,貸款利率要提高、某些優(yōu)惠措施不能繼續(xù)適用等等。另外,社會責任也給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經營者整改合格后的繼續(xù)經營,就需要管理者的協(xié)助。這也是消費者對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現,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經營者違反經濟法相關規(guī)定,如采用價格壟斷、搭售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采用偷稅、漏稅手段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過民事責任令經營者進行賠償,通過刑事責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責任,通過行政責任對企業(yè)進行監(jiān)管,還可以利用社會責任使得該經營者在合理期間內的失去一定的業(yè)務能力,使得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因為社會責任有公示性,對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知情權大有裨益。
引入社會責任對于經營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經營者整改的速度。因為社會責任會影響其正常的業(yè)務,比如銀行可以據此拒絕提供貸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盡快消除影響才能使企業(yè)重新獲利;其次,有利于經營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響,重新得到消費者的認可。現在的企業(yè)對商譽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商譽受損往往很難補救,如日本的福島速食水餃公司、南京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產,因為失去公眾的信任之后,即使進行改進,也很難再令公眾產生信任。而社會責任是通過法律的公正性,認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幫助企業(yè)重新贏得公眾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園為例,分析引入社會責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園食品廠(以下簡稱南冠)“以舊餡生產新月餅的事件”在業(yè)內外引起了社會強烈的反響。2004年,曾經叱咤全國食品行業(yè)輝煌一時的南京冠生園走完了凄涼破產路。
當“陳餡事件”發(fā)生后,南冠被多部門聯合查封,繳納罰款,進行整改之后仍無法擺脫破產的命運,導致這個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機。這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品牌企業(yè)缺少的國家是否是一個損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定要受到嚴厲制裁的,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競爭,才能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但是,失去這樣一個企業(yè)的代價時候過大?
如果引入社會責任,南冠在整頓的期間內,管理者會告知社會,此時南冠比正常企業(yè)低的待遇;整頓結束,管理者進行審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進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夠取得消費者的普遍信任的話,對于南冠的整頓結果,也應該產生信任的態(tài)度,南冠是否還會破產,就不那么確定了。如果可以的話,既保存了一個老字號的商譽,又增加了大眾消費的信心。
四、結論
從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引入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一起構成經濟法法律責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的現在,是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的。
但是,其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比如社會責任的制定部門、制定標準、執(zhí)行機構、責任方式等很多問題尚待研究,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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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本文從訴訟程序法的角度探討了該種法律責任的基本特征、基本分類、構成要件、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追究程序等若干基本問題,認為雙重處理、以公法責任為主等是程序法律責任的主要特征,刑事實體法中的法律責任不全部是實體法律責任,程序法律責任應有接受不利裁判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對不同類型的程序法律責任應設置不同的責任追究程序,在構建程序法律責任時可能面臨程序悖論的困惑
由于程序正義理念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程序法的角度對一些傳統(tǒng)的法律概念提出質疑,以求對有關概念作更準確的把握與界定。對傳統(tǒng)法律責任體系的詰問就是其中一例。近年來訴訟法學界開始探討訴訟法律責任的問題,但探討大多局限于訴訟法的層面上(甚至僅限于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的層面),沒有上升到整個程序法的高度;而且,探討大多仍停留于是否應該設置程序法律責任的問題上,對于程序法律責任的具體問題則研究甚少。本文試圖在這方面作一點努力,以期對于程序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乃至整個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新整合略有裨益。1
一、程序法律責任的特征
(一)程序法律責任兼有公法性與私法性,但主要是一種公法責任
按傳統(tǒng)的觀點,與三大訴訟法相對應的三大實體法有的屬于公法,有的屬于私法范疇2。但對訴訟程序法的性質,歷來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三大訴訟程序法都是公法,也有人認為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公法,而民事訴訟法則是私法。但法律責任的性質很少有人從公法、私法的角度去討論.筆者所謂的公法法律責任即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必須主動追究的一種法律責任,而私法責任則需由非權力主體申請才可追究。
1、公法性的理由
(1)訴訟是公力救濟手段
從民事實體法的角度來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是純粹私法性的,但一旦選擇了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就意味著把國家力量引入了私人領地,從而使原有的私法關系具有了一定的公法性。更不用說原本就屬于公法關系的刑事實體法律關系了。
國家應當事人之邀介入糾紛,就應順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愿望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除發(fā)動訴訟程序的原告之外,即便是被迫進入訴訟程序的被告,甚至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應負有積極配合訴訟的義務,應接受法院的指令,遵循法定的程序,及時完成各種訴訟行為。如若不然,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程序法律責任。因為,訴訟已不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事,而是關乎國家為此所耗費資源的多寡,關乎其它已提交法院的糾紛能否得到及時處理之事。所以,這一責任固然可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追究,但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也應主動追究。否則,訴訟程序中的違法行為就將泛濫。
⑵現代各國法官大多不再是消極裁判者,而是積極引導和管理訴訟
傳統(tǒng)上,兩大法系的法官在訴訟中能動性之發(fā)揮程度有較大差異。一般認為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訴訟中積極推動訴訟向前發(fā)展,而且負有真情闡明之義務3;而由于采用對抗制訴訟模式,英美法系之法官通常僅在不得已時才干預訴訟,所有事實之發(fā)現皆仰仗雙方律師的爭斗,他們是消極的裁判者。然而時至今日,兩大法系在此問題上的傳統(tǒng)差異已明顯變小,尤其是近三十年來,英美積極推進訴訟制度的改革,這種改革更多地表現在民事訴訟方面。1972年美國國會基于提高民事訴訟效率的需要,通過了《民事審判改革法》(CivilJusticeReformAct)。該法律要求:聯邦地區(qū)法院應發(fā)展和實施案件管理技巧,減少民事訴訟中的開支和效率,針對個案的需要,復雜性及周期實施個別化的管理,司法官員應盡早和持續(xù)地參加對訴訟進程的規(guī)劃,司法官員和律師應在審前程序保持經常性的交流,并且運用替代訴訟解決糾紛程序解決相應的案件。4英國自1988年對民事程序作了力度不菲的改革之后,1999年4月26日新民事訴訟規(guī)則正式生效。該規(guī)則的第1.4條規(guī)定“法院需積極管理案件,推進本規(guī)則基本目標的實現……在案件初期識別系爭點……如法院認為適當,可鼓勵當事人采取可選擇爭議解決程序,并促進有關程序的適用……為保障案件開庭審理迅速,有效率地進行而發(fā)出指令。”5由此可見,兩大法系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的接近,更多是英美法系在向大陸法系的靠攏,而這種靠攏又正是為其訴訟拖延的實際狀況所迫,認識到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訴訟效率上的缺陷后不得已而為的。
至于行政訴訟,由于英美法系不如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那樣有一套專門的行政法院,也沒有我國這樣的法院內部的專門的行政審判庭,他們雖也承認行政法學這一學科的存在,也有較發(fā)達的行政法律制度6,但一直是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行政案件,只不過在處理行政案件時會適當考慮行政法的特點及具體行政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中就有一些關于司法救濟的內容,但相對較少,并無一套完整獨立的行政訴訟程序,
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二大法系的距離沒有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差異那樣大。雖然英美法系的檢察官屬于行政官員,沒有大陸法系檢察官那樣的強制權力,甚至有所謂檢察官當事人化之說7。但他們是代表政府(或國家)在提訟,他必須積極主動地推進程序,如果他如某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那樣拖延訴訟,就是一種失職。盡管英美法系的刑事程序仍主要采當事人主義,法官較為消極,但這種消極由于檢察官對其職責不敢懈怠、積極推動訴訟而實際得到了改變,也就是說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程序也是在國家權力的積極干預之下進行的。
可見,二大法系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公權力均積極推動訴訟進程,除了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享有沉默權無須積極配合法院解決爭議之外,警察與檢察官及其他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均應依法承擔法律所規(guī)定的各項程序義務8,否則就被追究程序法律責任。
2、私法性的理由
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實體關系是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相關的實體法律責任也是私法性的,追究與否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其在訴訟中的關系則并非如此。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是在訴訟系屬中發(fā)生的9,與法院有密切的關系。當事人在訴訟的若干階段都會發(fā)生一定的關系,在階段存在與答辯的關系,英美法系的送達由于采當事人主義,其當事人之間更是發(fā)生直接的聯系。在審前階段,當事人之間會因證據交換程序(證據開示程序10)發(fā)生爭議。在執(zhí)行階段判決債權人會向判決債務人要求履行判決,債務人也可能直接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在諸如此類的直接交往中,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的情況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因此法院可能基于對案件的管理職責會主動追究有關人員的程序法律責任,因為此類違法行為妨害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危害了訴訟的公正與效率。但是,此類違法行為同時也給其他訴訟參與人造成了損害,例如,加大了對方的訴訟成本,由于這部分的損害純屬訴訟參與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所以,法院通常不必直接追究違法者的程序責任,而應留待相關訴訟參與人自己去決定是否申請追究。所以,這方面的責任是私法性的。這種私法責任在整個程序法律責任中僅占極小份額,而且僅存在于民事訴訟中。
(二)雙重處理
雙重處理是指如果有程序違法行為發(fā)生,那么既要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又要對相關的程序作必要的處理。首先,由于程序違法者的行為或者違背了國家及社會迅速公正解決爭議的意志,或者給對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造成了損害,就必須向法院(國家)或他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是公法責任則應由國家機關主動追究,如是私法責任則由法院應訴訟參與人的請求予以追究。有程序違法行為而不予追究,將有損程序法律及國家的尊嚴,并將導致程序違法行為的泛濫。其次,程序違法行為同時客觀上對訴訟程序造成了損害,或是污染了程序或是延緩了訴訟進程,或是不必要地增加了訴訟成本,既妨害了程序正義的實現,也增加了產生不公正訴訟結果的幾率,從而使得程序的固有價值與程序的工具價值都無法實現。所以必須對程序違法行為給程序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可能加以消除,以使程序重新走上健康快速的軌道。訴訟程序法上的這種雙重處理是由程序所擔負的雙重功能所決定的,程序表面上看是一個過程,但這一過程既要努力確保助成公正的實體結果的產生,又要保證過程本身在一般的社會公眾看來是令人信服的且是富于效率的。過程不僅僅是手段,而是手段和內在目的的混合體。不能為了外在的目的而輕易犧牲內在目的。11所以在處理相關的違法行為時應從二個方面著手,而不能忽略其中任何一個方面。
(三)懲戒性與補償性兼?zhèn)?/p>
在追究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會遇到二種情況:一是違法行為只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程序的公正性(當然程序違法皆不可避免地會損及程序的效率,但有時這種損害較小可以忽略不計),或者僅給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造成損害且不涉及精神損害;一是違法行為既危害了程序本身又給其他參與人造成了物質上的或精神上的損害,或者無正當理由地加大了司法成本。在第一種情形之下,只能給予其適當程度的懲戒,以儆效尤。在第二種情形之下,既要針對其對程序本身的損害施加一定的懲罰,又要讓其為給他人造成的物質及精神損失作出賠償,并補償國家因其違法行為而多支出的司法成本。補償是輔的,僅在造成實際物質損害或可作物質補償以作精神撫慰時方予實施,懲戒則只要有違法行為發(fā)生就應實施。
(四)責任主體的廣泛性
訴訟程序法律責任主體有如下幾類:
1、國家
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訴訟中有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且此行為給私人或私人團體造成物質或精神損害時,國家就成為程序法律責任主體12,亦即國家向受損害的法律主體給予賠償。
2、承辦案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這種人員范圍的大小因訴訟的類型而異,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人員最多,負責偵查檢察審判的三種人員都可能成為責任主體。甚至包括公檢法三機關中的輔助人員,如鑒定人勘驗人員等。在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一般只有法院的有關人員可能成為責任主體,但如果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中)甚至司法機關(在民事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則問題稍顯復雜,一方面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成為責任主體,另一方面,其所在機關也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機關作為當事人既可能要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也可能向國家承擔責任,例如,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可以責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政機關按日交納罰款(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3款)。
讓辦案人員承擔程序責任尚有一個問題需解決,即辦案人員的職務豁免問題。法官的責任豁免國內外向來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本文暫用此詞)不可豁免,民事賠償責任(本文姑用此詞)則可以豁免。有的認為應區(qū)別對待違法時的主觀過錯,有的則認為應區(qū)分法官的行為的類型。13至于警察與檢察官的責任豁免則似乎論者不多,美國的學者帕卡在分析刑事程序的兩個模式時,敘述了犯罪控制模式的主張:“警察如果破壞了限制警察逮捕權限的規(guī)則,應對其進行制裁。不過最適當的限制方法是由警察部門的長官進行懲戒。因為警察部門的長官是警察是否遵守職業(yè)標準的最佳判斷者,由其監(jiān)督懲戒可以促使其部屬成為更優(yōu)秀的警察人員。在警察的行為確為不當時,可予以免職,或者在一般訴訟中給予被非法逮捕公民民事賠償?!?4筆者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如果違法而此違法又非經機關授意,則應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如果其行為沒有給訴訟參與人造成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則由其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相反則由其所在機關或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亦即,應實行(廣義)司法人員在訴訟程序法律責任上的有限責任豁免制。15
3、當事人
無須贅言,三大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都可能成為程序法律責任的主體。當事人的程序違法行為的數量與種類總體上超過其他訴訟參與人,從故意拖延訴訟進程到拒絕滿足對方當事人的合理請求到破壞法庭秩序到無視法官的合法指令等,不一而足。
4、其他訴訟參與人
證人及非以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參與訴訟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在訴訟中也會實施各種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他們也必須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程序法律責任。
5、案外人例如,違反法庭秩序的法庭旁聽人員,違反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的負有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的銀行等。
二、程序法律責任的分類
(一)初級分類
為簡化起見,避免將問題人為復雜化,我們可以按照訴訟程序法的分類,將程序法律責任對應地分為三類,即民事訴訟程序法律責任,行政訴訟程序法律責任與刑事訴訟程序法律責任,此外,考慮到在我國增設憲法訴訟程序對維護憲法的尊嚴及切實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望將來能實現的16,所以有必要在程序法律責任體系中添上第四種程序法律責任,即憲法訴訟程序法律責任。
(二)初級分類之矯正
在以上四類法律責任中有一種共同的責任。因為在四種訴訟程序中均可能發(fā)生嚴重危害司法程序,嚴重危害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利益的程序違法行為,從而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并進而為立法者規(guī)定為犯罪,那么此時就存在一種責任類型的契合:程序違法行為的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既是程序法律責任又是刑事法律責任。但就立法的體例而言,這種發(fā)生契合的法律責任盡管在四類訴訟程序法中會有所規(guī)定(例如籠統(tǒng)地規(guī)定某一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具體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主要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刑法中規(guī)定嚴重違反程序者的法律責任的實例很多,例如,我國刑法典第313條規(guī)定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德國刑法典第154條規(guī)定了偽誓罪。17所以,以上四類程序法律責任的劃分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并不很完整,它們的一小部分實際是為刑事法律責任所包容了。
三、程序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公法性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只有在以下要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有關主體才可能承擔公法性的程序法律責任:
1、程序責任能力國家或國家機關作為者或者的代表當然具有程序責任能力。其他主體只要具備訴訟行為能力就能充當程序責任主體。至于與刑事法律責任契合的那部分法律責任的責任能力應依刑法的要求為據。
2、程序違法行為程序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二類:(1)對于訴訟程序法明定義務的違反,例如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2)違反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所作的指令。至少在大陸法系法官不是立法者,但是,法官在訴訟中的指令通常應是依法發(fā)出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的順利并快速地進行而對案件所作的必要的管理活動,這種指令通常應被視為是法律的衍生產品,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法律,對他的違反也是一種違法。這有點類似于民事法律賦予當事人之間約定以法律效力的情況。
3、主觀過錯由于程序法較為直觀,所以,對程序法的違反大多基于故意的主觀形態(tài)而發(fā)生,對于法官來說尤為如此。但也并不排除個別情況下違法行為是基于過失而實施的,例如,法官在開庭時明知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回避申請權而又忘記了告知,案件的旁聽人可能一時忘形而擾亂了法庭秩序。
(二)私法性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除了以上二個要件外,尚需另外二個要件方能令有關主體承擔私法性的程序法律責任:
1、損害結果這是指在訴訟中,某一非權力主體的違法行為實際給其他同為非權力主體造成了物質損害或精神損害。
2、因果關系這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四、程序責任的承擔方式
1、程序無效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權力主體即法官,檢察官警察違法的場合不包括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雖然擁有公共權力,但那是在行政法關系中加以運用的權力,在訴訟程序中它也是聽候聆迅等待判決結果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享有訴訟程序上的國家權力。而在我國檢察官當事人化目前仍是一種奢望。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也依然是困難重重。
對有程序違法行為的職權主體之所以要否定其已進行的相關程序,一是基于維護程序正義的要求,一是使其不能獲得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望獲得的預期結果,以示懲戒。
否定其職權主體進行的違法程序就一定要同時否定該程序的結果及進一步衍生的結果(所謂“毒樹之果”原則),否則就可能會有更多的執(zhí)法人員不惜以身試法去追求某種結果。而且,從實體公正的角度出發(fā),違反程序所獲得的結果我們很難去判定她是真是假,恰如刑訊逼供所獲得的口供一樣。
但作為一種調和,需要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尋求平衡,美國人在“毒樹之果”原則之外發(fā)展的了一些例外,可供借鑒。即一方面有關程序,一方面又在特殊情形之下對其結果作有限的使用。例如,在1939年的納多恩訴合眾國案件中,法院宣稱:有時“毒樹”與在法庭上被提供的證據之間的聯系可以變得就象風吹烏云散,從而足以避免最初的違法行為對證據的污染。18筆者認為這類例外應嚴格限制在重罪案件當中,例如可能判處15年以上刑期的案件。
2、失權這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如果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法官的指定完成規(guī)定的訴訟行為則將面臨以后也不能進行此訴訟行為的后果。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第3款規(guī)定:“關于訴之合法與否的責問,被告應在同時并在本案言辭辯論前提出,如果在言辭辯論前,已經規(guī)定有命被告答辯的期間,被告應在此期間內提出責問。第295條第1款規(guī)定:“違反了訴訟程序,特別違反了有關訴訟行為方式的規(guī)定是,如果當事人拋棄了遵守這些規(guī)定的要求時,或者如果他在基于這種程序而進行的最近一次言辭辯論中或在與這種程序有關的最近一次言辭辯論中,曾經到場并且知道這種違反的情形或者可以知道而不提出責問時,就不能再提出責問?!?9我國的涉外仲裁規(guī)則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仲裁規(guī)則或仲裁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制裁程序或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而且對此不遵守情事就是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0
3、不利推定及不利裁判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不按照法律或法官的規(guī)定及時就對方的訴訟請求或進行答辯或對答辯進行再答辯,那么法院就可以依其怠惰行為對其作不利推定,或依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8條第2至4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以簡短明確的措辭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個請求作出抗辯并且自認或否認對于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對必須回答的訴答文書中的主張,除關于損害賠償的金額數的主張外,在應答訴答文書中如果沒有加以否認,即視為自認?!?1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12•1條規(guī)定:“在本規(guī)則中,缺席判決指被告符合如下情形時,法院未經審理逕行作出的判決(a)未提出送達認收書的;或者(b)未提出答辯的”22英國的此類缺席判決在美國也有對應的概念,即DEFAULTJUDGEMENT(亦譯不應訴判決),其聯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4條第1款規(guī)定“傳喚狀中還應當寫明被告的應訴和答辯期間,并應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應訴和答辯,則根據原告狀所請求的救濟,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23
4、支付對方當事人多支出的訴訟費用這是法院在某一方當事人的不合法的訴訟行為加大了對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所做的制裁。例如美國聯邦法院的訴訟程序中規(guī)定:事實上的有錯誤或法律上無理由的訴答文書將會導致法院對律師及其客戶均課以相應的制裁(例如,法院可以命令補償被告人因回應所提出的不適當的狀而花費的金錢,包括其律師費用在內)24。德國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其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無益的攻擊與防御方法者,即使其在本案中勝訴,也可以命其負擔因此而生的費用?!钡?09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為鑒定義務的人,不到場或拒絕為鑒定的,應負擔由此而生的訴訟費用”25我國司法解釋中有個別有點類似的規(guī)定:“在第二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發(fā)回重審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補償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6
5、拘傳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guī)定,只不過是以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名義出現。但我國的拘傳僅適用于當事人,而許多國家允許對證人也進行拘傳,例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庭的證人,法院可以命令拘傳。”27德國民事訴訟法典80條也有相類似的規(guī)定。我國應參照此類規(guī)定。
6、罰款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世界各國也均有規(guī)定。
7、拘留此責任承擔方式我國三大訴訟法也均有規(guī)定(所謂司法拘留),在刑事訴訟中是針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所采取的,而在民事與行政訴訟中的拘留則可以適用于所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包括在執(zhí)行階段),而且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國外的拘留較之于我國的拘留有二個不同之處,一是其適用范圍更廣,除了適用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外,還適用于拒不到庭的證人,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場的證人,可以不經申請而命其負擔因不到場而生的費用。同時可以對他處以違警罰款,不納罰款時對他科以違警拘留。”二是其拘留期限較長,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913條規(guī)定拘留最長可達6個月。28
8、紀律處分這是對違反訴訟程序法的職權主體所適用的一種責任形式,但應僅限于該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系基于過失,這種處分可以包括給予警告、記過等形式,但不宜扣減薪金,更不適宜降級。
9、免除職務如果職權主體在訴訟程序中故意違反程序法,則應當免去其職務,尤其是法官。法官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實際守衛(wèi)者如果故意違法,就說明他不再具有占據這一神圣職位的資格。對于法官的要求必須要高于對其他公務人員的要求,否則實際上就已經把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混同了,把法院混同于一般行政機關了,那么法院就沒有資格再去裁判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的行政案件了。但我國目前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中對于法官的責任的追究與對一般公務員責任的追究實際上沒有二樣,例如,《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條規(guī)定……。對故意違反法律的審判人員居然仍允許他留在法官的位置上操刀斷案,實際是將當事人置于非常危險的境地。誠如學者所言:“對法官的處罰不應以行政的方式進行,法官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二種,如果事實證明某個法官不具有法官行為能力或其缺乏公正倫理,而在其受行政處分后續(xù)任法官,那簡直就是對公正的嘲弄,這與讓搶劫犯去把守銀行何異?”29
10、刑事責任訴訟程序中的職權主體如果嚴重故意違反法律則除了應免除其職務外,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不應對其單獨適用罰金等財產刑。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案外人如果有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法律責任體系之中有一獨特的責任形式,即藐視法院罪(制裁)?!坝ㄉ系拿暌暦ㄔ合抵钢加趽p害或干擾司法訴訟程序的行為,英國法認為法官有處罰這種行為的內在管轄權(INHERENTJURISDICTION)。藐視法院分為兩類,即(1)刑事性質的;(2)訴訟法性質的。屬于訴訟法性質的一般稱為民事藐視。刑事藐視法院構成普通法上的輕罪,用罰金與監(jiān)禁處罰。。。。。。常見的刑事藐視為干擾證人、陪審員,證人經傳喚不出庭,違反法院禁止公布證人姓名的指示,在訴訟系屬中公布旨于損害公正審理的材料,對訴訟當事人施加不適當的壓力,使當事人按照他們不愿意接受的條件達致和解協(xié)議等……如果持續(xù)不執(zhí)行法院的裁決,監(jiān)禁可以是不定期的?!?0相應的立法較多,例如,英國的新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32•14條規(guī)定:“如果證人對案件事實沒有誠實的信念,在事實聲明所確認的書證中做虛假陳述,或者引致虛假陳述的,可以向有關證人提起藐視法庭訴訟?!痹搰脑V訟指引第4•11條規(guī)定:“宣誓證人如果拒不遵守依《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34章對其簽發(fā)的出庭作證的命令,可對其提起藐視法庭的訴訟。”31藐視法庭這一獨特的責任形式的貢獻正如丹寧勛爵所轉引的那樣:“沒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更重要了,據此,當事人才可能保持自身和名譽不受無端的損害……蔑視法庭罪無疑是普通法對歐洲大陸以外不知道這種司法慣例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進文明行為所做的一個偉大貢獻?!?2
五、相關程序
(一)責任追究程序
1、刑事責任之追究程序如果在訴訟中發(fā)現有程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應當及時轉入刑事公訴程序。(1)程序之啟動非職權主體在訴訟中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若違法行為發(fā)生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則由主審法官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的違法行為由該案的偵查機關(公安或檢察院)一并偵查(以便合并審理,提高效率),審判階段的違法行為由主審法官所在的法院申請上級法院指定另一法院審理,但仍由原程序中的檢察院負責。法官、檢察官、警察等職權主體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如果該案中有另一職權主體指控其犯罪,則應由該案的管轄法院將案件移送給上一級檢察院指定另一檢察院偵查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果非職權主體(包括行政訴訟中的行政機關)指控公安司法人員犯罪,則指控應向負責原案件的檢察機關的上一級檢察院提出,并由該院指定另一檢察院處理。
在英美法系藐視法庭罪一般是由受到干擾或藐視的法庭的法官直接處理而非交由另一法庭處理33,并不避諱被指責違反回避原則(有時違法行為直接侵害的是法官本人)。但我國不能采用相同的程序,因為我國法官目前的素質不能保證其在其個人尊嚴遭受冒犯的情況下能夠公正地作出處理。
2.追究訴訟參與人非刑事的程序責任之程序
如果程序違法行為是在民事及政訴訟中實施的,或是在刑事訴訟的法庭審理階段實施的,則自然由該案的法官作出裁判。如果是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或審查階段實施的,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是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予以追究,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了法定義務,則由執(zhí)行機關追究責任。但考慮到我國強制措施的運用中存在問題較多,應參照許多法治國家的強制措施均是由法官決定的(個別由檢察官決定),因為這樣做有利于遏止偵檢人員的違法行為。
3.追究訴訟中之職權主體非刑事的程序責任的程序
如果在刑事訴訟中警察或檢察官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其法律責任由法官依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追究。如果法官有程序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則其法律責任應由專門的司法懲戒委員會作出決定,因為法官在職務保障方面應享有較之于其他公務人員更高之保障。至于司法懲戒委員會不能設于各級法院內部,如果如法官法規(guī)定的那樣由本院人員決定是否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那么在許多情況下可能只是一種奢望,而且這種機制會進由一步降低法官的獨立性,因為法官在這種機制之下更得看他本院長官的臉色行事了34。目前可考慮在最高院及各個高級法院內部通過選舉(而非指定)的方式各產生一個司法懲戒委員會(成員必須均為法官)35,再由各個司法懲戒委員會各選出一人組成一個特別司法懲戒委員會。各高院的司法懲戒委員會負責其下級法院法官受彈劾案的裁判,最高法院的司法懲戒委員會負責高級法院法官受彈劾案的裁判,特別司法懲戒委員會負責最高法院法官彈劾案的裁判。
對法官的彈劾程序可以由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提起,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司法懲戒委員會應當采用對論程序,做最終評議時必須實行秘密投票表決的方式。此外,應注意的是彈劾的事由應僅限于法官有程序違法行為,因為法官的實體違法行為常常是與其程序違法行為伴生或以其為誘因,通過審查其程序違法行為一般即可同時查清其實體違法行為。
(二)救濟程序
1、追究刑事責任時的救濟程序如果某一人員因訴訟程序中的違法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就應以完整的兩審終審制度確保追究的公正性。即便程序違法行為是在二審程序中發(fā)生的而且又是由同一審判組織予以審判的,那么也應允許其在原案二審程序之后就該二審法院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裁判提起上訴,即向原二審法院的上級(第三審級)法院上訴。
2、追究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非刑事的程序責任時的救濟程序。對此類被追究者應予區(qū)別對待,如果所給予的制裁較重,如拘留,罰款,支付對方高額訴訟費用等,則應允許其對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訴或抗告36,
3、追究偵檢審人員非刑事的程序責任時的救濟程序法官對偵查、檢察人員是否應承擔非刑事的程序責任作出了裁判后,如果偵查、檢察人員或控告人不服,則可以提起上訴。但對于司法懲戒委員就法官彈劾案作出的裁判則不允許再尋求上訴,因為司法懲戒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其審判方式已能夠保證其裁判具有很高的公正性。
(三)一個似是而非的悖論
對于程序中違法行為的實施者追究程序法律責任是可以理解的,而在此追究程序若又再次發(fā)生程序違法行為,則又需再啟動另一程序責任追究程序……這樣就似乎陷入了一個可怕的循環(huán)、悖論之中37。然而,這不是一種無休止的循環(huán)。這種循環(huán)不是一種簡單重復的循環(huán),一般每個程序都有其不同的解決對象,而且循環(huán)的次數實際取決于程序法在一個國家的受尊重與執(zhí)行的程度,因為,如果能嚴格按照法律追究程序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則程序法的威信必將真正樹立起來,程序違法行為必將越來越少,追究程序違法責任的程序最終將幾可束之高閣。
【注釋】
1本文雖然仍主要是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研究程序法律責任問題(這顯然是因為訴訟法是程序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以程序法律責任為題首先表明了筆者的一種觀點,即應當針對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實際就是實體法律責任的事實,提出一個全新的、處于同一層面的、與之對立的概念,即程序法律責任,這樣才能真正地完善法律責任的體系,才能有助于盡快構建起和諧的程序法律責任制度。
2但已有較多學者認為,現代民商法由于有了較多國家干預的內容,出現了所謂私法公法化的現象。相反,行政法卻有所謂公法私法化的傾向,例如行政合同。
3即法官有義務使當事人就法官自己所認為重要的一切事實作充分的說明。而且如遇疑問可以進行職權調查。
4湯維建、徐卉、胡浩成譯《美國聯邦地區(qū)法院民事訴訟流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頁
5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頁
6當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英美的行政法的發(fā)展相對滯后,英國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承認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是專制的產物,而且直到現在仍有人認為英國的行政法全然沒有一個新法律部門的門面。參見姜明安主編《外國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頁
7美國的律師在法庭上無權監(jiān)督審判活動,他們只是與辯護律師平起平坐的公訴律師。參見楊誠、單明主編《中外刑事公訴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頁。但是美國檢察官在辯訴交易等方面所擁有的廣泛權力則又是許多國家的檢察官所不敢企求的。
8在德國與日本等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有條文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作真實陳述的義務(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7至209條),這也間接地否定了民事案件當事人享有沉默權。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由于允許當事人在大多數案件中可以不出庭,因此我國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實際一般是享有沉默權的。筆者在對此問題有所感悟的同時,從一些譯注中得知有學者正就相關問題進行課題研究。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證據法的經濟分析》,徐昕徐昀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頁(注釋)
9傳統(tǒng)上,民事訴訟法學界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僅是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關系,但趙鋼教授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還應包括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頁
10英美的證據開示程序與我國的證據交換有很大的差異,前者有豐富的多的具體內容,但同時又是耗時過多和成本高昂的程序,常常被用于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拖延和不必要花費的非法目的。參見〖美〗杰弗里.C.哈澤德、米歇爾•塔魯伊著〈美國民事訴訟法導論〉,張茂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頁
11〖美〗富勒:《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年,第47至64頁
12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沒有用法律責任主體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賠償義務機關”一詞。一些教材也區(qū)分使用這兩個概念,認為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致害的國家機關。例如,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27章),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頁。
13過去,英國法官的豁免權范圍取決于法官的地位,舊判例區(qū)分高級法院法官與低級法院法官,前者的行為即使有意損害他人利益,亦享受司法豁免權,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權則限于行使審判權范圍內的行為,1975年上訴法院的Sirrrosv•Moo案判決廢止了這項原則。參見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頁。
14李心鑒:《刑事訴訟構造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頁。
15其實,關于程序責任的豁免權之爭在其他領域也存在,例如仲裁員的責任問題。美國完全免除仲裁員的責任,奧地利澳大利亞南非等國則要求仲裁員承擔責任,但在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上則有不同規(guī)定。而日本捷克等國立法上無規(guī)定,實際上無案例,理論上無討論。參見黃進、徐前權、宋連斌:《仲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2至73頁。
16憲法訴訟應是一個相對完整獨立的訴訟制度,它應有獨特的受案范圍,專門的訴訟程序,專門的審判機關。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通過的《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民事責任的批復》,雖涉及憲法問題,但離建立真正的憲法訴訟制度仍相距甚遠。
17徐久生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頁。
18〖美〗喬恩.R.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頁。
19謝懷拭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頁,第71頁。濫用訴訟權利也是一種程序違法行為,德國法此處的規(guī)定就是對這類違法行為的制裁。
20《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第45條。
21白綠鉉卞建林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證據規(guī)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頁。
22同注5,第54頁。
23同注21,第12頁。應注意的是英美兩國的缺席判決與我國的缺席判決有很大差異,前者實際是對不應訴當事人的制裁,而后者按我國的一般觀點不是制裁,且應當在認真審查既有訴訟文書與證據的基礎上盡可能正確地作出。。
24同注4,第14頁。
25同注19,第22、101頁。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39條。二審提出新證據可能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不一定是出于拖延訴訟的目的,所以,此條文的實質與前所引的美、德等國的規(guī)定或條文的精神是不一樣的。
27白綠鉉編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頁。
28同注26,第94、251頁。
29徐顯明:《司法改革20題》,載于《法學》1999年第9期,第6頁。
30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至20頁。
31同注5,第163,568頁。
32丹寧:〈法律的正當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33參見注32所引書的第一章中所列舉的幾個案例(第1至60頁)
34《法官法》第48、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設法官考評委員會……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
35此前,其他學者也有類似的觀點,例如,常怡:《審判監(jiān)督與審判獨立》,載于《訴訟法學新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23頁。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fā)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fā)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法律責任是為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yè)行為規(guī)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guī)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yè)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guī)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中嚴格遵循職業(yè)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fā)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fā)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xù)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guī)范的要求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而簽發(fā)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yè)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fā)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yè)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yè)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huán)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zhí)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丢毩徲嫓蕜t》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yè)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yè)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huán)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fā)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qū)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fā)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yōu)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yè)環(huán)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xié)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yè)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guī),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guī)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2)進一步發(fā)揮注協(xié)的管理功能。注協(xié)應強有力地發(fā)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yè)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fā)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yè)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jiān)管。財政部、證監(jiān)會、注協(xié)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fā)現違規(guī)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fā)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yè)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準則的要求執(zhí)業(yè),并保持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yè)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yè)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yè)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fā)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yè)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yè)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fā)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fā)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yè)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yè)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fā)生的或可能發(fā)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為探討護士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的潛在法律責任問題,從病人的權利與義務、健康教育實施記錄的法律意義、健康教育實施技巧及能力與護理糾紛的關系及健康教育中醫(yī)護分工協(xié)作等4個方面進行了討論,提出護士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能范圍和法律責任,提高健康教育能力,有效維護病人及自身合法權益。
健康教育是整體護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體護理實踐中最成功的環(huán)節(jié)之一,起到了推動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從觀念轉變到工作模式轉變的作用,體現了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病人,有利于醫(yī)院的發(fā)展,有利于護理專業(yè)建設和學科發(fā)展[1]。但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及新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醫(yī)務人員的行為將隨時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許多潛在性的法律責任問題也隨時圍繞著每個醫(yī)務人員。醫(yī)院健康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醫(yī)療行為和治療手段,也存在一些潛在的法律責任問題。因此,護士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能范圍和法律責任,明白病人及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從而有效維護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1健康教育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也是護士的義務
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病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選擇權、監(jiān)督權、有權復印病歷,[2]以及保護隱私權、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訴訟權等權利。[3]醫(yī)院健康教育是以醫(yī)院為基地,以病人及其家屬為對象,通過護理人員有計劃、有目的的教育過程,達到使病人了解增進健康的知識,改變不利于健康的行為和問題,使其行為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發(fā)展。[4]通過開展健康教育,也是對病人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等權利的尊重,護士有義務維護病人以上權利。如果護士不履行這一義務,就有可能侵犯病人權利引起糾紛甚至訴諸法律。如病人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療方案、用藥等治療護理措施,如果病人不了解有關情況或不同意某種檢查方式、治療方案等,就制定護理計劃與措施,這種行為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權,也不利于治療和護理。[5]同時,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wèi)生咨詢的義務。因此,開展健康教育不僅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也是護士應盡的義務。
2健康教育實施記錄的法律意義
隨著循證醫(yī)學的興起,新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一切醫(yī)療護理行為均應留有記錄,利于舉證。實施健康教育也同其他醫(yī)療護理行為一樣,必須有記錄。目前各級醫(yī)院在開展整體護理過程中普遍使用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實施單也同其他護理文書一樣,應成為嚴肅的具有法律意義的醫(yī)療護理文書,要求記錄真實、及時、完整、科學,切忌涂改、偽造并有病人或家屬簽名。對一些特殊檢查、治療及用藥除了事前講明目的和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大致檢查方法外,還應有專門設計的同意書供病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僅構成對病人知情同意權的侵犯,病人還可能以此為由拒付醫(yī)藥費,給醫(yī)院造成損失。假如用藥或檢查給病人帶來了人身損害,醫(yī)護人員則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另外,實施健康教育后還應在病人護理記錄或交班報告中也有體現??傊?完善有關健康教育的記錄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也有利于護士自身權益的維護。
3健康教育實施能力及技巧與護理糾紛的關系
3.1不能保持醫(yī)護健康教育的一致性,有可能導致醫(yī)療護理糾紛。醫(yī)院健康教育義務由醫(yī)生和護士共同承擔,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有許多知識內容涉及疾病的病理生理變化及轉歸、自我護理方法等,如果護士??浦R缺乏,又與醫(yī)生之間溝通交流不夠,有可能出現護士解釋不到位甚至錯誤解釋,或與主管醫(yī)生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解釋的現象,這樣不僅病人對護士的信任度降低,而且可能導致醫(yī)療護理糾紛。如一患兒肌內注射后出現肌內血腫,護士囑家屬立即熱敷,醫(yī)生囑家屬立即冷敷,后患兒家屬遵護囑熱敷后血腫擴大,遂引起患兒家屬不滿并狀告護士。因此,護士必須加強專科護理知識學習,定期跟隨醫(yī)生查房,加強與醫(yī)生之間的溝通,提高開展健康教育的能力,避免上述問題的發(fā)生。
3.2溝通解釋技巧不當導致病人誤解。在健康教育過程中正確適當地使用解釋性語言十分重要。除了注意應用通俗易懂的大眾化語言之外,還要掌握婉轉修飾的語言藝術,切忌將話說“滿”,說“死”,說過頭。要根據病人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釋及如何解釋。如曾有護士在對介入治療前病人講解股動脈穿刺后壓迫止血的重要性時,本意是想告知病人股動脈出血的危險性,卻使用了“出血可能會噴到天花板上”的不恰當的夸張說法,使病人產生恐懼心理而改變主意不同意介入治療,從而導致醫(yī)生及病人對護士不滿。因此,應加強護士溝通交流技巧訓練,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
3.3對該實行保護性醫(yī)療的病人,護士對該保密的內容進行了講解,有可能導致糾紛甚至發(fā)生不良后果。如對實行保護性醫(yī)療的癌癥病人,護士無意中對化療藥的作用進行講解時可能泄露病人病情,從而加重病人心理負擔,加重病情甚至引起病人自殺等不良后果,從而也有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問題。故護士對此類病人應慎重行事。
4健康教育中醫(yī)護分工協(xié)作問題
隨著醫(yī)療糾紛的增加,醫(yī)療護理工作的責任及風險也在不斷增加。每個護理人員應準確地了解其職責的法律范圍,明確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獨立執(zhí)行,哪些必須有醫(yī)囑及在醫(yī)生指導下進行,以防產生法律糾紛。護理健康教育與醫(yī)生的告知制度在內容上有重疊,但也有各自的范圍和側重點。如醫(yī)生主要告知病人病情、轉歸、治療方案,而護士則根據醫(yī)生診斷及治療方案側重在對病人的飲食、睡眠、排泄、服藥、活動及鍛煉,環(huán)境及規(guī)章制度等方面進行講解,配合醫(yī)生完成治療計劃,促進病人康復。因此,健康教育中醫(yī)護應加強分工合作,根據各醫(yī)院各科室特點作出符合本科實際的規(guī)定,以利于護士在健康教育過程中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健康教育義務。假如超出了職責范圍且給病人帶來損害,護士將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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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的投資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發(fā)達是與管理當局重視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在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是分不開的。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種。
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源自習慣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別介紹習慣法和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對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所謂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簽訂合同(業(yè)務約定書)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約人,又非承諾人。例如,注冊會計師知道被審計單位委托他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某家銀行的貸款,那么這家銀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單位之所以能夠取得由于注冊會計師普通過失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的權利,源自習慣法下有關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樣地具有委托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權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權。也就是說,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包括普通過失)給依賴審定會計報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損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冊會計師具有過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遭受的損失。
(二)注冊會計師對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委托單位和受益第三者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具有損失賠償的追索權,這是因為它們具有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各項權利那么其他許多依賴審定會計報表卻無合同定權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權呢?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對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負有責任呢?這在習慣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1931年美國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一案,是關于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責任的一個劃時代的案例,它確立了厄特馬斯主義的傳統(tǒng)做法。在這個案件中,被告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家經營橡膠進口和銷售的公司進行審計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其后不久這家公司宣告破產。厄特馬斯公司是這家公司的應收賬款商(企業(yè)將應收賬款直接賣給商以期迅速獲得現金),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曾給予了該公司幾次貸款。厄特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應收賬款中有70萬美元欺詐為由,指控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過失。紐約上訴法庭(即紐約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見是犯有普通過失的注冊會計師不對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負責;但同時法庭也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犯有重大過失或欺詐行為,則應當對未指明的第三者負責。
【摘要】審計風險是由經濟業(yè)務本身的復雜性和審計手段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不僅需要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還可以與審計程序相結合,從實際出發(fā),將風險控制環(huán)節(jié)置于具體審計工作之中,并在審計準備、實施和報告階段的全過程采取各種風險管理和控制對策,以減少審計風險。避免風險損失。
【關鍵詞】審計風險防范控制
由于審計風險來源廣泛,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涉及面廣,并涉及到審計項目全過程的每個階段的幾乎所有內容.也涉及到參加審計項目的全體人員和審計工作的各個方面。一旦作出錯誤的審計判斷,就會導致某種不良后果,導致審計風險。審計風險是由經濟業(yè)務本身的復雜性和審計手段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不僅需要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還可以與審計程序相結合,從實際出發(fā),將風險控制環(huán)節(jié)置于具體審計工作之中。并在審計準備、實施和報告階段的全過程采取各種風險管理和控制對策。以減少審計風險,避免風險損失。我們兵團審計具有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雙重職能,以國家審計為例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審計準備階段風險控制
1.嚴格遵循法定審計程序和審計管轄范圍的規(guī)范,從嚴依法審計、依法行政。審計監(jiān)督屬于行政執(zhí)法范疇,審計監(jiān)督行為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驟、時限和順序,違反了審計程序或超過管轄范圍。無疑會招致審計風險。
2.合理配置審計資源,強化分工負責制。并選擇適量并能勝任工作的審計人員組成小組。審計小組成員的專業(yè)特長和基本素質要求。要有充分的考慮,并且對被審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審計任務的簡繁程度也要做到充分考慮。
3.做好審前準備和調查。作好法律法規(guī)準備、技術準備、資料準備、物資準備、認真?zhèn)鋺?zhàn),爭取審計工作開局的主動。做好審前調查,重點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明確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和方法.使審計工作更具針對性,減少審計不必要的資料浪費和工作失誤。
4.實施審計方案控制。審計方案是實施審計的總體安排,是保證審計工作取得預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審計機關據以檢查、控制審計工作質量、進度的依據。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案能保證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二實施階段審計風險控制
1.召開見面會、公開辦公地點與溝通渠道。以爭取被審計單位的合作??梢圆捎米剷€別訪問、設置意見箱、公開結果作出最后把關.減少審計風險。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后,應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應以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不能以偏概全、以點概面。
2.嚴格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是審計風險產生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引發(fā)被審計單位復議風險和訴訟風險的關鍵部位。審計人員應注意正確選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對違法違紀問題處理處罰要寬嚴適度,既不可對違法違紀單位和行為人有惻隱之心,網開一面,也不能超越《審計法》規(guī)定的處理、處罰權限,寬嚴無度,顯失公平、公正。
在實施處理、處罰時,應告知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所擁有的合法權利,一旦發(fā)現審計決定或審計行為有誤,應及時糾正,而且不能包容護短,以錯掩錯。對于審計人員與審計單位發(fā)生矛盾或分歧。應依法公開處理和解決。不能“私了”或暗箱操作,同時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維護審計機關的尊嚴。
3.重視后續(xù)審計。視審計項目效果和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不失時機開展后續(xù)審計.加強和鞏固審計成果,維護審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避免審計決定“虛化”的現象,及時發(fā)現和控制審計結果落實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審計風險,我?guī)煂徲嬀诸I導特別重視后續(xù)審計.于2o07年對已審計項目進行全面追蹤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審計決定得到落實。有效控制了審計風險。
4.強化項目管理。建立項目資料庫和企業(yè)風險評價模型,同時加強審計報告的復核力度。并不定期與企業(yè)溝通交流,使企業(yè)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以利于風險導向審計的運用。針對新會計準則給國家審計帶來風險增加的影響,強化和改進風險管理尤為重要。
三、審計風險控制的其他措施
1.強化風險意識教育。增強審計風險防范能力。隨著人們對審計期望值的越來越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和風險也越來越大,審計機關將會更加關心如何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審計成本的同時。高質量地完成審計任務,并有效地避免審計風險及其損失。持續(xù)不斷地加強審計風險教育,改變傳統(tǒng)審計教育的弊端,增強審計人員風險責任感,提高識別能力,并在執(zhí)行業(yè)務過程中,尋求積極有效的方法控制風險。作到自覺預防審計風險和正確加以處理。
2.開展審計理論研究.健全完善審計準則體系。事物總是處于不斷發(fā)展的狀態(tài),且審計實踐中新技術新問題層出不窮、要求不斷升華審計理論研究。不斷建立健全、修訂、完善審計準則體系,使得審計人員有章可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減少由審計人員失誤而引起的風險
3.建立審計質量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強化責任。對審計小組、審計人員的工作質量給予全面考核;如設立審計項目計劃完成率、違紀金額檢出率、審計工作底稿合格率、審計建議采納率、復議差錯率等指標進行考核。同時還應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建立自己的質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審計工作程序和質量控制制度,還要認真執(zhí)行“三級復核”制度,加強規(guī)范化、標準化建設等。
4.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審計隊伍素質。審計風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具有良好素質的審計人員,能夠較好的完成審計任務,降低審計風險。因此,對審計人員素質的控制.也是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對審計人員道德品質的控制和審計人員業(yè)務能力的控制。如錄用的審計人員在業(yè)務上必須達到起碼的要求.包括較高的學歷和較吩咐的實際操作能力;在職的審計人員應不斷進行職業(yè)輪訓,加速知識更新,定期進行知識與業(yè)務比賽.鼓勵快出人才,同時還應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業(yè)務考評,建立業(yè)務檔案.作為晉升職務、提升工資的主要依據。
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權利瑕疵擔保,即保證買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喪失其標的物;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買賣的瑕疵擔保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也即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擔保其品質及其移轉的標的物權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guī)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的瑕疵,屬于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的瑕疵,屬于隱蔽瑕疵。出賣人對于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本文重點闡述了兩項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表現情況以及法律效力問題。本文還敘述了瑕疵擔保責任在買賣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關鍵詞: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交付財產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接受財產交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典范。買賣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表?!逗贤ā房倓t中許多制度都是以買賣合同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契約法中的絕大多數規(guī)則都來自買賣法。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都規(guī)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這充分證明買賣合同的重要性。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從買賣合同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出賣人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交付標的物﹑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必須符合買受人之需求,即出賣人交付的應是符合約定或該類物通常應具有的價值或效用的物。由此產生了出賣人的一項極重要的義務——出賣人對其所提供的標的物,應擔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應當具有的價值﹑效用或品質。如果出賣人違反或不履行此項擔保義務,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此責任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外,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于買受人,或移轉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構成了出賣人另一項重要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guī)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的瑕疵,屬于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的瑕疵,屬于隱蔽瑕疵。出賣人對于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于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那么我國《合同法》對于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它在買賣實踐中又是如何具體應用的呢?下文將分別進行討論。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53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支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53、155條的規(guī)定屬于物的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
(一)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種類: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者特別約定的品質。它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物的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者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是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效用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冰箱為了保存和冷凍食品等即屬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設合同中約定的自行車為助動車,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所具有的品質保證,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約定為準。關于標的物品質的認定,首先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如未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質量說明的,依該說明為準;當事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出賣人未提供任何相關質量說明,則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過對出賣人施加該項義務,使買受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保障其利益的實現無任何阻礙,以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所決定的。一切有償合同均存在著等價關系,即一方取得權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應價款所應得到的結果。按照公平原則的要求,取得價款的一方有義務使對方獲得無瑕疵的權利或物品,充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買賣合同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互相信賴的基礎上,要求當事人恪守信義,誠實履行義務,并保護買賣交易的安全。第二、由于科技迅速發(fā)展,各種各樣的新產品層出不窮,產品的制造與銷售越來越現代化,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一般的買受人,特別是產品的消費者只能按照產品的說明書進行操作,對產品的原理﹑性能﹑質量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問題往往不可能知曉。這就需要出賣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標的物的質量作出明確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第三、現代經濟社會中,當事人達成買賣交易,往往是通過先進的通訊﹑電子手段,雙方并不見面。這樣,由于買受人在收貨之前沒有機會看貨,就只能通過買賣合同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也就要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標的物質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傊锏蔫Υ脫X熑问欠苫谫I賣合同有償性的特殊要求和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而規(guī)定的。這種責任的存在,對于買賣交易的安全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標的物須有瑕疵。此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關鍵。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認為,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形成﹑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中,衡量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時起,一般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出賣人所擔保的瑕疵應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之后發(fā)生,則應由買受人負擔。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規(guī)定為物的交付時間,當然,買賣雙方也可另行約定風險轉移時間。
3、買受人善意并無重大過失。
依此要件,買受人在合同訂立及標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重大過失幾乎等于故意,對這種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者,法律自無特別保護的必要。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的惡意行為較買受人的過失更具有可懲罰性。
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
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驗收,如發(fā)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買受人會因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喪失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但是,關于買受人通知的規(guī)定,不應適用于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
5、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zhí)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
通過強制執(zhí)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于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愿,執(zhí)行機關、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并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并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品質瑕疵時,買受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關于物的瑕疵擔保的法律效力,即出賣方違反品質擔保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依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可協(xié)議解決;不能協(xié)議的,買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或退貨等救濟措施,買方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買方還可選擇合同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須在賣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具體措施如下:
1、主張減少價款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價款的減少數額應依標的物的瑕疵狀況而定,原則上應為有瑕疵標的物的實價與無瑕疵之物的買價的差額。
2、主張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出賣人可規(guī)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于該期限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買受人于出賣人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2)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3)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4)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3、請求更換、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標的物屬于種類物的,買受人亦可要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張損害賠償
標的物缺乏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受人因標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質而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50條規(guī)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逗贤ā返?51條規(guī)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逗贤ā返?52條規(guī)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逗贤ā返?50、151、152條的規(guī)定屬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謂出賣人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于買受人,或所轉移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產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也稱為追奪擔保、權源擔保,是指出賣人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種出售行為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受人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在第三人基于所有權,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向買受人追奪標的物時,出賣人即應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承擔責任;如無約定,出賣人只承擔一般責任,即返還價款,買受人有損失時還可請求損害賠償。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則是出賣人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完全移轉于買受人時應當承擔的義務。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同為法定的特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及無過錯責任。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對標的物也享有所有權。
2、標的物的所有權受有限制。這主要是指出賣的標的物上設定有其他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優(yōu)先權等,從而使買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權。或者,當第三人行使標的物上的權利時,買受人就會喪失所有權。
3、出賣人享有出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該標的物的設計或制造卻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等。
針對標的物權利瑕疵的幾種表現,法律對出賣人施加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權利合法﹑權利完整﹑不被第三人追奪。但是,根據《合同法》的150條規(guī)定,如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出賣人可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法律另有規(guī)定”,主要是指《合同法》和其它法律對出賣人的擔保義務的特別規(guī)定,則應當適用特別規(guī)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租人將其出租給他人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不得以享有所有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出讓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另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也可以因為買受人明知或應知標的物有瑕疵而被免除。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出賣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即使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對此沒有作出規(guī)定,出賣人依法仍應承擔此項義務,除非其它法律作了與此相左的規(guī)定。
(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
1、權利有瑕疵。其大致有兩種情況:第一,權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見情形有:全部權利屬于第三人;權利一部分屬于第三人;權利受第三人權利之限制,即買賣標的之權利雖屬于出賣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權利;在出賣之貨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第二,權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兩種情形:債權及其他權利之不存在,這限于買賣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契約;買賣有價證券的,有價證券已經公示催告而無效。這兩種權利瑕疵有所不同,應注意區(qū)別:在前一種,權利是存在的,只不過其要么不為出賣人所有而為第三人所有或雖為出賣人所有,但第三人對其享有一定權利;后一種瑕疵指買賣之權利根本不存在,不論其對于出賣人或者對于第三人而言,均不存在。
2、權利瑕疵須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權利瑕疵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存在,這是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如果買受人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后知道標的物權利有瑕疵時,那么出賣人仍然要負責任。這是因為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訂立合同時存在,也有可能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后才出現。至于瑕疵之產生是否由可歸則于出賣人之事由所致及出賣人是否知情,則在所不問。合同成立后才出現權利瑕疵則是出賣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瑕疵擔保責任。
3、權利瑕疵須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履行時仍存在,若權利瑕疵僅于合同成立時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則無需承擔權利的瑕疵責任。所謂權利瑕疵已經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買受人就買賣的標的物主張自己的權利。
4、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但買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實際知道,若通過合理途徑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視為知道。
5、須因權利瑕疵而使買受人遭受損害或損失。
(三)權利瑕疵擔保的效力。指出賣人違反這一擔保的法律后果,從出賣人方面看是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且該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從買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濟措施,通常主張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等,但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另外,我國合同法還規(guī)定“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該項規(guī)定是賦予買受人積極的救濟權,能夠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是對傳統(tǒng)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沖破和完善。
(四)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具體包括三個方面:1、保證對其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里“合法的權利”不一定非所有權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賣處分權即可;2、保證在其出售的標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3、保證其所出售的標的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等權利。
(五)關于權利瑕疵擔保的范圍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瑕疵擔保并不適用物之買賣,而只是用于權利的買賣。因為“權利存在之擔保,唯有在權利買賣時始有其適用,不適用于物之買賣,蓋物權采現物主義,有物即有物權,不生物權存在與否的問題。而所謂存在,不僅須有權利有效成立,且須尚未消減者,始能謂其權利存在。”因此,權利瑕疵擔保僅適用于債權及其他一般權利之擔保﹑有價證券未經宣告無效之擔保。另一種觀點認為權利瑕疵擔保不僅適用于權利的買賣,而且適用于物的買賣。我國《合同法》買賣合同一章中,原則上不調整權利的買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第150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主要適用于物的買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對債權的轉讓﹑有價證券的轉讓等過程中出現權利瑕疵,受讓人一般不能援引該條的規(guī)定請求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瑕疵擔保責任在買賣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詳細了解了兩種瑕疵擔保責任的表現形式、構成要件,以及它們在買賣合同中的重要作用和效力體現問題。那么,在實際生活中,它們的具體應用又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呢?下面,本文將主要結合《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法》來對照加以闡述。
(一)瑕疵擔保責任與《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一部對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進行監(jiān)管的專門性法律,其目的稱“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該法第1條,在2000年的修改過程中,新增“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并將用戶納入消費者之列)。其中第三章(第26條—第39條)規(guī)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生產者負有以下義務:產品質量合乎要求(第26條);產品標識應真實并合乎法律要求(第27條);特殊產品包裝符合特別規(guī)定(第28條);不得生產國家淘汰產品(第29條);不得偽造產地(第30條);不得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第31條);不得攙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第32條)。銷售者負有以下義務:嚴格驗貨(第33條);不得銷售淘汰產品(第35條);標志合法(第36條);不得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第38條);不得攙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第39條)。《產品質量法》第4章(第40條—第48條)專門規(guī)定損害賠償,其中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責任(第40條);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第41條);并且在第42條對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歸責原則作出不同規(guī)定,第44條對損害賠償范圍作出了界定。
由《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該法對銷售者出賣之產品的質量保證義務已經擴大至包括產品本身性能、標識、包裝、商標、質量標志等,這樣銷售者的擔保義務就擴大了很多。而就該法所規(guī)定的責任而言,在責任形式上與前文所述及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實現形式是基本相同的,該法的規(guī)定與傳統(tǒng)的瑕疵擔保責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認為它的理論基礎就是基于公平原則而要求出賣人承擔法定責任。
(二)瑕疵擔保責任與《消費者權益法》
《消費者權益法》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該法第1條),該法中與生產者責任有關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和第七章“法律責任”,依據法律,經營者負以下義務:明確說明產品的安全隱患或缺陷(第18條);不得虛假宣傳(第19條);保證正常情況下的質量狀況(第22條);三包責任(第23條)。經營者違反法律義務,承擔以下責任:損害賠償(第41條);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第42條);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款(第44條)等民事責任。由《消費者權益法》的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對出賣人責任的規(guī)定上充分體現了對瑕疵擔保責任的繼承。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45條還特別規(guī)定了“三包”制度。該條規(guī)定:對國家規(guī)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包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銷售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1995年8月25日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聯合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該規(guī)定的附件中明確列出了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包括了家用電器、自行車、縫紉機、燃氣熱水器、鐘表、摩托車,這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未列入目錄的商品,如果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三包的責任,或銷售者、生產者向銷售者承諾三包責任高于列入目錄內的商品三包責任的,從其約定履行,不能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的內容免除或降低其責任。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主體是銷售商。通過前文對瑕疵擔保責任的實現方式的分析,我們能夠看出,三包責任其實就是瑕疵擔保責任中的解除合同(對應于“退貨”)、修理(對應于“包修”)、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對應于“包換”)的轉化形式,在實質內容上并未有多少改進。由于以上規(guī)定,“三包制度”被稱為我國比較有特色的一項制度。但三包制度所包含的義務和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十分相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結語
當前,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現實生活的買賣實踐中作用已非常重要,我國市場商品質量問題較多,特別是假酒、假農藥、假種子、偽劣化肥、劣質電器等商品不斷沖擊市場,愈演愈烈;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惡性事故屢有發(fā)生,給國家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廣大用戶和消費者對市場商品質量存在的問題極為不滿,反映強烈;偽劣商品造成的嚴重危害已構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從我國改革開放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實際出發(fā),認真研究總結合同實踐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教訓,廣泛借鑒各國立法的成功經驗和理論研究新成果,盡快完善我國合同法中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充分發(fā)揮這一制度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促使生產企業(yè)提高產品質量的社會功能,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合同法學》,趙旭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合同法學參考資料》,趙旭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內容提要:訴訟中不當得利要件事實,尤其是受益人獲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證明責任的分配,在司法實務中多有爭議。一般而言,該證明責任應當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人承擔;在權益侵犯型不當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擔;而在一方主張為非給付、一方主張為給付的特殊不當得利案件中,仍應當由請求人提出初步證據,但可以適當降低其證明標準。
關鍵詞: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特殊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證明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構成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利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關鍵。在訴訟中,如何證明獲利“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是不當得利案件的核心。應由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人(受損方、訴訟中的原告)證明被請求人(獲利方、訴訟中的被告)獲利“無法律上的原因”,還是由被請求人證明獲利具有合法依據,會直接導致截然相反的訴訟后果。對此,學者多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該類訴訟的證明責任有特殊規(guī)定,而從“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基本立場和觀點來看,應由請求人即原告來承擔不當得利構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證明責任,其關鍵是“無法律上的原因”的證明責任。筆者亦基本認同這一觀點,但認為此種證明責任主要適用于給付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利益的變動是因受損方的給付行為引起的,受損方如欲回復到利益變動前的狀態(tài),應承擔給付基礎已不存在或喪失等證明責任亦合情理。這一觀點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已有所體現?!?】
但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案件中,如何配置舉證責任,關鍵是如何配置獲利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這一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存在爭議。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是指基于受損人給付行為以外事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這些事由包括:受損人的行為,如誤以他人的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如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的侵權或錯誤(即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魚躍入自己的魚池;法律規(guī)定,如添附?!?】與給付型不當得利相比,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產生的事由復雜,類型多樣,對其要件事實的證明標準更難統(tǒng)一,更值得研究和探討。
本文現舉一實例為引,借助其作為進一步說明的依托:原告與被告為干父子關系,關系較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鑰匙。原告聲稱部分字畫丟失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從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稱丟失的字畫,但最終以“不能認定被告具有盜竊事實”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原告承認系爭字畫確屬原告,但其獲得均有正當來源,部分字畫為原告即興作畫后贈與被告,部分為原告贈與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為原告贈與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處,部分為以被告為原告購買家具、修繕房屋、交納電話費等形式交換所得,被告并未偷過原告字畫。雙方互不認可對方的主張,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案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這時,如何在原被告之間分配證明責任,決定了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即由何方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在這一案件中,按照原告的主張,本案屬于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即原告受到損害、被告獲得利益是由被告的侵害行為造成的;而按照被告的主張,其持有字畫有多種合法途徑,部分為非給付來源(朋友寄存),部分為給付來源(原告贈與、價值交換)。本文論述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在雙方均認可獲利原因為非給付型的不當得利中,如何分配“法律上的原因”之“有”或“無”的證明責任;二是一方主張為非給付(如權益侵害)、另一方主張為給付(贈與)的不當得利中,應當由何方承擔客觀證明責任。
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分類和證明責任的分擔
《民法通則》并未將不當得利作實體法上的類型區(qū)分。民法理論上將不當得利分為給付型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是因請求人的給付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敖o付”指有意識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財產。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乃是基于受損人給付行為以外事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根據請求權發(fā)生的事由又可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分為基于行為、事件和法律規(guī)定而生的不當得利;根據請求權的內容的不同,還可將其分為因權益受到侵害所成立的不當得利、因支付費用所成立的不當得利和因求償所產生的不當得利?!?】
上述分類有助于從實體法角度理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相對人以及返還利益之范疇。但從程序法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應采用新的標準對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進行劃分,即看由何方當事人“導致了財產利益的變動”。據此,可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分為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兩種類型案件的證明責任有所不同。
1.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按照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應依民事實體法的規(guī)定,由原告承擔不當得利所有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和因請求人給付行為導致的給付型不當得利一樣,在訴訟中應由請求人承擔證明責任。除了“法律要件分類說”之理論,還有如下理由可為佐證:
首先,從一般社會經驗來看,財產的變動以有因為常態(tài),以無因為例外。因此,如因請求人的行為引發(fā)的財產變動,法律推定為有法律上的根據,即使此原因可能在法律上不成立、無效或撤銷,或者純粹是認識上的錯誤而不存在,但應由請求人來證明這一事實要件,這不因“給付型”或“非給付型”而有異。
其次,從物權法的原理來看,獲利人獲得利益、占有財物為給付或準給付的結果,受占有的推定效力保護。在物權法上,占有推定為有權占有,除非請求人舉證予以,因此,請求人欲打破占有的現實狀態(tài)、回復之前的占有,應舉證證明占有人的占有“無法律上的原因”,而非僅僅證明自己曾是權利人。
再次,對于因請求人行為導致財產利益變動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盡管請求人在行為意思上缺乏真意,但是,由于請求人是使財產發(fā)生變動的主體,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困難的危險,實屬合理?!?】因此,在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由請求人承擔此風險,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自己責任的基本原理。
2.非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然而,如果利益的變動并非基于請求人的行為,而是被請求人的行為所致,那么,法律要件中“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原告主張的“消極事實”,應如何來證明?訴訟實踐中,主要以消極事實說為依據,站在證明之難易、與證據之距離、當事人公平角度進行衡量。
在訴訟中,審判者和原告有時會以待證事實說中的消極事實說為依據,主張由被告證明其獲益具有合法依據。消極事實說將待證事實分為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認為主張積極事實即肯定事實的人應承擔證明責任,主張消極事實即否定事實的人不承擔證明責任。而消極事實與積極事實之間,常常能因表述方式的變換而互相換位,如“無法律上原因”的消極事實主張就可以轉化為“合同被撤銷”的積極事實主張。在因請求人行為引起的不當得利(包括給付型不當得利和前述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訴訟中,由于請求人本身處在財產利益變化的具體過程中,其主張“無法律上原因”這一消極事實,可以轉變?yōu)橄鄳姆e極事實,此時仍應由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
但在非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由于財產權益的變動不是由請求人的行為引起的,原告不能基于給付的意思所形成的具體情形或者其導致資財變動的行為而將“無法律上原因”變?yōu)閷μ囟ǚe極事實的主張,這時的“無法律上原因”,就接近于一種“實質上的消極事實”,【7】從而給原告的證明帶來困難。而被告作為財產的受益者,他無論如何是處于財產變動的具體過程之中的,更容易提供獲益有合法依據的證據。對此學者指出:“原本應歸屬于請求人的利益,現在卻歸屬于受益人的利益,在當事人事先無合意的條件下,這種權益變動是在何種情況下和基于何種原因發(fā)生的,應當屬于受益人所支配的空間領域。為此,對這種權益變動存在法律上原因的事實,應由受益人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即可成立不當得利?!薄?】
本文所舉案例中,原告主張被告擁有原屬于自己的字畫乃是基于被告的偷盜行為,因無法證明被告行為為偷盜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依原告主張,本案屬于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而被告也認可部分字畫由系由第三人存放在己處。因此,對于這部分字畫而言,原告非處于財產變動的過程之中,而被告則處于其中。因此,由被告提供其獲益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證明更為妥當。
此外,從不當得利實體法制度的價值取向看,本案中原告也無須證明被告行為具有違法性,只要其能夠證明該“失竊物”原本為自己所有,就應當由被告就其獲益具有合法依據承擔證明責任。關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民事法上有兩種學說,這兩種學說在訴訟上可以影響到證明責任的分配。其一為“違法性說”,該說認為,侵害他人權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乃是因為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fā)生系基于獲利行為的不法性。依此說,“無法律上原因”的證明,理應轉化為對受益人或者第三人行為“不法性”的證明,如受益人有犯罪或民事侵權等方面的行為。其二為“權益歸屬說”,該說認為,權益有一定的利益內容,專屬于權利人,歸其所有,違反法秩序所定權益歸屬而取得利益的,屬于侵害他人權益歸屬范疇,欠缺法律上原因,應屬不當得利?;诖朔N學說,權益受侵害一方如果能夠證明受損的權益原本屬于自己,即可自然推導出受益人之受益“無法律上原因”,而應當由受益人證明其獲益具有合法依據。對此王澤鑒先生指出:“違法說雖值重視,但難贊同。不當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還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其應考慮的,不是不當得利的過程,而是保有利益的正當性。給付過程的違法性及保有給付的正當性是兩個不同的判斷基準?!薄安划數美墓δ?在于使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取除功能),就構成要件而言,不以受益人的行為具有故意過失、不法性為必要?!薄?】因此,筆者認為應遵循“權益歸屬說”,由被請求人就其獲益存在法律上原因進行證明。
三、一方主張為非給付而另一方主張為給付的,應如何認定不當得利的類型并分配證明責任
以上對于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證明責任的分配,主要以引致財產權益變動的主體為標準,劃分對受益人獲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這導致的另一問題是,在財產利益之變動究竟系何方當事人行為引起發(fā)生爭議時,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就此情形提出兩類分配證明責任的主張: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采用“階段舉證責任”的方式來解決。首先,原告應先提出證據說明發(fā)生財產利益變動的原因,以及該變動何以欠缺法律上原因。其次,被告須說明受領財產利益之法律上原因為何,同時被告應提出一定證據支持其主張,以避免被告為不合理的訴訟行為、空泛主張可能之法律上原因,并具體化當事人間的爭點內容,防止爭點不必要地擴散,有助于法院進行有效率之實質審理。當被告盡其提出證據之階段舉證責任后,原告進行反對證明之目標業(yè)已具體明確,原告必須針對被告之主張?zhí)岢鲎C據證明被告主張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10】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原告主張自始即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原因時,必須考慮消極事實難以證明的問題。證明對象不易確定,浮動而過度擴散,是消極事實證明過程中的難題,為了避免這一困難,可以課予被告“較高之就原因具體化之說明要求”,以維持“客觀舉證責任與主觀舉證責任并行”之理論構架,但并不課予被告提出證據之責任?!?1】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在不當得利案件中由請求人承擔證明責任應當是一個基本準則。這不僅是根據法律要件分類說的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同時也體現了保護交易秩序、遵從占有關系原理等制度理念。這一分配證明責任的基本準則具有充分的理論基礎,因此不能被輕易舍棄。而以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為代表的非因請求人行為導致的不當得利,由被請求人承擔其獲益具有合法依據實屬特例,只有存在極為重要的理由時才對該一般準則進行修正。當不當得利案件中無法確定導致財產權益變動的主體時,也就無法確定修正該一般準則的充分理由,遵循該準則不可輕易放棄的立場,仍應當由請求人承擔“無法律上原因”之證明責任。但是,也正是由于無法確定導致權益變動的主體,嚴格地要求請求人證明對方受益“無法律上原因”也存在不公平之處。法官應基于具體個案,判斷請求人所需要達致的證明程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以實現證明責任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理轉移。上述臺灣地區(qū)學者的兩種觀念都沒有免除但實質性地減輕了不當得利請求人即原告的證明責任,也表明了這一立場。至于在案件中,被請求人即被告僅負積極否認之陳述義務還是兼負陳述義務與證明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基于公平的角度來具體看待。
以本文所舉個案為例,原告首先提出的主張和證據有如下特點值得注意:原告關于失竊的主張在刑法上未獲立案,因無法滿足刑事證據規(guī)則中的證明標準退而尋求不當得利制度的保護,而如前所述,不當得利制度不要求證明被告的違法性;原被告均認可系爭字畫原屬于原告;原被告之間存在特殊的密切關系,即雙方為干父子關系,且被告持有原告家鑰匙。原被告之間這種特殊的密切關系本身就是一種證據,【12】足以達到“優(yōu)越之蓋然性”的證明程度要求。在此,對原告的證明程度的要求不必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要求,【13】就可以實現證明責任的轉移,而由被告來承擔相反的證明責任,即證明其占有字畫合法根據的證據,而不僅僅是陳述和說明的義務。
四、結語
對不當得利要件事實的證明,原則上應當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人來承擔。而對于被請求人獲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總體而言也應當遵循該一般準則。在具體的訴訟中,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有時候需要被請求人證明其獲益具有合法依據,但這不是一個簡單的證明責任的轉換或倒置,而是包含了復雜的推理和論證過程。在本文所舉案例中,法院要求被告證明其占有字畫具有合法來源,【14】符合本文討論的結論。本案判決“被告必須證明其獲益“有合法依據”,否則,在其不能證明或者事實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下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訴訟后果”,所依據的是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以不當得利的實體規(guī)定為基礎劃分證明責任。但是根據該說,似無法得出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的結論。該案恰恰是對法律要件分類說的修正。另外,判決所指出的財產變動的原因如買賣贈與等,都是給付型不當得利事實上的原因,而該案并非此種類型??梢哉f,法官根據審判經驗,形成了正確的心證,但這并不足夠,將這一過程進行理性化的梳理也是極為重要的。
注釋:
【1】史德海:《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分配———黃家偉與陳觀強不當得利返還糾紛案》,載《北京民事審判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頁。
【2】洪學軍:《不當得利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0頁。
【3】見(2009)大民初字第5282號。
【4】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頁,第139頁。
【5】日、德、我國臺灣都有相當部分的學者贊同此界分方法。參見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展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