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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行政訴訟法概念

行政訴訟法概念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6-05 15:20:0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行政訴訟法概念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行政訴訟法概念

第1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權利;權力;平衡

一、權力與權利概述

權利是法律上的概念,權力是政治上的概念。權力與權利看似是法律與政治上的兩種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它們的組成都有“權”字,把兩者聯(lián)系起來,使其在某些方面又密不可分。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權力的性質(zhì)表明《行政訴訟法》上的權力與權利是一種十分特別的關系,它們不僅不是平等的關系,而且是相互排斥、相互博弈的關系。

二、通過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解析新《行政訴訟法》

隨著文藝復興與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發(fā)展,近現(xiàn)代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蘇醒并蓬勃發(fā)展,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天平得到一定平衡。

(一)通過權力與權利的區(qū)別解析新《行政訴訟法》

1.權力與權利的主體范圍權利的主體范圍是不特定且廣泛的。就公民權利而言,權利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是某種利益的實質(zhì)主體,任何公民都有權享有。而權力的主體范圍是特定的,是由法律所明文規(guī)定的。就行政權力來說,其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授權的組織,他們是某種利益的形式主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權力的。正因此,權力主體在利益驅(qū)使下很容易濫用權力,,所以新《行政訴訟法》在平衡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同時,對于行政權力主體作了相關的限制,如行政主體不得干擾、妨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主體應當派員出庭應訴等規(guī)定,從法律的角度抑制行政權力的惡意膨脹,達到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有效共鳴,使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訴權都能得到相對公平公正的行使。2.權力與權利的內(nèi)容權利的內(nèi)容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并不僅僅局限于法律規(guī)定,相比較舊法而言,首先,新《行政訴訟法》的某些法條也反映了公民權利內(nèi)容的變動,這意味著《行政訴訟法》不僅限于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如果公民的知情、監(jiān)督、受教育等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行政當事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予以保護。其次,新《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擴大可列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使得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公民在訴訟中的維權范圍進一步擴大,從而擴大了公民在新《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的內(nèi)容,為公民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更為有利的保障。權力的內(nèi)容是有限的,嚴格以法之明文規(guī)定為限,對權力進行的擴大解釋以及類推解釋都是不被認可的,只可依據(jù)法律行使權力,不可逾越法定范圍,否則即構成侵權。因此,對于行政權力,新《行政訴訟法》也作了相關的限制,盡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地解決案件,讓權力的運行更加公開透明。3.權力與權利體現(xiàn)的關系權利是一種平等關系中的自由和利益?!缎姓V訟法》在修改時也體現(xiàn)了這一點,受案范圍的擴大以及期限的延長等規(guī)定無不在表達新《行政訴訟法》支持公民自由地行使訴權,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也反映出一種平等關系中的自由與利益,有利于公民訴權健康、平等地行使。權力是縱向服從關系中的一種影響力和支配力,它表現(xiàn)出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服從與管理的關系,為了制約這種影響力與支配力,《行政訴訟法》在修改時提出了可跨區(qū)域管轄,有力地克服行政訴訟中地方化的傾向,緊接著還提出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進行審查,有利于完善行政訴訟的審理機制,適應當前社會的發(fā)展趨勢,充分滿足當事人的要求。

(二)通過權利與權力的聯(lián)系解析新《行政訴訟法》

關于權力與權利誰來源于誰的問題上,在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議。但通說認為其實在權力誕生之前,權利就已初具雛形。正如卓澤淵教授在《法治國家論》中談到:“任何國家權力無不是以民眾權力(權利)讓渡和公眾認可為前提的”。由此可見,權力來源于權利,無權利就無權力。權利的來源可以追溯到氏族部落之前,彼時,權利就已經(jīng)誕生,主要遍布于人們內(nèi)部生產(chǎn)生活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只是當時權利和義務是渾然一體的,沒有進行分離,也無法分離,且主要以義務為主導。而權力則與之相反,在氏族部落時代之前,權力是不復存在的。在此狀況下,為防止社會秩序進一步紊亂和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就必須產(chǎn)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護當時的社會秩序,保護弱勢群體,使權利得到保障,這就是最初的行政法典與行政訴訟法典誕生的原因。

三、新《行政訴訟法》對權力與權利均衡的意義

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而人類文明的進步需要公權力來維護公民的公共利益?!睂Υ耍荒芡ㄟ^制約行政權力來達到所謂的均衡。下面通過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分析探討來揭示新《行政訴訟法》的意義所在。

(一)完善程序

2015年以前,合肥各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但是立案率卻呈現(xiàn)逐年遞減的趨勢,譽訛因此,《行政訴訟法》在修改時提出了立案登記制。首先,不管行政案件最終是否通過審查得以立案成功,法院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對當事人的案件進行登記,能當場決定立案的,當場給出通知,不能當場審查完畢的,要出具書面憑證,于一定期限內(nèi)給予答復,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極大地方便了群眾訴訟,提高了訴訟效率。其次,立案登記制十分高效便捷,據(jù)統(tǒng)計,新《行政訴訟法》開始實行的3個月內(nèi),安徽省各法院共登記立案128281件,與往年相比增長19.7%,當場的立案率高達96.9%,顯著高于全國法院的當場平均登記立案率,并且立案登記制的實行減少了對原告的阻礙,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權。

(二)保障審理公正

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相比較,行政訴訟受地方因素影響最大。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為了自身利益,批紅頭文件、打招呼等現(xiàn)象屢見不鮮。這次《行政訴訟法》修定時提出可跨區(qū)域管轄的制度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行政案件審判造成的干擾與妨礙,給行政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審判注入了新的活力。除此之外,從總體上看,2010年-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5.9萬件,敗訴率僅9.1%,這說明行政機關的敗訴率在下降,執(zhí)法的水平在不斷上升,出錯率在不斷降低,但與之相反的是“告官不見官”的情況仍層出不窮。對此,《行政訴訟法》提出行政首長出庭制,把行政主體派員出庭應訴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給予其高度重視,這不僅貫徹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還有利于緩解“民”與“官”之間的矛盾,讓雙方當事人能更為冷靜合理地解決案件,更是有效地控制了行政權力的肆意膨脹。

(三)注重《行政訴訟法》的解紛功能

行政訴訟有三大功能,即監(jiān)督行政主體合法合理行政、保護行政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簡言之,就是監(jiān)督功能、救濟功能、解紛功能。譾訛相比較監(jiān)督與救濟的功能而言,解紛功能的運用顯得較弱。對此,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決行政爭議”的規(guī)定,著重強調(diào)《行政訴訟法》的解紛功能,從司法審判與監(jiān)督的廣度和深度出發(fā),完善行政爭議的處理程序,對于行政爭議的解決不再僅僅關注案件了結即可,而是擴大至使整個案件有個圓滿的結局,這樣有利于現(xiàn)代司法審查理念在行政法官心中萌芽和生長,促進行政審判制度回歸良性發(fā)展的道路上。

四、結語

第2篇

關鍵詞 公益訴訟 行政訴訟 原告資格 受案范圍

文章編號 1008-5807(2011)03-067-01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

界定行政公益訴訟關鍵要解決好兩個問題:第一,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包括哪些對象;第二,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包括哪些。而在這兩個問題上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要特別注意區(qū)分行政公益訴訟和行政公訴。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所訴的對象就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而行政公訴的原告就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在我國可以將該項職權賦予檢察機關),其所訴的對象主要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也可以是一定條件下侵犯私人利益的行政行為。

二、現(xiàn)行行政訴訟制度中公益訴訟的缺失

有學者認為,只要我們調(diào)整行政訴訟實踐的思路,充分挖掘現(xiàn)有法律條文的內(nèi)涵,再輔之以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可以擴充到受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

筆者卻不這樣認為,新司法解釋的所有規(guī)定都不能超越《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現(xiàn)在我們也不能不承認我們的《行政訴訟法》在許多方面的規(guī)定是有欠缺的,不適應行政訴訟實踐的發(fā)展。但這些問題的解決絕對不能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來解決。它需要一個完整的體系,需要從最初的受案范圍到最后的裁判方式是相互聯(lián)系且完整的,它必須由行政訟法的完善來解決。

三、關于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在我國開放行政公益訴訟在理論上并無多大障礙。其理由如下:

第一,從根本上講,公益訴訟不過是傳統(tǒng)私益訴訟對公益保護的深化,兩者在本質(zhì)上具有一致性。實質(zhì)上一切訴訟也都維護著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賦予個人與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當不違背訴訟法的價值理念。

第二,依法行政的利益遠遠大于濫訴的不益。開放行政公益訴訟肯定會增加行政訴訟案件的數(shù)量,但不計成本而去濫訴的可能性是極小的。

第三,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上規(guī)定的抗訴制度,從一個側面印證了行政公益訴訟與我國行政訴訟理論和制度的兼容性。行政抗訴制度存在的基礎是公共利益,基于公益需要提起行政訴訟并不違背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

四、制定并完善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框架的幾點建議

(一)防止因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而產(chǎn)生濫訴

借鑒行政訴訟制度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有益經(jīng)驗,防止濫訴情形發(fā)生的措施就是設置一定的前置程序,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在受案范圍上,限定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如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于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為限?!敝劣谖覈鴮⒃谀男┓矫嬗煞梢?guī)定行政公益訴訟事項,則可根據(jù)該事項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行政機關的法治水平等具體情況,逐步規(guī)定和完善。

第二,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必須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相應請求。即只有當有關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有關請求后,該作為的仍然不作為,不該作為的仍然不停止作為。此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二)準確界定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公益概念

關于公益,有學者認為,就我國的情況來說,可以分為國家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或者群體公共利益、公平競爭的公共秩序等。 有學者認為,可以采用四分法對利益進行分類。

筆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公益,從范圍上來講包括國家利益和嚴格意義上的公共利益。從內(nèi)容上來講,則是指根據(jù)一般情況無法確認具體受益人數(shù)量的利益,即利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如果根據(jù)一般情況能夠確定受益人的數(shù)量,則可以通過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的方式來啟動一般行政訴訟。

(三)明確確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與受案范圍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和受案范圍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關于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綜觀域外的理論與實踐,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還是采用二元式的啟動方式為好,即不僅賦予國家機關(在我國應確定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而且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關于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從理論上來講應當將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均納入其中,但是在實踐中必須留有余地。在以后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時,關于受案范圍之條款,如上所說,不妨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規(guī)定。即先是概括性規(guī)定行政公益訴訟,接著規(guī)定只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

(四)合理分配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即被告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是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一些程序性和輔的事項承擔證明責任。

注釋:

王太高.論行政公益訴訟.法學研究,2002年第5期.

于安.行政訴訟的公益訴訟和客觀訴訟問題.法學,2001年第5期.

參考文獻:

[1] 黃學賢.行政公益訴訟:研究現(xiàn)狀與發(fā)展趨勢.中國行政法之回顧與展望.

[2] 劉善春.行政訴訟原理及名案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3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修改;公民權益;法律修訂;司法解釋

作者簡介:湛中樂(1964―),男,湖南汨羅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4403(2012)01-0072-06 收稿日期:2011-11-10

一、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原則與方向

《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頒布和1990年實施以來,在推進“民告官”法律化、確立“依法行政”觀念、完善行政法律體系、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加快,社會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如何修改《行政訴訟法》,使新的《行政訴訟法》能夠真正起到有效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一直成為學者關注的主題。

行政訴訟法典的修訂是一個重大的現(xiàn)實課題和系統(tǒng)工程,要完成這個系統(tǒng)工程,首先就必須堅持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yōu)先的原則?,F(xiàn)行《行政訴訟法》第1條開宗明義,宣示了《行政訴訟法》的三個目的,即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在該規(guī)定下,行政機關往往以“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為由對行政審判機關施加影響,從而弱化了《行政訴訟法》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筆者認為,在我國,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在目的中居于次要地位,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一根本目的實現(xiàn)的手段和途徑。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yōu)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其次,我們也要注重對國外先進制度的借鑒和移植。借鑒和移植國外的先進制度不僅是全球化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也是我們整個法治狀況不斷進步的助動力。每個國家依照各自的傳統(tǒng)制定自己制度與規(guī)范是適當?shù)?。但是傳統(tǒng)并非老一套的同義語,很多改進可以在別人已有的經(jīng)驗中汲取源泉。二戰(zhàn)結束之后,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發(fā)展的趨勢體現(xiàn)為“權利保護功能之強化、訴訟種類之增加、行政裁判權之擴大、行政裁判之司法化”等四個方面,。前三個方向至今仍可以作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努力方向;而且新近世界各國在這些方向上又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進展,我們更應該檢視這些進展在本土社會中的適用性,因事制宜地選擇合適的資源,推進我們自身的法制改革。

由此,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需要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例如要大幅擴大受案范圍、進一步放寬原告資格、適度增加訴訟種類、采取更為靈活的判決方式、適當提高訴訟管轄的級別、簡化訴訟程序、采取更為嚴厲的裁判執(zhí)行措施等,進一步與世界潮流良好對接而又不失自身的合宜性,并且致力于促進相對人權益保護之目的。

二、《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幾大主要內(nèi)容

(一)大幅度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一,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相對人權益,因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列舉不可能窮盡,難免出現(xiàn)“掛一漏萬”的問題。第二,現(xiàn)行的受案范圍導致了權利保護的真空,在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可以提訟的情況下,憲法所保護的民主政治權利、受教育權等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得到有效的保護。第三,根據(jù)現(xiàn)在的受案標準,只有部分具體行政行為才能被納入受案范圍,而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則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989年《行政訴訟法》之所以采取列舉式的規(guī)定,乃是因為行政法實踐在當時剛剛開展,對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極難統(tǒng)一認識,深恐實踐者以不屬于受案范圍而加以推脫,因此重點列舉了數(shù)種亟待受保護的合法權益。時至今日,行政法的實踐已經(jīng)日益展開,對于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學界乃至實務界都在逐漸形成較為寬廣的認知,此即進一步擴展受案范圍之契機。德國《行政法院法》中規(guī)定的“公法爭議”(offentlich-rechtlichen Streitigkeiten)就能為我國行政訴訟范圍的抽象化提供很好的借鑒,其采取“概括界定+特別排除”的方式,使得一切只要不被明確排除的公法爭議都可以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中來,大大保障了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機會。

因此,筆者認為,在規(guī)定的方式上,首先,以概括式的規(guī)定說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然后再以列舉的方式說明哪些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屬于概括規(guī)定的范圍又不屬于明確列舉排除的范圍的,都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列舉難以窮盡并且標準不易統(tǒng)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圍更加明確。其次,對于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nèi),可以采取逐步推進的方式,對于大量規(guī)范性文件層次的抽象行政行為,因其制定過程中一般缺乏外部參與,對行政相對人又產(chǎn)生重大影響,且待發(fā)展至具體行政行為的一步時相對人權益可能已遭受重大損失,應當先考慮將它們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中,再逐步推進到地方政府規(guī)章和部門規(guī)章等,以更及時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放寬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行政訴訟法》有關原告資格共有三個方面的立法規(guī)定:一是《行政訴訟法》第2條關于行政訴權的規(guī)定;二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關于原告范圍的規(guī)定;三是《行政訴訟法》第37―41條關于、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從多年來的行政訴訟制度實踐看,《行政訴訟法》關于原告資格的規(guī)定,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狹窄,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未規(guī)定行政公益訴訟,不能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進一步放寬原告資格的認定標準,并增設公益訴訟。

1.原告資格進一步放寬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應當擴大,這不僅是大勢所趨,也是經(jīng)由長期司法實踐后上升到立法層面的必然要求。綜合分析各國對原告資格標準的規(guī)定和發(fā)展趨勢,筆者認為將我國原告資格條件限定為須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益是比較恰當?shù)摹8鶕?jù)這一界定,行政訴訟的原告首先應當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事由既包括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益直接造成侵害,也包括非直接造成侵害(即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帶來了不利影響),同時應包括《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的情形:“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考慮到我們需要增設公益訴訟的情況,筆者建議在《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其權益或?qū)ζ湓斐刹焕绊懙墓?、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公益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p>

2.增設公益訴訟制度

過去實踐中常常發(fā)生這樣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可能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并無直接、具體的相對人因為受到傷害而提起行政訴訟。那么針對此種情形,為了更好地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極有必要規(guī)定公益行政訴訟。由于檢察機關是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負有特定的監(jiān)督職責,所以我們認為檢察機關應當是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的主要主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是輔助主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為先行程序。只有人民檢察院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或由于某些主客觀原因不提訟的,相關主體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紤]到公益訴訟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在國外,它們也不是任何主體都能隨意提起的,例如在德國,原告權利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存在的唯一例外是協(xié)會之訴(Verbandsklage),如果行政行為違法,并且某個獲得認可的協(xié)會之利益受到了侵害,協(xié)會可以作為主體。然而這種訴訟卻不是由其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法院法所規(guī)定的,而是司法判例的產(chǎn)物,而且其保護的利益亦有限,例如在環(huán)境訴訟中,對于高速公路的建設,只能保護因隔離噪音而增加的支出,不能保護自然景觀。并且由于德國憲法第十九條清楚地界定了訴訟的主觀權利前提,對公益訴訟的發(fā)揮產(chǎn)生了很大的限制,純粹的客觀訴訟道路并不通暢。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公益訴訟,而是由Abram Chayes等學者推動、由法院判例促生,至今仍未完全成熟的一種有爭議的訴訟類型。因此,我們在規(guī)定公益訴訟時需要慎重,也可以考慮由協(xié)會訴訟著手,由經(jīng)過認可的團體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同時,還有學者認為:“為了規(guī)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行政訴訟的行為,限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公益行政訴訟,應當與其團體章程或業(yè)務相關,并以行政行為涉及團體利益為前提,也是必要的?!边@也是一種可取的建議。

(三)取消行政終局裁決

我國在世貿(mào)組織(WTO)加入議定書中承諾了“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也就是說我國向WTO其他成員承諾了司法機關(人民法院)是司法審查的主體,并實行司法最終審查原則。我國在專利和商標等領域也曾有行政終局裁決的規(guī)定,但隨著“人世”前后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多次修改,這種行政終局裁決的規(guī)定已相繼取消。隨著我國法治進程加快,一般的行政管理行為發(fā)生行政爭議由司法權進行最終裁決已是大勢所趨。目前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等部分規(guī)定中,行政機關仍有終局裁決權,這不符合我國對世界貿(mào)易組織所做的承諾,也不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理性選擇。司法最終審查原則要求“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對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訟,這要求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建議在《行政訴訟法》原第3條中增加一款,即“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終裁判權”。這一規(guī)定能夠保證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一般例外情形,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均應有機會受到司法審查,從而確保司法裁決的權威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行政訴訟的類型化

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的類型極為單調(diào),行政訴訟的功能也因之無法得到全面發(fā)揮。基于此,必須對我國的行政訴訟實行類型化的處理。從大的分類講,可以將行政訴訟分為個人救濟訴訟和公法秩序訴訟兩類。筆者認為,個人救濟訴訟可以包括如下幾類:(1)撤銷訴訟,即行政相對人對違法損害其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行政訴訟。(2)課予義務訴訟,又稱為“應為行政處分訴訟”,是行政相對人請求人民法院命令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應作出含有特定內(nèi)容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3)給付訴訟,又稱為“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法院命令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給付行為(通常為財產(chǎn)的給付或非公權力行為的非財產(chǎn)性給付行為),而根據(jù)給付訴訟標的的不同則可以將其分為財產(chǎn)給付之訴和非財產(chǎn)給付之訴。(4)確認訴訟,即行政相對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處于爭議狀態(tài)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無效、違法以及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一種訴訟形式。(5)當事人訴訟,即有關確認或形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它是依法律的規(guī)定以該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以及有關公法上法律關系的訴訟。公法秩序訴訟則包括公益訴訟和機關訴訟兩類:公益訴訟是指為維護公益,應允許與自己權利無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公民就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機關訴訟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因權限的存在或者行使而發(fā)生紛爭,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訴訟類型。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立法者可以考慮確立幾類行政訴訟的專門判決方式,分別歸納與其類型相適應的判決結果和理由種類,更為清晰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行政訴訟判決類型

我國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判決種類有維持、履行、變更、撤銷(包括撤銷后責令重作)、確認、賠償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等?,F(xiàn)行的行政判決種類與訴訟請求在一定程度上出現(xiàn)脫節(jié),無法為當事人提供多元的救濟。因此,必須完善行政訴訟的判決類型。

第一,取消維持判決?,F(xiàn)行的維持判決設計,削弱了行政訴訟在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的目的。因為行政訴訟本來是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一個救濟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某個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要不服的行政行為。那么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在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行政行為的理由不充分時,予以駁回就足夠了。維持判決不僅與“不告不理”的中立原則柑障,而且造成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僭越。

第二,拓寬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第4項,變更判決的適用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處罰行為;第二是該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因明顯的不合理而違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

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旨在對法院變更處罰權加以限制。這主要是考慮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防止權力僭越。但是,隨著民主法治的發(fā)展,為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控制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應適當逐步擴大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氨桓鎸ζ降戎黧w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痹谑聦嵤智宄?,主要涉及法律適用時,由法院直接作出變更判決,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訴累,提高訴訟效益。

第三,增設禁止令判決、中間判決及部分判決。(1)禁止令判決適用于禁止行政機關實施一定的行為,能夠?qū)φ谶M行的違法行為起到阻止作用,彌補違法行為完成后適用撤銷判決等判決救濟的滯后。(2)中間判決是對訴訟程序進行中產(chǎn)生的獨立的爭點進行判決,并不是對訴訟標的本身下判斷,法院的終局判決受到中間判決約束。(3)部分判決是法院對訴訟標的的數(shù)項(其中一項或幾項已經(jīng)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作出判決。中間判決及部分判決的增設是出于訴訟效率及便利的考慮,對先決問題或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出裁判。

(六)明確審查標準

鑒于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未對審查標準做出明確規(guī)定,導致法官的審查存在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確保行政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正確處理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關系,需要通過立法明確審查標準。一般而言,影響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查標準有三個因子:(1)訴訟請求的性質(zhì),即要區(qū)分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對不同部分的訴訟請求采取不同程度的審查標準;(2)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大小,即根據(jù)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從低度一中度一高度的變化,法院對其審查也應相應地適用嚴格、合理、尊重或明顯違法的不同標準;(3)訴訟類型,即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法官享有不同的審判權,適用不同的審查標準。其結果是對事實結論分別采取合理性標準、明顯違法標準及完全審查標準,對法律適用原則上采取完全審查標準,對處理結果適用與事實結論同樣的標準。

但是,對于審查標準問題而言,考慮我國是以制定法為中心的國家,很難像美國那樣從司法判例中明確抽取出從嚴檢視原則(hard-lookdoctrine)到各種“尊重”(deterrence)的一系列審查標準,如欲仿照大陸法系國家不從立法上建立任何標準(從立法技術上看,立法實際上很難直接作出規(guī)定),對于我國的具體情形而言,卻又可能失之寬泛。對此,我們應當在立法上作一個簡單的規(guī)定,至少給司法解釋留出一個設置和調(diào)整具體標準的空間。

(七)改革審級制度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管轄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xiàn)為:(1)對于級別管轄而言,基層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案件的初審管轄權,使得行政案件的初審管轄權級別過低,影響了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不利于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2)對于地域管轄而言,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原告就被告的規(guī)則增加了原告的訴訟成本,不方便原告進行訴訟;另一方面,受訴法院與被訴行政機關同處一地,行政審判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人大、黨委的非法干預,使得法院受理和公正裁判行政案件面臨著較大的困難。

鑒于當前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提高部分行政案件一審法院的級別,改為主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僅保留基層人民法院對簡易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同時,建議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2)擴大地域管轄中原告的選擇范圍,規(guī)定除不動產(chǎn)案件以外,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賦予原告對管轄法院的選擇權。

(八)改革審理程序

行政案件不分復雜程度一律適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無法給予當事人及時的救濟。為了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的救濟,節(jié)約司法成本,應當增設簡易程序,并建立調(diào)解和和解制度。

1.增設簡易程序

對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較明確、爭議較小的行政案件,采用獨任審判的簡易程序也可以滿足當事人追求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時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極為必要。建議在《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下列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訴訟標的額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2)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3)初步審查有可能在程序上駁回的案件;(4)事實認定無異議,僅對法律適用或程序有異議的案件;(5)不服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6)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并申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p>

2.建立行政訴訟和解、調(diào)解制度

行政訴訟源于行政爭議,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解決行政爭議。和解或調(diào)解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且是基于當事人的同意與合意,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強調(diào)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放棄、變更公權力,排除了調(diào)解的結果出現(xiàn)。但在實踐中,不僅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經(jīng)由和解而撤訴的情形大量存在,法院從中協(xié)調(diào)而實際上相當于調(diào)解的行為也占據(jù)很大一部分。如果硬性規(guī)定行政訴訟不得調(diào)解和和解,部分能夠通過調(diào)解化解的矛盾就無法解決,而且若失去調(diào)解、和解在化解糾紛時所特有的靈活性,那么很多本可良好解決的糾紛也難以得到妥善的處理結果。因此,未來我們在修訂《行政訴訟法》時可以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在雙方自愿、被告行政機關對訴訟標的享有自由裁量權、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可以適用調(diào)解。”而關于和解制度的部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作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可以完整地吸納到行政訴訟法的法律明文規(guī)定之中;尤其在明確規(guī)定行政訴訟適用調(diào)解可能存在外部壓力或現(xiàn)實不便的障礙下,和解制度就是一條在實踐中被證明、理論上也可行的通道。

(九)完善執(zhí)行制度

行政訴訟中的執(zhí)行分為三類:(1)訴訟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2)對行政訴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3)非訴執(zhí)行。對于第三類執(zhí)行,由于《行政強制法》的出臺,法律已經(jīng)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較為完整的規(guī)定;但對于前兩類措施,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強化執(zhí)行的保障。

第一,建議訴訟期間原則上停止所爭議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44條,訴訟期間,以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為原則,停止執(zhí)行為例外。這是由現(xiàn)代國家行政管理的連續(xù)性和效率性所要求的。但是行政訴訟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際地位懸殊,不停止執(zhí)行可能給原告帶來利益損害,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德國《行政程序法》就規(guī)定了停止執(zhí)行為原則,不停止為例外。因此,建議在《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訴訟期間,停止所爭議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二,長期以來,行政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難

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目前法律規(guī)定“罰款”和“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執(zhí)行方式遠不能解決所有執(zhí)行難問題。究其原因主要還是法院缺乏其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被告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為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兩方面修改《行政訴訟法》,保障行政判決的執(zhí)行效果:第一,提高執(zhí)行法院的審級,所有行政案件的執(zhí)行均交由高于被執(zhí)行行政機關級別的法院執(zhí)行。第二,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行政首長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他應該對行政機關的全部行為負責任。這樣,將對事的監(jiān)督和對人的監(jiān)督結合起來,確保行政判決、裁定的順利執(zhí)行。

三、《行政訴訟法》修改與司法解釋更新的配合問題

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的配合,剛性基本框架和具體靈活調(diào)整的協(xié)力,一直是中國現(xiàn)代法制的重要特色??v觀《行政訴訟法》出臺后20多年間的各個相關司法解釋,一般而言,都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缎姓V訟法》的修訂,肯定要吸收司法解釋中的部分規(guī)定,既包括必然的改革方向,如受案范圍概括化、判決結果豐富化;也包括已經(jīng)取得成功突破的實踐,如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等。這樣一來,相關的司法解釋必然要作出調(diào)整。在《行政訴訟法》面臨修訂之時,立法與司法解釋的配合問題應當如何把握呢?

從大的原則上看,我們可以容易想到,立法往往規(guī)定原則性、綱領性的問題,而司法解釋則負責將相關概念和制度具體化。但實際上,就《行政訴訟法》而言,司法解釋已經(jīng)創(chuàng)造了多項關鍵制度,甚至因時而動,合理變動了原先法律確定的框架(和解制度的確立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實際上,這可以認為我國司法解釋并不是采取純?nèi)坏摹拔谋局髁x”(textualism)的立場,而已經(jīng)走向了某種語境主義(contextualism)的路徑。

因此,在立法時,我們可以有意識地為司法解釋留下一些可以突破的余地,例如對于一時未能盡然具體化的規(guī)定,可以部分地采取兜底性的條款和較為抽象、靈活的標準,待日后由司法解釋加以充實;而對于必須剛性規(guī)定的內(nèi)容,則在法律中予以進一步明確,例如擴展審查范圍、適度提高審級等,如果立法者認為這些制度十分關鍵,則不應再留下解釋變通的余地。立法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的距離與配合可能性,始終是我們需要密切注意的修訂技術問題。

總之,《行政訴訟法》的修訂、行政訴訟制度的整體革新,是一項浩大而繁重的工程?,F(xiàn)行行政訴訟制度很多內(nèi)容需要改革,我們也需要有與時俱進、不斷革新行政訴訟法制的理想和信念,堅持加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的根本方向,同時也要注意到逐漸突破現(xiàn)實制約的合理進路,盡可能使行政訴訟制度的變革落到實處,收到最好的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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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法學教育進入嶄新發(fā)展時期。眾多高校紛紛上馬法學本科專業(yè),法律專業(yè)學生人數(shù)迅猛增加,對法學教材的需求量也日益加大。步入書店,你會發(fā)現(xiàn)各式各樣的法學教材琳瑯滿目,讓人目不暇接。作為14門核心課程之一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到底該如何選擇教材,才能適應新時期法學教育及其學習呢?教材建設是教學工作的基本建設,沒有好的教材,提高教學質(zhì)量只能是一句空話。所以本文擬結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的理論和實踐對目前選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問題談一些看法。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發(fā)展及存在的問題

建國初期,由于受蘇聯(lián)的影響,我國法學教育全面學習蘇聯(lián),包括講授蘇聯(lián)法學、采用蘇聯(lián)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評了學習蘇聯(lián)的教條主義錯誤,各校開始自編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會議后,各校組織編寫了一批自己的法學教材,但其內(nèi)容亦多受蘇聯(lián)影響,且其內(nèi)容主要為“總結我國政法實踐經(jīng)驗,闡明黨和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這段時間內(nèi)并未出版正式教材。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學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學教材編輯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組織出版了若干批統(tǒng)編教材,至此為止,我國法學教材問題基本上已得到解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的發(fā)展也大體經(jīng)歷了這樣一個發(fā)展過程。

之后二十多年,伴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事業(yè)的飛速發(fā)展,我國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建設也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就本科生教材而言,已經(jīng)形成三種教材系列的格局:一是教育部主持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二是司法部主持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三是有關法學院校組織編寫的法學教材系列。當然,在這一格局之外,還有一些“散兵游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市場雖然保持了一個高速增長的勢頭,師生們也有了更多的選擇自由,然而這種繁榮背后所隱藏的危機,也是不可回避的。其中存在的那些困惑我們的問題,則需要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和處理。

什么是教材,當由誰來組織編寫?是法學權威還是人人皆可?在大學剛剛設立的時候,由于書籍比較缺乏,教師只能通過呆板的系統(tǒng)面授,甚至念講稿來傳播知識。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書籍日益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其中專為學生編寫的法學教科書,為人們學習法律專業(yè)知識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應當看到,整個法學包括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編寫出版則還置身于計劃經(jīng)濟的囚籠。教育部、司法部、各法學院系以行政權限為據(jù),包辦壟斷了大學法學教材的編寫出版工作,學者個人若無它們的行政指令,基本上不能染指教材。與此同時,上述三家又紛紛單起爐灶,各組人馬進行編寫。最終結果是出現(xiàn)了法學本科教科書參差不齊的現(xiàn)象。在法學教育發(fā)達的國家,只有那些對某一學科有經(jīng)年累月地深入研究、全面把握的權威學者,才能編寫此類教材。然而,在我國,各大法律院系只要編寫人馬齊全就可以編寫一套自己的法學教材。如此眾多的法學教材中固然也有一些精品,但大同小異、雷同抄襲,概念、邏輯混亂的教材也不少見。我認為,青年學生如同一張白紙,法學教科書就像一名畫家。只有技藝高超的畫家才能在白紙上作出一幅佳作。品質(zhì)低劣的教科書只能使那些辨析能力差的學子受到誤導,被引入歧途,這種惡劣的后果無論是對未來的中國法治建設,還是對法學研究事業(yè)都會造成莫大的危害。而受害的學生如果不是經(jīng)長年累月的努力,是難以消除這種影響的。

教材的內(nèi)容該如何安排?案例分析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忽略的內(nèi)容.長期以來,案例從來不被看作法律的淵源,案例分析被認為是較低層次的研究不宜錄入教材中,加之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案例編篆機構,案例分散在眾多的報刊雜志和編篆方法各不相同的匯編之中。新聞報道是否具有援引資料應有的真實性,常常需要仔細地甄別。經(jīng)過作者加工之后,收入各種匯編的案例,往往失去原始面貌,因此,選擇適用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教材的案例更需要更多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另外,蘇聯(lián)法學的影響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中隨處可見,蘇聯(lián)法學從50年代輸入中國,并且成為主流之后,至今影響還是很深.比如引用馬克思等革命導師的著作來說明某一種法律的本質(zhì)和調(diào)整對象,逐條解釋現(xiàn)行法律的基本原則并加以論證其正當性.

在高等法學教育中究竟采取何種教材?是根據(jù)一些部門、出版單位及“知名專家”的壟斷利益而要求編纂統(tǒng)一的法學教材體系呢,還是根據(jù)學術研究的現(xiàn)實狀況采取多元化的教材體系?這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學發(fā)展開放程度的重要參照,也是能否以多元的學術和教育支持法制建設的學術支撐?,F(xiàn)在,教材的使用上很難實現(xiàn)自由選擇,由于各法學院系處在“近水樓臺先得月”之優(yōu)勢地位,雖然教育部、司法部組編的教材在質(zhì)量上要略勝一籌,而學生手中的教材大多是本校產(chǎn)品,本是教材消費的上帝——學生教師,在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作用下被晾在一邊,低質(zhì)產(chǎn)品大行其道,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法則全無功用。

對于以上問題,我認為,教材的編寫,應積極鼓勵學有成就的法學家把自己的成熟的研究內(nèi)容編寫成見解各異的教材,主管部門只是給以政策性調(diào)控就行,而不用去考慮教材的編寫者是否是法律權威還是無名小卒,只要你對研究有成熟的見解就可以編寫教材。教材的內(nèi)容不能搞大一統(tǒng),可以在教學大綱基礎上百花齊放,最好能借鑒國外先進的教材編寫方法和內(nèi)容,勇于打破我國法學教材的傳統(tǒng)編寫模式,因為教材的多元化對法學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教材出版后交給市場,讓教師、學生根據(jù)自己的需要來自由淘汰,只有這樣,那些經(jīng)過市場洗禮的貨真價實的好教材才能脫穎而出,才能建立教材的權威性。其實,法學的真正繁榮,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一門學科有數(shù)種各具特色的教材,而且教材的選用要真正實現(xiàn)市場化,即由讀者、教學單位根據(jù)自己的判斷與需求來選擇。

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選擇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選擇很長時間以來一直是處于被忽略的地位。而教材的好壞是決定教育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將影響一代人,進而對整個社會發(fā)展產(chǎn)生或正或負的作用。我認為,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選擇上要想真正徹底改變教材耽誤人才的落后局面,就應該結合以下幾點做出考慮:

首先,在教材選擇上,應與教學目標配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目標也是高等法學教育的目標,即培養(yǎng)對社會有用的法學家,培養(yǎng)具有獨立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養(yǎng)只會背誦條文的學生。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選擇上也應當適應這一目標。由于受蘇聯(lián)教條主義以及我國法學教育之“培養(yǎng)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標影響,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內(nèi)容多為政策、法律的注釋。事實上,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完備是和立法的完備保持同步的。這就使得我國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以講授政策、法律的條文為根本,為制定出來的政策、法律作正當性注釋。當然,就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而言,法條的講解的確非常重要,它甚至是整個法學教育的基礎,但它卻不應該成為法學教育的核心。但是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yǎng),主要的事情不是詳盡地背誦今天有效的條文,試想如果10年以后,在執(zhí)行業(yè)務中,也許與這些條文的絕大部分無關,背誦對他有何用處?因此,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的關鍵在于考察那些根本性的東西——包括各種法律概念、法理精義、立法技術、解釋方法等等——從而把握據(jù)以制定條文的種種內(nèi)在、基本、穩(wěn)定的要素,以獲得一種洞悉法律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并予以靈活運用的智慧。

另外,國家司法考試將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育的教育方式,進而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學教材的選擇。司法考試的一個特點是考查的范圍廣、內(nèi)容細、難度相對不大,考點為法學基礎知識,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論功底。不少法學本科生經(jīng)過系統(tǒng)的四年專業(yè)學習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律專業(yè)的考生??袔妆舅痉荚嚱滩模?jīng)過幾個月短暫的沖刺卻能通過考試,這對法學教育來說無疑是莫大的諷刺。在過去的法學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yǎng),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種教學模式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司法考試的現(xiàn)狀促使相當一部分的高校在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學生通過考試關,而放棄理論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這種教學方式培養(yǎng)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這也不符合新時期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這一局面的出現(xiàn),將是法學教育的悲哀。司法考試是法學教育的試金石,不能通過司法考試這一關,很難說這個高校的法學教育是成功的,學生接受再豐富的法學知識也無濟于事。司法考試的考查內(nèi)容的重頭戲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常設課程,所占分值比例較大,而其它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甚至有的內(nèi)容多年不考。以成敗論英雄的實際現(xiàn)狀迫使各高校減少、放棄特色課程,轉而圍繞司法考試的考點來安排教學內(nèi)容,甚至把司法考試教材作為法學本科教科書,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學內(nèi)容將會使法學教育淪于平庸。因此,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教材的選擇上,我們應盡量避免這一尷尬。

其次,教學方法的變動影響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材的選擇。目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高等教育正醞釀著教學改革,課堂上教師“填鴨式”的講授方法因其合理性﹑正當性問題而受到質(zhì)疑,取而代之的是老師和學生之間的雙向互動的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法﹑討論式教學﹑專題研究等多種教學方法在調(diào)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方面發(fā)揮了很好的作用。模擬法庭教學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通過篩選合適的案件,給學生更多的親身參與案件的機會,使學生迅速熟悉案件的運行程序,這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比純粹的單一講授在效果上要好的多。面試也成為考試的一種可行之舉,在考試之前,準備好幾十道題作為備選題目,由學生進行隨機抽出題目,選中兩三道題進行準備,然后口頭回答,這樣既可以考察學生對基本知識的掌握,又可以鍛煉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記憶力及臨場應變能力。那么,針對不同的考試方法,選擇教材時也是側重點不同的。比如案例教學法,選擇教材時盡量選擇和生活比較貼近的案例教材,在把握理論基礎上,掌握實際經(jīng)驗進行學習。

最后,選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時,應考慮選用一些國外原版教材。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起源于歐洲,在歐洲發(fā)展,完善。我國行政法的起步比較晚,大量的基礎理論多借鑒外國,所以適當選用一些國外原版教材,特別是發(fā)達法律制度國家的優(yōu)秀教材,對我國的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教材建設將有所幫助。原版教材最大的好處還在于原滋原味,沒有經(jīng)過譯者的加工,學習時可以根據(jù)個人的理解進行分析解讀,避免曲解作者的原義,有利于法律思想的傳播。

參考文獻:

[1]賀衛(wèi)方.中國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張艷麗.法學本科教育目標與教學方法.北京理工大學學報.2007(2).

[3]周守倫.法學教育與市場經(jīng)濟.現(xiàn)代法學.1995(5).

[4]蘇力.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挑戰(zhàn)與機遇.法學.2006(1).

[5]李化德.英國的法學教育.現(xiàn)代法學.1996(6).

第5篇

如果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雖然要產(chǎn)生法律效果,但不產(chǎn)生行政法律上的效果,而是產(chǎn)生其他法律的效果,如行政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只產(chǎn)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因而就不屬于行政行為。張樹義教授認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行為[2].并認為,行政行為要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主體要件、權力要件和法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行政行為。張正釗教授較通說的觀點是,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針對具體事項或特定的人,對外部采取的能產(chǎn)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體事實規(guī)則化的行為[3].并認為行政行為并包括以下要素:一是主體要素,即實施者應為行政主體;二是職能要素,即是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三是法律要素,即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四是目的要素,即目的在于實現(xiàn)國家管理。張利民教授則認為,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為管理國家的行政事務而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和效果的行為[4].其構成要素和張正釗教授的觀點基本相同。王連昌、馬懷德教授認為,行政行為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行使權力,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行為[5].這一定義在構成要素上,除主體要素、職權要素、法律要素外,還增加了管理和服務要素。實際上,關于行政行為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里,因國家結構和國情的差異,具有不同的觀點。如日本學者則認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活動中,在具體場合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的權力性行為[6].德國學者則認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調(diào)整公法領域的具體事件而采取的,對外直接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命令、決定或其他主權措施[7].

在司法實務界,最高人民法院原行政審判庭庭長江必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機構或者組織所實施的與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實際影響的行為[8].這個義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行為的實施者為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相關、機構或者組織;二是行為的具體內(nèi)容必須與行政職權有關聯(lián);三是必須是能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的影響。這實際上是從法院的行政審判受案范圍角度下的意義。

根據(jù)以上觀點,經(jīng)分析研究,筆者比較贊同王連昌和馬懷德教授的觀點,認為,行政行為是指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和服務時所實施的在法律上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這個定義包含主體要素、職權要素、管理服務要素和法律要素。

行政行為,根據(jù)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而實施的行政行為。也有人認為,抽象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不特定的相對人實施的行政行為[9].對抽象行政行為,理論和實務界均有多種觀點。對具體行政行為,也跟對行政行為的概念一樣,法學界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目前法學界和實務界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概念的觀點,主要有張樹義教授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與抽象行政行為相比,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10].張正釗教授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響對方權益的具體決定或措施的行為[11].張利民教授也基本持此觀點,同時認為,關善于抽象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qū)分界限,至今尚未定論。姜明安、皮純協(xié)教授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12],仍強調(diào)對象的特定性。王連昌和馬懷德教授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13].這個定義簡捷明了,符合以特定主體為標準的劃分方法。

司法實務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界定,隨著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法律框架的建立與完善,法學理論的發(fā)展,也在發(fā)生變化。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試圖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下定義來解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具體范圍,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一條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作出的法定概念。這一條的規(guī)定,從當時的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情況和行政審判實踐來看,對于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審判實踐中,受到歡迎。但是在較長時間的司法實踐中,逐漸顯露出這一規(guī)定的缺陷,行政審判中對這一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出現(xiàn)了不同理解。比如對“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理解,有的理解為是指在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載體的行政法律文書中點名丁姓的相對人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否則不得以原告名義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理解為,“針對”,既要包括形式上的針對,也要包括實體上針對,只要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到其直接權益利害關系,就可以原告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再有,在該條的屬概念中使用了“單方行為”這一概念,從發(fā)展變化了的社會情況看,實際上有許多雙方或多方行為也屬具體行政行為范圍,如行政合同行為,行政協(xié)定行為等。正因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不適應發(fā)展的行政行為形式,才于2003年7月8日在前述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討論通過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一條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發(fā)展,他既包括法律行為,也包括事實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既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

綜上,筆者認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下定義,大可不必詳細到細微末節(jié),只要符合邏輯學上關于下定義的規(guī)則就可以了。至于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行政行為,那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研究去解決的問題,而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中無法也不可能解決。為此,筆者完全贊成王連昌和馬懷德教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觀點,即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這一定義簡單明了,符合屬加種差的邏輯形式,也符合定義項義與被定義項相應的規(guī)則,符合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在實踐中也適用,易于掌握。

注釋:

[1] 姜明安、皮純協(xié)主編《行政法學》,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4期第1版第60頁。

[2] 張樹義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頁。

[3] 張正釗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期第2版。

[4] 張利民主編《中國行政審判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83頁。

[5] 王連昌、馬懷德主編《行政法學》2002年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第107頁。

[6] (日)鹽野宏著,楊建明譯:《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頁。

[7] 高家偉譯《行政法學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頁。

[8] 《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審判參考》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78頁。

[9] 王連昌、馬懷德主編《行政法學》,2002年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09頁;張利民主編《中國行政審判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88頁。

[10] 張樹義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頁。

[11] 張正釗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6月第2版第101頁。

第6篇

關鍵詞:實體利益 程序利益 公共利益

人權入憲標志著人權成為我們追求的根本目標和基本價值,也昭示著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應朝著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方向發(fā)展,而人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包括實體法的權益和程序保障的利益,所以從人權保障的角度,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在于利益保障。

(一) 行政相對人的實體利益保障

從行政訴訟產(chǎn)生的背景來看,首先是在實施、推行現(xiàn)代法治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價值取向在于約束政府權力, 保護人的尊嚴、平等、自由與自治,體現(xiàn)為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和制度設計,而三者的最終歸宿是保障人民權利。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作為裁判者,解決人民與以行政主體為代表的國家之間的糾紛,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是其出發(fā)點。通過行政訴訟,一向被作為行政管理客體的相對人成為與強勢的行政主體分庭抗禮的一方。行政訴訟的確立標志著相對人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對其權利的保障。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首先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在行政訴訟中,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與監(jiān)督行政主體追究其行政責任,兩者密不可分,這就是行政訴訟的特有構造,它有別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忽略行政訴訟的特定構造,來談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顯然沒有了根基。值得指出的是,行政訴訟的這一特定構造,體現(xiàn)了法治主義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對于人民法院和行政主體而言,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制監(jiān)督體系中事后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體現(xiàn)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制約?;谛姓黧w的權力直接或間接來自人民,人民權利與之具有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保護相對人合法權利與監(jiān)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又是相輔相成的。這在行政訴訟具體制度設計上有顯著體現(xiàn)。如在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對受案范圍、管轄、訴訟時效等界定,實際上是對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相對人在權利行使上的依法規(guī)制,防止相對人違法運用訴權。關于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等規(guī)定,則體現(xiàn)了對行政主體訴訟權利的限制。至于具體訴訟程序以及判決形式的有關規(guī)定,也包含了保護與監(jiān)督的統(tǒng)一。在此基礎上,促成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同達致行政法律關系的和諧,避免非理性的對抗和沖突。

(二) 公共利益保障是行政訴訟法目的的應有之義

公共利益是由社會公眾所代表的,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形式上或?qū)嵸|(zhì)上的全體或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行政法的最顯著特征是公共利益的優(yōu)益性,即在保護相對人權利的同時,兼顧公共利益,緣于前者的根本利益與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強調(diào)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并非說其優(yōu)于個人利益,兩者亦非對立關系,保障個人利益是維護公共利益不可分割的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共利益是判斷相對人和行政主體行為正當性的基準?,F(xiàn)代的發(fā)展趨勢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制度正越來越超越對政治權力消極限制的古典主張,轉向如何維系一種良好的政治體制、如何促進社會福利、提高經(jīng)濟效率、實現(xiàn)民主管理,從而起到整合各種制度的功能。社會權利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現(xiàn)實下,當代的公共行政改革突破了以往國家行政的概念,使得行政目標不再拘泥于控權和管理,更多著眼于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公共利益,行政訴訟法也在回應行政發(fā)展的新趨勢,突破傳統(tǒng)的國家—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式,關注國家—社會—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彰顯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

(三) 行政相對人的程序利益保障

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于力量相當?shù)脑V訟地位,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一方面要面臨法官的至高無上的裁判權,另一方面還必須面對具有強大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因此,要實現(xiàn)實體上的正義必須在程序上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任何企求在缺乏程序正義的前提下追求權利的保護都將徒勞無功。因此,“法院不應當把訴訟審理過程作為只是為了達到裁判而必須的準備階段,而應把這一過程本身作為訴訟自己應有的目的來把握”。

1.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利益首先在于平衡當事人的地位。在行政訴訟中,由于天然的原因,原告和被告處于嚴重不平衡的地位,尤其在我們這個有著數(shù)千年濃厚“官本位”意識的國度里。因此惟有通過訴訟程序的正當設置和運作,才能給原告提供控告比自己更強大的高高在上的政府的法律武器和運作機制,讓不平等的雙方在一種平等的訴訟法律關系或者說在一種正義的程序中進行“控辯”對峙,“攻防”抗衡,因此,程序正義不僅僅是司法公正或?qū)嶓w正義的前提條件,而且它本身就是訴訟制度的目的所在。

2.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程序利益還在于對法官合理的約束。正義的程序,可以使法官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納入法治軌道,使其任意性和擅斷性最小化,從而使法官的判斷能力最大限度地趨同于社會判斷,實現(xiàn)法院判斷與社會判斷的統(tǒng)一和融合。而且,這種正義的程序,也可以實現(xiàn)使法官的價值判斷與邏輯推論的統(tǒng)一和整合。如果舍棄程序正義這個環(huán)節(jié),法官的審判就可能陷人價值判斷與邏輯推論相矛盾的尷尬和困惑之中,從而導致法官的價值判斷與社會的價值判斷脫節(jié),如此將給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權威性帶來致命的挫傷。最終將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的權威性受到高度的質(zhì)疑而喪失社會的信任。在一切法治社會中,社會判斷總比個人判斷要客觀得多,其價值觀的范圍也因此從個人的各種主觀的評價中獲得解放。如果法官的判斷不能與社會判斷相統(tǒng)一,那么其客觀性就具有高度可疑性,因而將無法被社會所認可和接受。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正義同時也是訴訟制度本身的目的。

參考文獻:

第7篇

 

由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民告官”制度、行政糾紛司法解決機制和中國特色的司法審查制度,這對我們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對實現(xiàn)行政法制度轉型、加快構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意義深遠,使得我國的行政法學理論進一步的豐富。筆者根據(jù)自身工作經(jīng)驗,主要基于《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對行政法學理論的發(fā)展進行了一番分析研究。

 

一、《若干解釋》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理論的發(fā)展

 

1.使可訴行政行為主體的范圍得到拓寬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第二條明確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人員的實踐行政行為對其正當權益侵犯,享有權利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 在該條規(guī)定中,我們只看到了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人員的字樣,并未詳細確立基于法律法規(guī)下的組織與其他公法人機關及組織方面的事項內(nèi)容。

 

雖然在當事人第一章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中看到了基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下的組織也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本法的第二條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缺憾。在《若干解釋》第一條中明確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的受案領域中應涵蓋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該條規(guī)定使得可訴行政行為主體的范圍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寬,不但涵蓋了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法規(guī)下的組織的行政主體,同時還涵蓋了諸多的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但沒有公法人資格的非政府組織與機構。

 

本法進行此調(diào)整的主要目的是:首先,以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切入點,盡管總則中缺乏詳細的把享有行政職權的組織行為歸列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疇中,不過,我們可以從行政訴訟法相關當事人的規(guī)定中清晰地看到基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下的組織可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在國家頒布實施的賠償法中確立了《具有行政管理職權》這一核心概念,詳細地指出了由于執(zhí)行行政管理職權而直接損害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權利根據(jù)國家頒布實施的賠償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來所取一定的賠償。

 

其次,從可訴行政行為主體角度上分析,應將重心放在其具不具備國家行政管理職權,能不能用自己的名義來執(zhí)行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同時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另外,對行政管理的趨勢分析后發(fā)現(xiàn),基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下的組織、專門的管制機構、自治性組織等非政府組織享有行政管理職權已經(jīng)成為了現(xiàn)階段行政管理發(fā)展的必然,在時間的不斷發(fā)展下,會有更多的非政府組織享有這一職責權力。

 

隨著《若干解釋》明確指出把享有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的行為歸列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疇中后,使得行政主體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有助于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行政管理事項,這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我國行政主體的理論健康發(fā)展。

 

2.充分體現(xiàn)了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征

 

《若干解釋》還未頒布時,理論概念是行政主體最顯著的特征,不僅缺乏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也沒有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其具體內(nèi)涵。

 

而在《若干解釋》關于訴訟參加人一節(jié)中,詳細明確了適格被告這一內(nèi)容,間接的確立了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征。在《若干解釋》的第二十條中指出,由行政機關帶頭安排建立并授予行政管理職能但缺乏獨立擔負相關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要通過自己的名義來行駛規(guī)范的行政行為,凡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訴訟的,應將該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方。

 

基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下的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nèi)部設置機構、其他組織在規(guī)定授權領域以外執(zhí)行行政行為,凡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訴訟的,應將執(zhí)行該行政行為的組織機構作為被告方。從上面的規(guī)定中我們不難看出,行政主體必須涵蓋三方面的條件:首先,行政主體是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或者機構;所謂公共行政,目的在于對企業(yè)行政與私行政予以區(qū)分。

 

享有行政管理職能在行政主體中屬于基本特征。其次,行政主體應通過自己的名義獨立的實施行政行為;若一個組織實際無法通過自己的名義獨立的實施行政行為,那么,該組織也僅僅可作為行政主體的內(nèi)部設置組織或者機構。

 

另外,行政主體應有較高的獨立的擔負法律責任的能力;這在行政主體中是最為關鍵的特征,若缺乏此項特征將難以授予其行政管理職權與行政管理職能。上述三種特征彼此緊密聯(lián)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時達到這幾項條件,才會真正形成完善的基于行政法基礎上的行政主體。

 

二、《若干解釋》對行政行為理論的發(fā)展

 

1.在法律上拓寬了行政行為的范圍

 

在《若干解釋》的第一條規(guī)定中明確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與機關以及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起訴訟的,應納入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疇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以下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疇,具體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提到的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部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而授予執(zhí)行的行為;調(diào)解行為和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沒有強制權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會影響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若干解釋》中提出的行政行為方面的特征主要有:首先,行政行為是實際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與機關及行政人員行駛的行為,使得行政行為主體范圍得到了拓展。行政行為主體共涵蓋了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及享有公共管理職權的組織;其次,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要緊密聯(lián)系行使行政職權;意思是說某一行為和行使行政職權相關聯(lián),這樣此行為才會存在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特征。

 

以內(nèi)容角度上分析,行政行為除了涵蓋法律行為外,還涵蓋事實行為;除了涵蓋單方行為還涵蓋雙方行為;除了涵蓋侵犯利益性行為,還涵蓋授權性行為;除了涵蓋收益性行為,還涵蓋制裁性行為;除了涵蓋剛性行為,還涵蓋柔性行為。《若干解釋》采用了這一行政行為概念,不僅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行政法學的發(fā)展,而且還充分顯現(xiàn)了行政法學的發(fā)展趨勢。

 

在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下,將會涌現(xiàn)多樣化的行政管理手段與行為方式,倘若行政法學仍然堅守在之前的調(diào)整范疇中,倘若行政法的調(diào)整范疇一直保持在法律行為范疇內(nèi),那么,這將不可避免的導致部分行為難以得到有效規(guī)范,嚴重阻礙了依法行政的方針與原則的全面落實。所以,必須緊跟行政管理發(fā)展趨勢,對行政行為的內(nèi)涵予以合理的拓展,積極調(diào)整行政機關中已涌現(xiàn)的多元化行政手段,從而確保依法行政的有效貫徹。

 

2.針對行政行為的分類問題,《若干解釋》明確了操作性強的劃分標準

 

在《若干解釋》的第二條到第五條中分別詳細界定了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提出的不可訴的行政行。該界定的頒布,使得行政行為的分類具備了操作性強的劃分標準。

 

首先,對國家行為的內(nèi)涵與外延進行了詳細界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國家行為,主要指的是國務院、國防部、外交部等按照有關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力通過國家的名義具體執(zhí)行的,相關國防與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通過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公告緊急狀態(tài)、執(zhí)行與總動員的行為,明確劃分了國家行為和一般行政行為。

 

在此條規(guī)定中,對國家行為與一般行為進行區(qū)分時,應考慮好下列條件:一方面,對行為主體充分考慮,國務院、國防部、外交部、中央軍事委員會以及通過憲法和法律授權享有公布緊急狀態(tài)、執(zhí)行與總動員的國家機關。另一方面,充分考慮行為內(nèi)容,國家行為要是緊密聯(lián)系國防和外交事務,以及緊急狀態(tài)與的行為;國家行為涵蓋較強的政策性與政治性,《若干解釋》對上述兩方面的界定呈現(xiàn)出了較強的操作性。

 

其次,對刑事司法行為和可訴的行政行為進行了界定;在《若干解釋》中明確指出了一個可操作性強的標準,即要想知道某一行為屬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范疇,主要判斷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實際執(zhí)行的行為是否享有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所謂明確授權,主要指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存在明確的授權規(guī)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有沒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授權意圖來執(zhí)行自身行為,比如,查封、扣押等行為,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會授權,主要是為了獲取齊全的證據(jù)、追究不法人員的刑事責任,倘若公安機關或國家機關對以上行為執(zhí)行過程中,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授權的意圖辦事,僅注重幫一方當事人討債,獲取不正當?shù)睦?,那么,此行為不在刑事訴訟法授權的行為范圍內(nèi)。該標準的實施,不僅考慮到了我國實際存在的法制背景,還有效避免了相關機關不按行政訴訟辦事,詳細明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界定了可訴的行政行為和刑事司法行為。

 

三、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由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核心淵源之一。本文主要從《若干解釋》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理論的發(fā)展、《若干解釋》對行政行為理論的發(fā)展兩方面進行了論述,對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的發(fā)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8篇

一、必須修改我國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從法律上真正確立“民事可以附帶行政訴訟”、“行政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原則

首先,從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看,已經(jīng)在刑事訴訟中明確規(guī)定了刑事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高審判效率、節(jié)省司法資源,有利于及時、公正、正確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相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言,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也更容易把握。既然我國法律已經(jīng)設置了相對比較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制度,那么也完全可以設置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應松年教授在其主編的《行政訴訟法學》教材中已經(jīng)提出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一個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的法律新概念。

其次,從國外發(fā)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和審判方式看,普遍主張或強調(diào)司法救濟應實行便捷當事人的訴訟原則,這是大勢所趨。如《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則,都強調(diào)“將系屬于本法院的多個訴訟合并審理之”。雖然這些發(fā)達國家的立法尚未明確提出“民事可以附帶行政訴訟或行政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則概念,但從中不難看出他們十分注重提倡維護 “當事人主義”,提高審判效率,節(jié)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充分保障和體現(xiàn)程序公正。這應該成為我們推行附帶訴訟而修改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指導思想之一。

二、必須明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從法律程序上保證當事人有權充分地行使和自由地選擇訴訟權利

根據(jù)司法實踐經(jīng)驗,一般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案件的種類可以分為:1.侵權糾紛。如因相鄰關系、拆遷安置、土地征用等引起的民事爭議,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某種內(nèi)在的關聯(lián)性。2.確權糾紛。如房屋買賣、車輛買賣、船舶買賣、股權轉讓、證照轉讓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訴訟,往往都與有關行政機關的登記或變更登記行為有直接關系,且這類案件大多為確認之訴。3.損害賠償糾紛。同樣,一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大致也有權屬糾紛和損害賠償糾紛兩類。

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具有當事人交叉重疊、證據(jù)交叉重疊、訴訟程序交叉重疊、法律關系交叉重疊等顯著特點。所以,只要符合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附帶訴訟”,不應當限制當事人自由選擇訴訟的權利。當然,附帶訴訟必須在同一法院和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當事人除了在向法院起訴立案時有權選擇“附帶訴訟”外,在起訴立案以后的訴訟過程中,直至在開庭后的法庭調(diào)查結束之前,都可以隨時提出“附帶訴訟”的請求,法院對此應當合并審理。

三、必須堅持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保護當事人依法享有并充分行使公平、正義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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