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6-14 16:21:0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刑事法律;民意;對接
一、民意對刑事法律的影響
(一)民意對刑法的完善具有積極作用。民意能夠通過自己特有的性質對刑事法律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民意對能夠表達公眾訴求,促進刑事法律的完善。民眾對刑事法律的真實看法,以及刑法當中的弊端都能夠通過民意的表達,傳達給司法部門,對其進行更正。其次,民意能夠對政府部門的權利進行監(jiān)督。民意是所有群眾真實情感的表達,所有群眾都能夠通過眼睛看,嘴巴說來監(jiān)督司法者,執(zhí)法者的權利不被濫用。最后,民意是刑事法律與群眾溝通的主要渠道,通過民意,司法部門能夠更加清楚的了解群眾對案件的態(tài)度。
(二)民意會對刑法產生誤導作用。雖然民意能夠對刑事法律產生極大的積極作用,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民意也對刑事法律存在著消極影響。民意是普通人民群眾態(tài)度的表達,其具有很強的隨意性,極容易被情緒化。情緒化的民意,不能夠真實的代表人民利益的,這容易對刑事法律的發(fā)展產生誤導作用。另外,民意是隨時在變化著的,由于民意是在民眾對客觀事物的認知基礎上而產生的,所以往往隨著客觀事物的變化,民意也會有很大的變化。民意的不穩(wěn)定性,往往造成刑事法律的震蕩,容易降低刑事法律的威懾性。此外,民意的并不具有權威性,他們往往是社會基層人民對客觀事物的表面認識,不能夠從本質上去分析事物,所以將民意應用到法律當中,有時候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二、刑事法律要引導民意
民意對刑事法律具有極大的消極影響,然而民意對刑事法律的監(jiān)督性以及溝通性,能夠保證法律的有效性及合理性,所以我們的刑事法律不能完全杜絕民意的體現。為了避免擴大民意對刑事法律的消極作用,司法部門應當積極的引導民意往正確的方向發(fā)展。
正確引導民意,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在于,讓群眾更加清晰的了解到刑事司法的全過程,讓他們能夠了解案件的真實信息。通過滿足人們群眾的知情權,讓他們對刑事法律有一個全面的認知,對案件有一個更為深刻的認識,使得他們能夠認識到法律合理性的所在。引導民意其實是改變群眾的整體思想,要想從本質上改變群眾的思想,首先就必須讓人們群眾對刑事法律,對案件的審判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所以,將刑事法律必要的信息公開,提高人們群眾對刑事法律的認識是司法機關要做的主要工作。
三、刑事法律與民意的良性對接
(一)規(guī)范媒體行為,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媒體是溝通群眾與司法機關的主要渠道,他們的報道以及行為的規(guī)范與否,往往能夠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看法。媒體要對公眾負責,報道刑事案件時,要注意措辭公正而客觀,避免使用對案件有夸張作用的詞語出現。為加強媒體自覺性,可以采用設置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如果報道存在著較大的誤解,那么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通過法律來保證媒體新聞報道的規(guī)范性和真實性。如此一來群眾所了解的案件信息才能夠準確無誤,避免出現錯誤的民意,影響刑事案件的誤判。
除開媒體報道規(guī)范性對民意的影響外,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也影響著群眾對刑事法律的看法。如果人民群眾有著較高的法律意識,就不容易被案件的表面現象所迷惑,就能夠相信法律的公正性。為了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司法部門可以通過開設講座的方式,向人民群眾進行普法工作。
(二)積極進行刑事法律與民意的互動。民意只是人民群眾的看法表現,它們并不能夠干涉刑事法律的實施。無論哪一種情況,司法機關的官員都不能夠受民意的影響,而改變自己對案件的判斷。當然,拒絕民意影響刑事法律的判斷,并不意味著隔絕民意與刑事法律的交流,而是要保證刑事法律的主導地位。是刑事法律引導民意的發(fā)展方向,而不是民意影響法律的判斷,如果一旦出現民意影響法律的情況,那么刑事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合理性就會受到挑戰(zhàn)。
國家司法機關要積極的推動刑事法律與民意的互動。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民意在刑事法律當中的重要性也逐漸體現出來。司法機關要積極的采取相關措施,形成比較完善的民意與刑事法律互動機制,逐步的增加立法時征求民意的比重。另外也要設立相關的管理辦法,提供民意與刑事法律的交流渠道,加快民意與刑事法律之間的信息交流。
只有國家司法機關更加積極主動的去吸收民意,才能夠保證良好的互動。此外,對所吸納的民意信息,司法機關應當仔細甄別,認真傾聽,真正理解民意。針對所取得的民意,積極主動的向群眾傳遞真實全面的信息。使得人們群眾對法律樹立信心,保證法律的公正與公平。
結語: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各個方面都有了長足的發(fā)展。法制建設作為治國之本,是建設和諧社會主義國家必不可少的。而民意作為人民的意志的體現,是我們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最重要的東西。在遵從民意的基礎上,搞好法制建設,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需要考慮的問題。搞好刑事法律與民意的對接,才能夠促進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才能夠保證我國的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法律;法學;區(qū)別聯系
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的必然產物,它以正義的存在為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法律亦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即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guī)范,它要求我們每個人都遵守,一旦違反法律,就會得到相應的懲罰。由于法律觀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確認識法律、意識不到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只與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犯罪行為人、受害人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觸犯法律和因別人觸犯法律而遭受損害的人有關,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我們去超市買瓶水這樣一個簡單的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離開法律,整個社會將無法運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風俗。它不靠個人良心來保證其實施,也不因社會的關注而改變其性質,它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之大,人們的行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種行為都受法律的約束的,它們需要受道德或是風俗的規(guī)范,而有一些行為,僅靠道德或風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們必須依靠法律來強制實施。因此,我認為法律、道德與社會風俗共同制約著人們的行為。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發(fā)展起來的。當一定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道德風俗,這些行為已不能被人們所容忍,人們需要一些特殊的規(guī)范來滿足他們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產生了法律。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我認為法律起源于社會風俗和道德規(guī)范,它的制定不得違背道德和社會風俗,然而,它又是較社會風俗和道德規(guī)范更深層次的社會規(guī)范。它是在不違背道德和社會風俗的前提下,由統(tǒng)治階級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體現統(tǒng)治階級意志同時又制約統(tǒng)治階級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法律是順應人們的需求和愿望產生的,它不能讓人民失望,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具有正當性。法哲學的題目是“正當法”、“正義”,這也體現了法律的正當性,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思考“什么是正當法”以及“如何認識和實現正當法”。法律和正義緊密相連,法律應當達到保護正義之目的,不能保護正義的法律不能使人們信服,最終會被人們。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個目的。針對對法的公共利益的思考,曾經有學者提出了“惡法非法”和“惡法亦法”的命題。有人認為:“即便惡法也還總有某種價值——對法保持懷疑的價值?!钡拇_,人們不能因為法是惡法就不去遵守它,既然它能夠被作為法律制定出來,總有它存在的價值,至少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它是有價值的。如果制定出一部法律,人們因為認為它是惡法就不去遵守它,那么法律的強制性還能得以保障嗎?這樣,法律還有什么威懾力可言呢?另外,如果法律經常變動,也會減弱法的威懾性,因為經常變動的法會給人一種不確定的感覺,覺得遵不遵守它都無所謂了,所以,法律應具有穩(wěn)定性的特點。在惡法還不宜變動之前,為了保持法的穩(wěn)定性,我們也因該遵守惡法,當然,如果惡法具備被廢除的條件那就另當別論了。
由于,法律是順應人們的需求和愿望產生的,因此有人認為凡是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是否對人們有利的標準是很難判斷的。如果法的制定者打著對人民有利的旗幟,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法,而這些法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可能并沒有利,這樣,在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就沒有做到法治,我們又將如何在法的實施過程中做到法治呢?總的來說,我認為法律被制定出來就應該有它存在的道理,應該具備可實行性,所以我們應該遵守法律、正確認識法律。另外,法律是以限制人的自由來保障自由的,它應該具有強制性、穩(wěn)定性、正義性和普遍約束力,這樣它才能夠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進行。
法律是每個人理所當然應當遵守的,在現實生活中,法律的規(guī)模和復雜性在不斷的增長,對于法律的研究和解釋需要法律的專門人員。為了研究法律,法學家就作為專業(yè)人士出現在社會中,并構建了自己的職業(yè)團體。但僅僅有專業(yè)知識并不意味著科學性,為了體現科學,法學就應運而生了。我國學者綜合了多種學說的共同點,將法學定義為:“法學是專門以法律現象及其規(guī)律為研究對象的知識和學科的總稱?!狈▽W的研究對象是法律,法學的方法是闡釋和論證。法學研究的法律不僅是一個國家現存的法,也研究過去的、失效的法,法律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
法學具有科學性、意識形態(tài)性、實用性和理論性,它自身有一套獨立的概念范疇和理論原則,它是一定時代社會法律生活在理論上的反應,它同法律實踐有著密切的聯系,為法律的發(fā)展提供了理論知識。法學還通過關注法律的社會現象來對這一現象作出價值評判,揭示法律主體與法律客體之間的關系、法律實踐所帶來的后果,為我們判斷法律的好壞提供了客觀標準。
法學是文化學科,它對于法律的發(fā)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法學通過解釋和論證各個時期和不同國家的法律,加深了我們對于法律的理解,它不僅解釋了法律現存的現象和意義,還能夠運用它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來預測法律未來的發(fā)展方向。一些法學家還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對比各種法律的有點和缺點,為將來法律的發(fā)展提供了寶貴的建議,為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另外,法學體系還給學校提供了法學教育,為培育出法律專業(yè)人才做了不少貢獻,它所培育出來的法律工作者能夠將專業(yè)文獻同司法具體實踐相結合,不僅能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而且有助于以后法學的發(fā)展和法律的完善。
總之,法律和法學既相區(qū)別又有聯系。法學來源于法律實踐,又指導著法律實踐。但它并不完全受法律實踐的約束,處處表現出對法律實踐的超越。它不僅揭示了法的現象,也指導著法的規(guī)律,不僅反映了現實的法,還預見法的將來。
參考文獻
[1]羅杰·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
[2]羅大華.法制心理學詞典[Z].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
[3范進學.法的觀念與現代化[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法律;確定性;普遍性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優(yōu)于一人之治”的名言已為當今世界各國所信奉,其對法治社會亦有經典之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①。在這里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良好制定,然法律本身卻存在諸多弊端,這些弊端使得法治社會并非如當初設想的如此完美。其弊端來源于法律本身或其運用過程,導致法之作用在現實生活中難以探究到各個領域,出現法律的空白。而法治終究是到目前為止最為優(yōu)越的制度,故在發(fā)現法律弊端之后應采取有效途徑以解決之。
一、法律的特點分析
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guī)范,在這些規(guī)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②在這里,馬克思指出了法律自身的特點以及其對于自由的意義。其法律自身的特點即確定性和普遍性。
所謂法律的確定性是指法律規(guī)定了行為與后果之間具有穩(wěn)定的關系,法律具有此特點故其具有預測性作用,人們在行為之前就可依據法律而預料自己的行為后果。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須具有明確性,可以起到其指引作用。法律的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但凡制定出來,就不可隨便更改。“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guī)則體系,一旦法律制度設定了一種權利和義務的方案,那么為了自由、安全和預見性,就應當盡可能地避免對該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③。這是對法律具有確定性特點以及原因的經典闡述。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點,所謂普遍性是指法律對社會各領域的社會關系分為各個種類來進行調整,而并不是做個別的調整;法律所適用的對象也并非是個人或某件事情,而是適用于一般的人或事,就如盧梭所言“法律只考慮共同體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及個別的行為”④。法律的普遍性特點確定了法治社會中人人平等的思想觀念,防止立法者和司法中任意地不平等對待個別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進而保障公民自由。
法律的確定性和普遍性特點使法律成為一種客觀性的標準,不會因任何人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對待,保障了人們的安全、平等價值;法律提前設定,給人們提供了指引性和預測性,使人們免除了對于突如其來的打擊的恐慌,實現了人們對于安全價值的追求。
法律的這些特點使法律具有了規(guī)范作用。法律之規(guī)范作用體現在其指引、教育、評價、預測和強制五種作用。無論法律存在于任何社會,都具備這些作用,只是不同的時代其作用發(fā)揮之大小不一而已。然亦因法律有此特點,使法律本身又具有了諸多弊端,故法之作用不能得到盡善盡美之發(fā)揮。因此以下便探析法律之弊端及所致的局限性。
二、法律弊端致法之作用局限性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這些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結構中所固有的剛性因素,還有一部分則源于與其控制功能相關的限度”⑤。所以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守成性、剛性以及調整范圍的有限性,致使法律作用在社會現實中有其局限性。具體而言,法律具有以下局限性:
(一)法律的確定性使法律有了守成傾向,存在不周延性,導致其調整對象的有限性。法律的確定性要求法律要盡可能多地提供法律規(guī)則,并涵蓋社會的大部分領域?!霸诜ㄖ螄?,國家活動均由法律規(guī)定并受到法律秩序的制約......這就要求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圍內獲得自由,這一巨大的任務對于立法者來說過于艱難”⑥。立法者并不具備超強的能力來預測到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情況,他只能根據經驗來作出法律規(guī)則。然社會生活處于不斷變化中,但法律有其確定特征又要求不可朝令夕改,導致法律不能及時的調整新出現的社會問題,“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極強的立法活動,其過程漫長而復雜,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無敏捷的立法者,法律之不過是肯定既有利益關系的工具”⑦。這就使法律帶有了滯后性,也正如薩維尼所言:“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jié)”⑧。
(二) 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其在特殊的、具體的個案中難以適用。法律是普遍的、概括的,但個案是特殊的、具體的。當將法律置于整個社會中時,其是符合公平正義的,然事件并非總是按照既定的規(guī)律發(fā)展,當個別的、具體的事件超出既定的軌道,此刻再對其適用普遍規(guī)律,明顯不符合人之理性判斷。柏拉圖在《政治家》中也指出了法律的普遍性同具體事物之間的矛盾:“法律絕不可能一種既約束所有人同時又對每個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每個成員做出何謂善德、何謂正確的規(guī)定。人類個性的差異,人類個性的差異,人們行為的多樣性,所有人類事物無休止的變化,使得無論是什么藝術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適用于所有問題的規(guī)則”⑨。普遍性規(guī)則適用于個別情況有時會違背法律之根本目的,即正義。
(三)人的因素影響,使法律作用的效果發(fā)揮具有了有限性?!巴缴撇蛔阋詾檎?,徒法不足以自行”⑩,法律本身需要人來執(zhí)行和適用,而人的能力,、人的素養(yǎng)、人的理念,這些都會對法律的作用發(fā)揮影響。另外法律的實施需要社會成員來遵守,若其缺乏法律意識,亦不能使法律發(fā)揮其有效作用。就如弗利霍夫所言“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內部,是良知造就了我們所有的公民”。所有法律若想發(fā)揮其作用必須依賴于公民,故公民之法律意識亦影響法律之作用的效果。
法律縱有這些弊端,致法律作用不能調整社會的各個領域,然法律之作用依舊不可小覷。我們更應該從其弊端中找到補救的措施,以使法律最大的發(fā)揮其作用。
三、法律弊端的補救措施
(一) 通過法律解釋來彌補法律確定性所導致的法律僵硬性的缺陷。法律用語言所表示,而語言因其結構與生硬的形式而并不能將立法者的意圖完全表現,并且由于人們的差異性導致個人對同一法律規(guī)則有不同的理解,致使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產生歧義。而法律解釋是根據立法之目的以及社會現狀對法律的適用做出的解釋,這樣的解釋有利于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可以使法律適應時代的變化,并且彌補了法律確定性所帶來的不能涵蓋社會各領域的漏洞。
(二)司法過程中發(fā)揮法官之創(chuàng)造性,以彌補法律的守成傾向所導致的法律滯后性的缺陷,以及使法律在個案中實現正義。法律但凡確定下來便不可擅自更改,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社會現象千變萬化,案件各有特點,若依照現有的法律則導致不公平現象的產生。故應該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發(fā)揮法官之創(chuàng)造性,進而解決現實之難題?!澳硞€法官做出的大膽破例行為,在歷史的某個時期或緊要時刻,也可能對社會帶來裨益”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彌補了法律與現實生活中的脫節(jié)現象,同時法官創(chuàng)造的規(guī)則也會為今后的審判帶來指引性作用。法官的創(chuàng)造性亦建立在法官的綜合素質之上,因此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勢在必行。
(三)法律并非是作為唯一的社會規(guī)范,道德、宗教、習慣也是社會規(guī)范的一種,正確的發(fā)揮道德、宗教、習慣的輔作用可以解決處于法律邊緣上的社會問題。法律主要依靠社會強制力來維持其效力和權威,道德主要依靠內心信念,社會輿論等因素。如果道德可以解決的問題依靠動用國家暴力機器解決就會使得國家的社會生活趨于緊張、僵化,甚至出現社會的反常和病態(tài)。相反的,如果道德規(guī)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內心,就會提高個體的道德水平并進而提高社會整體的道德風尚。另外,法律終究有其無法涵蓋的社會層面,然道德不同,道德存在于社會各個層面,即凡是有人際交往的地方即存在道德,所以從另一方面講法律無法調整的地方通過道德來彌補,亦會構成良好的社會秩序。(作者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注解
①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② 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頁。
③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頁。
④ 轉引自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頁。
⑤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頁。
⑥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頁。
⑦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3頁。
⑧ 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頁。
⑨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頁。
關鍵詞:法律;道德;分離性
法律與道德都是約束人們日常行為的規(guī)范和規(guī)則。就其本質而言,法律與道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是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具強制性的行政手段,而道德是得到絕大多數人認同的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共同標準。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時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性也存在一定意義。
1.法律與道德分離理論概述
自羅馬法至法國的民法典,西方國家自古以來就比較重視研究法律及法學,為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性理論奠定了基礎。自然法學派所追求的是至上的完美,認為法律如果不道德那么便不是法律。實證法學派是在社會現實的基礎上追求相對良好的目的,但并不將這種想法歸于法律范圍內,這也是評價及修正法律時必須考慮的。分析法學家創(chuàng)始人奧斯丁則提出法律需與道德相互分離,反對自然法學派的“將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實際存在的社會道德混同起來”的主張,提出了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性[1]。新分析法學家哈特也認為必須將法律與道德區(qū)分開來,并對奧斯丁的主張表示支持。隨著西方思想的傳入和影響,我國法學界也慢慢接受了法律與道德分離性的思想,但也不乏存在一些理論上的分歧,如法律與道德的范圍區(qū)分、法律針對風俗習慣的處理、利用法律有時難以處理不道德行為等[2]。
2.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可能性
2.1價值中立,無涉道德的法律
法律是執(zhí)政階級為規(guī)范人們行為而采取的行政手段,法律可以絲毫不與道德牽連,法律的存在具可能性和現實性。在法律當中存在部分道德術語,原因與其起源有關,也是為了加強人們的印象,同時也是為了讓外行能夠理解法律當中的部分語言[3]。此外,另一個原因是法律當中也存在與道德相重疊的部分,并不能因為這個原因而將兩者聯合起來所作出的努力正當化。雖然法律針對一些不道德的行為并未進行制裁,而制裁的也并非都是不道德行為,但這并不能說明法律的存在與道德存在沖突。有很多行為屬法律制裁范圍卻無關于道德,法律有很多理由對這些行為進行制裁,但這些理由卻往往無關于道德。比如刑法,對很多道德上認為的邪惡行為并不予以制裁,這其中存在很多實際理由。法律當中存在很多強技術性和程序性的款項,這些款項完全與道德無關。法律當中即使牽涉道德,也主要是利用法律所維持的社會關系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道德性,而并不是一定要與道德上的理解保持一致[4]。
2.2法律與道德區(qū)分的本質
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可能性還體現在兩者的本質方面。
首先,就其目標而言,道德的目標在于求善,道德求善的動機與結果是一致的,善是道德的根本目的。求善既是道德所追求的目的,又是道德所采取的方式,道德的目的與方式具統(tǒng)一性。而法律的目標在于求真,法律的行為目的必須與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相符,且行為的發(fā)生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具經濟性和效率性,主張整體、社會、程序、安定,這些內容不一定具有善的性質,其實施憑借一定工具和手段,但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本身。
其次,就其內容而言,道德關注的重點在于情感,主張自證,在乎動機是否單純。道德內容是不容置否的。道德具正義性、公正性、合理性,要求行為人的內心動機與其行為統(tǒng)一。而法律關注的重點在于行為本身,雖然法律也會考慮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但法律重在考量行為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傷害。法律的內容是一種程序性的安排,可以與道德無關。
最后,就其評價標準而言,正義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評價標準。但法律上的正義與道德中的正義完全不一樣,雖然兩者也有重疊部分。法律是基于社會現實而作出的合理性安排,法律的正義更多地與社會要求相符,因此法律的正義不一定是道德上的主張。而道德的正義是出于一種自我負責的思想,是一種基于自身完善而達到與社會整體要求相符的思想。
3.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必然性
3.1法律必須裁斷
法律所解決的問題并不一定都是道德所關注的問題,對于很多與道德無關的問題也必須進行解決。如在處理一些涉及財產法的案件時,法律雖然有兩種衡平正義的選擇,但必須選擇一種,并綜合考慮到確定性和一致性之后再進行選擇。法律有時所解決的問題可能是雙方當事人在道德上都無過錯的損失承擔問題。而同時,法律也必須解決很多在道德方面存在爭議或無法下定論的問題,法律必須作出一個決定,即使這個決定是非道德的。因為法律截斷是有時限的,無法無限延長期限??傮w而言,道德主張可以無期限延長,特別是當其與法律相遇時,通常會將截斷時限向后推。此外,道德的遠期限延長具合理性、必要性。但是法律卻不能如此,法律必須截斷,而不允許無期限延長。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無法滿足道德共識,法律的截斷需以社會整體事實為前提進行判斷和選擇。
3.2法律具有權威性
本質而言,法律其實是一種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權力,是一種合法的權威。法律的權威并不是一種單純的強力,體現在其可改變人類行為。對于法律的部分規(guī)定,人類可以不認同,但是卻必須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實施行為。道德雖主張公平、正義,但其權威性并非與生俱來。因此,人類在接受某種道德主張時,行為可與此道德主張相悖。道德不能排除法律而成立,但法律卻可排除道德而產生,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此外,法律的權威具合法性和有效性,因為法律的相關內容與社會現實選擇、規(guī)范的制度設置所作用的結果一致。法律雖具權威性,但不體現在道德方面,法律的合法性權威可協調人們所認同的正確的理由,且起能動作用,這便使法律的主張具有特殊的權威性。
3.3法律效力等級
法律是一種制度性的社會安排,因此法律需有法定的程序及固定的效力等級,但并不一定要遵循道德主張。法律可以完全不同于某些道德主張,法律中的行為標準與審判制度有關。法律的某些內容可能具道德屬性,僅僅是因為這些內容的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道德屬性。法律中存在的道德因素說明并不是所有的組成社會制度的規(guī)則都屬于法律范疇。法律具有限制性和限定性,通常來說,法律都需以已有的效力等級來實施社會安排。法律原則當中包括很多道德內容,但是對于這些法律原則的理解卻并非將其歸于道德,對于法律原則的理解需從法律制度著手。相反,道德效力卻只需要考慮主張是否合理、正義,道德并未要求有效力等級。雖然道德不要求一定與社會現實相符,尤其是一些歷史傳統(tǒng)道德,可能與所處時代不符,但卻仍具有很強的效力,而法律卻必須與社會現實保持一致,雖然法律也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但這也是法律所不贊同的,其主張盡量克服法律的滯后性,與社會現實脫節(jié)的法律,有可能會否定其效力。
3.4法律優(yōu)先性
人類的行為理由有很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道德方面,如公平、正義、合理等因素的影響,有些甚至是出于目的而納入的理由。這些理由也許適用于很多領域,但在法律領域卻是絕對不適用的。當涉及到法律,不管行為人的道德理由如何充足,法律也不允許此行為發(fā)生。雖然有時利用法律而產生的結果令人不滿意,但卻必須優(yōu)先考慮法律是否允許,法律具有優(yōu)先性。即便法律不完美,我們也必須接受,法律就是“以一種惡制另一種惡”。即便在某些行為當中人們有十足的理由反對法律的適用性,但仍必須先考慮法律。
4.法律與道德分離性的意義
4.1法律的權威性對法治建設的意義
不管是自然法學派還是實證法學派,都關注社會政治生活,都希望能在政治方面謀求良善。但是從根本上來看,要想實現政治生活的良善還是需要依靠法治。雖然法治建設并不是單純地指發(fā)揮法律的作用,但對于當代中國而言,在進行法治建設時,必須以法律的權威性為主。我國傳統(tǒng)思想各不相同,其中占領導地位的仍儒家思想,其提倡“以禮入法,以經決獄”,雖然與西方國家所提倡的
“以道德約束法律”的主張類似,但其本質卻截然不同[5]。西方國家的“以道德約束法律”的思想是以法律為基礎的,強調必須始終貫徹法治,肯定法律的權威性及最高地位。但我國的“以禮入法,以經決獄”思想卻未重視法律的地位及權威性,將法律歸于從屬地位,認為法律是統(tǒng)治者執(zhí)政的手段和工具。因此,就我國目前社會現實而言,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肯定法律的最高地位,倡導“以法治國”。只有保證法律的權威才能利用法律規(guī)范社會行為,保障社會良善的實現,使社會有序、健康地運轉。雖然法律的權威性要求其與道德分離,但并不是意味著法律不可吸納道德元素。就本質而言,道德是良善的,在法律范圍內,基于法律權威的基礎上,我們可將部分道德主張法律化,同時道德對于法律的批評也必須有限,以免沖破法律秩序。
4.2法律對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道德法律
和諧社會但無論是哪種學派都無法否認道德與法律兩者之間存在很深的聯系。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岸Y法合一”與“明德慎罰”都表明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各方學派中都認為道德與法律存在其必然聯系。中的法學認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辯證統(tǒng)一的,兩者之間不僅相互聯系而且相互區(qū)別,彼此之間還能夠滲透相互轉化。在和諧社會中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中出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構想。而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總的來說就是:“公平與正義、誠信與友愛、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滿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充分說明了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就是民主與法治的實行,反對社會的無序化。法治化的順利進行是和諧社會正確運行的基本保障。和諧社會在本質上也是道德社會和諧社會是在所有人互相關心互相愛護的一種環(huán)境。而這樣的環(huán)境構成的基礎是誠信與友愛。所以在和諧社會的構成中,法律與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們必須賦予和諧社會其特定的內涵還需要法律與道德的支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研究道德與法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和諧社會中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從我國古代開始道德與法律就已經是分不開的了。從漢朝實行對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來,開始實行由法制體系向道德體系轉變;唐朝則實行“德禮為政教之本,刑法為政教之用”把道德與法律進行有機結合,從而實現法律的道德化。古語中我們可以知道禮節(jié)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禮節(jié)的條文形式這也就是禮則入刑的原理。在那時道德與法律就已經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淵源。道德與法律的起源可以歸納為:法律是由道德轉化而來,法律歷經了道德法、獨立法與混沌法幾個階段。縱觀歷史可以看出法律終將歸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兩者之間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對于法律的補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社會的追求是和諧。但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為它的保障。但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所以在和諧社會的建立中不僅使用法律還要使用道德與宗教來彌補法律的不足。與法律相比道德與宗教都是注重培養(yǎng)人的內心但并不是每個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個要求所發(fā)揮的作用都是積極的,而道德則克服了這些缺陷。因為即使是不講道德的人也無法否認道德的正確性。而且到的對于人的內心調整并沒有消極性。所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該對法律進行道德補充,用道德補充法律漏洞。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法律要爭取法治地位到的爭取德治地位。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
二、道德法律在和諧社會中的結合方式
1.和諧社會的實現需要道德法律一同發(fā)揮作用。隨著社會經濟體系的發(fā)展人們的交際范圍日益擴大,社會不能僅僅只靠道德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只有依靠法律進行有效地監(jiān)督才可以保證人們能夠遵守道德規(guī)范。目前社會所出現的一些問題需要法律的強制力。在強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對于道德來說制動力更強。但與此同時不能忽視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沒有的調節(jié)與規(guī)范作用,道德與法律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諧社會產生的條件。道德與法律互為輔助,此消彼長,并且可以相互轉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道德與法律的相互轉化可以成為控制社會關系的有力杠桿,現在社會中大量的出現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眾道德被納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實施還需要將人們的他律轉化為自律。這就是法律與道德的相互轉化,這是時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側重于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將道德規(guī)范上升為國家意識,使國家進行強有力的實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發(fā)展。所以不論是道德的法律化還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與法律是不可分離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將法律變?yōu)楦叩牡赖聶嗬c義務。在法治社會當中為保證公民權利我們不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還要依靠道德,依靠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教育,來提高領導干部自我修養(yǎng)。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最大程度的趨向于公正。對于國家來說法治與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需要加強社會主義的法治化,依法治國。同時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社會主義中的道德建設,這樣才能夠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把法制與德治相結合,從而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的向前發(fā)展。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在法治社會建設的前提下從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轉化為法律要求。而且作為法律條例的某種行為也可能會轉化成一種道德責任。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這兩種趨勢在社會規(guī)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兩者共同發(fā)揮作用。
參考文獻:
[1]衡愛珠.論道德法律化的學理基礎及其限度[J].法制與社會,2013
[2]徐桂蘭.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與文明,2012
關鍵詞: 法律;道德;沖突;協調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3-0188-02
1沖突問題來源于海因茲故事
1.1海因茲故事
在歐洲,曾經有個婦人患上了一種極為特殊的癌癥,生命垂危。很多醫(yī)生一致認為只有一種藥才能挽救患者的生命,這就是本城的藥劑師最近研發(fā)的一種新藥。研發(fā)這種藥的成本雖然為200元,但是藥劑師乘人之危索價2000元。婦人的丈夫海因茲四處籌錢希望能夠借到足夠的錢來買這種藥治療妻子,但是最后僅僅借到1000元。海因茲迫不得已,沒有辦法只好請求藥劑師便宜一點把藥賣給他或者允許他賒賬,沒想到藥劑師卻說:“我研發(fā)這種藥,就是為了賺錢。”海因茲走投無路,在深夜撬開了藥店的門來偷藥。
1.2問題的提出和對問題的分析
這是一個倫理學問題,它反映了道德與法律關系問題,我們先看一下以下問題。海因茲應不應該偷藥?海因茲偷藥救人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導致海因茲偷藥的原因是什么?海因茲偷藥雖然構成了犯罪,但是沒有違背道德,應不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
第一,海因茲偷藥是為了救妻子的命,符合他自身利益的需要;藥劑師賣藥賺錢也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針對這一點,為了各自的利益,海因茲和藥劑師都沒有錯,也就是說兩個人都是有各自的理由和原因的。第二,海因茲偷藥盡管觸犯了法律,擾亂了社會秩序,但卻是為了救人;藥劑師雖然將趁機抬高要價,有些違背道德良心,但是并沒有觸犯法律。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條文,我們可以通過共同的協商和合理的程序來改變,而且社會中除了法律還有許多諸如生命的價值,全人類的正義,個人的尊嚴等道德原則。因此海因茲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但是在道德上認為海因茲有責任去救助任何人的生命。相反藥劑師的乘人之危的行為即使沒有違反法律,但是在道德上是錯誤的,更嚴重的是直接導致了海因茲偷藥這一違法行為。
2法律與道德產生沖突的根源
2.1法律的確定性、穩(wěn)定性與道德的多元化的沖突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guī)范,其本身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法律具有較強的預測性。此外,法律具有極強的穩(wěn)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只有這樣才能適用于現實的社會生活。但是道德規(guī)范并不具有這樣的確定性。道德的動機隱藏于人性的深處。作為歷史性的社會實踐主體的人,我們的需求極其復雜多樣卻又不斷變化,因此形成了人的需求的金字塔層次。人的需求的多樣性、復雜性又造成了道德動機的多元化,具體表現為不同主體在不同歷史時期其道德行為的動機不同,同一主體在不同的人生階段道德行為的動機也會不斷變化,道德動機已經無法轉化為某種單一的機制。當今社會紛繁復雜、快速多變,因此法律的確定性、穩(wěn)定性與道德的多元化發(fā)生了沖突。
2.2法律與道德規(guī)范的價值理念的沖突
法律的階級屬性決定了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的工具,同樣決定了法律追求的價值理念是最低限度的社會秩序以及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能夠被大多數社會成員所接受、認可。當代法律的核心是以權利和義務緊密結合的調整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即公民在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然而道德卻不能完全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按照同一個標準來實踐,這是因為道德的多元化和以義務為核心的要求。因而當法律的普遍標準與道德規(guī)范不一致,沖突便應運而生。
2.3法律的移植與變革與道德的內容的沖突
當前中國的市場經濟處于全面轉型的時期,法律同樣不能例外。由于法律的移植與變革,雖然帶來了良好的景象,但是因為有意識的社會移植與變革也造成了與道德的沖突。在過去的時間里,我們曾一度提倡以平均主義為核心的大同社會。平均主義的提倡者企圖用小型的分散的個體經濟來改造世界,試圖把整個社會經濟都改造為整齊劃一的平均的手工業(yè)和小農經濟,進而要求消滅一切差別,在各方面實現絕對平均。在封建社會制度下,平均主義具有一定程度的進步意義。但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平均主義抹殺勞動報酬上的任何差別,否認多勞多得的按勞分配原則,這是違背社會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的。
3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如何協調
法律與道德二者雖然各有優(yōu)勢,但是都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與道德具有很強的互補性。若要很好地解決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我們就應該充分利用二者的互補性的特點以便它們更為有機的結合。法律是道德的基礎和依托,是使人們自覺守法、健全法制的重要保證。法律又是道德的具體化的表現,是道德的最低的限度。法律規(guī)范體現了人們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評價,法的公平正義原則恰恰反映了道德的愿望,體現了社會生活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原則。同時法律是道德的支撐,沒有法律的強大的后盾支持,道德的美好目標也將難以實現。
因此要充分發(fā)揮法與道德的互補性,就要抓好立法、司法和守法三個環(huán)節(jié)。首先,在立法過程中要有一個準確的道德定位,但是這并不是模糊法律與道德的界限,關鍵是道德在何種條件、何種范圍以及何種層次上的法律化。這部法律是要調節(jié)哪方面的社會關系,保護哪些主體的利益。其次,不能忽視道德因素在司法方面的影響。在醫(yī)療糾紛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如果說出現了患者家屬鬧醫(yī)院的現象,患者的行為已經擾亂了醫(y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在這個時刻作為執(zhí)法者的公安部門就應該本著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的精神,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相關患者進行相應處罰,以維護醫(yī)院的合法利益。最后,在守法方面,法律發(fā)揮實效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守法主體對法律的道德認同。社會中大多數人普遍認為醫(yī)療糾紛當中患者是弱勢一方,因此理當醫(yī)院來對消費者負責,并不管造成糾紛的原因和經過。將心比心社會民眾的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國家有必要對其加強守法道德的宣傳,不僅使患者家屬注意其行為方式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指導病患采取有效的正確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4解決法律與道德沖突對現實社會的啟示
4.1情法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解決問題時,首先應當考慮此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法官在裁決案件時只能以現行的法律為依據,不能僅僅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肯定導致法律一時之間無法適應新出現的情況,然而道德等非強制社會規(guī)范可以發(fā)揮其主觀性來調整這種新生的行為現象。在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的機制,因而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滯后,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以及道德的無力狀態(tài)和被蔑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同樣違背了法治的原則。因此只有在法的體現上做出調整,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德與法的并治。
4.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一部良好的法律表明法律要求包含某些道德價值,因而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復雜的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律是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南轅北轍的。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法體現了道德與法律的二者結合的有機模式,即把社會普遍承認的道德規(guī)范上升為法律,納入到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所以在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的問題時,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涵,巧妙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注入道德的血液進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總而言之,道德化的法律應當履行道德的職能,從而使司法過程成了說教活動,法庭成了教育的場所。
4.3中庸之道-法治追求的品質
法律的真正的品質在于公平、正義通過法律得到實現。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種和諧、平衡、穩(wěn)定。中庸主義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法官在審判案件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權衡利弊,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目的是徹底解決糾紛和平息訴訟。當代的法律同樣面臨著效率與正義的挑戰(zhàn)。一方面,法律要體現其權威性,不可侵犯,人們必須要遵守;另一方面,法律還要有其溫和的一面,比如法律要體現人道主義,法律要尊重私權等。
法律憑借著與生俱來的外部強制力來調整著錯綜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正是因為有這種強大的外部生理性的強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觀念的主體時刻遵循著相同原則下的行為規(guī)范。雖然法律取代道德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全面否認道德的積極作用。相反法律的產生本身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且道德作為一種社會調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歷史舞臺。道德會成為法律的基礎素材,而法律又會鞏固著某種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調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調整。即使法律的強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過人的內在道德信念發(fā)揮作用,否則一定會存在缺陷的,但是這種強制作用會使法律更加直接迅速的確定和相對穩(wěn)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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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圍繞公民權利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與社會、與他人關系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guī)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實施可以極大地提高人們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感,強化人們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認同。法律與道德教育息息相關,公民道德教育離不開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辯證統(tǒng)一。從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wěn)定來說,法律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必須加強道德教育,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會全面發(fā)展的重要條件
道德教育是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載體和重要內容,是社會全面發(fā)展的重要條件。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社會文明呈現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態(tài)勢,為道德教育邁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著許多問題,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領域還存在著道德淪喪、是非混淆和極端個人主義等現象。這些問題若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然損害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損害社會發(fā)展的大局。當前,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就必須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強道德教育。法律作為規(guī)范化、制度化、客觀化、權威化的社會意識,對道德教育有著強大的支撐作用。而道德教育通過法律的不斷支持,逐步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與法律相配套的道德體系,形成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廣度和深度發(fā)展的要求
道德規(guī)范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漸凝聚而成的,是一種軟性調節(jié),具有明顯的非強制性特征。在一個充滿復雜利益關系的社會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絕對不夠的,社會需要另外一些約束機制來明確道德規(guī)則的內容和范圍,這些約束機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確性、制度性和威嚴性彌補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義務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將其系統(tǒng)化、具體化、明確化,使道德原則成為易于遵循且?guī)в蟹蓹嗤膹V泛行為準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規(guī)范的實現。目前,社會正經歷著多方面的變革。面對世界范圍內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的局面,面對人們對精神文化需求不斷增長的形勢,面對市場經濟體制帶來的某些負面效應,道德教育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這些問題的解決要通過立法活動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制度化、明確化,再通過司法活動使這部分明確化了的道德規(guī)范取得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以法律來推進道德建設。否則,沒有一個有效的約束與獎懲機制,公共服務意識無以確立,道德高尚者最終只能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結果或被同化,或歸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無從談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現與特點
法律和道德都是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和作用。法律體現著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它對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主要是以國家機器(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為后盾,靠法律制裁這種強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則是訴諸人們內心的道德信念,通過教育的手段,形成廣泛的道德輿論及良好的道德環(huán)境,來增強人們的道德責任感,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覺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現
法律對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過程中,通過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規(guī)范、制度、環(huán)境、文化等內容,對人們的行為產生規(guī)范、引導、確認、限制或保障作用,來培養(yǎng)人們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責任感,建立與社會經濟相適應,與法律相配套的社會道德體系的社會實踐活動。法律對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會道德中最低限度的義務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會一體遵行的法律強制;二是法律通過獎勵或懲戒等手段促進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實施過程也是對社會價值觀進行道德整合的過程。
關鍵詞:道德價值 法律 實現
法律道德價值的實現,是指法律有效地維護了社會主流道德,促進了道德建設,并使蘊藏于法律中的道德精神得以確立和實現。
道德與法律作為人類社會規(guī)范世界的兩個不同維度,二者之間既有明顯的差異和界線,又具有內在的統(tǒng)一性。在價值上法律以道德為基礎,道德始終貫穿于法律過程之中。從觀念形態(tài)和行為規(guī)范來說,道德是人們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和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基礎。一句話,道德是法制建設的精神支柱。要實現法律的道德價值,就必須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環(huán)節(jié)貫徹社會主流道德精神,提高執(zhí)法者的道德能力,形成公民守法的自律心態(tài),并注重發(fā)揮德育在法律道德價值實現中的助推器作用。
一、立法路徑
依法治國所依據的法必須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會發(fā)展客觀規(guī)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義、公平觀念的法。要制定這樣的法,就必須以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念為指導,并將某一部分道德規(guī)范變成法律規(guī)范。其中,基本的道德規(guī)范是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來源;良好的道德規(guī)范是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價值目標;約定俗成的道德規(guī)范是評價法律規(guī)范善惡的重要標準。具體說來,道德在立法活動中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道德是立法內容的重要淵源。從發(fā)生學意義上說,任何法律規(guī)則的制定,必須以一個社會占統(tǒng)治地位的道德價值體系為內在根據。“應然”的道德理想闡述在先,“已然”的法律制度形成在后,而且,只有與社會道德價值追求相吻合的“良法”才會被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同而產生持久的效力。因此,第一個將“LAW”譯成中文“法”的嚴復曾言,西方的“LAW”,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義,“西人之所謂法者,實兼中國的禮典”。事實上,法律對不得偷盜、殺人、、搶劫、作偽證等的規(guī)定,無一不是來源于這樣或那樣的道德規(guī)范和價值判斷。可見,道德理想、信念、規(guī)范是法律的來源及依據?,F實的法律與道德在調控范圍上多有交叉,就是因為立法認同或吸收了許多道德規(guī)范,從而使得法律具有相應的道德意蘊。其二,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道德的內在理論價值精神應成為各種法律規(guī)范制定與實施的價值參考。法律規(guī)范如果不體現道德精神,甚至背叛道德就是不義之法。不義之法盡管可以憑借國家權利得以制定和頒布,但無法有效地實施。因為,不義之法不僅是法律本身背離了人類的道德精神,而且,也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是道德與法在深層次上的沖突,這種法不僅難以實施,而且會使立法者失信于民,使法律權威受到破壞??梢姡坏赖碌姆梢咽テ浯嬖诘谋緛韮r值。
任何時代的法律總是要確認和吸收一定的道德原則,這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們的共識,連主張道德和法律分離論的分析實證法學也概莫能外。問題的關鍵在于:什么樣的道德原則應該被法律確認和吸收?即何為確認和吸收道德的標準。這涉及對道德的分層問題。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富勒的觀點對我們有啟發(fā)意義。他主張將道德區(qū)分為“義務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向往的道德是人類對美好至善的追求,是人類能力完美的實現,是人類生活的最高目的。因此,若有人在向往的道德方面有所進展,就會得到褒揚,若失敗,至多也只會為之惋惜,而不會被譴責。但向往的道德有些難以確定,甚至不可知;而義務的道德卻和法律之間有著本質的內在聯系,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和基本要求,是確定的,可知的。比如:“不得偷盜、不得奸”,人們不會因遵守它而獲得褒揚,但若違反它就會受到譴責和懲罰。因此,義務的道德應全部或者說至少應大部分被法律所確認和吸收,轉化為法律規(guī)范。如上所述,向往的道德的理解標準是因人而異的,個性化的,缺乏全社會普遍公認的確定性。它雖然不能直接轉化為法律,卻能在法律的整體目的中得到體現,從而對法律產生間接的影響。富勒的這一觀點說明,法律規(guī)范和道德規(guī)范既相互交叉重合,又存在一定的背離。法律規(guī)范是一定歷史條件的產物,是對統(tǒng)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確認和保護;道德規(guī)范內容是觀念性的,個性化的,分層次的,因此,在某種程度和某些方面可能超越于社會發(fā)展階段,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法律則不能超越特定的社會歷史發(fā)展階段去保護所有為社會道德所倡導的理性要求,如果將全部道德問題變?yōu)榉蓡栴},那么,一個社會的法律則變成了道德法典,這無異于是用道德取代法律,法律的價值也將喪失殆盡,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間應當保持必要的張力。此外,道德法律化并不意味著某一具體道德規(guī)范本身就直接成為法律的終極價值依據,作為法律價值合理性終極依據的,只能是具有實質“善”與“公正”意義的道德理念。
二、執(zhí)法路徑
執(zhí)法是享有行政權的行政主體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實施,而執(zhí)法又是最廣泛、最普遍的實施法律活動,因此,執(zhí)法是法律道德價值實現的又一主要路徑。執(zhí)法活動是法律道德價值實現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執(zhí)法中,實現法律道德價值,首先,應建立嚴格公正的執(zhí)法制度和規(guī)則,加強對執(zhí)法的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控制。這是立法路徑中應予以解決的問題,這里不再贅述。問題是伴隨著現代“行政國”的形成,行政職能和行政權力也隨之擴大,這是保障社會秩序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同時,為了保證政府具有適應新情況的靈活應變能力,法律也必須賦予政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享有較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從立法的角度絕對地限制自由裁量權是根本不可能的。這就要求執(zhí)法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堅持在合法的原則下,符合法律的道德價值和目的,做到合理、公正、適當。為此,執(zhí)法主體對實施了相同或相近行為的執(zhí)法對象不能差別對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能偏袒一方,禁止謀私;對不適當、不合理等違背公平正義道德原則的執(zhí)法行為應依法予以糾正。
上述法律道德價值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zhí)法主體的道德能力,即:執(zhí)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與執(zhí)法質量的好壞有著直接的關系。一般認為,執(zhí)法主體具體適用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代表了正義、公平、秩序的道德觀。執(zhí)法者在其執(zhí)法活動中道德水平低下,其后果較之執(zhí)法者法律水平不高要嚴重得多,它直接影響執(zhí)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因此,執(zhí)法主體需要良好的法律職業(yè)道德,具有可行的道德能力保證,才能夠在履行法律職務過程中忠于職守、惟法是從,剛直不阿、廉潔公正;才能不懼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避免徇私枉法、貪贓枉法。必須看到,這種道德能力的獲得和提高,并不是法律職業(yè)本身所賦予的,而是依靠執(zhí)法主體對職業(yè)道德要求發(fā)自內心的體驗和認識,形成強烈的正義感、責任心和氣節(jié)來維系的。
實踐證明,執(zhí)法者的合法、合理的執(zhí)法,不僅把法律規(guī)范中蘊含的道德價值從可能狀態(tài)轉化為現實狀態(tài),而且對全社會還具有道德示范作用,其價值已遠遠地超出了執(zhí)法本身。
三、司法路徑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活動對法律道德價值的實現的具體路徑是:第一、通過司法審判活動,有助于將法律規(guī)范內含的道德理想轉化為有關當事人內心的道德信念。比如:法律通過對合同欺詐案件的審理,判決欺詐一方敗訴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使法律所內含的“誠實信用”的道德原則轉化為實實在在的道德實踐,有助于有關當事人自覺樹立起誠實信用觀念,并同一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欺詐行為作斗爭。通過這種方式,人們所獲得的道德教育要比單純的道德說教大得多。第二、通過司法審判活動,向全社會昭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共同的道德理想。司法機關通過個案審判活動尤其是判決的結果,或肯定某種行為,或否定某種行為,甚至對某種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嚴厲制裁,這就非常明確地告之社會公眾什么是應該為、什么是禁止為,而法律所禁止的就是不道德的。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積極引導社會公眾追求一種與法律內含的道德價值取向一致的,健康、向上、高尚的道德理想。第三、司法審判人員的依法司法、身體力行,是實現法律道德價值的“最后防線”。如果執(zhí)法者執(zhí)法有失公允,我們還有其它救濟手段及其法律來恢復應有的公平正義狀態(tài),而司法公正則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旦失去這一道防線,法律則成了不法司法者利用手中的法律資源向社會尋租的工具,法律不復存在,道德也不復存在。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斷比多次不公正的舉動為禍尤強,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培根的這一警言應該成為我國行使各級各類國家權力的公職人員尤其是司法人員的座右銘。
四、守法路徑
法的實現是法律規(guī)范在人們行為中的具體落實。法律所具有的一體遵行的效力,表現為權利被行使、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責任被承擔。法律要實現這種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目標,必須依賴于社會成員對法律的自覺信仰與普遍遵從。過去甚至現在,有人在強調守法時,比較關注和重視的是公民的服從和遵守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法律義務,把公民完全置于被動狀態(tài),屬于消極守法。這也是以往的法制教育宣傳缺少公民的自覺自愿的參與、難以收到實效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法律,其精神與價值只有深入到人們的心靈中去,成為社會成員共同的信念,進而把法律視為人類共同得以生存和發(fā)展、個體獲得安全與保障的基本保證,才能形成認同、尊重、信任、服從法律的自律行為。日本著名學者川島武宜認為:“法不是只靠國家來維持的,沒有使法成為作為法主體的個人的法的秩序維持活動,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會的法秩序沒有法律主體的個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維持的?!?一般而言,社會成員道德水準越高,守法意識就越強,法律的效益就越見明顯。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社會成員并不僅僅是因為法律的強制力而守法,在許多情況下是由于他們的道德習慣而守法。健康的守法心態(tài),是社會道德要求在人們心理上的反映和積淀,其實質內容主要是對法律遵守的義務感和對違反法律的羞恥心。質言之,法律可以利用其威懾力量迫使人們就范或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但無法保證每一個人在任何時候都是守法者,只有道德上的知恥才是守法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法律“治標不治本、治端不治始”,需要通過道德彌補其不足??梢?,守法的自律心態(tài),是法律他律性目標實現的基礎,也是法律的道德價值實現的前提。
參考文獻:
[1]吳漢東:《法律的道德化與道德的法律化――關于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協調發(fā)展的哲學思考》,《法商研究》,1998.2。
[2]培 根:《論司法》,商務印書館,198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