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17 18:00:3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商務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進入21世紀后,商業(yè)在互聯網上的應用將取得令人矚目的飛速發(fā)展。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球五聯網上的交易額將達到2230億美元,到2010年將會占全球貿易總額的42%。未來人們對網絡將會特別依賴,互聯網給商家?guī)硪环N讓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戶的方式,尤其是對保險這種對配送要求不高,通過數字化或信譽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業(yè),網絡上蘊藏著一個巨大的客戶群。保險作為金融服務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用網絡為社會提供服務,已經日益顯現出它的優(yōu)勢。盡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網上完成,但網絡的最大優(yōu)點是它能大大的節(jié)約成本。美國的實驗表明,個人保險的網上推銷比傳統(tǒng)方式節(jié)約12%的成本。事實上,世界保險業(yè)正在大舉向網絡經濟進軍。英國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法國國家人壽、英國保誠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已在這一領域取得了明顯的優(yōu)勢,澳洲AMP集團保險業(yè)務的15%已由網絡來完成。在我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或正在加緊電子商務的步伐,保險的網上宣傳和銷售正在形成強大的時代潮流。網絡保險,將成為我國保險業(yè)發(fā)展的又一契機。
網絡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yè)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分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完成保險展業(yè)過程中的很多環(huán)節(jié),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規(guī)模和時空的限制。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幫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這是互聯網一個最大的特點。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互聯網在我國起步較晚,電子商務各個方面的發(fā)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約其健康發(fā)展的許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無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對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引起業(yè)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1.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中的硬件、軟件和數據不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運行。數據安全是指網絡中存儲及流通的數據的安全,是保障網絡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網絡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性,不斷出現的黑客案件就可說明這一點。保險業(yè)作為金融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有序,關系著千家萬戶,維系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穩(wěn)定運行。網絡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在給保險業(yè)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因為網絡在帶給人們信息存儲和傳輸高效率的同時,其數據也極易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形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強網絡安全要注意防范影響網絡安全的各種風險和威脅,它涉及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等許多領域,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實施各種網絡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證,對于已經發(fā)生的違法行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懲處,當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為的法律調整,這是保護網絡安全的最終手段。
2.保護客戶隱私問題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隨著我國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以及公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公民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中,保險的比重會逐步增大,相應地,保戶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為其保守財產秘密的愿望越來越迫切。在我國銀行業(yè),為儲戶保密早已成為行業(yè)慣例。對保險公司和人來說,為保戶保密也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梢耘懦薪榄h(huán)節(jié)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保戶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特別是某些咨詢機構和情報機構基于競爭的需要,進行有目的的情報搜索更是對保戶隱私權造成巨大威脅。
網絡保險的發(fā)展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因此要加強立法,規(guī)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儲存和再使用,以保護個人數據信息方面的隱私權。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qū)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我們可以借鑒其方法,構建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體系。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絡進行電子交易很難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因為人們現在還木能利用網絡來傳遞親筆簽名。為此,許多立法者和電子專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這個法律障礙的方法,使“電子簽名”能為法律所承認??梢钥紤]運用電子密碼來代替?zhèn)鹘y(tǒng)的簽字,因為在文件上簽字的目的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獨特性。因此簽名不一定由簽署者親筆手書,而可以使用某種具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憑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提款時,所使用的就是以電子密碼來代替存戶的簽名。在這方面,有些國家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美國前總統(tǒng)克林頓于2000年6月30日簽署了電子簽名的法案,賦予了這種數字化形式與手寫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克林頓指出,在線合同將擁有與白紙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說在網上使用電子簽名將很快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通過電子簽名來雇用律師、明確產權關系、開設銀行賬戶或簽訂保險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據《中國計算機報》2000年7月31日報導,隨著《電子通訊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電子簽名在英國取得了與手寫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這一法案將消除英國發(fā)展電子商務的主要障礙。
4.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
目前我國旅游電子商務大致分為三種形式:第一類是傳統(tǒng)旅行社建立起來的旅行社網站,如中青旅網、春秋旅游網等;第二類是綜合信息服務類網站,如新浪網、搜狐、網易和中華網的旅游頻道等;第三類是支持服務類網站,如攜程旅游網、華夏旅游網、E龍網等。這三類電子商務網站各有特色,如表1所示:
綜合信息服務類旅游電子商務網站,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服務職能在于旅游商情和面向旅游企業(yè)的營銷推廣。目前這類網站由專業(yè)互聯網企業(yè)運營,在網絡營銷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業(yè)經驗,在旅游電子商務發(fā)展進程中擔當重要角色,是推動旅游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助推器。目前國內幾大綜合門戶網站均開辟了旅游頻道,并且有著不俗的經營業(yè)績。
支持服務類旅游電子商務網站,也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服務職能在于旅游服務支持與增強,他們直接介入旅游服務的某些環(huán)節(jié),從而獲得服務增值收益。比如攜程網,以提供酒店預訂服務為主營業(yè)務;比如e龍網以提供打折機票為主營業(yè)務。支持服務類網站對于改進傳統(tǒng)旅游服務方式,加快旅游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傳統(tǒng)旅游企業(yè)運營的網站屬于第二方電子商務服務機構,是傳統(tǒng)旅游企業(yè)開展網上經營的平臺。目前主要服務職能包括信息,旅游線路預訂。
國內已經有300多家具有資訊服務能力的旅游網站,它們可以提供比較全面、涉及旅游中食、住、行、游、購、娛等方面的網上資訊。并正在從簡單的資訊服務向簡單的網上預訂、旅游產品的在線銷售以及個性化定制服務發(fā)展,運營體系從單純的網絡運營到完整的旅游信息服務網絡建立。旅游電子商務發(fā)展程度參差不齊,總體還不成熟,與歐美旅游業(yè)電子商務相比,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目前尚處在“初級階段”[2]。結合全球旅游電子商務發(fā)展現狀,進一步分析以上三類旅游電子商務形式,會發(fā)現我國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尚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正是有待提高或改進之處。
第一,第三方旅游服務整合力度有限。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行業(yè)電子商務發(fā)展中,起著重要的組織協調作用,是衡量一個行業(yè)E化水平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第三方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對整個旅游行業(yè)業(yè)務整合的力度有限:綜合門戶類網站重點在于營銷推廣,不涉及旅游業(yè)務運營;支持服務類網站僅從事一些服務業(yè)務,如酒店、機票預定等,離真正意義上的旅游服務還有較大差距。
第二,旅游機構(旅行社)網站(第二方旅游服務網站)缺乏鮮明的個性化特色,旅游信息量少、更新緩慢,內容雷同,網上推廣力度不夠。而且網站服務項目單一,僅限于瀏覽,缺乏互動性,無法吸引游客。而國外的旅游網站憑借其精美的網頁設計和各種各樣的服務項目給游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三,很多第二方旅游服務網站只是把網絡視為介紹企業(yè)、景點和旅游路線的工具,沒有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將企業(yè)的核心業(yè)務流程、客戶關系管理、開發(fā)客戶資源延伸到網絡上。
第四,旅游服務網站業(yè)務覆蓋面過窄,未延伸到核心業(yè)務領域,目前僅限于各種票據的預訂(如機票、車票、船票等)、旅游線路的預訂、住宿酒店的預訂和發(fā)送電子郵件等,基本上是處于網上進行查詢和預訂、網下進行交易和結算的階段。
第五,旅行社自立門戶方式的經營方式,與崇尚縱橫聯合的電子商務經營理念相悖,因此不會在網絡化、全球化旅游市場中獲得高額的回報。相反,自主信息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導致閉關自守和行業(yè)內的重復建設,不利于旅游服務業(yè)的整體發(fā)展。
二、發(fā)展趨勢分析
世界旅游組織商務理事會的一份報告顯示,今后5年,世界主要旅游客源地約1/4的旅游產品訂購將通過互聯網進行;而另一項調查更明確,現在通過網站了解旅游信息的游客已經上升到被調查人數的三分之一??梢?旅游電子商務具有巨大的發(fā)展空間。世界旅游組織預測,中國有望成為新世紀全球最大的旅游市場。而據業(yè)內人士預測,3年以內,旅游市場將有10%的交易額來自網絡支持[1]。在全球旅游市場發(fā)展帶動下,結合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的發(fā)展?,F狀及存在問題分析,中國旅游業(yè)電子商務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一,第三方服務網站應擴展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在服務內容方面,由單純的信息、網絡營銷向全方位交易服務發(fā)展,實現集線路預定、團隊組合、交費、服務監(jiān)控、投訴管理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在服務范圍方面,將集中面向中小型旅游企業(yè)提供網絡整合營銷平臺,體現互聯網在資源整合方面的優(yōu)勢,進一步鼓勵挖掘國內特點旅游資源,推出“小而精”的特色旅游服務,彌補傳統(tǒng)經營模式下,偏重大團隊,服務內容沉舊的缺陷。
第二,應凸顯個性化服務。旅游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旅游服務的最大區(qū)別即在于它通過雙向交流的互動作用提供各種個性化的定制服務,這是旅游電子商務網站適應現代旅游需要的關鍵所在。在個性化服務需求的帶動下,一些專門面向特定群體的自助式旅游服務網站數量會驟增,目前一些論壇旅游專區(qū)已經具備了這樣的雛形。
第三,規(guī)模化經營應成為制勝根本,合作雙贏成為經營目標。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不斷增加掀起了各網站之間的直接競爭,除了品牌競爭之外,經營的規(guī)?;б娉蔀橹苿俑?缺乏資源優(yōu)勢的旅游網站將無法在競爭中長期立足,優(yōu)勝劣汰無可避免。在這種形勢下,大型旅游服務企業(yè)將會在電子商務領域投入更大資金,擴展網站功能,增大業(yè)務覆蓋面,網上支付基本成為必須功能;中小型旅行社會利用互聯網的優(yōu)勢,形成企業(yè)聯盟,化競爭為合作,追求雙贏模式下的平均利潤,以維持生存與發(fā)展[3]。鑒于中國旅游資源的分布廣泛性,大型旅行社實現壟斷式經營并非易事,相反,電子商務應該會給眾多中小旅行性提供聯盟式的發(fā)展空間。
第四,應與資本市場緊密結合。旅游電子商務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它的發(fā)展和壯大必然借助資本市場的力量,在今后一個階段,旅游服務機構應重視資本運作的重要性,利用資本市場的籌資平臺迅速做大,上市公司參與旅游電子商務的資產重組活動也將大量增加。國際資本把中國旅行產業(yè)作為今后投資的熱點領域,并將以三種主要形式進入中國旅游市場[1]:高端市場,瞄準政府主導性旅游電子商務發(fā)展方向。如中國自2002年開始推廣的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tǒng)(DMS),利用技術優(yōu)勢和品牌優(yōu)勢獲得發(fā)展機會;中端市場,瞄準大型旅游企業(yè)的跨國戰(zhàn)略,利用成熟的營運模式和完善的服務網絡獲得合作機會;低端市場,瞄準中小旅游企業(yè)發(fā)展電子商務的潛在需求,利用人才優(yōu)勢和規(guī)模優(yōu)勢在網絡建設的過程中實現擴張行為。因此,行業(yè)主管部門、各級規(guī)模的旅游企業(yè)、名勝景點應順勢接盤,實現與國際資本的互惠合作,引入國外資本及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實現我國旅游產業(yè)的快速、健康發(fā)展。
三、發(fā)展對策與建議
根據上述對中國旅游業(yè)電子商務現狀及發(fā)展趨勢分析,筆者認為,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中國旅游行業(yè)應抓住機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實現飛躍式發(fā)展。
第一,進一步發(fā)展第三方旅游電子商務服務,發(fā)揮旅游服務資源的整合作用。中國旅游企業(yè)9成以上為中小企業(yè),由于資金不足、觀念落后以及現階段發(fā)展電子商務收效甚微等原因,其電子商務的應用程度普遍較低[2]。因此,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大型門戶網站的旅游頻道和專業(yè)旅游支持服務網站應擴展服務內容、擴大服務范圍,把服務對象主要定位于中小旅行社和特色服務項目,為他們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商)和PSP(網絡促銷服務商)業(yè)務,包括主頁制作、網絡信息實時、企業(yè)網站建設、網站托管與推廣、網群互動、提供專業(yè)旅游預訂及管理系統(tǒng)、網絡工程、操作培訓等服務,加快旅游企業(yè)聯盟的建設步伐,滿足日益多樣化、便利化的市場需求[1]。同時也以合理的價格、完善的服務、優(yōu)秀的技術為自己開辟出一條嶄新的贏利渠道。
第二,國內大型旅游服務企業(yè)應盡快完善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學習歐美知名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運作方式與營銷風格,加強網絡營銷推廣力度,擴展交易服務內容,構架網上支付與客戶支持平臺。同時進行外語類版面的建設,努力拓展海外市場。為即將到來的旅游市場的全面開放奠定基礎。在營銷手段上,擴大網絡營銷的比重,充分利用門戶廣告,搜索排名,在線論壇等網絡營銷手段,強化市場推廣速度。在內部企業(y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上,應強調與電子商務系統(tǒng)結合,實施供應鏈管理,利用電子商務系統(tǒng)實現上游旅游景點與下游銷售的業(yè)務集成,打造協作運營、統(tǒng)一聯動的高級經營模式。
第三,中小規(guī)模旅游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電子商務手段,實現跨區(qū)域合作,建立統(tǒng)一的旅游資源研發(fā)中心和統(tǒng)一的網絡營銷平臺,互通有無,協力合作,形成強大的“虛擬旅行社”聯盟,利用地域優(yōu)勢與大型旅游服務機構同臺競爭。電子商務是“抗強扶弱”的有效手段,自20世紀末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已經上演了無數次“小魚吃大魚”的成功實踐。對于旅游服務這種資源分散,個性化要求高的行業(yè),誰的資源整合能力強,對市場反應快,誰就掌握了競爭優(yōu)勢[4]。在新經濟時代,企業(yè)規(guī)模已經不是克敵制勝的唯一法寶。
第四,強化資本運作能力,實現超常規(guī)發(fā)展。長期以來,資本運作一直不被旅游行業(yè)所重視。導致國內旅游服務機構的規(guī)模長期處于相對穩(wěn)定的水平。在新的時代,旅游企業(yè)特別是大中型企業(yè)和集團要實現旅游電子商務的成功必須借助于資本市場,解決資金瓶頸制約。資本市場提供融資上的便利,旅游企業(yè)電子商務的建立、升級造成的資金缺口可以通過外部融資解決。所以無論是政府層面還是企業(yè)層面的旅游電子商務建設都應轉換機制,廣開融資渠道。
參考文獻:
[1]巫寧.信息化時代的中國旅游電子商務:評析與展望[J/OL].[2006-12-05]./html/news_200510/18095022_397.html.
[2]王兆良.我國旅游經濟與電子商務相結合問題探討[J].中國民族大學學報,2002,(3):102-104.
[3]論中國旅游網站的聯盟與發(fā)展[J/OL].[2006-12-05]./html/news_200510/17093544_391.html.
[4]張冰新.旅游企業(yè)電子商務的影響因素及實施策略[J].經濟師,2004,(12):124-126.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挑戰(zhàn)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fā)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fā)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fā)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fā)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fā)的商業(yè)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yè)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yè)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yè)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商業(yè)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huán)節(jié)。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fā)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jié)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fā)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yè)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蛻敉ㄟ^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yè)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yè)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yè)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zhàn)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yè)對商業(yè),或企業(yè)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zhí)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jiān)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fā)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jiān)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tǒng)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fā)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yōu)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fā)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zhàn)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yōu)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tǒng)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yè)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發(fā)現交易系統(tǒng)隱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yè)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后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后,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yè)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guī)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huán)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zhàn)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絡環(huán)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guī)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后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zhàn)。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chuàng)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yè)、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規(guī)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tǒng)有直接相關的職業(yè)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絡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fā)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tǒng)稅收提出的新挑戰(zhàn)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yè)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qū)和跨國業(yè)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yè)務的中小企業(yè)也能通過網絡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fā)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tǒng)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yè)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zhàn)。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fā),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于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務對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chuàng)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tǒng)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F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zhí)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guī)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fā)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yōu)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tǒng)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萌芽期,應當采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yè)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yè)給以適當的稅收優(yōu)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yè)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yōu)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zhàn)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因特網或專有網絡系統(tǒng)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yè)務往來,并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確立發(fā)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guī)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于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zhàn)。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tǒng)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tǒng)一實體規(guī)范的方向發(fā)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chuàng)新,越來越隱蔽
論文關鍵詞:對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思考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條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目的在于矯正消費者因與經營者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期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冷卻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賦予消費者一項全新的權利,即合同撤回權。該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還包括對已經履行的合同的撤回。這一權利的行使只需消費者單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經營者說明理由,而且也不會引起對消費者不利的損害賠償等后果,賦予了消費者簽訂購物合同后冷靜思考權,是對民事合同思維的一種沖擊。
二、我國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遠程銷售和直銷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競爭和科技的進步帶動了經營業(yè)態(tài)、營銷技術和營銷手段的多元化發(fā)展,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和上門推銷等銷售方式改變了商場、超市以及小店鋪等傳統(tǒng)的實體店銷售一統(tǒng)天下的模式。這些特殊的銷售模式,以其強大的宣傳攻勢、低廉的價格、送貨上門的方便,備受消費者青睞,因此在國外已漸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我國也呈現迅猛發(fā)展的態(tài)勢。
在電視、電話以及網絡等遠程購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著強大的宣傳攻勢,這樣促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實質接觸商品、沒有與銷售者進行充分溝通基礎上進行非理性消費。同樣在上門銷售中法律論文,推銷人員直接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辦公場所,銷售者的鼓動和利誘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購買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接受了推銷。因此,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在上述銷售形式中,需要給消費者一個不受外來壓力干擾的考慮和抉擇時間,用以確認和檢驗經營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消費冷卻期制度應運而生雜志網。
(二)分時度假等消費信用合同領域存在的問題
分時度假在中國市場1997年開始推行之后,關于分時度假產品的消費糾紛頻繁發(fā)生,一些公司常常通過“中獎”的招數把消費者騙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對一”的疲勞戰(zhàn)術,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當場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但是合同內容的多數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極為不利,而且常常因為分時度假產品的具體內容并未在合同中具體體現,消費者只能拿著一張極不確定的合同等待對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權益處于毫無保障的危險狀態(tài)之下。而當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卻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大量缺失,而維權無門。2003年,我國首次在分時度假產品中引入了“冷卻期”概念,消費者投訴量在之后的推行過程中直線下降。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分時度假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做一明確的立法規(guī)定。
相對于已經有較為完善的冷卻期立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交易中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欺詐和損害。因此,冷卻期制度這一向消費者高度傾斜的制度更適合于我國的消費者。
三、構建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消費者是否已具備成熟的消費心理,冷卻期制度的實現是否會遏制不良消費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冷卻期制度的細節(jié)性構建,以及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構建我國的冷卻期法律制度。
(一)關于冷卻期制度適用的銷售方式的范圍
“由于冷卻期制度所確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在法律技術構造上,是被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所賦予的。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并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的決定自由是否受到具體的侵害。這種類型化的法律保護,是以兩個在生活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推定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費者被推定為一個常常由于其在經濟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而在具體的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的群體。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銷售方式和合同內容中,推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而德國的法學界也曾發(fā)出這樣的警告:如果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與特定的合同種類相聯系,就最終有可能淪為一個根本無法進行正當化的所謂的消費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權;而這一無條件撤回權的泛濫法律論文,則更可能會給合同信守與交易安全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目前的冷卻期法律制度設定應限定銷售方式為電視銷售、電話銷售、網絡銷售、郵購銷售等遠程銷售方式,直銷(上門推銷)方式,以及分時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費方式。同時也不應將大件商品交易涵蓋在適用撤回權的銷售模式中,因為對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費者一般不會倉促下手,往往是在貨比三家之后,才最終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謹慎和足夠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因此并無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的必要。
(二)關于冷卻期的期限設定
冷卻期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為了修正消費者在購物時的不謹慎、不理性,因此,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撤回權,在行使時要做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要有時效約束,要明確規(guī)定多長時間之內可行使該權利。
總體來說,該期限的設置要綜合考慮市場的成熟度和消費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卻期過長會造成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 導致合同的效力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發(fā)展還不成熟,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消費者的購物環(huán)境更不規(guī)范,在電視、電話、網絡等遠程購物和直銷、信用消費等特殊銷售領域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申(投)訴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要稍長雜志網。綜合上述因素,規(guī)定14 天的冷卻期在我國是比較合適的。
在冷卻期起算的規(guī)定方面,應設定撤回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經營者向消費者發(fā)出表明消費者權利的、關于撤回權的明確說明的書面通知時開始計算。同時,應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期間的起算點有爭議的,應由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三)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
“冷卻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對消費者的優(yōu)先保護或特殊保護”,但由于消費者素質良莠不齊,難免會有缺失誠信和道德不良者濫用撤回權損人利己。因此針對濫用或惡意利用撤回權的消費者,法律應當有相應的規(guī)制手段。筆者認為下列情況下,不應給予消費者以合同撤回權:一是商品是應消費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額小于人民幣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者電腦軟件;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服務消費合同,且服務已經在冷卻期限屆滿前開始提供;五是在網絡銷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論文,下列情況的商品不適用合同撤回權: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電子化產品,除非該產品存在嚴重錯誤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嚴重問題;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式的期刊、雜志、游戲點卡和移動電話充值業(yè)務等;提供抽彩中獎的合同。
(四)關于立法模式的選擇
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應就冷卻期制度的細節(jié)性條款予以明確規(guī)定,具體如冷卻期制度適用范圍、冷卻期限的長度及期限的起算點、撤回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對權利濫用的禁止等內容。而并非僅由一條概括性的規(guī)定帶過,使得這一制度的設定有名無實,無法切實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二是可參考國外和國際組織相關冷卻期法律制度的設定,在某些領域的單行法中予以規(guī)定消費者的無條件撤回權;三是頒行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因為與國外或者國際組織接軌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卻期制度的設定應起到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提升消費信心,穩(wěn)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費方式將在未來占據市場更多份額的情況下,應將制定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作為立法的長期構想,以期冷卻期法律制度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1].汪傳才.分時度假的消費者保護初探[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4).
[2].李燕霞,華開奇.論我國分時度假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消費者權利保護為視角[J].法治研究,2008(11).
[3].張學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與合同自由原則—以中國民法法典化為背景[J].比較法研究,2009(6).
[4].史際春.經濟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5].范曉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若干問題[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9).
我國面對全球化趨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應對,如修訂相關法律,實施有關政策,來解決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種種問題。
本文通過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債務責任劃分和對其不法行為的管制,而給予我國乃至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啟示。
關鍵詞:跨國公司 責任 管制
Abstract: In the near decades,the economical relationship of the international had changed in so many aspects.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ad took up the important plac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very significantly.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own strong economical power and chase the higher profits.In this circumstance,many conflicts will appear amang the corporations in the different nations.Thus,the activity will bring bad effects to the society,and the problems of control will come out at the same time.
So far as our nation,we should ame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establish the relevant polici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may face in the future.
At last, this article can give our country, even the nations of third world some inspires.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Responsibility Control.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fā)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鐕居稍谀竾O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zhàn)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yè)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1] 在,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社會責任的挑戰(zhàn)。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對此種法律規(guī)避行為,應該進行統(tǒng)一的國際監(jiān)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共同要求。[2]
1、 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問題解決問題。
1.1 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yè)、多國企業(yè)”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yè),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yè)的業(yè)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zhàn)略;企業(yè)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3]
1.2 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 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4] 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yè)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 戰(zhàn)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zhàn)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qū)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fā),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fā)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zhàn)略與策略鞏固和發(fā)展自身的競爭優(yōu)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zhàn)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yōu)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yōu)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5]
1.2.3 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6] 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yè)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2、 跨國公司的發(fā)展及其重要作用
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fā)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fā)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fā)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fā)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 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fā)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yè)的統(tǒng)治。由于寡頭統(tǒng)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yōu)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qū),也就而然成為壟斷企業(yè)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7] 此外,隨著技術新成果在通訊、、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guī)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yè)加速向多種經營發(fā)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fā)展的一種新趨勢。
2.2 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tǒng)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
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鐕臼菄H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鐕臼羌夹g開發(fā)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huán)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fā)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qū)域戰(zhàn)略加快了區(qū)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qū)域生產,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qū)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fā)揮著決定性的作用。[8]
3、 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tǒng)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yè)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主權,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yè),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guī)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 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guī)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yè)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yè)的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fā)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fā)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fā)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fā)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yōu)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 “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guī)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qū),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9]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責任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4、 對跨國公司法律規(guī)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 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10] ,各國及國際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guī)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guī)定??鐕镜姆梢?guī)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 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
4.1.1 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fā),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guī)來引導和規(guī)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guī)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而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qū)域管制和國際管制。[11]
4.1.2 制定國際統(tǒng)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fā)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guī)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 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 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yè)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yè)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guī)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guī)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妒貏t》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 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yè)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12]
5、 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的企業(yè)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鐕緛砣A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yè)結構的優(yōu)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 ,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 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yè)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yōu)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yè)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zhàn)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fā)展民族,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 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yè)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yè),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yè)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yè)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爸胁攥F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yè)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yè),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 是我國產業(yè)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yè)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yè)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yè)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guī)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yè)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yè)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yè)政策規(guī)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yè),引向需要重點發(fā)展的農業(yè)、業(yè)、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yè)和第三產業(yè),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yè)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yè)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yè)。
5.4 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yè)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yè)結構發(fā)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yè)雖已形成規(guī)模,部分產業(yè)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yè)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yè),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yè)發(fā)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yè)進行保護。二戰(zhàn)以后,日本發(fā)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yè)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yè)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fā)展現狀出發(fā),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yè)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qū)別地將民族工業(yè)推向國際市場。[13]
6、 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guī)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fā)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jiān)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14] 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yè)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yè)。
7、 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fā)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fā)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fā)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fā)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yè)技術水平,增加就業(yè)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fā)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fā)展中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yè)部門,排擠民族工業(yè),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fā)展。[15] 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yōu)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tǒng)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
[1] 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3.
[2] 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 王先林、壽步、王莉萍:《跨國公司在華知識產權濫用》,《商務周刊》(新浪網)。
[4] 郭壽康、趙秀文:《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頁。
[5] 南開大學,滕維藻:《跨國公司的國外直接投資》,《世界經濟》1982年第六期,P1.
[6] 郭瑜:《國際經濟組織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 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9.
[8]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華瓊:《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資料網)。
[9] 戴瓊:《淺議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國際法學》2004年第4期,P24.
[10]《跨國公司違法“避稅”長虧不倒》(《法制早報》2005年11月14日)。
[11] 陳翩:《涉及跨國公司的五大法律問題》,《國際法學》2002年第一期,P12.
[12] 趙志琴:《跨國公司法律規(guī)避問題及其規(guī)制之探析》,(法律論文資料庫)。
[13] 盛杰民:《論對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的反壟斷對策》,《政法論壇》199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