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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法律思維與生活

法律思維與生活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10-08 10:17:4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法律思維與生活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法律思維與生活

第1篇

四年的大學結束了,總結從前,播種很多,現(xiàn)總結如下。

在校期間,我嚴厲請求自己,盡力學好專業(yè)知識,通過緩和的學習生涯,我已經(jīng)熟習并控制了有關法律基本實踐、基礎法、部分法的相干知識。在學習之余,踴躍投身法律實際工作中,使本人在豐盛理論常識的同時,增添了社會教訓。四年中令我快慰的是:持續(xù)兩個學年,四次取得獎學金,順利通過了大學大作文英語四級測驗跟盤算機二級考試。我把這些作為向上的能源,朝著更高的目的斗爭。

我校是一所理工學校,在培育人文素質(zhì)的進程中,也浸透了理工科精良的風格,在我的身上,您會看到工科學生的扎實、看到理迷信生的沉著。綜合發(fā)展自己,成為文、理、工兼具的好學生,是我對自己的要求。

作為一名來自鄉(xiāng)村的大學生,我繼續(xù)了中國農(nóng)夫的勤奮、百折不撓和不怕苦的精力。憑著這種精神,我邊工邊讀,直至順利實現(xiàn)學業(y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持續(xù)發(fā)揮這種精神,愛崗敬業(yè),施展自己的最大潛能!

自我鑒定二:

大學的四年里,學習了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chǎn)權法、經(jīng)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jīng)濟法...;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了解和掌握國家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理解和把握法律規(guī)則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并能運用法學理論,方法和思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但是書本的學習較有限,于是參加了很多社會實踐和社團的工作,從事了大到組織策劃晚會、小到文秘接電話的工作,積累了很多了從失敗到成功的經(jīng)驗。我認為實際操作能力和組織合作能力的學習更重要。對自己總體評價是為人熱情樂觀,真誠,工作踏實、易上手,遇到困難能迎難而上,不輕易放棄。

第2篇

兩者的區(qū)別,是學習這門課以后才開始認真思考的問題,之前也聽說過這兩個概念,但都沒有想過它們的不同。第一次碰到這個問題時,由于沒有查閱相關的資料,憑借自己的感性的認識,認為法律方法論主要是介紹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等問題,它是一種在適用法律、法規(guī)等法律規(guī)范時所應當遵循的規(guī)則。而法學方法論則比較理論,它應當是研究法學的方法。

現(xiàn)對法律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異同作一介紹。首先是兩者的區(qū)別:①從字面看,這兩個概念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一個講的是法律方法,另一個講的是法學方法。②通說認為兩者的研究范圍不同,法律方法論的研究范圍主要是法律解釋研究,法律推理研究,法律論證研究,價值衡量研究和法律發(fā)現(xiàn)研究等。而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范圍主要是研究法學的方法。③有學者對于此兩者的區(qū)別問題持如此意見,認為通說中的法律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都是法律方法論,而真正的法學方法論則是一門研究法是什么,法是怎樣來的等關于法的一些最基本問題的學科。④筆者認為,在研究此兩者區(qū)別時,應始終保持一個基礎原則不變,就是應從漢語言的通常意思層面上表達它。也就是說,不論你所說的是一門關于什么的科學,它的名稱應當與它的研究范圍和研究對象相匹配,而不應用一個和這門學科沒有太大關系的詞匯來命名一門學科。因而筆者對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區(qū)別的看法與通說保持一致。至于有學者所說的關于法究竟是什么,法是從何而來的問題如何涵蓋的問題,筆者認為研究這些問題的學科在命名時最好不要用方法論之類的字眼,這樣既不會讓讀者覺得書名與書的內(nèi)容不相關,也不會使得關于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區(qū)別問題因它的出現(xiàn)變得更加復雜。對這些關于法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學科,筆者認為將其命名為法學論或法理論更為適宜。

其次是兩者的相同點:①兩者都是一門關于某某方法的學科,均是一種方法論。②兩者都是介紹一些與法有關的方法,雖然研究范圍有所不同,但在研究過程中相互都有借鑒價值,且雙方的研究成果可以相互促進。

在接觸關于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的爭議之后,筆者開始思考為什么要學法學方法論的問題。筆者發(fā)現(xiàn)作為一位法學本科生亦或是研究生,搞懂法律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區(qū)別,掌握一些關于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學習一些研究法學的方法等內(nèi)容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這些對有意向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的人來講是有重大幫助的。此乃學習這門學科的意義。

在談論法律思維是什么之前,我們先應搞懂思維是什么,或者說思維有哪些特點。關于思維是什么的問題,筆者也是在學這門學科的過程中才進行過真正意義上的思考,之前對思維的感覺是模糊的,因為我們在思考問題時,那個過程中就有思維的痕跡。但若對思維進行定義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思維,人皆有之,人皆用之。思維既是人認知之所依,也是人之認知對象,思維本身的這種雙重屬性,導致了人對思維認知的困難?!冬F(xiàn)代漢語詞典》這樣解釋思維:①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等認識活動的過程;②進行思維活動。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思維有兩種不同的屬性。前一種是名詞,它是一種活動過程,后一種是個動詞,就是指思維活動本身。在筆者看來思維不同于思考,思考是一個典型的動詞,因而在修飾法律時,思維應當是一個名詞。它指的就是人們對客觀世界進行認識活動的過程。

法律思維是思維的一種,按照思維對象的不同,可以將思維劃分為政治思維、法律思維、經(jīng)濟思維、道德思維等。其中法律思維重在揭示人們在思考法律相關問題時的認識過程。由于法律這一對象自身的一些特點的影響,因而法律思維也與生俱來的承載著法律的某些特點。

關于法律思維的特征,筆者在閱讀了參考書籍之后,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①法律思維是一種規(guī)范性思維。由于法律的規(guī)范性,確切的說是強制性,使得人們在學習法律,運用法律解決糾紛時會不自覺的具有對規(guī)范的尊崇。②法律思維具有確定性,這一特征也來源于法律自身的特點,人們在進行法律思考時需要對自己所認知的對象進行確定,保持它的穩(wěn)定性。

關于法律解釋的含義,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解釋應從廣泛的意義上進行定義,它是指有關機關或個人對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容、含義、精神和技術要求等所作的說明,通常根據(jù)解釋主體和效力不同將其分為兩大類:一類稱為法定解釋或有權解釋,是具有法律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對有關法律規(guī)范進行的解釋。我國法學理論界通常將其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分別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作出;另一類是無權解釋或非正式解釋。包括學理解釋(即在學術研究和教學實踐中對法律規(guī)范所作的學理性、知識性和說明性的解釋)和任意解釋(即人民群眾、社會團體、訴訟當事人、辯護人或人對法律規(guī)范所作的理解和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僅指有權解釋,即有權機關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人們在司法過程中進行法律解釋時,經(jīng)常用到的法律解釋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價值衡量方法、目的解釋方法、社會學解釋方法等。文義解釋又稱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語言結構、文字排列、上下關系和標點符號等理解其含義、說明其內(nèi)容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是指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聯(lián)系起來,從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相互關系、該法律條文在所屬法律文件中的地位甚至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入手,系統(tǒng)全面地分析該法律條文的含義和內(nèi)容。價值衡量方法實際上就是把價值衡量這種司法方法看成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在出現(xiàn)法律解釋多解的情況下,需要通過衡量哪種價值(利益)更重要而做出取舍的一種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里的目的包含兩種:一種是該法律制定時立法者的目的;另一種是當前條件下需要法律所表達的含義。社會學解釋方法,是把社會學上的研究方法運用到法律解釋上,用社會學研究的方法解釋法律。

關于利益(價值)衡量的具體含義,在上文已作介紹,此處主要對為什么會有利益衡量做出說明。利益衡量的必然性體現(xiàn)在法律的利益屬性、法律沖突的實質(zhì)及司法過程的性質(zhì)上。

法律的利益屬性及法律沖突的實質(zhì)。法律從根本上是一種利益的表達和保證機制

。人類的一切沖突,歸根結底就是利益上的沖突,而法律的目的在于平息社會糾紛,調(diào)和利益沖突。在不同利益之間如何進行取舍,怎樣權衡沖突的利益關系,是社會對法律與生俱來的要求,因而法律必然會被利益衡量所包圍。司法過程的性質(zhì)。法律是一種重要的利益調(diào)控機制,如果說法律規(guī)則的制訂是對利益的第一次分配,那么司法過程則是法律對利益的第二次衡量,因而,也可以說司法過程與利益衡量也是相互伴生的。

法律規(guī)則解釋的復數(shù)性。法律永遠需要用語言進行表達,而由于語言含義的多樣性,使得法律規(guī)則會因不同的理解而有所不同。在人們試圖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律時,就會出現(xiàn)不一樣的理解,而每一個不同理解背后的利益就會出現(xiàn)沖突。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guī)范,其應當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而由于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各種新的社會條件的改變必然會帶來很多新的社會糾紛,如何運用舊有的法律去規(guī)范新的糾紛變成人們在解決糾紛時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對新舊利益之間的取舍又是一次衡量。

關于利益衡量的方法,在理論上有很多不同的說,各種學說站在不同的角度試圖尋找到一個萬能的標準,但直到現(xiàn)在,這個問題依然沒有令人滿意的答案。筆者認為,在利益具有大小區(qū)別的情況下進行利益衡量只需遵循一個方法即可,即取大利益而舍小利益。雖然這樣的做法可能比較功利,但從人類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質(zhì)目標來看,這樣的選擇還是合理的。如果發(fā)生沖突的利益大小難以分辨,則需要具體辦理案件的法官自己進行衡量,關于法官的衡量標準,筆者認為首先一定離不開其個人的價值判斷,其次還應當受到其他個人和社會的監(jiān)督。一名法官在裁判時應當盡量保持理性并處于中立地位,憑借自己的生活經(jīng)驗進行利益衡量。

參考書籍:

1、《法律方法:基礎理論研究》,趙玉增、鄭金虎、侯學勇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1月。

2、《法學方法論》,(德)齊佩利烏斯著;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

第3篇

在現(xiàn)代民法方法論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兩種,即法律關系分析的方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的方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又稱為歸入法、是指通過尋求請求權基礎,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從而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運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來分析案例,其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jù)何種法律規(guī)范,主張何種權利”。依此,解題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尋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guī)范和依據(jù)。有學者將請求權基礎的運用稱為“找法”,即尋找該請求權的實體法依據(jù),尤其是現(xiàn)行法律依據(jù)。該方法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尋求該請求權的規(guī)范基礎,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裁判結論。其考察以當事人的請求權為基礎展開,因此首先探討請求權的基礎理論,再探討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體運用。采取請求權檢索方法的好處在于:因該方法逐一檢索,因此很少會遺漏請求權;也不會遺漏法律條文的適用;因為在討論請求權能否成立的時候必然要檢索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所以可以發(fā)現(xiàn)抗辯權是否存在。

二、請求權思維方式與其發(fā)展

請求權方法產(chǎn)生于19世紀中后期,因德國法學家溫德沙伊德請求權概念的“發(fā)明”而形成,并在《德國民法典》中確立。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則于19世紀上半期,肇始于薩維尼。因此其最終源頭當是薩維尼一再推崇的羅馬法形式理性特征。

薩維尼曾謂“解釋法律,系法律學的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的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思想及現(xiàn)實的變化直接使法學方法論發(fā)生了變化。變化之一是法源。按照當時的觀點,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約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學家創(chuàng)制的中性概念構成的邏輯結果的約束,有人將其稱為概念拘束,最為明顯的就是溫德沙伊德的《學說匯纂教科書》甚至被視為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成為法官裁判的方案。變化之二是根據(jù)實踐的需要對羅馬法重新解釋和建構,請求權概念及其體系就是其中之一。請求權方法也由此具備了完整形態(tài)。

研習民法的人,要想正確完成請求權基礎的理解,不僅需要豐富的民法學知識的積累,必不可少的還有另外兩個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維能力的訓練,即遵循法律邏輯,以合理的價值取向為參照目標,合理的解釋、論證和適用法律。二是完成對法律應用能力的訓練,即運用掌握的法律知識,以獨特的法律思維方法,分析和解決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所發(fā)生的各種實際問題。請求權思維方式,即以請求權為核心,分析其法律關系,并尋找其法律基礎。

請求權思維方式的內(nèi)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誰(訴訟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請人)?

2、可以向誰(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請人)?

3、提出何種請求(請求權,包括請求權的種類、內(nèi)容、救濟方法等)?

4、其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即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仔細斟酌,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請求權思維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據(jù)案件事實去尋找法律依據(jù),即請求權法律基礎;另一方面又必須將抽象的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具體案件事實。即是一個雙向互逆,互相說明的思維過程。即學者們所稱的“上位規(guī)范與生活事實間來回穿梭的觀察”,或是“事實認定行為與其法律定性之間的相互滲透”。這種“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來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從“具體事實”到“抽象規(guī)范”,從“抽象規(guī)范”到“具體事實”的思維過程。他是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起點,也是法律解釋、論證和適用的核心。

三、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就是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尋求該請求權的規(guī)范基礎,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裁判結論。

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在適用中通常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1、判斷請求權的性質(zhì)。判斷是確認之訴、形成之訴還是給付之訴。

2、請求權基礎檢索。請求權基礎種類繁多,應遵從請求權分析的邏輯順序:即合同上的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當?shù)美埱髾嗲謾嗟恼埱髾唷?/p>

3、請求權的初步鎖定。排除一些對案件不符合的請求權,確定一種對原告最有利的請求權。

4、請求權基礎的分析。找出該請求權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將該規(guī)范要件進行具體的分解。

5、歸入和涵攝。歸入指把具體的案件事實分解后歸入到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中去,以獲得一定結論的思維過程。

四、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的優(yōu)越性

第4篇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yǎng)

國家的未來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學生就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是社會發(fā)展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大學生也是我國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力量。大學生的群體素質(zhì)(包括法律素質(zhì))如何對社會的影響很大。近年來,由于一些大學生法律素養(yǎng)方面的缺失,大學生違法犯罪現(xiàn)象是屢有發(fā)生。例如2010年發(fā)生在河北大學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和令人發(fā)指的西安音樂學院的藥家鑫駕車撞人后捅死傷者的案件,都反映出了大學生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的缺陷。因此,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思維方式的內(nèi)涵

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對于法律專業(yè)的大學生來說,作為未來的法律事務從業(yè)者。他們需要培養(yǎng)的是專業(yè)化的法律思維方式。這包含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wěn)重;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做事實判斷,盡量少做價值判斷;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zhì);判斷結論總有單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確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斷。而對于廣大非法律專業(yè)的大學生來講培養(yǎng)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即可。這種一般性的法律思維方式包含:以法律為準繩;以證據(jù)為根據(jù);以程序為中心;以理由為支撐。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問題往往還包含著政治、經(jīng)濟或道德問題,可以從道德的、經(jīng)濟的、政治的角度來思考和處理,但一旦這些問題被納入法律調(diào)整的范圍,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原理和精神來思考與處理。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與按照道德思維、經(jīng)濟思維或政治思維思考與處理問題,會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但在某些情況下,則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一位好心的司機為了送一位情況危急的病人去醫(yī)院闖了紅燈,而受到了交通部門的處罰。如果從道德的角度來看,這個司機做了一件值得人稱道的高尚行為。但我們?nèi)绻梅伤季S的方式去思考,他闖紅燈是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罰。這就是從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問題與從其他角度分析問題的不同。

二、大學生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的必要性

1.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是建設法治社會的迫切要求

黨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其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意味著國家的一切活動都要納入法制的軌道。我國能否步入法治社會,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要看法律思維方式能否深入人心。由于幾千年來我國傳統(tǒng)文化積淀出來的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習慣用倫理道德的思維方式來分析解決問題,阻礙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深入。即使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人們也了解國家法律規(guī)定,但如果人們不按照法律思維方式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建設法治社會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只有用法律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問題,才能真正推動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在建設法治社會的時代背景要求之下,當代大學生也應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

2.法律思維方式是現(xiàn)代社會公民必備的素質(zhì)

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依法治理的社會,是一個高度法律化的社會。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現(xiàn)代社會中,必須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nèi)活動,掌握相關法律,遵守法律、法規(guī),并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要成功適應高度法律化的現(xiàn)代社會的生活方式,理智和深刻的理解現(xiàn)代社會生活。在現(xiàn)代社會中必然也必須具有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沒有較高的法律素質(zhì),在現(xiàn)代社會就會寸步難行。大學生只有學法、懂法,運用法律思維,讓法律來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辦事,才能在現(xiàn)代社會做好工作,成就事業(yè),規(guī)避風險。

3.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是大學生自身健康成長的必然要求

大學生由于社會經(jīng)驗不足,加上年少輕狂,如果缺乏法律思維,盲目地做些憑感覺而沖動的事,后果會非常嚴重,影響自己也會波及他人。尤其是所謂的“80后”,受成長環(huán)境的影響,不同程度存在的政治上幼稚、道德上清高、思維上魯莽等弱點,這些都在影響著他自身的健康成長,加之大學招生規(guī)模不斷擴大,在大學校園內(nèi)各種社會關系、利益關系更趨復雜,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努力培養(yǎng)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使他們對違法犯罪現(xiàn)象樹立正確的認識、更深入的思考,做到自覺守法、自覺用法,預防和減少大學生違法犯罪,維護校園的安全與穩(wěn)定,促進大學生的健康成長。

大學階段是培養(yǎng)學生良好思維方式的最佳時期。作為社會準勞動者的大學生,他們遇到問題時能否采用法律思維方式來思考和處理,則直接體現(xiàn)著他們的法律素質(zhì)乃至綜合素質(zhì)。因此,無論是從社會角度還是個人角度,培養(yǎng)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培養(yǎng)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途徑

大學生即將成為社會的中流砥柱,大學生的法律素質(zhì)必將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fā)展。提高大學生發(fā)展觀念,培養(yǎng)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絕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辦到的,這是需要整個社會、高校、大學生自我的長期的共同努力。

1.大學生自身的努力

大學生可以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方法、參與法律實踐等途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養(yǎng)成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

①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一個對法律知識一無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通常包括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知識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識,這兩部分法律知識對于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規(guī)在某個問題上的具體規(guī)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才能更好地領會法律精神,養(yǎng)成法律思維,并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各種法律問題。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們從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法律方法構成法律思維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我們要培養(yǎng)法律思維方式,必須掌握法律方法。應當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當復雜,有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認定事實的方法等。每一種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體方法。大學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③參與法律實踐。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訓練、培養(yǎng)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yǎng)成法律思維方式。只有通過參與各種法律活動,在法律實踐中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才能養(yǎng)成一種自覺的法律思維習慣。由于大學生年齡、經(jīng)驗、心理等因素的制約,一些大學生對社會法德現(xiàn)象的認識往往局限于書本的教條、內(nèi)心的感受和社會的評價,而忽視了法律思維方式的應用。因此,大學生應積極參與法律實踐活動,從而培養(yǎng)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判斷是非和依法辦事的能力。通過法律實踐,大學生會運用法律知識評價社會現(xiàn)象,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現(xiàn)實問題

2.學校的教育培養(yǎng)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yǎng)除了個人的努力外,也離不開學校的培養(yǎng)。因此,學校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培養(yǎng)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①開設法律課程,傳播法律知識,指導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形成。觀念不是與生俱來的,一個人的法制觀念需要在一定的社會環(huán)境、文化氛圍中逐漸形成,高校教育應當把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作為對大學生的素質(zhì)培養(yǎng)的組成部分,重視并積極提高大學生的法制觀念。

②豐富法制教育活動的形式。突破課堂,將法制法律滲透到大學生的校園活動中,如舉行法律知識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趣味問答、模擬法庭、組織學生觀看諸如《今日說法》這類的法制節(jié)目等等。

③展開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yǎng)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zhì)。當前由于經(jīng)歷過高考壓力,面臨著學習壓力、生活壓力、就業(yè)壓力,一般的大學生都存在著一些心理問題。很多案例表明,大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與大學生不健康的心理有關,所以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yǎng)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zhì)是非常必要的。

④以法制的觀念來管理學校,重制度,重程序,重平等,重自由。一個良好的制度氛圍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概念是至關重要的。言傳不如身教。高校以法律概念來管理學校,實行制度管理、依法治校,在提高大學生法律觀念的同時,也使得校園文化更為清明,給學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有利于大學生的全面發(fā)展。

3.社會方面的積極配合

大學生要想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除了個人和學校的積極努力外,更離不開社會這一大環(huán)境。我們在進行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樹立法律權威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xiàn)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律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違抗性。

從國家角度來說,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消除損害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因素。例如,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zhì)量,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實施的狀況,保證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對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充分利用案件處理的法律影響和效果,利用案件的預防、教育功能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從而樹立起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才能避免出現(xiàn)權大于法的情況,才能讓對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大學生的心中,才會有利于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

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yǎng)絕非一朝一夕即可達到,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社會和學校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圍,大學生個人自覺努力學習法律。三者相互配合,才能從根本上使大學生形成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式。從而使他們成為學法自覺、知法完整、懂法透徹、用法正確、守法堅定和護法頑強的現(xiàn)代公民。

參考文獻:

[1]黃文藝.論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之培養(yǎng)[J].思想理論導刊,2006(16).

[2]黃邦道.當代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yǎng)[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第5篇

語文學科中蘊涵著豐富的思想品德教育因素。通過語文學科向?qū)W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是語文教學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們應當充分挖掘教材,在傳授知識、培養(yǎng)能力的同時,結合實際,學科滲透,巧妙地融愛國主義教育、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質(zhì)教育、法制教育等教育于語文教學之中。我認為應抓好以下幾點:

一、在課堂教學中滲透,樹立法制觀念

語文課堂教學是實施小學法制教育的主要場所。語文教學在完成學校德育工作任務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先決條件。因此,教師在語文學科教學中應憑借學科特點,挖掘教材內(nèi)容,既注重情感的熏陶,又進行法制方面的引領。因此,教師在語文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必須將學科教學內(nèi)容與法制知識有機地結合起來。要根據(jù)語文學科的特點,要注意簡單化、牽強化的形式主義,在教學中恰當?shù)匕盐粘叽?,潛移默化地進行滲透。

二、在綜合實踐中模擬,形成法制道德

利用語文綜合性學習,開展豐富多彩的語文活動,是語文教學的重要特色。《語文新課程標準》指出:“語文綜合性學習可以加強語文課程與其他課程以及與生活的聯(lián)系,促進學生語文素養(yǎng)的整體推進和協(xié)調(diào)發(fā)展?!币虼耍_展綜合性學習自然也為學生創(chuàng)設法制氛圍的絕佳途徑。教學中,我積極縮短教學與生活的距離,將學生的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統(tǒng)一起來,主動拓展教學空間,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引導學生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得到情感的體驗,從而巧妙地滲透品德教育、法制教育。

三、在習作活動中關注,規(guī)范法制行為

習作是學習語文的最高層次。它既是個體對生活現(xiàn)象的深切感受,也是個體對生活實踐的獨特體驗。在習作教學中引入法制事件,誘發(fā)學生思考、分析、反思、討論。如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道德觀察》《法治在線》《大家看法》等欄目深受觀眾的喜愛,原因不僅是由于它們在選題貼近百姓生活,普及法律常識,而且還得益于每一期都有一個好標題。利用這些媒體資源可以向?qū)W生傳授相關知識,提高習作水平,更重要的是能夠以這些特殊的案例,引發(fā)學生的思考,表達自己的看法,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

四、在口語交際中討論,確定法制認知

口語交際是語文教學重要的組成部分。利用口語交際活動,不僅可以鍛煉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還可以激發(fā)他們的思考,從事物的表象認識到事物的內(nèi)層,會在自己的心理形成一種強烈的認知。我經(jīng)常引用生活中的、報刊上的、電視上的那些違法犯罪的事件,組織學生進行口語交際,發(fā)表他們自己的觀點,因為這些最能激發(fā)他們表達的欲望和交流的熱情。在學生激烈的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感受的同時,教師只需要再往深處引導一下,思考產(chǎn)生犯罪的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自然而然地就把學生的思維轉(zhuǎn)向了對規(guī)則的認知上來,使他們學會遵守法律、法規(guī),一切行為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從而深化他們遵紀守法的意識,強化對法律法規(guī)的認知。

五、在教學空間上拓展,強化法制教育成果

除了課堂教學之外,教師還應當充分運用各種教育資源,強化對學生的法制教育,構建立體生動的教學模式,促使學生內(nèi)心產(chǎn)生強烈的思想震撼,增強教育成效。也可組織學生參觀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圖片展覽活動;組織學生聽取了政法干部法制講座,深化了法制教育成效;組織學生走進少管所,聽取在押人員的現(xiàn)身說法,學生面對面聽取他們的痛哭流涕懺悔,思想上產(chǎn)生了強烈的震撼效果,這種警示教育的效果會令學生終身難忘。

第6篇

但是,任何一個語詞的含義都是復雜的,它都會具有其“核心領域”,相應的也會具有“邊緣領域”,簡而言之,語言具有一種“開放結構”,這意味著任何定義都是不完整、不確定的。[2]同時,“法律關系”這個語詞在現(xiàn)實世界中并沒有直接的對應物,它并不代表和描述任何具體事物,這恰恰導致了對“法律關系”的定義會產(chǎn)生相互沖突的理論,僅此這一點,就表明定義的方法存在問題。[3]對這些語詞,種屬的定義方式“在啟發(fā)性方面毫無助益而在導致誤導方面卻是最為糟糕和復雜的”;[4]運用事實性的詞匯進行“轉(zhuǎn)釋”也是不可能的。[5]

因此,雖然薩維尼對于法律關系本身作出了定義性規(guī)定,但如果要真正地明白薩維尼所使用的“法律關系”這個語詞的含義,所需要的并非是將此語詞從與其相關的陳述中剝離出來對之進行定義,而是將其放入薩維尼的與此相關的陳述中,對于這些陳述進行細致的分析和理解。[6]在薩維尼的對“法律關系”這個語詞的使用中,最為與本文主題直接相關的就是對于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以及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的論述,所以,本文內(nèi)容并非旨在重新對于薩維尼所理解的法律關系進行一個定義,而是對法律關系的上述語詞使用進行細致分析。較之定義的方式,也許現(xiàn)在所采取的方式更有利于對本文主題的論證。

一、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

(一)作為規(guī)范關系的法律關系

在法律關系理論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在于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之間的關聯(lián)。薩維尼認為:“從現(xiàn)在所取得的立場觀察,對于我們而言,任何一項法律關系都是通過法律規(guī)則界定(bestimmt)的人(Person)與人之間的關系(Beziehung)?!盵7]在任何法律關系中,都存在兩個組成部分:“首先是題材,即關系(Beziehung)本身,其次是對于該題材的法律規(guī)定。第一個組成部分,我們可將之稱為法律關系的實質(zhì)要素,或者稱為在此法律關系之中的單純事實;第二個組成部分,我們稱之為法律關系的形式要素,即事實關系被提升為法律形式所依據(jù)的東西?!盵8]

因此,薩維尼將“關系”(Beziehung)本身作為法律關系的實質(zhì)因素,其是“法律關系之中的單純事實”,對于此“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被視為將此“關系”提升為“法律關系”所依據(jù)的東西?!瓣P系”(Beziehung)本身就被視為一種“事實關系”,是一種生活關系,法律關系就是法律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規(guī)定后的結果。法律關系因此就是一種規(guī)范關系。

那么何為規(guī)范關系?規(guī)范關系是一種價值關系,它存在于價值層面,從而與經(jīng)驗(事實)關系區(qū)分開來,后者存在于經(jīng)驗(事實)層面。規(guī)范關系的連接詞并非是“是”,而是“應當”。根據(jù)凱爾森的觀點:“認為一個人‘應當’在一定方式下行為這種說法,既不意味著某一其他人表示‘意志’要求他或‘命令’他這樣,也不意味著應當以一定方式行為的那個人實際上就這樣行為。規(guī)范表示這樣的觀念:某件事應當發(fā)生,特別是一個人應當在一定方式下行為。規(guī)范絲毫沒有講到有關個人的實際行為。認為一個人‘應當’在一定方式下行為這種說法意味著,這一行為是由一個規(guī)范(它可能是道德的或法律的規(guī)范,或某種其他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畱敗徊贿^表示了人的行為是由一個規(guī)范所決定的這一特定意義?!@種意義不同于我們說一個人實際上在一定方式下行為、某件事實際上發(fā)生了或存在著的那種意義。認為某件事應當發(fā)生這種說法是關于一個規(guī)范的存在和內(nèi)容的一種說法,而不是關于自然現(xiàn)實,即自然中的實際事件的一種說法?!盵9]雖然這一段的主旨是區(qū)分“規(guī)范行為”與“實然行為”,但它同樣可以應用于“關系”的區(qū)分上,即將“關系”區(qū)分為“事實關系”與“規(guī)范關系”。這實際上延續(xù)了自休謨以來的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法。

薩維尼在將“關系”(Beziehung)本身確定為法律關系的實質(zhì)要素時,認為其是“法律關系之中單純的事實”。事實上,薩維尼已經(jīng)將“關系”本身作為一種事實關系,我這里稱之為“生活關系”,以與“法律關系”相對應。生活關系為何要上升為法律關系?薩維尼認為:“生物人(Mensch)存在于外部世界,對于他而言,在其環(huán)境中最為重要的是因素是與那些與他本質(zhì)和規(guī)定相同的人發(fā)生聯(lián)系”,[10]這時就會產(chǎn)生一種“生活關系”。而這種生活關系中的雙方需要相互的促進以保障自由,“要實現(xiàn)這點,只有一種可能的方式,即對于一條無形界限的承認”,[11]這就需要通過法來進行。法就需要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評價,將生活關系上升為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就是法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評價的結果。作為事實關系的生活關系蘊含于生活層面,而作為規(guī)范關系的法律關系則蘊含于法層面。

(二)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的相互關系

1.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概念上的區(qū)分

在薩維尼之前,已經(jīng)有一些法學者使用了“法律關系”這個語詞,但對薩維尼影響最大的還是施塔爾(Stahl)。[12]

根據(jù)施塔爾的觀點,在法和生活關系方面并沒有嚴格的分離,法并非外在或超越于生活情勢從而成為抽象規(guī)范的體系,而是將其存在作為法所型塑的現(xiàn)實( juristische ge-stalteteW irklichkeit)。[13]法和社會現(xiàn)實就并非是對立的。在這里,浪漫主義的觀點是施塔爾觀點的基礎。在浪漫主義看來,所有的現(xiàn)實是一個生活統(tǒng)一體(Lebenseinheit),這里存在著“整體性”(Totalitat)原則,法是生活現(xiàn)實的一部分,法以自然的方式內(nèi)在于生活之中。[14]因此,在法律關系理論中,法律規(guī)定與生活關系就并非作為“形式”和“內(nèi)容”而相互對立,毋寧說它們是聯(lián)系一體的,法律關系內(nèi)在于生活關系之中。

薩維尼也堅持此種觀點,“法是社會存在整體中的一部分,并不可分離”,[15]“從某一方面來觀察,法并無自為的存在,其本質(zhì)是人類生活本身”,[16]薩維尼由此延續(xù)了浪漫主義的觀點。但是他在此基礎上又認為,法具有雙重生命,法同時又是“掌握于法學家之后的獨立科學”。[17]法就并非等同于生活,它需要成為一種科學。這樣,法與生活就相互區(qū)分。當薩維尼說道“法規(guī)則需要轉(zhuǎn)入到生活”[18]之中時,實際上已經(jīng)蘊含了此種區(qū)分。與此對應,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也就相互區(qū)分,后者是前者的一個要素。生活關系如果要成為法律關系,還需要一個“形式”要素,即法律規(guī)定。

這一點可以從薩維尼對于法律關系所下定義的語詞使用中找到證據(jù)。薩維尼認為法律關系是“通過法律規(guī)則界定的人(Person)與人之間的關系(Beziehung)”。首先,被定義項“法律關系“中的“關系”用的語詞是Verhaltnisse,而定義項中的“關系”所使用的是Beziehung,這樣,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的語詞使用就區(qū)分開來;其次,關系是“人(Person)與人”之間的關系,而這里的“人”用的語詞是Person,從而與生物人(Mensch)區(qū)別開來,后者屬于生活之中,而前者則屬于法之中,是“法律關系的承擔者(Trager)”,兩者的內(nèi)涵是不同的,基于“內(nèi)在于每個人中的意志”, Person的原初概念與Mensch概念可能恰好相合,兩者可能會外延相同,但這種相合可以被實證法變更、擴展或限制,這樣,兩者的外延便不再相同。[19]生活關系要成為法律關系需要有一個形式因素,即法律規(guī)定。因此,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的內(nèi)涵就存在不同。

薩維尼同時強調(diào),“并非人(Mensch)與人之間的所有關系都屬于容易接受并需要法的這種界定的法領域”。[20]這里存在三種情況:“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或者全部、或者全不、或者部分屬于法領域或需要由法律規(guī)則支配。第一類的例子是所有權,第二類的例子是友誼,第三類的例子是婚姻,婚姻部分屬于法領域,部分不屬于法領域”。[21]這就是說,從外延上來看,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也存在區(qū)別。

由此,薩維尼就將生活關系與法律關系從概念上區(qū)分開來,區(qū)分的關鍵恰恰就在于上面所說的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屬性上。法律關系是一種規(guī)范關系,具有規(guī)范屬性,需要通過法來進行規(guī)定。這實際上奠定了后世法學家對于法律關系界定的基礎,他們大多都強調(diào)法律關系必須由法律進行規(guī)定,注重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屬性。[22]由此,法律關系就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法律主體之間的規(guī)范性關系。[23]

生活關系常通過“事物本質(zhì)”作為中介上升為法律關系,會對于法的外部體系產(chǎn)生重大影響,但是兩者并非等同,因為這里存在一個法的評價。[24]埃利希(Ehrlich)認為,法律關系并非通過法律產(chǎn)生,社會直接創(chuàng)造了法律關系:“家庭、社團、所有權、物權、買賣、租賃、借貸,在羅馬法學家第一次將其普遍化之前,就是法律關系了?!盵25]對此,拉倫茨評論認為,埃利希的社會實證主義忽視了法的約束性要求和法的規(guī)范意義,有效的法需要事實和規(guī)范的兩種效力。[26]拉倫茨也承認在法律關系和生活關系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的關系,但他認為“這種關系并不因此是相合的”,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屬性不能放棄。[27]生活關系需不需要上升為法律關系,其中的哪些事實對法律關系具有決定作用,成為法律關系的一部分,都是法律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評價的結果。如果法律決定一些生活關系不需要法律進行調(diào)整,根據(jù)這些生活關系就不能產(chǎn)生法律關系,如薩維尼所認為的友誼關系,或者生活關系中的某些事實對法律關系不具有決定作用,這些恰恰已經(jīng)是評價之后的結果了。

2.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的聯(lián)系

薩維尼在概念區(qū)分的基礎上,又將生活關系作為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要素,法律關系中同時還存在法律規(guī)定這個形式要素。法律規(guī)定要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評價,進行界定(Bestimmung),由此產(chǎn)生法律關系,所以根據(jù)薩維尼的觀點,法律關系就是“法所規(guī)范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至于如何進行評價,薩維尼并沒有對之進行論述。梅迪庫斯認為,這需要對于生活關系進行“擷取”?!吧铌P系是一個連續(xù)統(tǒng)一體,而我們正是從這一連續(xù)統(tǒng)一體中取出一部分來,對其進行法律觀察?!盵28]將法律關系限制在生活關系的一部分是必要的,否則,法律發(fā)現(xiàn)將依賴于對法與非法的一種非理性的整體印象,因而會完全喪失可信賴性。因此,要實現(xiàn)一種唯理性的法律發(fā)現(xiàn),就必須擷取生活關系中有限數(shù)量的,實際上甚至是較小數(shù)量的重要情況,否則法律發(fā)現(xiàn)的過程就會非常復雜。[29]這實際上是一種規(guī)范限制技術,雖然存在將一項法律關系與另一項法律關系結合起來的做法,但這種做法畢竟是一種例外的情況。[30]梅迪庫斯的這一看法實際上是對于薩維尼的最好注腳。法律對于生活關系進行調(diào)整,必須運用一定的限制技術。拉倫茨舉例認為,如果出租者A與承租者B之間存在租賃關系,那么他們之間的生活關系是冷淡的還是友好的,對于法律關系并不起決定作用。[31]法律只是從生活關系中抽取出一定的事實作為法律關系的決定性因素。這些從生活關系中抽取出來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同時這種限制技術也決定了一些生活關系不能上升為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必須從生活關系中“擷取”一些事實,這在另一方面就意味著,法律關系必須以生活關系作為基礎,法律關系具有經(jīng)驗現(xiàn)實的基礎,生活關系是法律關系的基礎關系,法律關系不能忽視這個經(jīng)驗現(xiàn)實基礎。根據(jù)薩維尼的觀點,生活關系是根據(jù)生物人的本質(zhì)和共同生活情況而產(chǎn)生的,[32]它通過法律的規(guī)定而形成法律關系。這一點最為清晰的表現(xiàn)是在薩維尼關于家庭的論述中?!八械募彝リP系在最初的概念上涉及到自然的生物人(natürlichenMenschen),對它的法律處理是派生性和從屬性的?!盵33]即使是在財產(chǎn)法律關系中,薩維尼也首先探求生活關系,即物和行為的單純的、前法律的存在。[34]以所有權為例,薩維尼的出發(fā)點在于:“每個人都負有使命對不自由的自然進行支配;但他必須也同樣承認他人也具有相同的使命,而在個體于地域上發(fā)生接觸的情形,則從這種相互承認中產(chǎn)生了平衡的需要?!盵35]這種“生活關系”中的平衡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界限,這只有“借助于國家中的共同體,通過實證法而實現(xiàn)”。[36]這時,所有權法律關系就由此產(chǎn)生。

普赫塔在其《學說匯纂》關于法律關系的章節(jié)中,并沒有詳細論述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之間的關聯(lián),[37]實際上他力圖抽取出法律關系的經(jīng)驗現(xiàn)實基礎,從而實現(xiàn)一種概念的金字塔,通過抽象的概念構成完成對于法的科學創(chuàng)造,法不需要考慮其生活層面,生活層面對于法體系的構建并沒有太大的意義。這樣做的結果是,普赫塔“在體系與概念建構上顯示的邏輯力量上”超過薩維尼,但在“精神層次與觀照能力上”卻無法與薩維尼相提并論。[38]法律關系產(chǎn)生之后,又會對于生活關系產(chǎn)生影響。薩維尼由此認為:法律關系能夠“影響實際生活”。[39]例如,一個合同法律關系成立之后,債務人就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就會發(fā)生損害賠償義務,此種義務就必然會對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生活關系發(fā)生影響。

(三)本部分的結論

薩維尼認為法律關系具有兩種因素:作為實質(zhì)要素的生活關系以及作為形式要素的法律規(guī)定。形式要素使得法律關系具有規(guī)范屬性,是一種規(guī)范關系,之中存在評價,從而與作為事實關系的生活關系區(qū)分開來;而實質(zhì)要素使得法律關系與生活關系保持一種緊密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通過限制技術而發(fā)生,法律關系具有經(jīng)驗現(xiàn)實的基礎。由此,薩維尼既注意到了法的規(guī)范層面,同時也注意到了法的生活層面。普赫塔注意到了前者而忽視了后者,從而是一種概念法學;而埃利希注意到了后者而忽視了前者,從而是一種法的社

會實證主義。

二、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

(一)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之間關系的初步觀察

在薩維尼的眼中,體系并非科學的任意性作品,體系的組成部分存在內(nèi)在的關聯(lián),具體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規(guī)則就由此形成一個大的統(tǒng)一體,[40]科學任務就在于發(fā)現(xiàn)這種主要的內(nèi)在關聯(lián),而通過這種內(nèi)在關聯(lián),外在的秩序也得以確定。[41]但是,薩維尼同時認為,這種內(nèi)在關聯(lián)只能在法律制度中才能發(fā)現(xiàn),“……在法律制度中,根據(jù)不同的方面發(fā)現(xiàn)和尋求這種親和關系……”,[42]體系并非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定的整體,毋寧說體系性關聯(lián)存在于法律制度之中。[43]

薩維尼首先從權利入手。權利是一個人(Person)“意思支配的領域,我們同意這種支配”,[44]如果權利被懷疑或者存有爭議,那么就需要法官的判決對其存在和范圍予以承認。由此,薩維尼認為,“判決的邏輯形式只是通過偶然的需要而產(chǎn)生,其并非事物的本質(zhì),而是需要一個深層次的基礎”,[45]這個基礎就是“法律關系”。任何權利“都只是描述了法律關系的特別的、通過抽象而分離出來的一個方面”,對于具體權利的判決“只有在它以法律關系的整體直觀(Gesammtanschauung)作為出發(fā)點時才可能是真實的和令人信服的”。[46]這樣,相對于權利而言,法律關系就享有一種更高的一般性。權利并非單純的根據(jù)自身而被形式化地判決,判決應當首先在一般性中著眼權利。[47]薩維尼為證明這一主張,以L. Frater a fratre(兄弟訴案)作為例子。[48]這個案子的情況是這樣的,兄弟二人均處于父權之下,一個借錢給另一個,而受領人于父親死后償還了所借款項,他問自己能否因錯誤支付而請求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金錢。法官的任務在于就是否存在非債清償給付返還之訴作出判決。而為了能夠作出此判決,必須首先對于整個法律關系有一個“整體直觀”。此法律關系中的各項因素是:對兄弟二人的父權、一個借錢給另一個、債務人從其父獲得的特有產(chǎn)(Peculium)。由這些因素構成的法律關系由于父親的死亡、繼承遺產(chǎn)而進一步發(fā)展到借款償還,根據(jù)這些因素就可以得出法官所要作出的判決。

而針對具體權利的判決只有通過具體事實與普遍規(guī)則的聯(lián)系才是有可能的,“規(guī)則支配著具體權利”。[49]這樣,在主觀權利和客觀規(guī)則之間就存在著一種聯(lián)系。而判決如上所述,具有一種限定性和依賴性,必須從法律關系的直觀中尋求其活生生的根源和說服力。與此類似,法律規(guī)則也必須從法律制度的直觀中尋求其深層次的基礎。如果我們不只是停留在直接的現(xiàn)象上,而尋求事物的本質(zhì),那么我們就會認識到,法律關系處于相應的作為“原型(Typus)”的法律制度之下,法律制度支配法律關系,如同法律規(guī)則支配對于權利的判決一樣。而后一種支配又取決于前一種支配,通過前一種支配才能獲得真實性和生命。[50]以前面所述的“兄弟訴案”為例,此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父親通過兒子進行的取得,特有產(chǎn)以及其中的“保留”(deductio),債權轉(zhuǎn)移給繼承人,債權債務的混同以及錯債索回之訴。[51]

如上所述,法律規(guī)則構成了法律關系的“形式”要素,但法律規(guī)則并非是隨意和偶然地排列著,它們相互之間具有一種內(nèi)在的親和性和關聯(lián)性,形成一個更高的統(tǒng)一體,這個統(tǒng)一體就是法律制度,它是法律規(guī)則的“深層次基礎”。法律制度和法律關系構成了一個有機體,其中的各個部分生機勃勃地互相聯(lián)系在一起并且持續(xù)地發(fā)展。[52]法律制度又支配著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原型(Typus或者Urbild[53])。舉例來說,所有的補充性法律關系———婚姻、父權、親屬———被稱為家庭法律關系,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被稱為家庭法。[54]對于財產(chǎn)法律關系也同樣如此,“所有擴展了個人能力的法律關系被稱為這個人的財產(chǎn),而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被成為財產(chǎn)法?!盵55]這樣,法律關系就與法律制度區(qū)分開來,但彼此之間又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56]

如果用一個簡單的圖表來表示,可以大概如下:[57]

基礎

法律規(guī)則

法律制度

判決(權利)

法律關系

基礎

(二)法律制度的兩種含義以及法律制度與法律規(guī)則

“法律制度”這個語詞[58]在薩維尼那里具有兩種含義,雖然這兩種含義之間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如果要精確界定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對于法律制度的多種含義進行考察。

薩維尼實際上從實證兩個層面上理解法律制度:一種是抽象的、超實證的法律制度,這可以被稱為“一般法律制度”;一種是具有具體形態(tài)的、實證化的法律制度,這可以被稱為“實證法律制度”。[59]這一點有多個證據(jù)加以證明。例如,他認為,所有權只能通過下列方式才能作為現(xiàn)實的存在:“首先使所有權與國家相聯(lián)系,將國家作為所有權人;然后借助于在國家的實證法中所形成的規(guī)則,將所有權與國家中的個別權利主體相聯(lián)系,并以之作為所有權人?!盵60]這時,國家對于自然進行總體支配,而個體就表現(xiàn)為這種共同權力的分有者,這種共同權利的分配存在三種方法,薩維尼由此得出結論:個人對不自由的自然作所有權之外的支配是不可想象的。[61]薩維尼進一步論述:“但也許在所有權內(nèi)部,就可以想象多種多樣的有限的支配;這樣,分別按照任何實證法的規(guī)定,就可以構成多種作為特殊法律制度的他物權( jura in re)。我們將物上一切可能的權利———所有權和他物權———歸納于一個共同的名稱之下:對物權?!盵62]這里,所有權作為個人對于自然進行支配不可排除的方式就是一種一般法律制度,它并不依賴于實證法而存在,而只是通過實證法而取得現(xiàn)實化,是超實證的,具有一般的必然性;而依賴于實證法的制度的個人所有權、他物權就是一種實證法律制度。

同樣,薩維尼在論述權利能力時,以“人的原初概念”作為出發(fā)點,[63]而論述行為能力時,以相應的“人的自然能力”為出發(fā)點,[64]但是這兩個一般界定都會存在“實證法的變更”。[65]而法律制度的這兩種含義的區(qū)分最為清晰的表現(xiàn)是在薩維尼關于婚姻的論述中:“一夫一妻制的存在是實證法律制度,而婚姻(它可能以上述形式出現(xiàn))具有一般的必然性?!盵66]他又對此補充道:“這并不是說,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和一夫一妻之間存在一個通過偶然情勢而確定的選擇,毋寧說,前者在民族的道德發(fā)展中被認為是較低層次的。”[67]法律制度的這兩種含義也充分體現(xiàn)在薩維尼在體系最高劃分的最后所說的一段話上:“在我們觀察三種類型的法律制度時,我們必須同時注意到上述制度在我們的實證法中的一些變更和特別發(fā)展?!盵68]

這樣,薩維尼將法律制度作為具體法律關系的“原型”時,他所指涉的是實證法律制度,而非一般法律制度,前者是后者的具體形態(tài)。[69]一般法律制度體現(xiàn)了薩維尼法律理論中的超實證因素。[70]本文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法律制度”指的就是“實證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也并非法律規(guī)則。早期薩維尼認為:“體系的內(nèi)容是制定法,即法律規(guī)定?!盵71]拉倫茨對此評論認為,在早期薩維尼那里,體系構成并非是制度的有機關聯(lián),而是概念的邏輯關聯(lián)。[72]但伴隨著薩維尼早期制定法實證主義的轉(zhuǎn)變,薩維尼對此觀點加以修正,認為:“一國的實證法體系”只是通過“直觀(Anschauung)”由“可認識到的法律制度”組成。[73]“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識中的法的形態(tài)并非抽象規(guī)則,而是處于有機聯(lián)系中的法律制度的生機勃勃的直觀?!盵74]即使薩維尼認為,法律制度由屬于它的法律規(guī)定組成,但他仍然在概念上區(qū)分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規(guī)則。[75]法律規(guī)則是抽象的,而在薩維尼那里,“法律制度”是“大量生機勃勃的現(xiàn)實(reiche lebendigW irklichkeit)”與“一般概念(Allgemeinbegriffen)”的混合,法律制度的概念在實質(zhì)-社會學理解和概念理解之間閃爍不定,[76]但是無論如何,法律制度并非如同法律規(guī)則那樣是抽象的,而是具有有機性。這并非指法律制度等同于社會現(xiàn)實,而是說,在法律制度下的思考方式是復雜并且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無論如何不能過分脫離社會現(xiàn)實而上升為純概念式的思考。維亞克爾的觀點非常具有道理:“‘有機特征’云云,并非意指社會現(xiàn)象真實的分布與秩序,毋寧是法理論上的假設,質(zhì)言之,法學概念式思考之復雜且有創(chuàng)意的特質(zhì)。這乃是嘗試將活生生的法律素材形式化為精神上之一體性的最終界限,同時也是薩維尼‘歷史性’法學研究之歷史性,質(zhì)言之,與真實之關聯(lián)性的絕對界限。”[77]

(三)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之間聯(lián)系的深層次觀察

1.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概念上的區(qū)分

“法律關系(Rechtsverhaltnis)”與“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的語詞并非是薩維尼最先使用。費希特(Fichte)于1796年在其《自然法權基礎》(Grundlage desNaturrechts)這本著作中已經(jīng)使用了Rechtsverhaltnis這個語詞,他認為:“一個有限存在者不把自身設定為能與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處于一種確定的、人們稱之為法權關系(Rechtsverhaltnis)的關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還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盵78]從費希特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他之前,“法律關系”這個語詞已經(jīng)存在并被使用。胡果(1799)和蒂堡(1803)也已經(jīng)使用了這個語詞。[79]而薩維尼在其早期的方法論中就使用了這個語詞。[80]

而“法律制度”這個語詞的使用更為復雜一些。薩維尼作為羅馬法律史學家很可能吸收了羅馬法上的“法律制度”這個語詞,即Institutiones,[81]這個表述在蓋尤斯那里已經(jīng)被使用。Institut或者與其含義相同的Institution在哲學中并沒有太大的作用,而只是在法學、社會學以及神學理論中被論述。[82]格莫爾(Gmür)認為,[83]薩維尼于1831和1833年所作的學術論文“Von dem Schutz derMinderjaehrigen im R mischenRech,t und insbesonde-re von derLex Plaetoria”中,并沒有論及法律制度,所有權和法定繼承順位都僅僅指的是法律關系;[84]但是,薩維尼在1836年的論文“Beitrag zur Rechtsgeschichte des Adels imneueren Europa”中則論及了“關系”和“制度”。[85]威廉(W ilhelm)也接受了這種觀點。[86]但是,薩維尼在1808年就已經(jīng)使用了“法律制度”這個語詞,并且還論述了“政治制度”。[87]

無論如何,薩維尼并非是使用“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第一人,但其最為重要的貢獻在于“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的概念上的區(qū)分。[88]在其學術早期,薩維尼并沒有在概念上區(qū)分法律制度和法律關系,[89]而之后薩維尼很有可能是從施塔爾(Stahl)那里得到了在概念上區(qū)分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啟發(fā)。[90]

在施塔爾的論述中,[91]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體系性分離還沒有發(fā)生,但他已經(jīng)對此種分離作出了準備。施塔爾認為,客觀意義上的法并非只是單純的法律規(guī)范的集合,同樣也是依照這些規(guī)范而被實際規(guī)定的全部關系———財產(chǎn)、家庭、國家等(只要這些關系因為法而作為固定的制度存在),即整體的法律狀況。這樣,法學的內(nèi)容就是所有權、役權等,并且,這很明顯不僅是制定法,也是法律關系、法律制度。[92]這樣,施塔爾就很明確地區(qū)分了法律關系、法律制度與法律規(guī)定,體系就并非制定法或權利的相互連接,而是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相互連接。[93]但施塔爾并沒有區(qū)分主觀法和客觀法,因此也就沒有在概念上區(qū)分開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他只是對法和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論述。[94]

如上文所述,根據(jù)施塔爾的觀點,法和社會現(xiàn)實并非是對立的,浪漫主義的“整體性”原則是這種觀點的基礎,[95]他強調(diào)法是社會現(xiàn)實的一部分,法律規(guī)范以自然的方式內(nèi)在于生活事實之中,強調(diào)法和生活事實的統(tǒng)一,法律關系內(nèi)在于生活關系之中。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之間的對立的深層次基礎是社會現(xiàn)實和法之間的對立,而施塔爾并不認同這個基礎,因此他的論述重點在于確立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lián),而并非這兩者之間的概念上的區(qū)分。[96]

但是,施塔爾在具體問題的論述中,卻體現(xiàn)出了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的概念上的區(qū)分。一方面,他認為占有(possessio)作為占有關系“在法的真正部分中享有當然的位置”,同時在另一方面,他認為占有“屬于物法(Sachenrechts),物法并非對物的權利(Rechtenauf eine Sachen),而是物的法律制度(Institutdes Sachenrechts),是規(guī)范對物的關系的有著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規(guī)定的整體”。[97]這樣,占有就一方面是占有關系(法律關系),同時另一方面是物法(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梢钥闯觯m然施塔爾的論述重點是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之間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但他也同時暗示了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在概念上的區(qū)分:法律關系是被法所規(guī)定的生活關系,法律制度是法律規(guī)定的整體。[98]

而薩維尼則擬定了法的層級結構,將法律關系與主觀權利聯(lián)系起來,將法律制度與客觀法聯(lián)系起來,這樣,基于主觀權利和客觀法之間的區(qū)分,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在概念上也就區(qū)分開來,法的層級結構就體現(xiàn)為:客觀要素:法律規(guī)則———法律制度———法律體系;以及主觀要素:主觀權利———法律關系。[99]在他認為法律制度支配著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原型的時候,其實薩維尼就已經(jīng)在概念上區(qū)分開了這兩者。事實上,這種區(qū)分在影響其法律思想的哲學上有著深厚的基礎。[100]

在維持現(xiàn)實(W irklichkeit)的統(tǒng)一性之下,形而上的客觀唯心主義(metaphysischen,objektiven Idealismus)作出了以下區(qū)分:本質(zhì)(Wesen)和形式(Form)或現(xiàn)象(Erschei-nung),核心(Kern)和表面(Oberflache),自然(Natur)和精神(Geist)。[101]法是現(xiàn)實的一部分,這樣,法也當然可以區(qū)分為自然層面和精神層面,前者就是法律關系,后者就是法律制度。[102]薩維尼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表述:“如果我們不只是停留在直接的現(xiàn)象(Erschei-nung)上,而尋求事物的本質(zhì)(Wesen),那么我們就會認識到,法律關系處于相應的作為‘原型’的法律制度之下。”[103]由此,薩維尼就從概念上區(qū)分了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前者是法的自然或現(xiàn)象,后者是法的精神和本質(zhì)。[104]

薩維尼對于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概念區(qū)分具有決定性的影響。[105]溫德沙伊德認為:“與法律關系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的整體叫做法律制度。”[106]鄧恩伯格認為:“法律制度是規(guī)整一個范圍的在生活中密切相關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組合?!盵107]梅迪庫斯也同樣認為法律制度與法律關系存在區(qū)別。[108]法律制度是“規(guī)范通常因?qū)偻环蓹C制或為同一職能服務而聯(lián)合起來的一組抽象意義上的法律關系之法律規(guī)定集合也?!盵109]此表述中所蘊含的前提就是法律制度與法律關系在概念上的區(qū)分。

2.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的相互關聯(lián)

盡管薩維尼在概念上區(qū)分了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但是這種區(qū)分畢竟是在維持現(xiàn)實的統(tǒng)一性的前提之下而作出的。在這一點上,薩維尼與施塔爾的觀點是相同的。在自然和精神的區(qū)分之下,法律關系屬于自然層面,法律制度屬于精神層面,兩者必須相互符應(entsprechen),這樣,法本體論上的統(tǒng)一性才不會被打破。[110]而精神層面更具有普遍性,因此也就更高,精神層面支配著自然層面,因此,法律制度支配著法律關系。

薩維尼對此言明:法律制度支配著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原型(Typus)。[111]當薩維尼使用Typus這個語詞的時候,他實際上是在指明一種安排方式。[112]在薩維尼使用“涵攝(Subsumieren)”這個語詞的時候,他是在與康德的語言用法同樣的含義上使用的。[113]涵攝涉及到康德所謂的“規(guī)定性的判斷力”,即“把特殊思考為包含在普遍之下的能力”,[114]康德對此說明道,“如果普遍的東西(規(guī)則、原則、規(guī)律)被給予了,那么把特殊歸攝與它們之下的那個判斷力”就是“規(guī)定性的判斷力”。[115]而康德使用Typus的語境是在他的實踐理性批判之中。在康德看來,理論理性中,需要有“圖型(Schemata)”作為知性概念和感性直觀之間的中介。[116]鄧曉芒對此舉出一個通俗的例子:“比如說,‘狗’的概念和具體的狗,當你用‘狗’的概念套到一個具體的‘狗’身上的時候,你預先在心目中要形成一個狗的圖型,就是這只狗肯定是一個四足動物,那么一個抽象的形象?!盵117]這個抽象的形象就是“圖型”。同樣,在“實然”(自然法則)和“應然”(道德法則)層面也需要一個中介,這個中介就是“Typus”,鄧曉芒將之譯為“模型”。[118]與“圖型”相對應,在實踐理性中,通過原型(模型),自然法則和道德法則就得到了連接。道德法則需要以“能夠在感官對象上具體地得到表現(xiàn)”的自然法則作為原型(模型),[119]“純粹實踐理性法則之下的判斷力規(guī)則就是這條規(guī)則:問問你自己,你打算去做的那個行動如果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條法則也應當發(fā)生的話,你是否仍能把它視為通過你的意志而可能的?”[120]這樣,自然法則就是按照道德原則來評判行動準則的一個原型(模型)?!爸栽谌魏螘r候都執(zhí)有自然法則,只有在出于自由的原因性應當?shù)玫皆u判的情況下,它就使那種自然法則僅僅成為一條自由法則的模型了,因為知性如果不執(zhí)有某種它能夠使之成為經(jīng)驗場合中的實例的東西,它就不可能使一個純粹實踐理性的法則獲得適當?shù)倪\用?!盵121]由此,通過作為原型(模型)的這個自然法則,道德法則能夠具體應用于具體的經(jīng)驗性對象上,具體情形中的善惡就會得到判定。

薩維尼當然并沒有直接借用康德對于這個語詞所附加的含義。因為康德所謂的道德法則的原型(模型)只是就形式而言,[122]而薩維尼的法律制度是一個有機體,其組成部分是內(nèi)容方面的。[123]但是,在使用這個語詞時,薩維尼和康德的思考方式確實是非常類似的,即“原型(模型)”都代表了一種對于普遍的尋求,[124]特殊能夠在此普遍之下被探求到。[125]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同時涉及到康德所謂的“反思性的判斷力”———“如果只有特殊被給予了,判斷力必須為此去尋求普遍,那么這種判斷力就只是反思性的”[126]———和“規(guī)定性的判斷力”,這取決于觀察的角度。[127]這里就必然會涉及到特殊和普遍的區(qū)分。而在薩維尼那里,由于法律制度的有機特征,普遍和特殊的具體界限并非那么涇渭分明,[128]但是,普遍和特殊的區(qū)分仍然在原則上被作出。

換而言之,“涵攝”是把特殊涵攝到普遍之下,這個過程涉及到康德所謂的“規(guī)定性的判斷力”;而“原型(模型)”則代表了一種對于普遍的尋求,特殊能夠在此普遍之下被探求到,但此過程并非是一個如“涵攝”那樣的純粹邏輯的過程,會同時涉及到康德所謂的兩種判斷力。法律關系、規(guī)則對于法律制度都是如此。當薩維尼認為“法律制度是法律關系的原型時”,實際上他所表明的就恰恰是后面這種安排方式。這樣,法律制度就是代表一種普遍,而法律關系就是代表一種特殊。薩維尼由此就闡述道:“在此存在一個自然的區(qū)別:法律只是首先被分別建構出來,之后能被任意組合;而法律關系通過生活事件而被給定,也就是說在其具體的組成和復雜中直接顯現(xiàn)出來?!盵129]薩維尼的意思也就是,法律制度并非“直接顯現(xiàn)”和“直接給定”,與生活關系遠一些,因此就更為普遍;而法律關系是“直接顯現(xiàn)”和“直接給定”,更為貼近生活,因此就更為特殊;這個過程就不是那么一個純粹邏輯的過程,而是一種富有創(chuàng)造力的過程,需要按照與具體情形的解決相適應的方式進行建構和組合,這里就需要結合經(jīng)驗材料(也就是“生活關系”),而這恰恰體現(xiàn)了法學工作的特殊性。[130]由此,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和生活關系這三個概念就互相聯(lián)系起來。

這種對于法律制度和法律關系的理解也可以由現(xiàn)代法學家的論述而得到支持。梅迪庫斯認為,法律制度和法律關系的區(qū)別大致在于:“‘法律’制度總是在抽象的意義上使用的。我們在使用‘法律關系’的概念時,往往是指向某種具體的買賣行為或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等等,而在使用‘法律制度’的概念時則沒有這種具體的指向?!盵131]Pinto認為,法律制度是“規(guī)范同樣因?qū)偻环蓹C制或為同一職能服務而聯(lián)合起來的一組抽象意義上的法律關系之法律規(guī)定集合也”;[132]“通過講述法律所載的典型、范例和模式來研究法律關系。例如講述承租人向業(yè)主交納租金這一義務所建基的關系。這里所談的就是一種抽象法律關系”;“我們又可以講述現(xiàn)實中,特定人之間基于一特定法律事實而就一特定標的發(fā)生的法律關系來研究法律關系,比如業(yè)主甲因出租房地產(chǎn)給承租人乙而要求他交納二千元租金。此乃具體法律關系?!盵133]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 Pinto實際上也是在普遍和特殊的關系上來理解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

同時,根據(jù)上面的觀點,法律制度是規(guī)范一定范圍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的集合,并且,法律關系更為貼近生活,“法律關系通過生活事件而被給定,也就是說在其具體的組成和復雜中直接顯現(xiàn)出來”,[134]而法恰恰就是對于生活的調(diào)整。因此,法律制度就必須以法律關系作為基礎而形成,法律制度內(nèi)部的親和性的根源也是其所支配的法律關系下的生活關系在生活范圍內(nèi)的密切相關。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上,鄧恩伯格認為法律制度“是規(guī)整一個范圍的在生活中密切相關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組合?!盵135]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因為法律關系的抽象。

(四)本部分的結論

法律制度具有兩種含義:一般法律制度和實證法律制度。與法律關系相關的法律制度是實證法律制度。在現(xiàn)實統(tǒng)一性的前提之下,法律關系與主觀權利聯(lián)系起來,代表著法的主觀-自然(現(xiàn)象)層面,法律制度與法律規(guī)則聯(lián)系起來,代表著法的客觀-精神(本質(zhì))層面。由此,法律關系與法律制度就在概念上得到區(qū)分,這是薩維尼與他之前的法學家的不同之處,因此也是他的獨特之處。

但是區(qū)分始終是在存在現(xiàn)實的統(tǒng)一性這個前提之下而作出的,因此法律制度與法律關系又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薩維尼認為法律制度是法律關系的原型,這與康德的“原型(模型)論”中的思考方式相同,都代表著一種對于普遍的尋求,因此,法律制度較之法律關系就更為普遍,它們分別代表著法的精神層面和自然層面。精神是更為普遍的,而自然較之就更為特殊,前者支配后者,這樣法律制度就作為法律關系的原型支配著法律關系。而在法的層面,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礎。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判決(權利)、規(guī)則形成一個相互聯(lián)系的四邊形結構。

三、結論

法律關系、生活關系以及法律制度這三個概念相互區(qū)分,但相互之間又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生活關系是法律關系的實質(zhì)要素,而法律關系的形式要素又具體體現(xiàn)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又形成法律體系,在此,法律關系具有一種中間的作用。法律關系的實質(zhì)要素使得法與生活之間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而形式要素使得法律關系具有一種規(guī)范屬性。這樣,生活關系屬于生活范疇,而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屬于規(guī)范范疇。而在規(guī)范范疇之中,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又可以被進一步區(qū)分,它們分別屬于法的主觀-自然和客觀-精神的層面,后者較之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前者又是后者得以形成的基礎。在普遍和特殊的上升和下降中,又必須考慮到經(jīng)驗事實,也就是生活關系。如果以婚姻作為例子,那么法的總體狀況可用這樣一個圖表表示:

生活

生活關系(素材)————甲和乙的關系

法律關系(自然)————甲和乙之間的婚姻法律關系

規(guī)范

法律制度(精神)————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

法律關系

————民法體系

從這里可以觀察到,法律關系一方面連接著法的生活層面,即生活關系,另一方面連接著法律制度和法體系,在這個意義上,維亞克爾認為法律關系在薩維尼那里具有一種“媒介”作用,它將生活世界與法世界結合起來。但法律關系本身仍然是一種規(guī)范關系,因此在法世界中,它就成為一個基礎性的概念。 注釋:

[1]參見[德]薩維尼:“本雜志的目標”(Savigny,über den Zweck dieserZeitschrift, in:ZeitschriftfürgeschichtlicheRe-chtwissenschaft,I (1815)),第10頁。

[2]這種語言的“開放結構”最早由以奧斯丁為代表的“牛津?qū)W派”和以維特根斯坦為代表的“劍橋?qū)W派”認識到,之后由哈特運用于法學理論上。哈特的關于此點的論述,請參見[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頁以下;以及他的論文“耶林的概念天國與現(xiàn)代分析法學”,載[英]哈特:《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支振鋒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頁以下。

[3]關于這一點,請參見[英]哈特:“法理學中的定義和理論”,載[英]哈特:《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支振鋒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頁以下。雖然哈特并非以“法律關系”作為例子,但他的論述同樣也適用于“法律關系”這個語詞。

[4]同注[3]引文,第36頁以下。

[5]同注[3]引文,第38頁。

[6] 哈特所論述的是“法律概念”,即以一個法律體制的存在等等作為條件的概念,例如有限公司,在他看來,“有限公司”這個語詞需要放入整個陳述中,“真正需要的只是一個細致的省察,一個對陳述———關于有限公司之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陳述———跟法律規(guī)則一起與世界發(fā)生聯(lián)系的省察”,最為重要的第一步是明白“在什么情況下此種陳述才具有真值并且它們的確是真的”,也就是說,將“什么是有限公司”這一問題擱置起來,代之以“根據(jù)何種條件,法律才將責任歸于公司”,這樣才能闡明一個法律體制的實際運作。但是,哈特的這些論述對于本部分內(nèi)容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其根據(jù)邊沁的理解而運用的“使用中定義”這種方式。關于哈特的上述觀點,請參見[英]哈特:《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導言”,第4頁以下,以及上面所引的哈特的文章。

[7][德]薩維尼:《當代羅馬法體系》,第1卷(Savigny,System desheutigen r mischenRechts, Bd.1, Berlin, 1840. ),第333頁;相關部分的中譯請參見[德]薩維尼:“薩維尼論法律關系”,田士永譯,載于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頁以下。

[8]同注7引書,第333頁。

[9][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頁。

[10]同注[7]引書,第331頁。

[11]同注[7]引書,第331頁。

[12]關于在法律關系理論方面,施塔爾對于薩維尼的影響的簡略介紹,參見[德]威廉:《19世紀的法學方法論》(W ilhelm,Zur juristischenMethodenlehre im19. Jahrhundert,VittrioKlostermann, Frankfurt, 2003. ),第49頁;具體請參見下文的論述。

[13][德]施塔爾:《歷史視角下的法哲學》,第2卷(Stah,lDiephilosophiedesRechtsnach geschichtlicherAnsicht,Bd. 2,Heidelberg, 1833),第146頁;同注12引書,第50頁。

[14]同注[12]引書,第50頁。

[15][德]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Savigny,Vom BerufunsrerZeitfür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Heidelberg, 1814. ),第12頁;本書的中譯本參見[德]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6] 同注[15]引書,第30頁。同樣的觀點請參見[德]薩維尼:《中世紀羅馬法史》,第一卷(Savigny,Geschichte desr mischen Rechts imMittelalter,Bd. 1, 2. Auf.l, Heidelberg, 1834. ),前言; [德]薩維尼:“1802 /1803年的方法論講義”, (Savigny, Methodologien 1802 /1803, in: hrsg. AldoMazzacane,F(xiàn)riedrich Carlvon Savigny, VorlesungenüberjuristischenMethodologie,1802-1842,VittrioKlostermann, Frankfurt, 1993. ),第88頁; [德]薩維尼:“1803 /1804年的方法論講義”(Savigny, Mehtodologien 1803 /1804, in: hrsg. AldoMazzacane,F(xiàn)riedrich Carlvon Savigny, Vor-lesungenüber juristischenMethodologie,1802-1842,VittrioKlostermann, Frankfurt, 1993),第133頁。

[17]同注[15]引書,第12頁。

[18]同注[7]引書,第206頁。.

[19]參見[德]薩維尼:《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二卷(Savigny,System des heutigen r mischen Rechts,Bd. 2, Berlin,1840. ),第2頁。

[20]同注[7]引書,第331頁以下。

[21]同注[7]引書,第334頁。

[22] 參見[德]布羅克斯:《德國民法總論》(Brox,AllgemeinerTeildesBGB, CarlHeymannsVerlag, Berlin, 2002. ),第279頁; [德]科勒:《德國民法總論》(K hler,BGB AllgemeinerTeil,Beck Verlag, München, 2004. ),第283頁;[德]胡伊特斯、施塔德勒:《德國民法總論》(Rüthers/Stadler,AllgemeinerTeildesBGB,12. Auf.l, Beck Verlag,München, 2002. ),第47頁; [德]許布納:《德國民法總論》(Hübner,AllgemeinerTeildesBGB,WalterdeGruyter,Berlin, 1996. ),第192頁; [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頁; [德]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頁; [德]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頁; [葡]Pinto:《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1999年版,第87頁;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頁;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頁;李永軍:《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頁。梁慧星先生雖然認為法律關系是“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但是他之后認為,法律關系是“因法律之規(guī)定而在當事人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關系”一詞表明梁先生承認了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屬性,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頁。

[23]王涌:“權利的結構”,載于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頁。關于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屬性的進一步考察,請參見劉岸:“法律關系的概念分析”,載于方流芳主編:《法大評論》第二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頁以下。

[24]參見[德]卡納里斯:《法學中的體系思維和體系概念》(Canaris,Systemdenken und Systembegriff in der Jurispru-denz,2. Auf.l, Duncker&Humblot, Berlin, 1983. ),第34頁以下。

[25]參見[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Larenz,Methodenlehre derRechtswissenschaft,4. Auflage, SpringerVerlag, BerlinHeidelberg, 1979. ),第71頁;更多持此種觀點的文獻,請參見注24引書,第34頁。

[26]同注[25]引拉倫茨書,第71頁。

[27]同注[22]引拉倫茨書,第259頁。在這個意義上,拉倫茨認為:“如果由此就認為,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規(guī)定的‘生活’關系,則是錯誤的”,他只是說,法律關系不是任何離開法律規(guī)范的生活關系,應注意到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屬性,而不是否認它們之間的關聯(lián)。對此的解釋,參見注22引龍衛(wèi)球書,第105頁。

[28] 同注[22]引梅迪庫斯書,第51頁。

[29]同注[22]引梅迪庫斯書,第53頁。

[30]同注[22]引梅迪庫斯書,第54頁以下。

[31]同注[22]引拉倫茨書,第258頁以下。

[32]同注[7]引書,第331頁。

[33]同注[19]引書,第238頁。

[34]同注[7]引書,第367頁以下;對此觀點,請參見[德]威廉:“薩維尼的超實證體系”(W ilhelm, SavignysüberpositiveSystematik, in: hrsg. Blühdorn und Ritter,Philosophie und Rechtswissenschaft,Vittrio Klostermann, Frankfurt,1969. ),第131頁。

[35]同注[7]引書,第367頁以下;此部分的中譯請參見[德]薩維尼:“薩維尼論財產(chǎn)權”,金可可譯,載于《中德私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頁。

[36]同注[7]引書,第368頁。

[37][德]普赫塔:《學說匯纂》(Puchta,Pandekten,12. Auf.l, Leipzig, 1877. ),第46頁以下。

[38] 參見[德]維亞克爾:《近代私法史》,陳愛娥、黃建輝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6年版,第386頁。

[39]同注[7]引書,第393頁。

[40]同注[7]引書,前言,XXXVI.。

[41]同注[7]引書,前言,XXXVII.。

[42]同注[7]引書,前言,XXXVI.。

[43]同注[7]引書,第10頁。

[44]同注[7]引書,第7頁。

[45]同注[7]引書,第7頁。

[46]同注[7]引書,第7頁。

[47][德]呂克特:《薩維尼的理想主義、法學和政治》(Rückert,Idealismus, Jurisprudenz und Politik beiFriedrich Carlvon Savigny,RolfGremerVerlag, Ebelsbach, 1984. ),第342頁。

[48]同注[7]引書,第8頁。

[49]同注[7]引書,第9頁。

[50]同注[7]引書,第9頁以下;對此的論述也請參見楊代雄:“薩維尼法學方法論中的體系化方法”,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6年第6期,第26頁以下。

[51]同注[7]引書,第10頁。

[52]同注[7]引書,第9頁。

[53]同注[7]引書,第291頁。

[54]同注[7]引書,第342頁。

[55]同注[7]引書,第339頁以下。

[56]但薩維尼在具體行文中,并沒有非常嚴格地對待這種概念區(qū)分,用詞上有時會出現(xiàn)互換,參見同注[7]引書,第352、370、393頁;對此的論述參見同注[12]引書,第48頁;同注[38]引書,第385頁:“……‘制度’或者(與前者未能截然區(qū)分)的‘法律關系’”。但從整體上而言,薩維尼確實已經(jīng)對于這兩個概念進行了區(qū)分。

[57]這個圖表的制作參考了楊代雄的圖表,但其中存在少許變化,參見注[50]引楊代雄文,第27頁。

[58]對于“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與“法律關系”(Rechtsverhaltnis)的語詞史考察,請參見下文。

[59]對此,參見同注[34]引威廉文,第131頁以下;這部分的論述主要參考了這篇文章。

[60]同注7引書,第380頁。

[61]同注7引書,第369頁。

[62]同注7引書,第369頁;黑體字部分為筆者所強調(diào)。

[63] 參見同注[19]引書,第2頁。

[64]參見[德]薩維尼:《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三卷(Savigny,System des heutigen r mischen Rechts,Bd. 3, Berlin,1840. ),第90頁。

[65]同注[59]引文,第132頁。

[66]同注[7]引書,第346頁,注釋a;黑體字部分為筆者所強調(diào)。

[67]同注[7]引書,第346頁,注釋a。

[68]同注[7]引書,第345頁。

[69]同注[59]引文,第133頁。

[70]薩維尼法律理論中的超實證因素不僅體現(xiàn)在“一般法律制度”和“實證法律制度”的區(qū)分上,其萌芽在“自然的法律制度”和“人為的法律制度”的區(qū)分上已經(jīng)有所體現(xiàn),具體請參見后文。同時,薩維尼還區(qū)分了“一般法”和“個別法(反常法)”,后者是完全實證的,并不能根據(jù)法律基本規(guī)定推導出來,其根據(jù)存在于法律領域之外(參見注[7]引書,§16),例如,薩維尼寫道:“在基督教徒和猶太人之間的婚姻是被完全禁止的,并應該受到通奸的法律處罰。這個規(guī)定是完全實證的,并不能被視為是異邦人無通婚權的應用?!?同注[19]引書,第231頁;黑體字為筆者所強調(diào))。同樣,薩維尼還區(qū)分了“一般人類精神”和“民族精神”,雖然他認為兩者并非相互矛盾,前者與萬民法( jusgentium)聯(lián)系起來,后者與市民法( jus civile)聯(lián)系起來(參見注[7]引書,§8)。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薩維尼法律理論中的超實證因素。對于這一點的詳細論述,請參見注[59]引文,第133-136頁;關于薩維尼法律理論中的超實證因素的論述,也請參見托維斯:“法的內(nèi)在起源和先驗目標:薩維尼、施塔爾以及基督教德國的意識形態(tài)”(Toews, The ImmanentGenesis and TranscendentGoal ofLaw: Savigny, Stah,l and TheIdeology of the Christian German State, 37Am. J. Com. L.139, 1989. ),第141頁以下。

[71][德]薩維尼:《法學方法論:格林筆記》(Savigny,JuristischeMethodenlehre, Nach derausarbeitung desJacobGrimm,hrsg. Wesenberg, K. F. K hlerVerlag, Stuttgart, 1951. ),第37頁。

[72]參見注[25]引拉倫茨書,第18頁;哈曼對拉倫茨的此觀點的引用有些斷章取義,拉倫茨只是認為在早期薩維尼那里存在這樣的情況,而并非認為薩維尼一直持有如此觀點,但哈曼卻忽略了拉倫茨的這種限定,參見[德]哈曼:《薩維尼對于德國民法典一般教義基礎的意義》(Hammen,Die Bedeutung Friedrich Carl v. Savignys für dieallgemeinen dogmatischenGrundlagen desDeutschenBürgerlichenGesetzbuchs,Duncker&Humblot, Berlin, 1983. ),第25頁。

[73] 同注[7]引書,第9頁。

[74]同注[7]引書,第16頁。

[75]參見注[72]引哈曼書,第24頁。

[76]同注[72]引哈曼書,第24頁,注4;另請參見注38引書,第385頁:“(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有時被看作人類基本關系之‘自然的原始形象’,有時變成這些關系的抽象法律類型,有時又是復雜的、歸納式的體系建構時運用之方法工具。這種未經(jīng)澄清的事實關系,即使透過‘有機性脈絡’之類的想法,也只是為它們蓋上面紗,基本上并未加以處理?!?/p>

[77同注[38]引書,第385頁以下。

[78][德]費希特:《自然法權基礎》,謝地坤、程志民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42頁。黑體字為筆者所強調(diào)。

[79][德]諾爾:《薩維尼的哲學學習期》(N rr,Savignys philosophische Lehrjahre,Vittrio Klostermann, Frankfurt,1994. ),第275頁,注75。

[80]例如, [德]薩維尼:“1809年方法論講義”(Savigny, Methodologie 1809, in: hrsg. AldoMazzacane,F(xiàn)riedrich Carlvon Savigny, Vorlesungenüber juristischen Methodologie,1802-1842,Vittrio Klostermann, Frankfurt, 1993. ),第140、148頁。

[81]同注[72]引哈曼書,第24頁。

[82] 同注72引哈曼書,第49頁,注190。

[83][德]格莫爾:《薩維尼和法學的發(fā)展》(Gmür,Savigny und die Entwicklung der Rechtswissenschaft,Münster,1962. ),第14頁;同注12引書,第49頁,注128。

[84]參見[德]薩維尼:《論文集》,第二卷(Savigny,Vermischte Schriften,Bd. 2, Berlin, 1850. ),第391頁以下。.

[85]參見[德]薩維尼:《論文集》,第四卷(Savigny,Vermischte Schriften,Bd. 4, Berlin, 1850. ),第51、58頁。

[86]同注[12]引書,第49頁,注128。

[87]同注[72]引哈曼書,第49頁,注190;同注79引書,第275頁,注75。

[88]同注[79]引書,第275頁,注75。

[89]參見[德]茨威爾格瑪莫爾:“薩維尼的法理論”(Zwilgmeyer, Die Rechtslehre Savignys, in:Leipziger rechtswiss.Studien,Heft37(1929)),第13頁以下;同注12引書,第49頁,注128。

[90]根據(jù)威廉的觀點, 1833年秋,施塔爾出版了他的“法哲學”的第二卷第一分冊,薩維尼這時已經(jīng)知道了這本書的第一卷,這可以根據(jù)他于1830年7月21日寫給施塔爾的信件而得到證明:“……匆忙的瀏覽就足夠使我確信您書中的重要內(nèi)容?!庇纱丝梢院侠淼赝茢?,薩維尼也會對于這本書的第二卷很熟悉,在此卷中,施塔爾深入研究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度的本質(zhì)。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的“法律制度”這個章節(jié)中明確引證了施塔爾在《法哲學》第二卷第一分冊中的相應論述(參見注7引書,第10頁,注a)。另外,在薩維尼那里還有其他一些與施塔爾相似的論述,例如立法問題和類推問題。具體請參見:注12引書,第49頁;注89引茨威爾格瑪莫爾文,第13頁以下。另外,施塔爾在這一問題上對于薩維尼存在重大影響的觀點也請參見[德]克萊因海爾、施羅德:《九百年來德意志及歐洲法學家》,許蘭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頁:“施塔爾的思想特點是對現(xiàn)存的(bestehend)、而不是既有的(gemacht)具體秩序的研究:……同樣, (私法的)法律體系也是現(xiàn)存生活關系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映。其思想或許是經(jīng)薩維尼的傳播,……產(chǎn)生了影響?!?/p>

[91]對于施塔爾觀點更為詳細的描述,請參見[德]馬格:《制度保障》(Mager,Einrichtungsgarantien: Entstehung,Wurzeln, Wandlungen und grundgesetzmassigeNeubestimmung einerdogmatischen FigurdesVerfassungsrecht,MohrSie-beck, Tübingen, 2003. ),第8章。

[92]同注[13]引書,第114頁;同注12引書,第49頁。

[93]同注[13]引書,第146頁;同注12引書,第50頁。

[94] 同注12引書,第50頁。

[95]關于薩維尼以及施塔爾法律理論中的“整體性”原則,請參見注70引托維斯文,第143頁以下。

[96]同注[12]引書,第50頁。

[97]同注[13]引書,第158頁;同注12引書,第51頁。

[98]參見注[12]引書,第51頁。

[99]參見注[91]引書,第99頁。

[100]雖然不能將薩維尼理解為一個優(yōu)秀的哲學家和思想家,否則就會對于薩維尼進行了“過度詮釋”,將薩維尼過度哲學化,但是不理解其所處時代的哲學思想,則無法充分理解薩維尼的法學。所以,不能把薩維尼作為一個“思想家”,而是要將其作為一個“學問家”來理解,但必須結合同時代的哲學思想來理解其學問。維亞克爾就表達了此種觀點,參見[德]布呂道恩、利特爾主編:《哲學與法學》(hrsg. Blühdorn und Ritter,Philosophie und Re-chtswissenschaft,VittrioKlostermann, Frankfurt, 1969. ),第143頁。

[101]參加注[47]引書,第241頁;注[91]引書,第102頁。

[102]參見注[47]引書,第343頁。

[103] 同注7引書,第9頁;黑體字為筆者所強調(diào)。

[104]同注[7]引書,第10頁:“法律制度與法律關系存在自然的區(qū)別?!?/p>

[105]對此參見[德]穆勒:《作為科學的行政法:弗里茨弗萊納, 1867-1937》(RogerMüller,VerwaltungsrechtalsWis-senschaft: FritzFleiner1867-1937,VittorioKlostermann, Frankfurt, 2006. ),第80頁,注184。

[106][德]溫德沙伊德:《潘德克頓教科書》,第一卷(W indscheid,Lehrbuch des Pandektenrechts,Bd. 1, 6. Auf.l,F(xiàn)rankfurt a. M., 1887. ),第101頁。

[107][德]鄧恩伯格:《潘德克頓》,第二卷(Dernberg,Pandekten,Bd. 2, 2. Auf.l Berlin, 1888. ),第89頁。

[108]同注[22]引梅迪庫斯書,第56頁。

[109]同注[22]引Pinto書,第87頁。

[110]同注[47]引書,第343頁。

[111]同注[7]引書,第9頁;薩維尼在與“Typus”同樣的含義上使用“Urbild”,例如,同注7引書,第291頁。

[112]同注[79]引書,第277頁。本文這一部分的論述參考了諾爾在本書中的觀點。

[113]同注[79]引書,第276頁。

[114][德]康德:《判斷力批判》,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頁。

[115]同注[114]引書,第13頁以下?!皻w攝”就是本文中所使用的“涵攝”。

[116]參見[德]康德:《純粹理性批判》,楊祖陶、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頁以下。

[117]鄧曉芒:《康德哲學講演錄》,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118]參見[德]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頁。

[119]同注[118]引書,第94頁。

[120]同注[118]引書,第95頁。

[121]同注[118]引書,第95頁。

[122]同注[118]引書,第94頁。

[123]同注[79]引書,第277頁以下。

[124]參見注[118]引書,第94頁:“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按照法則發(fā)生的某個情況的圖型,而是某種法則本身的圖型(如果這個詞在這里合適的話)”,其中的“法則”一詞就表明了是一種普遍之物。

[125]參見注[79]引書,第277頁以下。

[126]同注[114]引書,第14頁。

[127]參見注[79]引書,第278頁。觀察角度主要涉及到“建構”和“闡明”,兩者的前提是不同的,前者是特殊之物從不存在到存在,后者是特殊之物從存在到被發(fā)現(xiàn)和意識到。在法律上,這兩者不準確地說是“立法”和“司法”,薩維尼對此曾說明:“規(guī)則和規(guī)則適用在基礎上是同樣的”,到底是前者還是后者,主要取決于上述的觀察角度。對此的詳細論述請參見后文,也請參見[德]呂克特:“弗里德里??栺T薩維尼:法律方法與法律現(xiàn)代性”,盛橋譯,載《清華法學》第九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頁以下。

[128]參見注[79]引書,第278頁。

[129] 同注[7]引書,第10頁。

[130]Typus在現(xiàn)代的法學方法論中又被稱為“類型”,類型思維在法學方法論中的作用以及與薩維尼法律關系理論的連接,筆者將另文論述。

[131]同注[22]引梅迪庫斯書,第56頁;相同的觀點也請參見注[22]引李永軍書,第41頁。

[132]同注[22]引Pinto書,第87頁?!胺芍贫取痹诖吮环g為“法律范疇”,但根據(jù)上下文,后者指代的就是“法律制度”。

[133]同注[22]引Pinto書,第87頁。

第7篇

關鍵詞:教育;途徑;高校德育;原則

作者簡介:李斯霞(1978-)女,廣東梅州人,廣東金融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思想政治教育、高校德育。

中圖分類號:G7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05-0065-02

一、德育的內(nèi)涵

什么是德育?簡單地說,德育就是培養(yǎng)學生品德的教育。目前普遍認為德育包括思想品質(zhì)、政治品質(zhì)和道德品質(zhì)。另外還有更為廣義的德育界定,認為除以上幾個方面外還包括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甚至是環(huán)境教育、預防艾滋教育等等。西方教育理論中所定義的“moral education”較為明確,把道德與政治、法律相區(qū)別開來。礙于傳統(tǒng)思維,我國常把道德和思想政治相提并論,扯不清理還亂。尤其是到了現(xiàn)代民主法制社會里,道德則更需掛上公民社會的政治素質(zhì)和意識。對于這一點西方國家的辦法是另開設公民教育課,也就是相當于我國的政治教育,從而做到了既適應現(xiàn)代社會要求又明確了德育的內(nèi)容。因此筆者贊成對德育的定義是:教育工作者組織適合德育對象品德成長的價值環(huán)境,促進他們的道德認知、情感和實踐能力等方面不斷建構和提升的教育活動[1]。下面就學校德育為話題展開討論。

二、存在的問題

(一)法德不清

以“門”為例,人民網(wǎng)發(fā)表了名為《門:90后女孩是處女很丟人嗎?》一文。正如記者所言“看到這個事情的時候,我最初的感覺便是無法理解,真的是無法理解......”,但筆者認為這并不僅僅是無法理解這么簡單,也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事件,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和褻瀆的問題。據(jù)資料顯示,“我國19歲以下青少年平均5%~10%的男孩、3%~8%的女孩有過性經(jīng)歷。1998年以來,在北京婦產(chǎn)醫(yī)院接受中期引產(chǎn)的女性一半未婚,其中20歲以下的女孩占14%。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超過了30%,性犯罪案件占18%~25%,并呈上升趨勢?!盵2]性常識,性道德與法律分不清,法律意識淡薄以至于無知,法守不住如何看德育?

(二)揠苗助長

說到德育,另外一個顯著的問題就是不切實際地要求學生,尤其還在小學就冠以高尚高大的高標準來嚴苛要,脫離孩子身心發(fā)展的實際和規(guī)律?!靶W生的基本思維特點主要是具體形象思維......他們的自我意識正在上升,并且處在由具體到抽象,片面到全面綜合的過渡期?!比欢?,連小學也是普遍盛行的教育思想所謂“愛黨、愛人民、愛社會主義”,要求“熱愛學習、立志成才”,老師無外乎是“培養(yǎng)社會主義建設者接班人”。[3]精英教育作為主角,多考些分數(shù)反而最重要。當然,也就不是啟蒙培養(yǎng)具有豐富個性和健全獨立人格的現(xiàn)代教育?!昂谩币獗緵]有錯,但是根據(jù)孩子的認知能力,這種“抽象”的德育對于孩子無疑是無法理解和承受的,多以應付式的死記硬背。相反,學生道德問題中普遍存在“人生缺乏理想,缺乏信念;對愛國主義精神缺失......價值觀念的錯位,言行舉止的失范”成了莫大的諷刺。

(三)與生活嚴重脫節(jié)

一方面,波瀾壯闊的市場經(jīng)濟改革,社會大發(fā)展,光怪陸離的世界無奇不有,校園難免不受影響。另一方面,激烈的競爭,信息轉(zhuǎn)瞬即逝,生活多姿多彩而富于挑戰(zhàn)。這也就要求我們的學校與社會建立同樣廣泛的聯(lián)系,讓學生走出“象牙塔”,鼓勵走進社區(qū)鄉(xiāng)村,深入身邊實際,體驗和發(fā)掘生活中隨處隨時發(fā)生中的喜怒哀樂。學生可觀可感,教師適時引導,培養(yǎng)他們分辨和判斷能力。事實上“由于德育和生活社會缺乏建立廣泛的聯(lián)系,故德育內(nèi)容顯得陳舊、單薄,不足以解釋當前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也不能解決學生的思想實際,于是德育就成了與現(xiàn)實生活和學生實際不相干的東西,成了“來自天外的聲音”,既不能激發(fā)學生的情感,使其認同,更難促使其內(nèi)化?!盵4]

三、德育工作需要秉持的基本原則

就以上德育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從根本處糾正德育工作中的無意識“盲區(qū)”,任何“細枝蔓葉式”的探討都只是空話。這個“根本”就是原則,就是德育工作中的方向,只有堅持了正確的原則才能準確達到目的。關于這一點,國家教育部對中小學德育原則的統(tǒng)一意見是:知行合一的統(tǒng)一原則;生活的原則;愛和民主的原則;主體性原則;體驗性原則;言傳身教、為人師表的原則;集體教育和個別教育的原則。

(一)必須牢固堅持法治性觀念原則

這是第一,也是必須首先需要明確的。然而,在中國的歷史傳統(tǒng)中,對于法律的認識遠沒有西方社會所理解的那樣深刻和具理性。就中國的現(xiàn)實而言,法治具有脫離傳統(tǒng)“人治”的根本意義。西方的現(xiàn)代文明是寫在法制之中的,它的力量猶如《獨立宣言》而被視為圣經(jīng)。因為最初的“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是作為一種無形的、非程序化的人性光芒深藏于人們靈魂之中,轉(zhuǎn)化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而這些原始的道德愿望只有通過制度化的法律才能形成一種強有力的社會規(guī)范,使之上升為國家意志,良性的社會道德秩序才有絕對的約束力,不僅為少數(shù)道德高尚的人所信服和贊譽,而且成為整個社會的道德信仰和社會成員立身處世的行為準則。法律是道德的起碼要求,是道德的底線、是不能踩的“紅線”。沒有法律作底線,宣揚的那些再完善、再美好的道德最終也不過是說教而已。只有當人們從靈魂上對法律有強烈的敬畏之心,然后才是對違背道德的羞恥感。讓人在作出某項行動之前首先去理性地考慮:這樣做違不違法?如果人在行動之前想到的是我這樣做道不道德,那他就極有可能去做,直至釀成犯罪。試想:對違法犯罪之人,還有什么道德?還講什么道德?講什么德育?因此,在現(xiàn)代的社會里,首先必須強化基本的法制理念,讓學生首先學法懂法守法,然后才是德育。

(二)必須堅持與人的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相協(xié)調(diào)的原則

“孩子是個性發(fā)展的一個非常重要時期,一般認為:童年是心理和行為形成的敏感時期和關鍵時期,在0―6歲是自我意識的萌發(fā)期、6―12歲是重要習慣的養(yǎng)成期,10歲孩子的性格開始形成,到16歲時形成獨立的人格?!痹倏纯础敖逃筷P于整體規(guī)劃大中小學德育體系的意見”,對于大、中、小學生的德育目標和內(nèi)容的特殊性明顯缺乏界定,可操作性又不強。而具體到每一個人,他們不同的成長經(jīng)歷和身心的成熟度都將決定是否接受一種所謂的道德。因此,道德主要依靠人們內(nèi)心的自覺接受,從這個角度講,要求“教師只是價值澄清過程的促使者,持中立態(tài)度,尊重學生自己的結論?!睂τ诮處熢诘掠^程中的角色問題,科爾伯格認為,“道德教育的目標就是鼓勵個人發(fā)展從一個階段到下一個階段的道理推理能力;道德發(fā)展不僅是獲得一定道德知識的結果,還是個人道德思維方式的質(zhì)的變遷?!睆娬{(diào)對道德行為和現(xiàn)象的判斷、評價以及認知上的推理思考,并加以非“定性判斷”的引導都將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積極的思考能力,減少盲從、被動的人格特點,更好地適應現(xiàn)代社會。同時,積極的認知推理和判斷思考也有利于加強對美德體驗,鞏固成為自覺的行為。因此,在尊重學生的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和人格獨立的條件下,平衡“知”和“行”才可能湊效。把握社會發(fā)展需要和學生認知特點行為規(guī)律之間的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充實德育的具體目標和內(nèi)容,是目前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實際上,學校在“知”的方面沒有預先做到的情況下,學生不“知”,而強調(diào)“行”,在學生內(nèi)外沖突中,“行”則不可能。更何校園德育“行”之又少。哪里“行”呢?回答是走向生活。

(三)必須緊密結合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的原則

世界著名教育家杜威認為:“學校道德和社會道德應當是統(tǒng)一的”,“不能有兩種道德原則:一種為著校內(nèi)的生活,一種為著校外的生活?!盵5]可見,校園里宣揚的道德與生活中通行的道德必須具有一致性?,F(xiàn)代教育是為現(xiàn)代社會服務的、培養(yǎng)現(xiàn)代人的教育。然而,當世界倡導文化多元化,民主、創(chuàng)造和獨立的偉大精神的時候,依然讓教師去統(tǒng)一灌輸一種所謂的“美德”和一種脫離實際的價值觀,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以美國為例,學校沒有統(tǒng)一、專門的思想品德教材,也沒開這門課。中小學教師傳授一般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常識,注重的是發(fā)展學生的道德認知能力,把它作為德育的中心任務,注重引導和激發(fā)。如科爾伯克著名道德兩難問題實驗“海因滋偷藥”中設置的情境一樣,讓學生自發(fā)自覺地踴躍發(fā)表見解,并不橫加阻攔或加以對錯的評判。在道德實驗過程中,學生學會了推理,學會了理解,懂得從不同角度的看問題的方法和思維,而不是盲目聽從權威的結論。美國學者認為,道德倫理規(guī)范的灌輸無濟于學生道德水準的提高,真正的教育途徑就是實踐,讓學生在實踐中增強道德認識,提高道德責任感,培養(yǎng)道德情感。美國學校德育的重要特色是堅定地為社會實際服務,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和學生的需求進行,無論是所設課程內(nèi)容還是所取形式,都絕無空洞教條之處,一切從實際出發(fā)。所謂實踐就是通過組織學生參加課外活動與社會服務,增強德育的實效。國家則免費供學生參觀各色各樣的博物館,開放國防設施,定期進行國防教育。且看美國上下的建筑物,直至一座普通的居民樓,一輛消防車都飄揚著的星條旗就有所感了。德育是貫穿于每個角落,每一個時刻。德育也就融入整個課程(不是我們理解的某一科目)當中,孩子們耳濡目染、親身親歷,也就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而指望一本教科書,開一門無關緊要的《思想品德》課,不“知”又不“行”的情況下,如何能做好德育工作?

綜上,德育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道德建設要從娃娃抓起,在遵循學生的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基礎上,再根據(jù)具體的客觀的實際落實到發(fā)展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和意志品質(zhì),豐富健全人格上來。堅持法制性、規(guī)律性和生活性的三個大原則。只有把德育中的理念性的問題糾正了,德育的工作也就開始朝正確的方向邁進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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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關鍵詞 教學設計;主體;活動;主線;反思

在與聯(lián)鎮(zhèn)的“一幫一”的教研活動上,我校老師上的公開課《培養(yǎng)守法精神》,受到了聽課老師的好評――教學設計很有個性、形式新穎、效果良好。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學生要學好思品課,就應使學生熱愛思品課,對思品課感興趣。作為教師,在教學設計時應充分尊重學生學習的個體差異性,注意教學設計的個性化,因材施教,讓每堂課都是新的。我的體會是:

1 有識有方,生動活潑,讓教學設計“活”起來

“有識”,就是教師必須解放思想,尊重學生的主體性,教學過程中要面向全體學生,把關注每位學生的發(fā)展作為根本,倡導探究性學習和注重與生活的聯(lián)系?!坝蟹健?,就是指教學的生動活潑離不開方法和技巧。教師應是“興風作浪”,使學生思維“沸騰”的能手。面對平淡的教學內(nèi)容,他應會挖掘,會聯(lián)想,會設疑,使教學一波三折??梢?,設計問題,制造懸念,使教學在矛盾的揭示、展開和解決中進行,是使教學生動活潑的主要方法。本節(jié)課由“網(wǎng)吧縱火案”開始導入,引發(fā)學生思考守法精神培養(yǎng)的重要性;在講述守法精神的三個基本要求時設置了多個活動:(1)法律知識大比拼:每人每次一部法律名稱或法律規(guī)定;(2)火眼金睛:對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后,還要按法律的要求去做;(3)明辨是非:判斷下列漫畫中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并簡要明理由;(4)我思我行:讓學生反思自己所所行,有哪些是不良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打算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按法律的要求去做?(5)請你點評:“面對敲詐,你該怎么辦”的討論;(6)案例分析:《見義勇為女學生以智取勝惡歹徒》的啟示?教師以學生為主體,以生活邏輯為線索整合教材內(nèi)容,更加貼近學生、貼近生活、貼近實際,學生圍繞本課主題探究,十分踴躍,增強了親和力和感染力,因此,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也較好。

教學過程生動活潑,除了要善于“激疑”之外,還要善于創(chuàng)造輕松的教學氣氛,善于使信息的流動充滿課堂空間。因此,上課的形式要多樣,課內(nèi)外相結合。講授課、討論課、練習課需要交替進行,講授課的方式應時時翻新,有時以邏輯分析見長,有時以事例鋪陳為主,或小品表演,或高歌一曲,不拘一格。出小報、寫小論文、開小記者招待會、外出參觀、社會調(diào)查、社會服務、開辦專題講座、舉行知識競賽、組織興趣小組等形式也可采用。本節(jié)課有知識比賽、漫畫賞析、小型辯論、學生的小組討論、案例分析、情景體驗、制定解決問題的方案等多樣形式,節(jié)奏恰到好處,有效地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促成了課堂的高效。

2 “一線二點三留空”,讓教學設計“暢”起來

2.1準確理清教學主線:“教學主線”是指,在吃透教材和了解學生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思維規(guī)律的要求,明確每一節(jié)課的教學邏輯線索,做到教學內(nèi)容安排先后有序,布局合理,脈絡清楚。

長期以來,我們的思想品德課教學設計一直存在“三缺”問題。一是“缺人”

――學生主體的嚴重缺失,教學設計不見“人”;二是“缺氧”――教學離學生生活太遠,導致教學設計處于簡單重復的狀態(tài),設計的內(nèi)容不能走進學生的內(nèi)心,設計形式化;三是“缺水”――教師只關注“教”,不研究“學”,沒有充分利用課堂生成的資源為教學設計注入新鮮的活水。這樣的教學不能感動學生,只入耳,不入心,即使明白了道理,也不會自覺遵守。

本節(jié)課,教學目標是要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認識并自覺遵守法律,按法律的要求辦事,在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圍繞著這一目標,設置了一條教學主線:“培養(yǎng)守法精神要知法、守法、用法?!彼^“知法”就是要學法懂法,了解法律的基本要求,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所謂“守法”就是自覺守法,按法律的要求辦事,在法律的范圍內(nèi)活動;所謂“用法”就是自覺維護法律尊嚴,敢于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圍繞著這一主線,按照“知-守-用”的思路,引導學生開展合作探究活動。在講授“知法”時,采用了“法律名稱或法律規(guī)定”的比賽,讓學生明白“我們都是公民,都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也要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接受法律的約束,因此,我們要珍視自身的公民身份?!边@用在講授“守法”時,采用了“查處的多宗研究生考試、執(zhí)業(yè)醫(yī)師考試作弊案,網(wǎng)上購買個人隱私資料、惡意開辦銀行卡網(wǎng)上兜售的系列詐騙案”,讓學生進一步明白:對法律知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其之所以會犯罪,關鍵原因不在于懂不懂法律的要求,而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沒有按法律的要求去做。提醒學生要注意防患于未然,自覺糾正不良行為,避免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在講授“用法”時,開展一場“面對敲詐,你該怎么辦”的討論,點評:①趕快掏錢給他們,幾塊錢而已,免得挨打;②先把錢給他們,然后找人打他們一頓,把錢要回來③先設法穩(wěn)住他們,然后找機會報警。通過這一環(huán)節(jié),明白了要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要運用自己的智慧,采用靈活的方法沉著應對,敢于開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的教學主線,教學思路清晰,符合學生的實際和一般的認知規(guī)律,學生的知情意行,自然在教學的穩(wěn)步推進中水到渠成了。

2.2突破幾個關節(jié)點:每節(jié)課都需要確定幾個下功夫的“關節(jié)點”。關節(jié)點主要從啟發(fā)學生思維的角度來確定,包括重點、難點、考點、疑點、易錯易混點、“趣點”、“轉(zhuǎn)折點”、盲點等。這幾個關節(jié)點也就是上課的幾個,要圍繞啟發(fā)學生思維這個中心,考慮問題如何提出,如何展開如何解決,還要考慮學生將會有何反應,對這些反應教師應如何處理。本節(jié)課由“網(wǎng)吧惡意縱火案”開始導入,引發(fā)學生思索守法精神的重要性,帶領學生以良好的狀態(tài)進入學習。對于本課中的教學重點,教學中教師用漫畫(用自來水做假酒等)和知識鏈接(防微杜漸,避免違法犯罪的發(fā)生),培養(yǎng)學生的守法精神和意識,使學生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學法、守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在教學難點上,教學中教師根據(jù)“智者千慮,必有一失”的古訓,讓學生反思自己所所行,有哪些是不良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明打算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按法律的要求去做?(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加以明);討論“面對敲詐,你該怎么辦”;思考《見義勇為女學生以智取勝惡歹徒》的啟示?最后用知識鏈接讓學生學以致用,設想當遇到侵害時,會怎么做?教育學生把法律的外在要求轉(zhuǎn)化為自身的自覺行為;培養(yǎng)學生做守法公民的意識。新課程強調(diào)以學生為主體,并非忽視教師的主導作用,相反,它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師具有足夠的機智和豐富的知識,能巧妙地化弊為利,因勢利導,指導學生積極地面對學習和生活。

2.3要留空:“留空”有兩層含義:一是教師的“思維空”。除了“一線二點”需做到心中有數(shù)之外,其余的課前不考慮,而留待上課時根據(jù)學生的實際情況即時發(fā)揮。這對搞活教學,充分發(fā)揮發(fā)揮教學中教師的主導作用和體現(xiàn)學生的主體地位有很大意義。因為教師只需將一線兩點爛熟于心,不必背教案,上課也可不翻教案,主要精力完全用在觀察學生,與學生作思想感情交流,充分利用課堂生成的資源為教學設計注入新鮮的活水,隨時啟發(fā)學生思維。這樣的課不僅活,而且在教學過程中往往會得到某種意想不到的富有創(chuàng)造性的新意。如果相反,課堂上沒有發(fā)揮余地,教學何活之有,何新之有?二是教學設計書寫留空白。書面教案除了清晰寫明“一線”和重點寫明“兩點”外,留出空白,留待課后將不斷獲得的新意(如學生提出的新問題和好的思維方法、適合學生的好教法好學法等)補充上去。這樣的教學設計首先要求教師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深厚的專業(yè)理論基礎、較廣博的知識面。否則,難以想通“一線”、想透“二點”,更難以在課堂上,在與學生的問答中,應付自如,游刃有余,進行即時發(fā)揮。

上述案例中,我發(fā)現(xiàn)老師在教學設計中有多處的留白,比如:列圖表中的法律名稱,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空白);當你與別人發(fā)生糾紛時,你認為應如何處理才好(略);當你遇到侵害時,你會怎樣做?請簡要明理由(略)等。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學生用眼睛去觀察社會,用心靈去感受內(nèi)心的世界,用自己的方式去探究社會和人生。

3 不斷反思的習慣,讓教學設計“醒”起來

要讓堂課都是新的,離不開教師對課堂教學的反思,關注二次備課。這樣做的目的:一是針對所教班級學習情況對教學設計進行修訂,達到教學設計的最優(yōu)化;二是將自己具體的教學思路和方法,特別是具體的操作層面上的方法、技巧寫入教案,將教和學真正一體化。重點研究知識點如何攻破?環(huán)節(jié)如何過渡?情景如何創(chuàng)設?反思每堂課的目標是否清楚準確,活動安排是否適當,問題的設置是否新穎,充滿懸念或相互沖突;學生的參與度是否做到留有余地,與學生的對話是否預留較充足的時間;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保證突出重點,突破難點;是否備好了典型練習和經(jīng)典例子,是否給了學生個性展示的機會等。

“每堂課都是新的”,我們才能充滿希望和期待,以新的姿態(tài)去迎接每一堂課的到來;“每堂課都是新的”,我們才能把每節(jié)課上出新意,上出亮點,上成精品;“每堂課都是新的”,我們才能自覺地擴展,不斷地刷新,讓課堂充滿魅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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